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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

发布时间: 2023-05-05 04:36:30

1、国际性知识产权保护组织有哪些?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主要有: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TRIPs理事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

欧亚专利组织(EAPO)。

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等。

(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商标协会(INTA)。


发明者协会国际联合会(IFIA)。

国际反假冒联盟(IACC)。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

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

音像制作者权利管理协会(EGEDA)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建立,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2、WIPO是什么性质的国际组织?其所属主要条约有哪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简称WIPO)是世界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机构,也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的关系极为紧密,均归属联合国国际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鼓励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及各国的国内立法;鼓励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办理国际知识产权注册登记;促进文件和专利程序的标准化;管理国际专利证件中心,为各成员国提供检索服务。

早在19世纪80年代,世界上已有两个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条约,即《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公约最初由瑞士政府代为管理。1893年,《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管理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1967年,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提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同年7月,召开了有51个国家参加的斯德哥尔摩会议,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该组织。1980年2月,我国成为该条约的签署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联盟,制定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巴黎联盟及制定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马德里联盟及制定的《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海牙联盟及制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协定》;尼斯联盟及制定的《国际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协定》;里斯本联盟及制定的《保护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协定》;洛迦诺联盟及制定的《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协定》;斯特拉斯堡联盟及制定的《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协定》;维也纳联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标图形国际分类协定》;布达佩斯联盟及制定的《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条约》;内罗毕联盟及制定的《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伯尔尼联盟及制定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公约》、《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载有节目信号公约》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这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任务是讨论知识产权领域各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制定法律并进行财政预算。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职责是就一切有关行政财务问题提出意见,拟定大会的议程草案,提名总干事候选人,负责组织有关会议,准备有关文件和报告,收集向各国提供的知识产权情报,出版有关刊物,办理国际注册等。4、国际局。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国际局负责执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增进成员国国际合作的计划,并为会议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其它服务。

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功能和公开功能,既保护了知识产权创造者的独占性,又激励竞争对手在高起点上去创造新的知识。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有人喜欢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不要以为知识产权离我们有多远,如果你是消费者,那么你看电影、听音乐、玩电脑、读书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创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产商或服务商,那么你的产品或服务要想有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内在素质,就不能不考虑要拥有专利、商标、版权或产地标识等权利,否则你的生意长不了。知识产权就是这样活跃,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    目前社会上最赚钱的无疑是获得知识产权,故此在他人申请专利之后,还是会有人觊觎知识产权可以带来的巨额收益,故此不少人会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民事主体在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之后,是可以委托律师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

4、我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吗?

你好,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加入书,《WIPO公约》于同年6月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系回世界知识答产权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IPO,即《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设立的,1974年正式成为联合国组织系统的第15个专门机构,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主导专门机构。
希望对你有帮助。

5、商标注册类似群号是什么

商标注册按着商品的性质、功能或服务的种类分为45个大的类别,而在这些大的类别中,又各自区分不同的小的群组; 如在11类中,就包含13个小的群组,1101(照明用设备)、1104(烹调及民用电器加热设备)、1106(干燥通风空调设备)、1107(加热蒸汽设备)、1108(水暖管件)1110(消毒的净化设备)等; 第19类中包含15个小的群组,如1904(水泥)、1906(建筑砖瓦)1911(建筑用玻璃及玻璃材料)等; 每个小的类似群组之间,如果没有特殊注明与某个群组类似,那么他们相互之间就是互相独立,不构成近似的,例如,你要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商标标样近似,也都同属于19类别中,但在先的选定的商品保护范围在1911群组,你选定的保护范围在1914群组,那么你们的商标就不属于近似商标。

6、究竟WSAIC是什么啊!

WSAIC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全球论坛。我们是一个自筹资金的联合国机构,有193个成员国。

使命是领导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让创新和创造惠及每个人。我们的任务、领导机构和程序载于《公约》。WIPO根据该公约于1967年建立。

该组织主要职能是负责通过国家间的合作促进对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关于专利、商标和版权方面的23个联盟的行政工作,并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事宜。

该组织的很大一部分财力是用于同发展中国家进行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文艺创作活动,以利于其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对下述各国开放:

1、凡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联盟成员的任何国家;

2、凡为联合国会员国、或任何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的任何国家;以及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邀请成为本组织成员国的任何国家。因此,只有国家方可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



7、有关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各是什么?

