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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原版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3-05-07 07:14:34

1、北京外国语大学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入馆须知
1. 该校读者入馆需出示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校外读者需到图书馆办理临时阅览证后,方可入馆查阅资料。
2. 校园一卡通持有者可享受本馆所有资源。
3. 举止文明礼貌,着装整洁得体。
4. 保持馆内安静, 进入阅览区请关闭手机或将手机铃声调至无声状态,严禁在馆内喧哗、高声谈笑和朗读。
5. 保持馆内清洁,禁止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不准银或乱贴、乱涂。
6. 注意防火安全,严禁在馆内吸烟。
7. 爱护书刊、设备和馆舍,请勿涂抹、撕毁、私藏书刊,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8. 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图书借阅规则 图书借还 (1)借还书手续:图书的借还手续在图书馆各借阅处办理。借书时请出示本人的校园一卡通。
(2)借期:30天
(3)借书量:5—30册,具体参见《读者借阅权限》。
2. 续借和预约
(1)续借手续:所借图书在无他人预约的情况下可续借2次。续借手续须于图书到期前在图书馆OPAC系统或到图书馆各借阅处办理。续借期限从续借当日算起与原借期相同。
(2)预约手续:读者所需图书已被全部借出时,可在网上办理预约手续。一次只能预约3册。预约到书保留4个工作日。
3. 图书逾期
所借图书需按期归还。图书逾期不还,需缴纳逾期费,每册0.30元∕天。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请于开学后两周内归还;其他法定节假日到期的图书,还书日期向后顺延。逾期未还书或逾期欠款累加到10元的读者,图书馆暂停其借书资格,待其还清所借图书、交纳欠款后,再为其开通。
4. 污损和遗失
(1)污损:读者应爱护图书,不得圈画、污损、撕拆,违者按《图书馆文献遗失、损坏赔偿管理规定》赔偿。
(2)遗失:按《图书馆文献损坏、遗失赔脊搏亏偿管理规定》赔偿樱神。
5. 图书阅览
(1)本馆阅览室馆藏向读者提供开架阅览,阅毕请放到指定书车。
(2)读者不得用书、包等物品占用阅览座位。图书馆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期刊阅览规则
1. 该校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借阅证,校外读者凭临时阅览证阅览。
2. 阅览室内开架报刊,仅限馆内阅览,不能外借。读者阅览每次限取2册,阅毕归架。
3. 需要复印的报刊,需要向柜台工作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于馆内复印,当班归还。不得私自携书出馆,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 阅览室内简装中文过期期刊可以外借,借阅规则同《图书借阅规则》。
阅览室规则
1. 图书馆内各种功能的阅览室是读者学习、阅览的公共场所。该校人员一律凭本人一卡通入内。
2. 外单位人员查阅资料者请持单位介绍信或有关证件在办公室办理临时借阅证后方能入内。
3. 不得携书包、带拉锁的夹子、塑料袋及本馆所借书刊等进入室内。
4. 阅览室内陈列书刊只限室内阅览,未经特许,不得携出室外。凡将资料擅自带出者,图书检测仪报警,按违章处理,罚款20元。
5. 在书架上取书请使用代书板,每次不得超过两册,阅后按号归架。
6. 需要复印的文献,经工作人员办理手续后由本馆负责复印。违反规定者,须交图书损失费20元。
电子阅览室规则
电子阅览室是读者上网的公共场所,主要服务项目有:公共查询、数据库查询、网络资源利用、上网浏览、文件打印、视频点播以及读者培训等。为了保持良好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正常运转、防止计算机病毒侵入,特做如下规定:
1. 读者须持计费卡上机;用户办理计费卡地点:北外通卡务中心。
2. 读者自带U盘或移动硬盘上机,应先由工作人员检查U盘或移动硬盘有无病毒,无病毒方能上机操作。
3. 爱护室内设备,读者请按计算机规定程序操作,严禁私自改动系统设置,不得擅自输入规定以外的任何指令。
4. 读者上网浏览应看学术性强、健康向上、知识丰富、趣味性强的内容。如发现浏览不健康内容,图书馆会予以批评教育,依情节严重程度处以50-100元罚款。
5. 读者如有疑难问题或机器故障,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6. 不得将食品、饮料等带入室内,以免损坏微机。
7. 读者离开机器时,请按规定程序关机。
图书馆文献遗失、损坏、逾期的规定
为保护国家文献资料防止损失特作如下规定:
1. 对盗窃文献资料行为,报请学校依法处理,并追回原资料,如无原资料,按原资料价十倍罚款。
2. 遗失文献资料者,以同样版本实物赔偿为原则,并付文献加工费。无法赔偿同样版本的,视具体情况按下列办法赔偿现金。
(1) 1987年后出版的中文文献按原价的五倍赔偿;1987年前(含1987 年)出版的中文文献按原价的十倍赔偿。
