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线索
1、请教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
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最近几年才变得常见。
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也远远高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
由来
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之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类型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它有两类: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工业产权则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按照内容组成, 知识产权由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构成,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权利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即为精神权利; 所谓财产权是指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特点
一是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二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其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这种智力成果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 三是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四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编辑本段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
2011-01-12,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 《意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大大加强。如果严格执行的话,中国肯定不会再是盗版大国了。 其中,涉及互联网的有以下几条。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地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上地区的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因此如果你的网站有侵犯内容,全国各省的公安局,都可以追查你。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一般来说,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意见》明确规定,原告可以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起诉,这时被告必须提供自己没有侵权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就可以推断认定有罪: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在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证据确实难以一一取得,但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三、"以营利为目的" 的认定
《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侵权属于刑事案件,否则就属于民事案件。《意见》规定,除销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 (三)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按照这个定义,只有纯粹公益、而且不产生任何收入的网站,才算不以盈利为目的。
四、"发行"的认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于犯罪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也属于这一条所指的"发行"行为。 这使得《刑法》对互联网的打击范围大大放宽。
五、关于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还规定,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规定了什么叫"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传播他人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次以上的; (四)以会员制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注册会员达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数额或者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或者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
六、关于连带责任
本次的司法解释重申了《侵权责任法》的不合理规定,网络侵权有连带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编辑本段意义
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
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这种产出物(智力成果)也属于一种无形财产或无体财产,但是它与那种属于物理的产物的无体财产(如电气)、与那种属于权利的无形财产(如抵押权、商标权)不同,它是人的智力活动(大脑的活动)的直接产物。这种智力成果又不仅是思想,而是思想的表现。但它又与思想的载体不同。
权利主体独占智力成果为
排他的利用,在这一点,有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所以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利益性质不同
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这两方面结合在一起,不可分。因此,知识产权既与人格权亲属权(其利益主要是非经济的)不同,也与财产权(其利益主要是经济的)不同。
希望对你有帮助。
2、寻找债务人及其财产线索
一、寻找债务人及其财产线索的方法 (一)、查看债务人财务报表 查看债务人申请授信时或授信检查时提交的企业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查找债务人的对外投资、存货、应收款项等。 (二)、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政府部门披露的债务人财产信息 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体、中介机构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披露的债务人投资、经营或财产变动信息,如作为上市公司发布的季报、中报、年报等。 (三)、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交流获取财产信息 通过与债务人内部工作人员或交易相对人沟通交流,了解掌握债务人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重大财产变动信息,包括应收帐款、到期债权等。 (四)、通过债务人的客户了解债务人的应收帐款、预付款项;通过银行内部各部门和机构获取财产信息;通过社会公开或半公开悬赏获取财产信息。 (五)、到公共财产管理及登记机关查找财产线索 1、到房产、土地登记管理部门查找债务人的房地产(不动产); 2、到运输工具登记管理机关查找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到债务人生产经营场所查找成套设备或存货等一般动产; 4、到人民银行、工商部门、税务部门查找债务人的银行帐户或存款; 5、投资于上市公司股权的,到上市公司挂牌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分公司查找,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到非上市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工商部门查找; 6、到国家商标总局、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找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 7、到海关查找监管物、保税货物; 8、到国债登记托管机构查找国债; 9、到工商管理部门调阅债务人开办登记、股权登记及年检资料等,发掘财产线索。 二、对付老赖的方法 1、申请查封(含预查封) 一般对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类就要采取查封措施,如土地、房屋等。对标的物有证的查控措施就叫查封,对标的物未办证的查控就叫预查封(待办好证后转为查封)。 2、申请冻结 对股权、收益、存款账户、应收(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等采取的措施。 3、申请扣押 主要对动产采取的措施,如车辆、产品、原材料等。 4、申请划拨 对存款、工资、分红等实际已存在于金融机构的款项而采取的措施。 5、申请扣留(限制支取)收入 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分配款、执行款、工资、分红、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采取的预先控制措施。 6、申请提取收入 对上述已存在于协助执行人处的款项收入,可申请法院提取,要求负有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向法院划拨该等款项。 7、申请强制交付 在追收不良债权案件中较少见,有时是强制交付由第三人保管的属于老赖的财物或票证。 8、申请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可以适用于房屋买卖、灶并房屋租赁、涂除租赁或占用纠纷等案件,也适用于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要求使用人(占用人)腾出房屋(土地)。 9、申请办理财产权证照转则辩仔移手续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股权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债权人或者买受人应申请法院向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发出执行裁定,及时办理。 