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侵权法的立法特点
1、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特点,详细一点,字数多一点,不要从其他知道上复制的。满意的话增加财富值。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主要特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法》是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结了广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学工作者的智慧和贡献,是民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集体智慧结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听取司法工作者的声音;司法界积极配合,为立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民法学界广泛讨论,各抒己见,为《侵权责任法》提供理论支持。《侵权责任法》的每一章节和条文都广泛征求了意见,是一次民主的立法,确确实实适应中国当前的情况。
第二,《侵权责任法》体现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是一部建设和谐社会进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理念的一个民事权利宣言。在内容上,突出了现实生活的需要,重点解决20年来出现的突出问题,如“同命不同价”、网络侵权、建筑物倒塌责任、产品的警示召回、保险责任的分担等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了切实可行的规定。
第三,《侵权责任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是第2条采用开放式列举的方式规范了本法保障的权益范围,广泛全面地对各种私权以及各种利益提供了保护;二是自始至终都贯彻体现了对人和生命健康的最重要、最首要的关怀,把它放在首位来进行保护;三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了一个独特且完整的侵权法体系,非常科学、严谨;四是巧妙地做到了一般条款和具体列举的结合;五是在《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全面规定列举了各种侵权责任形式,而且在责任形式的规定方面也实现了一般规定和具体列举的结合。
学者从历史角度阐释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认为《侵权责任法》是外国立法经验借鉴与本土国情的密切结合,它体现了立法者博采众长、兼收并蓄的立法风范,以及中国民法学者既有学习他人的胸怀,也有屹立于世界之林的勇气,因而形成了鲜明中国特点,已经受到各国民法学家的重视,将会对外国侵权法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
中国《侵权责任法》独具中国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侵权责任法》单独立法。《侵权责任法》采用单独立法的形式,是成文法国家第一部以侵权法的名称制定的法律,这是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重大突破,是对各国民事立法的重大贡献。这部法律的制定之所以能够广泛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普遍关注,就是因为制定这部法律所具有的创新和重大突破意义。
第二,规定了独具特色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的专家认为《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学者指出,《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都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一个大小搭配的双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独创性的立法模式。在成文法国家的侵权法中,只有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或者是小的一般条款,或者是大的一般条款,而中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条是大的一般条款,全面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第6条第1款是小的一般条款,规范一般侵权行为;二者相互结合,构成《侵权责任法》的完整逻辑结构。
第三,突出强调私权优先规则。《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私权优先规则,赋予侵权请求权以优先权保障,当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同时承担侵权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支付侵权责任。有了优先权的保障,就能够保证第3条规定的侵权请求权得到担保物权的保障。这表现了中国立法的昌明,表达了私权的尊崇地位,体现的是国家、政府不与民争利的思想。
第四,着重解决死亡赔偿的“同命同价”问题。学者认为,城乡体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立法是要维护这种体制还是消除这种体制,有一个立场问题。在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上不自觉地维护二元体制,“同命不同价”的结果就是歧视农民。《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校正了这种做法,抛弃了按照城乡居民户口确定赔偿标准的做法,实现了城乡居民的平等保护。
第五,在具体制度构建方面,与会专家学者指出以下侵权责任制度具有中国特色。
(1)医疗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结合中国实际情况,综合平衡受害患者利益、医疗机构利益和全体患者利益的关系,借鉴各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的经验,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打破了世界各国侵权法都不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的传统做法,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环境污染责任。《侵权责任法》把《民法通则》以及环境保护法中关于侵权法规范进行整合,协调了《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的关系,补充了新的责任规则。
(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规定一般性条款之外,还专门规定违反安全措施饲养动物、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动物园饲养的动物以及遗弃、逃逸的动物造成损害的责任,有助于消除社会危险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4)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系统解析了《侵权责任法》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认为既借鉴了罗马法的历史传统,又体现了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进行创造,内容有重大突破。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范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规范豆腐渣工程,警戒不法开发商,保障建筑物的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侵权法 中举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法律特点和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单位、安保义务人和学校的补充责任。所谓补充责任是指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杨立新观点)。
补充责任的核心是补充,既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补充,也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补充。
(1)程序意义上的补充是指顺位的补充,即直接责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第一顺序的责任。补充责任中顺序的规定至关重要,其目的是赋予补充责任人一种先诉抗辩权。若赔偿权利人单独起诉补充责任人,则补充责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责任人为共同被告,从而完全排除了将补充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连带的可能。
(2)实体意义上的补充是指补充责任的赔偿数额是补充性的,其赔偿数额的大小,取决于直接责任人承担的数额的大小以及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若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直接责任人无力承担任何责任,则补充责任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失;若补充责任人的过错程度不足以涵盖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则不管直接责任人有无能力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责任,补充责任人仅就在与自己过错相当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能否获得全部赔偿与之无关,即负有限补充责任。
3、侵权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背景
侵权单位权益造成单位严重损害的背景:首先《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2010年07月29日 星期四 下午 4:21
《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况(一)