(2) 外文文献国内版按原价的五倍赔偿;国外原版文献按原价十倍赔偿;孤本、绝版、珍贵书刊、画册等文献按原价十五倍赔偿。
(3) 全套分卷中一册或一部分,在无法赔偿原样文献时,按全套书总价的5-10倍赔偿。
3. 读者如有批点、划线、涂改、污损等损坏文献的行为,按下列情况处理:
(1) 若用铅笔批划、涂改书刊,要求借书人擦净,并予以批评教育;若用圆珠笔、钢笔、毛笔等勾画、涂改或撕掉插图,丢失其他附件时, 视情节罚款原书价2倍。
(2) 污损严重、影响文献继续使用者,按遗失条款处理。
(3) 撕毁文献,按原价五倍赔偿,并通报批评。被损坏的文献仍留在图书馆。
馆际互借制度
1. 本馆读者(限该校师生)需要向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借书,可到本馆信息咨询部办理相关手续。
2. 与本馆有馆际互借关系的图书馆借阅本馆图书,可凭馆际借书证及本人有效证件到本馆相关借阅处(室)办理借书手续。
3. 凭馆际互借证借阅的图书借期为一个月,不得续借。
4. 凭馆际互借证借阅的图书不能按期归还或丢失,读者须按
5. 本馆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6. 办理国家图书馆馆际互借的读者,读者只须到图书馆信息咨询部注册,由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借还书;办理其他馆馆际互借的读者,应先到图书馆信息咨询部登记、换证,再自行到相关图书馆借还书。
图书馆馆藏文献复制规定
1. 复制本馆馆藏文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任何载体的文献资料均不得复制整册和版权页,复制篇章不得超过全书的三分之一,否则一切责任由复制者自负。
2. 学位论文只能查阅,不得复制。
3. 图书馆复印收费标准:
公费 自费(校内人员) 自费(校外人员)
A3 0.75 0.50 0.60
A4 0.45 0.25 0.30
B4 0.65 0.40 0.55
B5 0.35 0.20 0.25
复印双面或页面中带有插图,按两页收费。
4. 本馆所购买的电子资源均提供免费下载,读者必须严格遵守版权法的相关规定,维护原作者和出版者的知识产权利益。
5. 读者在下载复制互联网信息时,必须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制定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本馆不承担由于用户不可控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
九、图书馆存包柜使用规定
1. 存包柜是图书馆为方便广大读者而提供的设备,供读者无偿使用。读者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毁。
2. 使用存包柜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箱体上所标明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并严格遵照执行。
3. 开箱存放物品后,请及时关闭柜门并妥善保管好一卡通或密码条。因读者错误操作所造成的物品损失由读者负责。
4. 不得存放易爆、易燃物品,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不良后果,追究存包人责任。
5. 现金及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不要放入存包柜内,如违反规定,后果自负。
6. 存放的物品请在当日闭馆前取走,不得过夜存放。
7. 一卡通、密码条开门仅一次有效,如需再存请另开柜门。
8. 因各种原因造成柜门无法打开时,请及时找在场的工作人员解决。但读者必须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凭证(如密码条、一卡通、学生证等),并说明柜内所存物品的大致情况。柜门打开后请与工作人员共同清点物品,并在“应急开箱登记本”上登记,然后方能取走物品。
9. 存包柜出现故障时,请配合工作人员的工作,耐心等待。
10. 本规定未尽事宜,图书馆拥有最终解释权。 馆藏分布 藏书内容 馆藏简介 馆藏位置 中文藏书 1993年后入藏的中文图书;中文工具书。 二层 港台书阅览室 港台地区出版的中文图书。 二层 英文藏书 英语藏书;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研究中心藏书;英文工具书。 三层 特藏书阅览室 百年以上历史的老版外文图书。 三层 多语种藏书
(非英语) 除英语外其他语种藏书。 四层 费尔梅登赠书阅览室 费尔梅登(Paula Vermeyden)女士赠书,计2700余册。 四层 中文藏书 1993年以前入藏的部分中文图书。 五层 古籍阅览室 古籍、《中华再造善本》、《四部备要》等中华文化典籍。 五层 北外文库 北外教师及校友出版的著作。 五层 北外硕博论文 北外硕士、博士毕业论文纸版。 五层 中文藏书
(1976年前部分) 1976年前出版的部分中文图书。 六层 乐黛云比较文学资料中心 比较文学资料,由乐黛云教授捐赠。 六层 郝平教授赠书阅览室 人文社科类书籍,由郝平教授捐赠。 六层 电子阅览区 上网浏览、检索馆藏电子资源、文字处理、多媒体视听等。 一层 报刊阅览区 中外文期刊和报纸,实时上架。 一层

2、[求助]请问在大学翻印英文原文书课本卖给学生犯法吗???请好心人解答!!