国际上对规范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和民事行为影响重大的国际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通过列举知识产权应当包括的范围和权利种类来界定知识产权的。

依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

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

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该《公约》第16条规定,参加本公约,不得对本公约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说,加入该公约,必须对该公约所有条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我国也已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因此,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一个奇特现象是,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同意上述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但国内立法真正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划定的“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国家却很少。一个典型的事例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认定的隶属知识产权的“发现权”,只有我国和几个少之又少的国家立法承认其是“知识产权”,查看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三节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民法通则》确认“发现权”属知识产权,但却没有赋予发现人以独占专用权,而仅赋予获取证书、奖金和其他奖励的权利。由此可见,发现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较大的差别。另外,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加入了该公约,并承认该公约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但各国学者对这一范围在学术上仍存在较大争议。

世界贸易组织(WTO)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所指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相比,一方面,TRIPS协议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没有科学发现权。这主要是因为这种知识产权与贸易无关。另一方面,增加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这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特别是为了适应某些经济大国在对外贸易中保护本国利益的实际需要。再一方面,强调突出了“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种信息主要指“商业秘密”,特别是其中的Know-How。多数国家保护商业秘密是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轨道,我国也是如此。在这一点上,TRIPS协议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一致的。但商业秘密是否为一种知识产权,此前曾有争议,TRIPS协议给予了肯定回答。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以我国认可这个国际组织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界定。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水平。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一致公认的范围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禁止不正当竞争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将TRIPS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也列入知识产权的调整范围,对这种观点尚未达成共识,但这种趋势将会越来越明显。

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1]除了一些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关于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外,一些论著也就知识产权列举了范围。如英国剑桥大学W.R.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教科书将 “保护技术发明和设计的专利权”、“保护文学艺术创造的著作权”、“保护经营标记的商标权”合称为知识产权[2]。

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定义

目前,对知识产权采“概括主义”定义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是将“知识产权”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权利。”[3]这里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较为笼统地界定为“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的英文单词(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意最为接近。类似的定义还有,知识产权“是指在智力创造活动中智力劳动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4]

二是认为,“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5]这个定义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具体化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两类;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的各项权利,并不都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可见知识产权并非都是就“智力创造成果”享有的权利。吴汉东教授将知识产权的定义进一步阐释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认为知识产权是产生于精神领域的非物质化的财产权,即是基于智力成果、经营标记或知识信息所产生的权利;知识产权不等于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权,以知识产权名义所统领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从权利来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所构成;知识产权是法定之权,其产生一般须由法律所认可。[6]

三是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7]这一定义,强调了知识产权是法定“支配权”的属性,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

上述三种概括式的知识产权定义各有其特点,核心区别在于对知识产权客体或对象范围理解上的差异。第一种定义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界定为“智力成果”,与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相一致;将知识产权的各种保护对象统一归入智力成果的范畴之中,避免了采取列举式表述可能出现挂一漏万的可能。第二种定义明确将知识产权的客体列举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或“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使人们通过该定义就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有一个明晰、确定的认识。第三种定义则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对象称做“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表述方式与第一种定义有类似之处,区别在于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而非智力成果。

我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定义不管如何表述,至少应当阐明如下几点涵义:首先,应当明确知识产权主体是民事主体或私权主体。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利”,知识产权的主体也宜表述为民事主体或私权主体。上述第三种定义强调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客体享有的权利,这种关于知识产权主体的表述比其他说法显得更为妥当。其次,从概念的明确性角度分析,知识产权定义中应当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范围加以界定和区分。将知识产权的客体简单表述为“智力成果”或者“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略显笼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东京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表明知识产权主要来源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知识产权对象由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信誉以及其他知识信息已经在国际范围内成为共识。所以,吴汉东教授在其知识产权的定义中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更趋适宜。再次,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是一种支配权。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一方面在于明确知识产权类型法定,另一方面旨在凸显知识产权中商标权、专利权等必须依法申请审批,这往往是知识产权特有的,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的。强调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意在明确知识产权和物权、人身权等权利属性的一致性,与债权的不同性。总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支配权。

8、联合国的16个专门机构都是什么?