其次(说明:本文系根据杨立新教授的相关著作整理)《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特别体现了“大陆法系为体,英美法系为用,广泛吸纳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立法指导思想,成功地借鉴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经验,适当融合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伏势,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结合在一起,广泛吸纳我国30年来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权责任法律规则。
一、《侵权责任法》借鉴外国立法经验的突出表现
《侵权责任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经验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大陆法系侵权法的成文法特点,又有英美法系侵权法相对独立性的特点,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成文侵权法。
1、《侵权责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传统。它用了92个条文规定了侵权法的全部内容,其条文数量和容量仅次于《埃塞俄比亚民法典》规定的侵权法。《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侵权法有135个条文,其他国家的侵权法一般都只有30-40个条文,甚至只有10多个条文,原来的《法国民法典》的侵权法只有5个条文。相比之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一个篇幅、容量都很大的成文法侵权法。
2、《侵权责任法》是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规定的,这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特点。在大陆法系民法典当中,侵权法都是债法的组成部分,最典型的是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仅把侵权行为法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进行规定,与合同之债、代理权之授与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并列,并不占有很大的立法空间。英美侵明判圆权法却不是这样,在英美法系民法当中,侵权法与财产法、合同法等处于同等地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因此,侵权法的地位非常重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这一立法特点,单独作为一部法律规定,使之成为民法激塌的一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这是采用的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
3、《侵权责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则》的传统。实际上,确定侵权法在民法中的相对独立地位这一点,并不是从《侵权责任法》开始的。《民法通则》就把民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的,其中规定了侵权责任。《民法通则》在规定了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等之后,单独规定一章“民事权利”,最后专章规定“民事责任”。1986年《民法通则》通过之后,各界曾经特别赞赏这种做法,认为这是一个民法立法的创举。但经过实践检验,这样的做法并不一定正确,因为在民法中,各种民事责任的规定通常都要跟随相应的部分直接规定。例如,违反合同的责任就要规定在合同法中,而且即使是在合同法中规定,也不能把不同的合同责任规定在一起,而必须将其分别规定在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部分。但是,《民法通则》把“侵权法”与“债法”相分离,在民事责任部分单独作出规定,则是完全正确的,经过实践证明是成功的。这就是借鉴了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让侵权法单独作为民法的相对独立部分,使它能够占据更大的立法空间,发挥更广泛、更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正是有了《民法通则》民事责任单独规定的立法经验和教训,所以在起草《侵权责任法》时,立法机关和法律专家一致认为,应当继续保持《民法通则》的传统,并且应当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立法形式,对《侵权责任法》要先作为单独法律的形式通过,在编纂民法典的时候再将其作为民法典的单独一编。这样就打破了大陆法系民法规定侵权法的一般做法,使《侵权责任法》别具一格。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冲慧借鉴英美侵权法立法形式的优势,与《民法通则》的传统相结合,形成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成为在世界范围内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展《侵权责任法》的容量,使其具有更大的发挥法律调整作用的空间,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制裁民事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
(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借鉴
《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经验的借鉴上也是成功的,既借鉴了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又给侵权行为类型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间,以便借鉴英美侵权法的类型化立法经验。
1、大陆法系侵权法与英美侵权法的不同立法模式。大陆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侵权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就是首先确立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这个一般条款或者概括大部分侵权行为,即一般侵权行为,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和《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或者概括全部侵权行为,例如《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侵权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就会使侵权法的内容特别简明,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充分发挥法官适用法律的创造性。
如上所述,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德国、法国式的一般条款,只概括一般侵权行为,而不是概括全部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是这样,概括的是一般侵权行为而不包括特殊侵权行为,对于特殊侵权行为则另作具体规定。在习惯上把这种一般条款叫做小的一般条款。第二种是埃塞俄比亚式的一般条款,《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2027条尽管也是在债法中规定的,但它概括的不是一般侵权行为,而是全部侵权行为,包括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以及替代责任的侵权行为,在这三个分类之下,再对每一种具体的侵权行为作出具体规定。《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这种方法既有大陆法系的特点,也有英美法系的特点,是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结合到一起的做法。这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条款,是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
英美侵权法的立法模式是类型化方法。在英美侵权法中,对侵权行为的规定都是类型化的规定,没有抽象规定,更没有一般化的规定。《美国侵权法重述》把侵权行为分为13类侵权行为:即故意侵权行为、过失侵权行为、严格责任、虚假陈述、诽谤、侵害的虚伪不实、侵害隐私权、无正当理由的诉讼、干扰家庭关系、对优越经济关系的干扰、侵犯土地利益、干扰不同的保护利益和产品责任。英国侵权法分为8类侵权行为:即非法侵入、恶意告发、欺诈加害性欺骗和冒充、其他经济侵权、私人侵扰、公共侵扰、对名誉和各种人格权的侵害和无名侵权。这些都是对侵权行为类型进行的具体规定,立法模式是完全的类型化,根本没有一般性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把两大法系侵权法的立法模式结合起来,既有一般性规定,即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又有具体规定,即侵权行为类型化的规定。融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特点,形成一部新型的侵权法。
2、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关键。在大陆法系侵权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框架下,怎样才能融合英美法系侵权法的类型化内容呢?如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下,侵权法无法完成这个任务。因为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下,侵权法对侵权行为采取了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切割,形成对立的两个部分,前者不用特别规定,后者才需要特别规定,因此,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只能局限在特殊侵权行为的范围,无法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规定,不存在进行侵权行为全面类型化的空间。
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告诉我们,只有在侵权法中规定一个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一个能够概括全部侵权行为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才有可能为对侵权行为进行类型化预留出充分的空间,创造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必要条件,才能够对侵权行为实行全面类型化。