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翻印英文原文课本是一种复制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而不是翻译权。
说法,侵犯复制权。
翻译也需要付出劳动,如没有经过原教材版权人的同意,应该是侵害他人的皮桐粗翻译权。
TOFEL诉新东方案已有判例:法院认定为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燃镇成果。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无论英文原版书课本的作者是我国公民、轮告法人、非法人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我国均有责任对此类作品提供法律保护。
要想在知识产权版作到游刃有余,要有真工夫。

3、知识产权的概念 要求详细 08年4-9日13点30分前回答 我会追分的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4、复旦大学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⒈办理一卡通借书
新进教职工和博士后:凭工作证及校园一卡通到各分馆办证处开通。
附属医院医生:由院长统一担保,并凭医生本人胸卡和一寸照片一张到医科馆借阅厅办证。
教育部计划内招收的各类学生:图书馆根据学校提供信息统一开通校园一卡通的进馆和借书功能。(新生临时卡进馆阅览,但不能借书)
教育部非计划内招收的学生:院系自主招生的在职研究生(含MBA、MPA 、MPH、工程硕士、法律硕士等)、进修生、留学生、网络学院本科全日制学生,由校内相关单位提供学生电子版名单及相关院系主管领导签署的担保书,统一由各院系相关负责人来文科馆或医科馆办证处办理开通进馆和借、阅功能。
退休教职工:凭校园一卡通自行到文科馆或医科馆办证处办理开通。
科研助理:持校园一卡通,且使用R字序列工号的科研助理,需开通借阅功能,由本人提出申请,相关院系提供电子版名单及院系主管领导签署的担保书,到文科馆或医科馆办证处办理。
2 办理阅览证
与该校有协作关系的校外读者(无校园一卡通):由校内相关单位提供主管领导签署的担保书及电子版名单,经图书馆领导审批后,统一由各院系相关负责人来文科馆或医科馆办证处办理有效期半年或一年的有照片和条形码的临时阅览证。(交一张一寸照片及院系的转账经费,半年30元,一年50元)。
3 办理临时阅览牌
校外读者(限本科以上在校生或高校教师)需要利用我馆文献资源,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工作证,到图书馆咨询台免费换取“临时阅览牌”入馆阅览。
文科图书馆每天限临时读者30名(含光华楼古籍部5名)。理科、医科、江湾、张江各馆每天限20名。
复习迎考阶段,持“上海市文献资源共建共享协作网通用阅览证”和“临时阅览证”的读者限制进馆。
校园卡、阅览证挂失
读者丢失一卡通应及时至学校信息办或网上挂失。挂失前已被借出的所有图书由本人负责归还或赔偿。
读者遗失临时阅览证,赔偿工本费10元。连续遗失两次,将取消入馆资格。 文科图书馆
部门 ;开放时间 ;馆藏 资源  与读者服务
咨询台(103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现场咨询 参考咨询部(105-1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提供咨询、培训、爱心书屋赠书还书。
电子阅览室(105-2室) 周一至周五8:00-22:00 周六9:00-17:00
配置28台微机,可免费检索200余种网上数据库与光盘数据库、2.9万种中外文全文电子期刊、100余万种电子图书等图书馆提供的所有电子资源。
文科外文图书引进中心书库(118室)周一至周五8:00-11:30 12:30-17:00 18:00-22:00
收藏人文、社会科学外文原版图书4.8万册,包括由“中国-欧盟欧洲研究中心项目”资助的英文图书700余册和4种报刊,只提供阅览,不外借。有阅览座位36席。配置自助复印机1台。服务对象:教师及研究生,本科生实行限额入室阅览(同一时间限额5名)。面对华东及全国高校研究生开放。
文科密集书库 ;周一至周五8:00-17:00周日 9:00-16:00
位于文科图书馆一楼的闭架书库。收藏从文科书库和阅览室转移来的利用频率很低的图书。如果读者有书需要借出,可将书名、索书号和自己的联系方式告知二楼书库的工作人员(或投入“找书专家”服务箱),书找出后会及时通知读者来取。
文科流通台、办证处(210室) 周一至周五8:00-17:00周日 9:00-16:00
办理借还书、办证、馆际互借、办离校手续。周日只借还书,不办证,不办理离校手续。
文科书库(210室)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 9:00-16:00
收藏文科类图书48万册(中文44万册、外文4万册),实行开架管理,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入库选书借阅。文科阅览室(211室) 周一至周日8:00-22:00
收藏中文文科图书15万册,阅览座位308席。配置自助复印机1台。
复印室(210室) 周一至周五 8:00-11:30 13:30-16:30
对不便自助复印的读者提供复印帮助。
报刊阅览室(311室) 周一至周日8:00-22:00
收藏中文现刊2,300多种、中文报纸180种、外文期刊1,100种(含交换外刊300种),期刊合订本2,000余种和20余种常用报纸合订本,阅览座位264席。配置自助复印机1台。
文科过刊库(349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收藏文科中文期刊合订本6,000余种,外文期刊合订本5,600余种,中文报纸合订本300余种。读者凭证阅览,阅览座位30席。
文献传递处(308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面向校内外读者提供文献传递服务,读者亦可上网自行操作。
解放前报刊阅览室(304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收藏1889年至1949年中文期刊5,000余种,中文报纸800多种。读者对象为教师、文科研究生。阅览座位18席。
港台报刊阅览室(304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收藏港台报刊约12种,期刊100余种。另有期刊合订本400余种、1万余册。读者对象为教师、硕士生、博士生,本科生实行限额入室阅览(同一时间限额10名),阅览座位18席。
教师研究生阅览室(411室) 周一至周日8:00-22:00
收藏人文、社科类及港台图书11万册,其中中文工具书与“四库”系列丛书收藏较完整。阅览座位244席。服务对象为本科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教师,其他年级本科生实行限额入室阅览(同一时间限额20名)。配置自助复印机2台。
文科图书保留书库(411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文科图书馆的闭架书库,藏书40万册。主要为教学科研提供特殊服务,服务对象为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教师。如有需要,请前往文科图书馆四楼教师研究生阅览室。
古籍书库及阅览室(光华楼西主楼5层)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馆藏古籍分为善本及普通古籍两部分。善本古籍备有分类目录(书本式),普通古籍有书名目录和分类两种目录(卡片式)。服务对象为本科四年级以上学生、研究生、留学生和教师。校外读者前来查找馆藏古籍,须携带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理科图书馆
服务台还书处 (一楼门厅两侧)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周日 9:00-16:00
还书、各类咨询。
理科基础学科借阅室(101室) 阅览:周一至周日 8:00-22:00 ;外借:周一至周五 8:00-17:00周日 9:00-16:00
收藏数理化等基础学科(O类)中文图书约5万册。采用“借阅合一”的服务模式,读者既可阅览又可外借。阅览座位120席。
理科应用学科借阅室(102室) 阅览:周一至周日 8:00-22:00 ;外借:周一至周五 8:00-17:00 ;周日 9:00-16:00
收藏生物科学、电工技术、无线电电子学、电信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技术类(Q、TM、TN、TP类)中文图书约5万册。采用既可阅览又可外借的“借阅合一”服务模式。阅览座位120席。理科书库(204室) 周一至周五8:00-17:00
藏有一楼借阅室收藏以外的其它类理科中文图书、理科各类西文图书、日文图书与俄文图书约30万册。二楼书库的中、西文图书实行开架管理,读者凭校园一卡通入库选书借阅。
理科报刊阅览室及期刊库(201室) 周一至周日8:00-22:00
收藏中文理科现刊1,400余种,中文报纸80种,外文期刊600余种(含交换刊100种)。另有7300余种外文期刊合订本。提供阅览,不外借。阅览座位120席。配置自助复印机1台。需要使用库内过刊,请与工作人员联系。
外国教材中心阅览室(202室) 周一至周日8:00-22:00
收藏外文原版图书(包括哈佛教材和MIT教材)2.8万多种。本中心藏书向全国高校师生开放,提供阅览和文献传递服务,阅览座位120席,7台电脑供检索所有数据库。配置自助复印机2台。教师凭已到图书馆开通服务的校园一卡通可外借原版外文图书一册,借期14天,到期前若无人预约,可续借一次,续借期仍为14天(从续借之日起计算);其他读者不可外借,只能阅览。
复旦人著作陈列室(204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陈列复旦员工和校友的著作、译作8,000余册,提供阅览,不外借,阅览座位6席。
学位论文阅览室(西辅楼229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收藏1996年以来的硕士生、博士生(后)的学位论文1万余册,提供阅览,不提供复印和外借等服务。阅览座位7席。科技查新工作站(西辅楼224室)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提供科技查新,包括科研立项查新、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成果申报奖励查新等;以及用户发表的文章被SCI、SSCI、EI、ISTP等数据库收录和被引用情况的检索和出具证明服务。
自修室(203室) 周一至周日7:00-23:00 供读者自修,座位73席。