联合国专门机构一共是15个,分别是:

1、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英文名称:World 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简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通称。也是联合国经营国际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联合国的一个下属机构。

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公司、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五个成员机构组成;成立于1945年,1946年6月开始营业。

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英语: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在华盛顿成立的。

与世界银行同时成立、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返袜,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我们常听到的“特别提款权”就是该组织于1969年创设的。

3、世界卫生组织

世界卫生组织(英文名称: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缩写WHO,中文简称世卫组织)是联合国下属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置在瑞士日内瓦,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是国际上最大的政府间卫生组织。

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简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缩写UNESCO)于1945年11月16日正式并没成立,总部设在法国首都巴黎,现有195个成员,是联合国在国际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成员最多的专门机构。

该组织旨在通过教育、科学和文化促进各国合作,对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其主要机构包括大会、执行局和秘书处。

5、国际劳工组织

国际劳工组织是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简称“劳工组织”。

其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与健康。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订公约和建议书;提供援助和技术合作。该组织最高权力机构是国际劳工大会,每年开会一次。

6、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简称“粮农组织”,于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联合国系统内最早的常设专门机构,是各成员国间讨论粮食和农业问题的国际组织。

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改进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经济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免于饥饿。组织总部在意大利罗马,现成员共有194个成员国、1个成员组织(欧洲联盟)和2个准成员(法罗群岛、托克劳群岛)。

7、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简称农发基金,是联合国系统专门向发展中成员国提供粮食和农业发展贷款的金融机构。根据1974年11月在罗马召开的世界粮食会议于1976年筹建,1978年1月正式开始业务活动。

农发基金有成员国173个。总部设在意大利罗马。其宗旨是筹集资金,以优惠条件提供给发展中的成员国,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改善人民营养水平,逐步消除农村贫困。

8、国际海事组织

国际海事组织(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英国伦敦。该组织最早成立于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1982年5月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简称IMO)的作用是创建一个监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运业框架,普遍采用实施。涵盖包括船舶设计、施工、设备、人员配备、操作和处理等方面绝世纳,确保这些方面的安全、环保、节能、安全。

9、世界气象组织

世界气象组织(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是联合国系统有关地球大气现状和特性,它与海洋的相互作用,它产生的气候及由此形成的水资源的分布方面的权威机构。

WMO拥有国家会员185个,地区会员6个(截至2013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诞生于1873年的国际气象组织(IMO) 。WMO建立于1950年,次年成为联合国有关气象(天气和气候)、业务水文和相关地球物理科学的专门机构。

10、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联合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个专门机构。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而设立。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

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世界知识产权指标》(WIPI)年度报告称,2017年中国在专利、商标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强劲表现带动了全球知识产权申请数量创新高。

1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1944年为促进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发展而成立。民航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制订国际空运标准和条例,是191个缔约国(截止2011年)在民航领域中开展合作的媒介。

2013年9月28日,中国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上再次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12、国际电信联盟

国际电信联盟是联合国的一个重要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电联”或“ITU”。

国际电联是主管信息通信技术事务的联合国机构,负责分配和管理全球无线电频谱与卫星轨道资源,制定全球电信标准,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电信援助,促进全球电信发展。

作为世界范围内联系各国政府和私营部门的纽带,国际电联通过其麾下的无线电通信、标准化和发展电信展览活动,而且是信息社会世界高峰会议的主办机构。

国际电联总部设于瑞士日内瓦,其成员包括193个成员国和700多个部门成员及部门准成员和学术成员。每年的5月17日是世界电信日(World Telecommunication Day)。

13、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是联合国大会的多边技术援助机构,成立于1966年,1985年6月正式改为联合国专门机构。

总部设在奥地利维也纳。任务是“帮助促进和加速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在工业发展方面的活动”。 宗旨是通过开展技术援助和工业合作促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

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政府间有关工业领域问题的论坛外,其主要活动是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服务,在政策、机构和企业三个层次上帮助广大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高经济竞争力,改善环境,增加生产性就业。

14、万国邮政联盟

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简称“万国邮联”或“邮联”,是商定国际邮政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邮政总联盟”,1878年改为现名。

万国邮联自1978年7月1日起成为联合国一个关于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宗旨是促进、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并向成员提供可能的邮政技术援助。

其宗旨是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发展邮政方面的国际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会员国所要求的邮政技术援助。

15、世界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缩写:UNWTO) 是联合国系统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旅游领域的领导性国际组织。最早由国际官方旅游宣传组织联盟(IUOTPO)发展而来。2003年11月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158个正式会员国和6个联系成员 。

其宗旨是促进和发展旅游事业,使之有利于经济发展、国际间相互了解、和平与繁荣。总部设在西班牙马德里。

世界旅游组织发布的年度统计数据显示,中国2015年全年出境游人次已达1.2亿,2016年春节出境游人次预计将达近600万,中国继续坐稳最大出境游客来源国的宝座。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联合国

9、世界知识产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来国和阿尔及利亚源在1999年的提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
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世界知识产权日日期。
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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