因此,《侵权责任法》实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的融合,关键之处是要确立一个能够展开侵权行为类型化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有了这样的一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才能够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制下,实现侵权行为类型化。而实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权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基本目的,正是要使侵权责任法既有一般化的规定,又有类型化的规定,因而使《侵权责任法》具有更大的弹性和包容性,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便于法官操作,也便于人民群众理解和掌握的一部亲民的法律。
3、《侵权责任法》规定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独具特色。侵权责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已经基本上实现了上述设想,并且有所创新,采纳了“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模式。
(1)《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规定的是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对于《侵权责任法》的哪一条规定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学界理解并不一致,很多人认为现在的第2条并不是一般条款,第6条(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款: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才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实际上,第2条规定的就是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并且是大的一般条款。对此,作出正确理解的基础,就在于正确理解《侵权责任法》第2条与第6条、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关系。
大陆法系侵权法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多数采用小的一般条款模式,也就是对过错责任的一般性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的传承和发展。如果最后《侵权责任法》没有其他更加概括性的规定,将这个条文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的仍然是一般侵权行为,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另外,《侵权责任法》在第6条第1款之后,继续规定了过错推定责任
4、侵权行为法的特征有哪些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一)单方实施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 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二)民事违法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里所谓的法定义务。《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于物权、人格权等绝对权而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一般义务。这种一般义务是侵权行为所依据的法定义务的主要来源。另外,债权也可以成为侵权行为所侵犯的对象,但在构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门槛。
其次,这里的法定义务还包括法律赋予某些特定主体的特别义务,例如,《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对在该机构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教育、管理义务。再例如,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安全保护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法定义务,义务人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再次,这里的法定义务也包括侵权法所设定的某些具体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例如《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缮时,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装地下设施等,这种设定明显标志的就是一种强制性的作为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就违反了作为义务,对他人因此造成的损害应当曾但侵权责任。
(三)加害他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 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四)应担责任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征?
侵权责任法是调整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这里的侵权,主要还是指侵犯财产权和人身权。一般来说,这些侵权行为责任都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来处理;没有合同,就都按侵权来处理。所以也有人把这些责任称为“合同外的责任”。
实际上,关于侵权法的概念国内外始终缺少统一的见解。在我国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对侵权损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关于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种观点认为,侵权法是调整有关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们认为,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不同的侵权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从调整对象来看,侵权法主要调整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关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由于侵权责任法主要规范的是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因此,其内容包括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的减轻和免除、损害赔偿、特殊侵权行为等问题。
侵权责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法是一部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规范。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其所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诸多一般性规定,均适用于调整侵权责任关系。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是作为民法体系中的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其所调整的对象不同于物权关系、合同关系或知识产权关系,其有独特的逻辑体系和完整结构。侵权责任法的条文虽然不多,但逻辑严谨,内容完备,包括了侵权行为的一般概念、种类、归责原则、责任承担、责任方式、责任免除和减轻等所有的内容,体系非常完整。
2.侵权责任法调整的内容极具复杂性。侵权责任法涉及范围很广,不仅发生在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领域,也广泛发生在竞争关系、劳动关系、环境保护关系、医疗关系、生产消费关系等领域。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现象也在不断发展,有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险责任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丰富。正是由于其调整的内容很复杂,其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日益显现。
3.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由于侵权责任是对不法行为人的制裁,因此,侵权责任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这种强制性具体表现在: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或者不承担责任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的一些规定不允许由侵权行为人选择和排除适用;也不允许行为人随意将其责任转让给他人承担;对故意侵害他人权益导致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责任也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自行加以排除。
6、简述侵权行为的特征
以下的行为同样是侵权并犯法的,情节严重的该判处死刑:
1.逼迫人结婚生育是侵权的行为;
2.对独身主义者、丁克族出言不逊打击伤害的行为便更是罪大恶极,是该进行全国新闻媒体的公开批评;
3.栽赃陷害独身主义者、丁克族的行为是足以构成犯罪,如果造成他人致死致病的必须处以死刑、无期徒刑并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必须受到法律的重惩;
4.谋杀暗算独身主义者、丁克族的行为是该立即处死决不容缓。
人家不愿意结婚生育、只愿意结婚不愿意生育是人家的自由选择权,人家有什么罪过?招惹了你吗?为什么要对别人歧视、侮辱、诅咒、出言不逊?这种行为意识难道很光荣伟大值得全国人民学习赞扬吗?就一点儿也意识不到这种思想作风极端的卑劣可耻吗?不仅卑劣可耻,而且灭绝人性。
我国的法律不严,所以让许多罪恶有机可乘并流放于世,给人类带来灾难,如果法律严格公正,就不会有这么多的罪恶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