医科图书馆
图书借阅厅(中楼一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9:00-16:00
读者借还图书、办证、办离校手续、各类咨询和音带翻录。爱心书屋赠书还书点。音带翻录服务时间:每周二、四。中文书刊阅览室(南楼一楼) 周一至周五8:00-22:00 周六至周日9:00-16:00
收藏中文科技现刊800余种、1998年以来的过刊1,200余种中文新书。该室还藏有2002年以来枫林校区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读者可押证登记后阅览。室内有6台计算机供检索所有数据库,并可到二搂阅览室打印。配备自助复印机1台。阅览座位77席。
外文科技书刊阅览室(南楼二楼) 周一至周五8:00-22:00 周六至周日9:00-16:00
收藏外文现刊近500种、1998年以来的过刊1,000余种及生物医学专业哈佛教材。室内有6台计算机供检索所有数据库,提供打印。配置自助复印机1台。阅览座位99席。
综合阅览室(南楼三楼) 周一至周五8:00-22:00 周六至周日9:00-16:00
收藏中文图书1.6万余册、中文综合类现刊200余种、中外文报纸40余种。阅览座位155席。
电子阅览室(南楼四楼) 周一、三8:00-22:00 周二、周四、周五8:00-17:00
配置183台微机,可检索利用校园网内的信息资源,可浏览因特网(收费)。也为各院系提供计算机教学和网络教学的上机实习。
参考咨询部(中楼四楼) 周一至周五8:00-11:30 13:30-17:00
提供文献查收查引、咨询、培训服务
中文社科书库(北楼三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9:00-16:00
收藏中外文社科图书3.75万册,供阅览和外借。
中文科技书库(北楼四、五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周日9:00-16:00
收藏中文科技图书14.8万册,供阅览和外借。 ;外文书库(北楼六、七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9:00-16:00
收藏西文科技图书6.52万册,日、俄文旧书4500册,供阅览和外借。
中、日、俄过刊库(北楼八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9:00-16:00
收藏1998年以前中文期刊合订本1,500余种、1996年以前的日、俄文期刊合订本近千种。提供阅览,不外借。
西文过刊库(北楼9-11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9:00-16:00
收藏1998年以前的西文合订本期刊2,500余种。提供阅览,不外借。9楼配备自助复印机。
中西文期刊检索工具库(北楼11楼) 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 9:00-16:00
收藏部分西文过刊及中西文检索工具书65种。提供阅览,不外借。
自修室(北楼一楼) 周一至周日7:00-23:00 ;供读者自修,座位143席。
张江图书馆
电子阅览室(一楼南) 周一至周日8:00-22:00
配置72台微机,提供检索所有数据库,可上因特网,收发E-mail等。图书借阅室(一楼中) 周一至周日 8:00-22:00(其中借还书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7:00 周日 9:00-16:00)
收藏计算机类、微电子类、医药类及相关学科中外文图书8万册。提供阅览、外借、书目查询和咨询服务。阅览座位 30 席。
自修室(一楼北) ;周一至周日8:00-22:00
供读者自修,座位156席。
休闲区(一楼东) ;周一至周日8:00-22:00 ;提供休闲,允许进食。
报刊阅览室(二楼南) ;周一至周日 8:00-22:00
收藏中外文现刊600余种,报纸80种。提供报刊阅览和检索咨询服务。阅览座位64席。
图书书库(二楼中) ;周一至周五8:00-17:00周日9:00-16:00
收藏9万册文科类、理科老分类中文图书供借阅。办理借还书手续在一楼图书借阅室。
江湾图书馆
1F文科阅览室 ;阅览时段:周一至周五 8:00—22:00 ;周日 8:00-19:30
借书时段:周一至周五:8:00—17:00 ;周日 9:00-16:00
收藏以政法类为主的中外文文理科图书3万册,提供检索、阅览、外借和自助复印、打印服务。阅览座位112席。内设借、还书台。 1F专题阅览室 (位于文科阅览室内间)周一至周五8:00—17:00
收藏联合国赠予国际法资料、瑞典隆德大学瓦伦堡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研究所赠予国际法图书、荷兰皇家飞利浦公司赠予知识产权图书等专架图书。只提供阅览,阅览座位8席。
1F网络学习区 ;周一至周五9:00-17:00 18:00-22:00 ;周日 9:00-19:30
配置45台电脑,可上网。另提供空位和网络接口供读者自带笔记本接入。可自助打印、扫描和复印。区内还提供计算机图书、工具书和休闲报刊阅览。
1F培训教室 ;周一至周五8:00—21:00
提供图书馆组织的各类知识培训和讲座。读者也可预约场地自行组织教学活动。
报刊/学位论文阅览室 ;周一至周五9:00-17:00 18:00-22:00 周日 9:00-19:30 收藏中文大陆及港澳台期刊近300种,外文期刊20种,报纸59种。收藏2000年以后的法学院硕博士学位论文提供查阅。阅览座位60席。室内报刊和学位论文只能阅览,不可外借。室内有自助复印机。
协作学习室 ;由读者预约 ;提供集体学习和研讨场所,读者可提前预约。
1F中庭休闲区 ;周一至周五8:00—22:00 周日 8:00-19:30
读者自习、休息、聊天的场所,爱心书屋设在此区域。

5、4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这是我在网上帮你查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2) 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 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明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关于软件著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均享有著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七、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著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八、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九、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著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十、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著作权的转移或者著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十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
使用软件的设备、环境
(1)单机使用许可
通常,在市场上购买一套软件所获得的只是将该软件安装在一台计算机上的使用许可,这种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就是单机使用许可。安装在服务器上的除外。
(2)场地使用许可
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均可使用其软件。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者允许对特定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许可费用可能根据网络的节点数或者文件服务器的数量对价格进行调整。当单位拥有许多计算机时,如果采用单机许可则需要购买很多软件,而获得场地许可要经济的多。但获得场地许可必须直接与软件著作权人联系。
(3)打印设备
一些打印软件如字体或者字库等,既可以安装在计算机上,也可以集成在打印机的芯片中,所以,这类软件许可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二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目前汉字打印机中都安装有中文字库软件。
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是指所有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都需要获得使用授权许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是指一个使用授权许可允许软件安装在所有使用这台打印机的计算机中。
2、关于被许可人
(1)单人许可
单人许可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某个特定的人使用。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个单位(法人)可以申请单人(位)许可,有点类似于场地许可,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使用单人(位)许可更合适。
通常,获得单位许可后,单位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该软件,但是其使用条件一般需要每年续签。
(2)多用户
分为网络许可、并行许可、开放式许可。
网络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可以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并行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最多可能同时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开放式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向用户发放的使用许可数超过其提供的安装载体数。例如提供一套资料,发放十个使用许可。
