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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

发布时间: 2023-05-08 02:48:02

1、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新闻侵权是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对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公民的品德、声望、信誉、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会评价。新闻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指责公民有不道德或违法行为,损害其名声,就构成对该公民的名誉权的侵害。未经本人同意,新闻对个人私生活的报道,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新闻单位没有征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删改文字内容而造成差错,或改变表达方式发表,也属侵权行为。同时,报刊私自将稿件转交其他报刊发表而又没有征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1)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扩展资料:

叶挺家属起诉侵权者案宣判的重大意义

28日上午,叶挺将军家属起诉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侵权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画”曾发布含有侮辱烈士内容的短视频,篡改叶挺在狱中写就的《囚歌》并加入低俗语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摩摩公司公开道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以来,由英烈家属为原告起诉侵权者的第一案,这一判决充分昭示了国家惩治侵犯英烈名誉行为的坚强决心。 

彪炳史册的英雄事迹标注了战火年代的时代坐标,镌刻在民族丰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广泛的社会道德认同。英烈的形象和荣誉,既是后辈儿孙的宝贵财富,更是凝聚核心价值观的精神之源。我们必须营造全社会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围,树立英烈名誉不容侵犯的正确意识。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长期处于和平年代、远离硝烟炮火,一些人对英烈的敬仰逐渐“褪色”;甚至有人心怀恶意,诋毁攻击英雄,美化侵略历史、发表辱华言论,挑战了人类道德底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网红、“大V”以戏说、娱乐为幌子,以动漫、段子、综艺等形式调侃英烈,混淆了文艺创作和侮辱诽谤的界线。暴走漫画此前也以“习惯以一种娱乐化的方式去表达观点和态度”作为辩解,但这种说法站不住脚。

文艺作品的戏说、虚构不可逾越道德的红线;调侃戏谑更不能以误导青少年作为代价。挖空心思制作恶趣味内容,其心心念念的还是流量和金钱,自家生意盈利不少,伤害的却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诋毁先烈、质疑历史,归根结底还是泛娱乐化和历史虚无主义在作祟。 

英烈的名誉与历史的清白,需要全社会自发守护,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齿予以捍卫。近年来,从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英雄的名誉权,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于向亵渎历史的行为亮剑,彰显了法律的正义与庄严。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行为敲响警钟;随着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件的公益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起诉主体从亲属扩大至检察机关,让此类行为难钻法律漏洞,有效保护了英烈的形象,体现了以法律捍卫历史的高度共识。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从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到烈士纪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一个个国家纪念日,推动着勿忘历史、崇尚英雄的活动汇聚成潮。

在第五个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之际,纪念祭扫、主题学习、红色旅游、制作动画等各类活动在全国各地铺展开来。

这也提示我们:树立正确英雄观、民族观和历史观,既要靠法律树起保护英烈权益的铜墙铁壁,更要通过教科书、宣传片、影视剧等多种方式,潜移默化地传播历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风气。

2、生活中常见的侵权事件有哪些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动物致害
(一)什么样的情况下,饲养动物致害会承担损害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要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1.致人损害的动物是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是能够被人所占有和控制的动物,如家畜、家禽等。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无人承担侵权责任,一般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
【注意】培养、保管微生物致人损害的,适用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相关规定。
2.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3.饲养动物的致害动作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
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
第二:物件(高空坠物)致害
(一)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物件致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存在物件致害行为。如物件倒塌、脱落、坠落、抛掷、物件表面剥落等。
2.存在被侵权人遭受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3.物件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三: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一)怎么构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
1.事故须是机动车造成。
机动车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2.须是机动车在使用中或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必须是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的。
3.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受害者包括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其他机动车上的人员,甚至包括本机动车上的人员。损害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须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发生的损害是因为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5.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应具有过错。意思是,发生事故后由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这个责任认定书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
第四:产品责任
1.产品责任的性质
产品责任是侵权责任,不同于瑕疵担保责任,不以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2.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民事权益的损害。
(3)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确认了产品存在缺陷,而且能够排除其他造成损害的原因,就可以推定因果关系的存在。生产者、销售者必须举证以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才可以免责。
(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主体
1.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主要是生产者和销售者。
2.产品责任的归责方式
(1)对外:无过错责任;这里对外指的是对消费者。
(2)对内追偿:销售者系过错责任。对内,指的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3)缺陷产品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应承担过错责任。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不按照有关规定和产品包装上标明的储藏、运输等标准进行储存、运输,造成产品缺陷,应对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列为被告,顶多列为无独三。无独三为法律概念,将在后面发表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4)缺陷产品销售者应承担过错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在生活中,都有哪些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例子?

在生活中,我们会经常听到关于侵犯知识产品的事情,那么对于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都是哪些例子呢?知识产权,广义而言包括版权即著作权、专利即技术发明、商标、商业秘密和知名权等,其中前三类受到相当全面的保护。今天,我们介绍几个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案例:

 1.黄味金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详情:被告人黄味金与被告人常荣芳口头约定由黄味金提供原酒,常荣芳组织包装材料及商标,以共同生产假冒名酒。被告人其行为均应注册商标罪论处。2、王红星、赵坤侵犯著作权案  案件详情: 被告人王红星、赵坤原系北京雷石世纪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石公司”)职员,负责软件的开发工作,二人从雷石公司辞职后,带走了雷石公司KTV点歌系统软件的源代码,欲继续从事该系统软件的开发和销售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案。

3:冯某凤微店销售侵犯国外知名服饰商标案  案件详情:此案件是由冯某凤等一家四口涉嫌侵权服装予以扣押,在经营现场、销售仓库、生产加工场所、商 标吊牌印制单位分别固定了当事人生产、销售“阿迪达斯”“北面”等涉嫌侵权服装的事实。4.乐视网”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案  乐视网天津公司一审主张中科大在其经营的网站“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影视服务"频道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乐视网天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起诉请 求法院判令中科大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也要严厉打击生活中这些投机取巧的严重损害人民利益的危害分子!