10、申请评估、拍卖、变卖 对法院已查控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 11、申请参与分配 对老赖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在另案中有执行款时可申请参与分配。 12、申请代位执行 对老赖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可申请法院发出孙汪履行到期债务通知,次老赖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如次老赖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且该债务未经裁决的,债权人可提起代位诉讼;如债务已经生效裁决,次老赖的异议无效,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代位执行(备注:如果老赖尚未申请执行的,需申请法院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直接强制代位执行或申请并案执行)。 13、申请冻结未到期(或待决)债权 申请法院裁定冻结、次债务人不得对老赖清偿(含和解),而债务人不能处分该债权(转让、放弃、和解),履行期届满时向法院提存,如工程款、租金,或正在诉讼中的其他债权等。 14、申请变更、追加执行主体 老赖出现分立、合并、承包、挂靠、更名等情形,或老赖出现失踪、继承等情形,老赖的债务用于家庭开支可追加配偶(家庭成员)为老赖,债务转移,老赖的上级或关联人无偿接收、调拨老赖的财产等情形,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的,不依法清算等,老赖不具有法人资格(如个体户、合伙企业)等,可以依法申请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 15、申请申报财产 申请法院责令老赖主动申报财产,申报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资产清册、债务清册、应收账款凭证、企业注册资金到位资料、工商年审报表、纳税报表以及财务帐册等资料。 16、申请调查财产情况 申请法院对老赖进行“五查”,主要是工商、国土、银行、车辆、证券等情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及各个部门的联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院就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快速地掌握及控制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 17、申请调查取证 申请调查账户流水:如果有证据反映老赖的某一账户经常有大量资金进出,或怀疑老赖的款项主要经过该账户进出的,或怀疑老赖收款后将某笔款项转移,可申请法院发函给银行提取该账户的流水,查明款项进出及去向,找出关联企业,如属规避执行的,可申请追加执行主体或采取相应措施(撤销权、代位权、追究妨碍执行的法律责任)。还有申请法院向有关国资办、改制办等机构调查取证改制企业(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18、申请法院搜查令 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健全财务账册的,可申请法院出具搜查令,强行搜查被执行人的办公或经营地,强制交出相关财物(甚至开凿老赖的保险柜)。 19、申请司法审计 对老赖仍在正常经营,有证据反映近期仍有大额收入或老赖对某笔大额收入拒绝说明去向的,可申请审计(但申请时需表明申请人愿意垫付审计费用)。 20、申请悬赏 最高院及各地法院都有类似规定,但似乎没有什么执行,但肯定了措施的合法性,建议可以多加研究采用。如果老赖有“仇家”,有时候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3、专利的非正常申请的通知方式
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避免被专利局标记为非正常申请,被标记为非正常申请主要是因为递交的专利不符合企业经营范围所在的专利申请。还有公司有多个法人,但是这个法人同时经营了多个领域,不同的公司的心产品。但是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却用了另外一个公司的名义进行提交专利申请,导致专利被标记为非正常申请。
还有就是专利申请人提交了多久相似的申请,但是都是委托不同的代理机构进行撰写的,同一个发明人有多件多件相似申请本身具有一定的相似性,由于代理人个人用词习惯和思维方式固化,从而撰写用词相似性导致增加系列相似方案的相似度,增加“机检”判断非正常申请的可能性。
当然不仅仅是这种情况,被判断为非正常申请方式的原因多种多样。如果我们的专利被判断为非正常申请大家也不要慌张,我们可以向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陈诉书,具体方案如下所示:
1、向知识产权局陈诉每件专利在相关领域的应用,在该领域该专利的具体经济价值。我们所申请的专利纯粹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该专利的所有权益不被外人所侵犯,并且指出这样的行为是符合国家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2、专利申请多方提交的相似方案,我们可以陈述每一件专利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到达怎样的效果、如何实施、成果又是怎样的,并且区别开每一件专利都有和不一样,那些改进点。
3、针对法律价值,可以通过强调缺乏单一性,无法合案申请,申明没有提交非正常申请的动机。
4、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侵权监测?
易保全旗下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微版权,能帮助用户在海量的互联网数据中搜索巡查哪些内容盗用了用户的作品,并快速定位侵权主体。将用户从海量的互联网信息搜索和繁琐的资料整理工作中解放出来,提高监测准确度和维权效率,有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7*24小时全网监测,让侵权无处遁形
微版权通过指纹特征提取与比对技术,结合网络爬虫、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等技术为图片、文字、视频等作品进行全网7*24小时侵权监测,对海量数据进行抽取、清洗、存储及管理,按一定算法自动识别和判断哪些内容涉及抄袭,爬取范围更广、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快速定位侵权主体,指明维权方向
对于监测到的内容,微版权会按侵权对象、侵权作品和侵权结果进行分析和排序,输出侵权对象的名称、联系方式、域名、IP、所在地等多达40项内容,并自动进行分析整理,快速定位侵权主体。企业和律所可根据分析内容分配给相关律师进行维权跟进,提升维权效率。
侵权内容在线比对,侵权结果一目了然
同时,还会对图片作品提供在线缩略图对比服务,让用户可以清晰地判别侵权作品与原作品是否一致或大部分相似而构成侵权。对文字内容提供在线调色盘对比服务,让用户更直观的比对文本侵权内容。并提供视频监测报表统计分析服务,定期生成报表,查看传播量变化趋势和传播网站分布图。
5、知识产权怎么找有效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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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短视频浪潮下,如何做好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短视频的市场占有率不断攀升,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短视频用户规模9.34亿,使用率90.5%。
而各类短视频平台等众多新媒体的崛起,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上也迎来了重要的挑战,各式各样的作品内容中也存在着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
国家机关的相关行业政策频出,如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及《网络短视频平台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等。今年4月国家网信办更是发布了“关于开展‘清朗·整治网络直播、短视频领域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
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各类平台官方也逐渐开始完善平台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塑短视频知识产权新秩序。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线索的搜寻与追踪,存证与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采用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来助力打假已经成为当下主流。比如易保全旗下品牌微版权区块链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依托区块链技术,创新了“区块链+司法+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
微版权可为原创作者提供全网7*24小时的侵权监测服务,满足多种监测需求,包括图片监测、文章监测、短视频监测等,自动分析整理监测信息,快速定位侵权主体。用户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需求,通过微版权平台在线使用,亦可以通过对接用户自有的app、公众号、网站、OA系统等进行使用,为用户提供多种便捷通道。
普通的证据在司法效力确认上十分麻烦,而微版权基于区块链技术可以提供网页取证、截图取证、视频取证、录屏取证等多种取证方式。
其区块链证据会同步存储至权威机构,包括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互联网法院、仲裁委、版权保护中心等。保障证据真实完整、不可篡改、司法可信,为用户省去后顾之忧。
7、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1、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
2、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
3、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
4、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
5、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
6、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