3、关于被保护对象
(1)捆绑式
捆绑式销售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将一些程序组合成程序组打包销售,这类软件不允许分开安装和分开使用。常用的办公软件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处理软件,不同的组合就有个人用户版、企业版等。有时两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也会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这种情况要看事先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理解为产品促销,不属于捆绑式销售。
(2)共享软件
共享软件是一种软件著作权人通过展销会、公告板等方式免费向使用者或者公众分发的软件,这种软件往往具有该软件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该软件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时间的限制。
共享软件是需要付费的,在共享软件的介绍文件或菜单中通常会注明该软件是共享软件、付款说明。
(3)自由软件
自由软件是一种不需要支付许可费用的免费发行软件。与共享软件的发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终用户却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自由软件的源代码通常是公开的,著名的如LINUX。自由软件不能为了获得利润而发放,并且任何基于自由软件的二次应用开发必须作为自由软件。
(4)版本升级
通常一种软件的功能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现即为版本的不断升级。一般而言,版本号越高,软件的功能越强。用户为了获得更新版本的软件可以直接购买一套完全的、可独立运行的更新版本的软件(完整版),也可以购买旧版本的升级版。
完整版:您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旧两套。
升级版:您只有一套软件授权,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旧的。
一般情况下,购买软件不包含免费的版本升级;有时,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著作权人会承诺给予一定时间或一定次数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
还有些软件,如杀毒软件,著作权人会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十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1)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 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销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课堂教学一般是指面对面的、教师范围内的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一般是指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仅指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复制有关当事人的软件等,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在一般的办公行为中就可以随便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2、法定许可
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按规定支付报酬。十三、软件使用者有何权利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十四、计算机软件为何要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该软件,都享有著作权,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进行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
1) 帮助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提供的有力证据;
2) 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3) 配合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企业亦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自有知识十三、软件盗版
任何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软件的行为,都是软件盗版行为。盗版是侵犯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决定了软件的易复制性,每一个最终用户,哪怕是初学者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并安装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这一过程非常简单,但不一定合法。备份以外都任何软件复制行为都是违反版权法的。 十三、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
(1) 最终用户盗版
当企业或机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而复制软件时,便是最终用户软件盗版行为,并构成侵权。
最终用户软件盗版有以下形式:
* 未经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上运行他人软件;
* 拷贝磁盘不是为了存档的目的,而是进行再次安装和分发;
* 不具有可进行升级的合法版本,但却利用升级机会;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软件,其许可协议规定不能向单位出售或由单位使用;
* 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软件磁盘。
请注意,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在两台或多台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该软件,这取决于软件许可协议授予他的权限;一般情况下,正版软件的一个使用许可,是只可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
(2) 购买硬件预装软件
计算机硬件经销商为了使其所售的计算机硬件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计算机上预先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即为"硬件预装"。"硬盘预装"的行为,一般出现在硬件销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计算机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和独立软件开发商中也存在"硬盘预装"的情况。
如果计算机销售商为吸引顾客购买其计算机产品,在未经正版软件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软件版权拥有人的侵权。这种情况用户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用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购买硬件时也购买了合法的软件。所以,如果计算机销售所销售计算机中已经预装了软件,那么用户应该向计算机销售商索要软件许可协议、原始光盘、用户手册等相关文件和收据。
(3) 客户机-服务器连接导致的软件"滥用"
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用户可以调用存在局域网内的软件。服务器软件的使用许可一般对服务器用户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户取得单独调用的许可。由于客户机的终端用户在形式上并不是直接复制软件,而是一种超越许可范围的使用,这种侵权形式更需要引起单位用户的警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盗版软件光盘
仿制是通过模仿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
对于套装软件,常常可以发现装有该软件程序的仿冒版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的包装、手册、特许协议、标贴、登记卡和防盗密码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注意以下几点来防止误购仿冒产品:
* 购买时仔细检查产品的真伪;
* 到诚实守信的经销商处购买;
* 在购买时确认软件包括有全部用户材料和特许协议。
授权采购软件的部门应该知道有以下有关情况的常常是仿冒软件:
* 软件价格大打折扣,低得让人难以置信;
* 软件以光盘大全的形式经销,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材料和包装;
* 软件无生产厂家的标准防伪标识;
* 软件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原始使用许可协议或其它材料(如用户登记卡或手册);
* 软件的包装或所附的材料为复印件或印刷质量很差;
* 光盘呈黄金色(由可复制光盘刻录而成),而正版软件光盘的特点是呈现银白色(系只读光盘);
* 光盘包含不只一个生产商的软件,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 软件由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正当担保的经销商通过邮购或在线方式经销等。