4、爱奇艺正式起诉B站,身边还有哪些明目张胆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在大学时关于专利与创意的剽窃时有发生且很隐秘,一些创新能力不足的教师会发布一些创新类的作业让学生去发挥自己的灵感创作,而这些作业里优秀的一部分会被保存下来用于老师自己的创作,毕竟很多时候发明仅仅需要的只是一个灵感或者创意。这样的知识剽窃十分隐秘而且被发现了对于教师而言也有无数的理由来辩解。当然这样的情况是极少数但也是会发生的。

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一般认为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保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力成果的侵害行为,知识产权法对于民法而言属于特殊法。日常生活中有很多行为都是与侵犯知识产权,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登记注册的网站,域名,地名,场所等使用类似的名称,标识等都属于侵犯知识产权。

还有一种知识产权剽窃日常生活中就时有听说,例如自己创作的招牌作为自己小店的招牌,但这些招牌大多时候是没有去注册商标的,毕竟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招牌也是需要注册商标的哪怕店再小。很多无良的个人或者团伙就明目张胆的对这些商家下手,提前注册这些商家的商标或者肖像来讹诈商家,对于这些商家而言真的是有苦说不出。

所以日常生活中要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免被不良分子钻了空子。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是比较完善的,所以要及时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防护,形成闭环,让不良分子无机可乘。当已经遭遇到侵权行为的要及时申诉进行维权。

5、盗版书籍侵权的案例

盗版书籍的危害
一个人是否遵守法律,按法律办事,与他生活的环境有很大的关系。生活在实事求是,勤勤恳恳环境里的的孩子,必定遵守法律,如果环境相反,孩子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每到赶集的时候,集市上就会有许许多多的人,简直就是人山人海。我最爱去的摊子就是卖书的地方,那里的书物美价廉。杂志,漫画书,名著,作文书,……是应有尽有。一次,妈妈给了我二十元钱,让我买书。我来到摊前一看,哇!《铁道游击队》,这不正是书上“课外书屋”的推荐吗?我拿起这本书爱不释手,正想好好的看一看,可是我发现,“道”写成了“到”,这让人怎么看哪?!分明就是盗版书,这种书不是不允许卖吗?我把这些疑问告诉了书摊的老板,老板并没有赞同我的说法,倒是怒气冲冲的说:“哪里来得小孩?要买书就快买,不买的话一边呆着去!别妨碍我做生意!”可惜妈妈不在身边,不然我就要和他评理。刚要离开时,我发现旁边站着一个比我大不了多少的男孩,他拿着另一个书摊的书看的津津有味,我心想:哼!这边的老板太可恶了,大不了去那边看。我大步迈向另一个书摊,定睛一看,这里的书都是什么呀!有《坏蛋是怎样炼成的》《风流少侠》《外国十大名妓》,这里不全是思想不健康的书吗?这种书怎么也有人卖!我望着那个男孩捧着的书,好奇心促使我弯腰去看书名。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居然是《艳女传奇》。
那天,我什么书也没有买,因为一串串的问号总在我脑中回荡。这些书摊老板真可恶,卖什么书不能挣钱?非要卖一些对社会没有用处的盗版书呢?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这些书危害着我们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盗版书看得太多会使青少年经常写错别字,同时对青少年的思想有很多不良影响,如果青少年沉迷于这些书,很有可能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那样会毁了一生的。
大家快行动起来吧!打击盗版书籍,为了能让青少年有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拿起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为青少年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6、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侵权行为?我们该如何维权?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有哪些侵权行为有:人身安全,知识产权,肖像权,财产安全,自由言论权,专利权,消费权等等。

维权方法:

1、拨打12315的热线进行投诉,如果要你留言的话你就留言,他们会给你打电话的。

2、直接去当地工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

3、找商家的售后服务和负责人,一般来说这些地方会给你提供售后服务,如果这些地方推脱扯皮,你再打12315进行投诉。

4、依靠法律手段,我国法律有相关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些条款,如果伤害你的巨大利益,可以提起诉讼。

5、通过微博、电视台、报社的举报等途径,让事件曝光,让他们还你一个公道。

(6)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扩展资料:

关于维权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益走进百姓生活,工商企业也越来越多地参与消费维权。

谈到维权,一些企业的负责人也认为,由于人们习惯上将消费者定位为弱势群体,所以,只要消费者买的产品有一丁点问题,不论其投诉理由成不成立,都会得到社会的广泛同情,受到保护。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责难,商家即便蒙受不白之冤,也是有口难言。

商家的忍气吞声,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某些消费者的蛮横无理。其实,即使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厂家解决不了,可找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投诉解决不了,还可诉诸法律。所以,我们要有维权意识,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7、我们身边的侵权事件,简短的

影楼未经他人同意 ,将他人肖像用于影楼广告宣传,侵犯其肖像权;
张三家的狗将路过张三家门口的李四咬伤,侵害了李四的健康权;
小王在微博上污蔑小李是小偷,经多人转发、讨论,引起了群众对小李的激烈声讨,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

8、权利被侵害的事件有哪些

法律解析: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依据:

《 著作权法 》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厅告差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 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 违法所得 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扮皮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友早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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