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款式的知识产权
1、各类家具注册商标属于哪一类?
各类家具注册商标属于商标分类第20类。
第二十类:家具,镜子,相框;不属别类的木、软木、苇、藤、柳条、角、骨、象牙、鲸骨、贝壳、琥珀、珍珠母、海泡石制品,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制品。
第二十类主要包括家具及其部件和不属别类的塑料制品。
本类尤其包括:金属家具和野营用家具;床上用品(如床垫、弹簧垫、枕头);镜子及陈设或梳妆用镜;非金属牌照;非金属、非混凝土制信箱。
本类尤其不包括: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特种镜子(查阅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分类表);实验室用特种家具(第九类);医用特种家具(第十类);床单和枕套(第二十四类);鸭绒被(第二十四类)。
(1)家具款式的知识产权扩展资料:
分类原则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商品及服务进行分类时,一般遵照下列原则,各国管理机关及申请人在遇到分类表上没有的商品及服务项目,需要进行分类时,也可按照以下标准划分。
1.商品
(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分类表没有规定分类的标准,该制成品即按字母排列的分类表内类似的其他制成品分在一类,也可以根据辅助的分类标准,即根据这些制成品的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无线电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根据产品中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把该产品分在与这些功能或用途相应的不同类别里,若类别表中没有规定这些标准,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构成其它商品某一部分,原则上与其他商品分在一类,但这种同类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其他所有情况均按上述标准(1)进行分类;
(5)成品或半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盒、箱之类的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
2.服务
(1)服务原则上按照服务类类别标题及其注释所列出的行业进行分类,若未列出,则可以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服务分类。
(2)出租服务,原则上与通过出租物所实现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如出租电话机,分在第三十八类)。租赁服务与出租服务相似,应采用相同的分类原则。但融资租赁是金融服务,分在第三十六类。
(3)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的服务原则上与提供服务所涉及的事物归于同一类别,例如运输咨询(第三十九类),商业管理咨询(第三十五类),金融咨询(第三十六类),美容咨询(第四十四类)。以电子方式(例如电话、计算机)提供建议、信息或咨询不影响这种服务的分类。
(4)特许经营的服务原则上与特许人所提供的服务分在同一类别(例如,特许经营的商业建议(第三十五类),特许经营的金融服务(第三十六类),特许经营的法律服务(第四十五类)。
2、家具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有哪些
家具是竞争性极强的行业。家具厂商应该建造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以此来保护自己的竞争优势。
可以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概要而言:
1、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凝聚和累计商誉,保护竞争优势,便于客户找到您的产品,应该进行商标注册;
2、对于某些您设计了特别功能的家具,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对于未实现新功能,但是由于独特设计而增进美观的家具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可以禁止他人仿制,抄袭您的创新产品;
3、就家具设计图纸、家具图片,作者有著作权。厂商需要设计好合同,把著作权掌握在厂商手里;
4、就您公司不希望他人知道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例如独特配方、独特制造方法、客户名单、配料表等等,在您采取保密措施的前提下,您享有技术秘密权利。也属于知识产权。
5、您的店面可能会有独特的装潢,反复统一使用后,您有装潢权。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在专业机构的帮助下,使用上述知识产权进行复合保护,才可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也欢迎进一步询问。
3、仿制别人的家具或某某东西,不批量生产,算不算侵权?
一般侵权行为指因为故意或过失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成立,必须完全具备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在归责原则上,一般侵权行为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
①行为违法。
②有损害事实。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人身损害既包括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利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③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根据当时情形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损害但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