(5)互联网在线软件盗版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在线软件剽窃变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经常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刊登广告,出售仿冒软件。另外,他们还经常将未经授权的软件上载到网络上,供网络用户从网上下载。用户下载并使用这类软件也属于违法。
一些共享软件允许下载试用,但在使用一定时间或次数后,应该付费。十四、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如果有侵权行为,将依情节轻重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处以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总定价的5倍的罚款等;
3、刑事责任:复制或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十五、如何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1、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
单位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正版软件,这是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估计单位的软件需求;
.对每台计算机建立对应的软件统计表,列出机器中已经存在和未来需要的软件;
.提供正版软件来满足每台机器统计表的要求;
.对软件作出合理的预算;
.及时向员工提供所需软件;
.合理估计员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计划加以满足。
2、防止复制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单位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确保及时提供正版软件;
.坚持使用正版软件并广泛教育员工;
.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合理使用;
.对软件的购置进行登记;
.定期检查单位所有计算机的硬盘,确保所有程序为正版;
.对员工的盗版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十五、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1、调解:
(1)侵权和被侵权人之间相互协商;
(2)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纠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十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软件与其它有价资产一样,为了达到其潜在的效益,必须在整个寿命期内加以管理。通过在单位内部采取一系列系统、有效的步骤和措施,将软件纳入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从而确保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使软件的使用符合软件许可协议条款的规定;合理控制与软件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改善和提高对软件资产的利用以及单位的整体效益。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在于:
1.确保守法
2.费用控制
2.1.控制软件获取费用
2.2.免除不必要的硬件费用
2.3.控制软件支持费用
2.4.避免应诉、处罚和罚金
3.改进绩效
3.1.保证软件质量和可靠性
3.2.最大限度提高IT资源的兼容性
3.3.预测并利用变革
3.4.提高员工的生产能力

6、有没有法国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料?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method legislative survey (one) international legislates (564)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in fact is only provides the protection using the national law to the foreig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ts foundation lies in along with the social economy development, provides the protection purely to the domestic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lready the inextricability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turnover proc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questi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tional protection needs to solve the question has two: First, our country must respect and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foreign country possessor's benefit; Second, prevents the foreign country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ur country possessor's benefit violation. 1. "Protection Instrial property Paris Convention" (i.e. Paris Convention). the 1883 year capital Paris concludes in France, until January, 1993, had 107 member nations. Our country became the Paris Convention member nation officially in March 19, 1985. According to Paris Convention's concerned requirements, the signatory state composes the protection joint pledge property right alliance together, the alliance organization by the congress, the Executive committee and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is composed. the Paris Convention's basic principle includes: (1)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the Paris Convention's each member nation's national, in the instrial property aspect, might enjoy other member nations already or is going to give the base our country national's same level right and the benefit based on the national law, no matter but they in demand protection country whether to have the permanent residence or the business office. (2) priority principle. the member nation nationals after a signatory state proposed application may withing certain amount of time, to possess other member nation application protection, and by the date which first time will apply as later proposes the application date. Paris Convention stipulation invention and the model utility the priority deadline is 12 months, the outward appearance design and the trademark priority deadline is 6 months. 