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公约版权
1、究竟关于著作权的那个是《尼泊尔公约》还是《伯尔尼公约》啊
是后者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就这一个啊,前面的肯定是名字错误了。想想,尼泊尔这个国家在哪个洲啊,可能制定出来欧洲国家的东西吗。
2、尼泊尔公约是否消灭著作权的地域性?
不会,只是保护加入这个公约的缔约国的著作权,没有加入肯定无法按这个走
3、《尼泊尔公约》基本原则
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性原则。
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 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独立保护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就享有本公约保护的作品而论,作者在作品起源国以外的本联盟成员国中,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给予和今后可能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之权利。”因此,国民待遇原则就是指在保护作品方面,要求将外国人按照本国国民来对待。换言之,以某一成员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在其他所有成员国受到这些国家给予其国民的作品的相同保护。(二)自动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是所谓自动保护,即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续为条件。这里的手续,指国内法规定的获得权利保护时所必须履行的行政义务。例如交存作品的复制品、在某一公共机构或官方机构注册、缴纳注册费等。如果对著作权的保护取决于履行这些手续,则违反了公约的规定。与自动保护原则一致的是公约第3条第1款a项,根据该规定,成员国国民的作品无论是否出版,都受到保护。自动保护原则,即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是未出版的作品也受著作权保护的理论依据。(三)独立保护原则同自动保护原则有关,《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2款规定:“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除本公约的规定外,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作者获得的保护其权利的救济方法,仅依照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确定。”这一款的后半部分就是对著作权独立性原则的规定。著作权独立性原则包含两层意思:第一,著作权的保护适用被要求保护的成员国的国内法,即所谓的“权利要求地法”。第二,作品在成员国是否受到保护,受到何种保护,都不影响其在其他成员国得到公约最低要求的保护。[2] (四)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公约并没有哪一条规定“本公约的规定为最低保护,任何成员国都不得保留”的规定。“最低保护”是公约体现的一种原则,其精神散见于不同的条款。或者说,是从不同的条款中抽象出的保护原则伯尔尼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对著作权的保护
4、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该公约有三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册或登记手续)和版权独立原则。 公约的保护范围是缔约国国民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五条
一、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四、起源国指的是:
a)对于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给予不同保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
b)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
c)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
i)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源国;
ii)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
5、尼泊尔公约版权保护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国民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最低保护原则、非自动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
法律依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五条 享有和行使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
这些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无须履行任何手续,并与作品的来源国给予的保护无关。除本公约的规定外,权利的保护范围和作者获得的保护其权利的救济方法,仅依照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确定。
6、版权的重要知识点有哪些?
关于著作权、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模式保护、软件代码登记备案等,版权的重要知识点有哪些?版权的重要知识点有哪些1.著作权著作权(或称版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而非申请、注册(行政程序)而产生,也非以发表事实为存在理据。《尼泊尔公约》(BerneConvention)约定: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动取得著作权,无须履行加注版权标记和登记手续。《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著作权。2.著作权登记实行自愿原则,并不影响著作权的权利效果。《作者自愿登记实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获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七条:......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2年国务院令105号)第七条:外国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可以不履行登记手续,保护期为自该程序首次发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3.著作权登记仅具有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明效力。《作者自愿登记实行办法》(国权[1994]78号)第一条: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4.软件著作权登记有利于加强软件著作权行政监管和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七条:......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5.著作权模式保护并非软件法律权益保护的惟一方式。《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6.软件代码登记备案并非证明版权保护的手段。软件代码登记备案仅是申请登记软件著作权时,行政部门鉴别独创性的鉴别材料,必须配合其他证明材料方能起到初步证明权利归属的效力。(60页也仅是原则性规定,非强制性要求)详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第九、十、十一、十二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