2. "Protection Literary arts Work Bern Joint pledge" (i.e. Bern joint pledge). the Bern joint pledge capital Bern concluded in 1886 in Switzerland. It is the right domain first worldwide basis multilateral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ur country became Bern joint pledge member nation officially in October 15, 1992, has not made any retention. the Bern joint pledge's primary coverage has five basic principles: (1) author right principle. (2) national treatment principle. (3) automatic protection principle. (4) lowest protection principle. (5) independent protection principle. the Bern joint pledge has also stipulated some substantive basic contents: The work type which, by various member nations was decided whether to give the protection the object, the joint pledge protects to stipulate the condition which, the right content, the right limit, the right protection period, the right protection is not protected the object which, the right main body, the right proces to trace back to go back to the strength. 3. "Universal right convention". it is after Bern joint pledge another protection right joint pledge. It signed in 1952 in Geneva, in 1971 July has made a revision in Paris. Our country became this joint pledge officially in October 30, 1992 the member nation. this joint pledge primary coverage: (1) protects the right which the object to conclude a treaty various countries to acknowledge the literature which, the science, the artistic work author and other all rights reserved person's power (2) protects mainly to stipulate the property rights, has not made the stipulation to author's personality power. (3) protects the deadline and dies the latter 25 years for the author rest of the year. 4. "Trademark International Registers the Madrid Agreement". the 1891 year on April 14 signs, our country in October, 1989 joined.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only then Paris Convention member nation to be able to participate in the Madrid agreement. Every member nation national, after our country registered trademark, may to be located in Geneva's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international bureau applicatio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after authorizat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bureau announcement, and informs the applicant demand protection these member nations, these member nations may in 1 year state that does not give the protection to this trademark, but must give the reason; The applicant may in light of this to this king monarch sovereign tube institution or the court appeal. If in this member nation 1 year has not proposed the statement, then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has the national registration potency in this country.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potency's deadline is 20 years, date of 5 years in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if this trademark when its vassal state already completely or the part no longer enjoys the legal protection, this trademark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btains legal protection, also completely or the part no longer enjoys the right. 5. "Patent Cooperation Joint pledge" (i.e. PCT). 1977 year in June signs, our country became this joint pledge member nation in January 1, 1994. It is one which of special treaties between the Paris Convention member nation signs, is also a patent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mporta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he patent cooperation joint pledge's basic content, is mainly the stipulation simultaneously gains through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in several countries to an invention legal protection application procere and the examination procere. In the voluntary choice's foundation, the applicant may then obtain the partial member nations or the complete member nation patent through an application, this patent is called the international monopoly. Applicant when application should to accept the bureau, namely the patent cooperation joint pledge assigns in 7 member nation's any patent office or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submission application paper, the application paper may use in English, the French, the German, the Japanese, Russian and Chinese any kind of language, in the application paper must assign the applicant to hope that obtains the patent protection the member nation. (two) our countr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islation survey (805) the our country'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legislation starts late, but develops very quickly. on August 23, 1982,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idered adopted "Trademark law" (in 1993 revision); on March 12, 1984,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idered adopted "Exclusive law" (in 1992 revision); on April 17, 1990,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idered adopted "Copyright Law"; on September 2, 1993,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considered adopted "Coutering unfair competition". on April 12, 1986 considered the nation through "the People Fathom Law" the special festival has also stipulated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addition our country has also joined a series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7、为什么英文原版书普遍比中文译本要贵

一、原版书的版权费贵,国外的知识产权成本比中国高得多。二、国外的印刷成本也比国内高,因为人工成本高。三、进口本身也是需要费用的。

8、上网购买盗版光盘是否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犯

回答一、是的,上述行为有构成对知识的产权侵犯。
回答二、知识产权一般都具有时效性;知识产权一般都是公开换保护,如果你想保护就必须把保护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地域性。
具体回答: 这不禁会让人想起美国的微软垄断案。几年来,该案一直没有明确分晓,足以反映出美国政府在保护知识产权与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这两个价值利益选择上的矛盾与权衡。当初,微软垄断案也是自一开始就受到我国各界的普遍关注。在当时正宣传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大环境下,这一案件也算是第一次比较有影响力地向国人传播了反垄断的理念,普及了反垄断法的知识,让人们开始意识到:原来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并不总是越强越好,保护知识产权也是要有一个合理限度的,知识产权并不当然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被看作是反垄断法的例外。

追溯知识产权形成的历史可以知道,其前身正是肇始于封建社会皇家授予的一种独占垄断权。在近现代社会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这种特权逐渐演变成为法律赋予权利人对特定客体的一种合法独占垄断权,权利人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能够排他性地享有、行使其知识产权。因此,知识产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反垄断法适用的例外而存在的;其“垄断性本身就是刺激科技进步、鼓励科技创新与垄断智力成果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 [①] 在现今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随着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生产、传播和使用,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这一趋势的不断加强,一方面使得社会进步越来越快,另一方面也使得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元化与规模化。这就必然要求更有效地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调整保护范围和保护期限,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据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不断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然而,所谓物极必反,真理再向前一步都可能成为谬误,更不用说是本身就存在消极因素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设计是有双刃性的,这一点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尤为明显。私人独占与社会利用这一对存在于知识产权保护自身的内在矛盾,在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将会显得更为突出。知识产权如果过分强化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就会对其他人的技术创新和社会的公平竞争环境带来消极作用,甚而妨碍经济发展。如果知识产权所特有的合法的独占垄断权形成滥用,就不再具有合法性,不再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本义了。撇开实然状态不谈,从应然状态的角度来讲,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为了促进竞争;它的利益驱动机制能够鼓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从而成为开发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现实证明,知识产权完全可以被看作是进行市场竞争的利器。

但值得注意的是,“竞争的作用是鼓励竞争者跑得更快,但竞争的优胜者会遥遥领先,从而获得控制市场的地位,破坏竞争而成为竞争最危险的敌人。” [②] 因为竞争通常会使资本趋于集中,这种集中能带来市场一定程度的繁荣与活力,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但当这种集中、规模超出一定限度时,在这个过程中就会产生一种限制、排斥市场竞争的倾向: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的市场主体为了避免竞争的风险和压力,滥用其所掌握的优势,人为地扭曲市场竞争机制,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为了维护公平和效率,促进竞争与创新,维护消费者利益,现代反垄断法就由此而产生了。而作为反垄断法适用例外的知识产权所保有的法定垄断权并不表示于知识产权领域作出的任何行为都能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一旦行为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对市场竞争造成实质性限制后果时,就应该适用反垄断法。由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可以说是仅有一线之隔、比邻而居的。如果双方均合理适用自己保有的权利就应是相安无事,甚至可以是携手合作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但当权利遭到滥用,即越线时,情况就会截然不同。

实践中,借知识产权之名滥用权利行市场垄断之实的通常均是具有相当实力规模的大企业,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使得有人据此推断,保护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是水火不相容的,反垄断法的施行会影响经济“航空母舰”的成长。其实不然。对于由合法竞争而取得的市场主导地位以及依知识产权法依法取得的适度范围内的垄断,法律是当然进行保护的。只有当某些大企业滥用这种垄断或地位作出违法的实质性的限制、损害竞争的行为时,反垄断法才会对此行为进行规制。即“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与蹂躏;它所限制的并非企业通过先进的技术、优秀的策略等正当商业行为而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及高额利润,而是出于减灭竞争压力、长期轻松获取利润的目的,以非正当的方式对于该地位的维持与滥用;它所保护的并非弱小企业的弱小,而是保护它们获得平等的发展地位”。 [③] 也就是说,反垄断法的规制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是“对事不对人”的,其对滥用知识产权进行垄断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在于保证正当正常的竞争不被人为地非法限制,保证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维护创新的活跃、竞争的自由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和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联系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相关的反垄断规制,前者的真正建立也就十几年的时间,正处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进程中;而后者更是尚未真正起步,没有完整系统的法律,更不用说专门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中有一些零星的规范。

近年来,我国对外开发不断扩大,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改善投资环境,也出于自身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越来越强调严格保护和适用知识产权,也取得了不少成就。但不可忽视的是,国外先进技术及大量资本在进入我国市场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拥有这部分资源的一些跨国公司也相对比较容易在我国相关市场上取得支配地位。当他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优势限制或排斥合理竞争时,对我国的竞争秩序和民族经济发展的冲击及不利影响也同样是相当巨大的。可叹的是,我国对此却不能依法加以规制,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就因为师出无名:我们没有与此相关的法律制度。于是,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别国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我们却无法对国外企业和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进行任何规制。对此,我们除了在根本上奋起建立更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还应及时建立与之相协调配合的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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