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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贝其他网站代码修改算侵权吗

发布时间: 2023-05-04 00:22:50

1、想问问大家从网上下载的源代码,修改后是否侵权

如果你是复制人家网站的源代码,但是不是照抄的,里面有些是自己修改的,也就是不是全部照搬,里面有自己的技术,那就不是侵权了

如果是人家网站上的特效或是其它的一些代码,如果没有声明,那你照抄也没事,如果有声明的话那就不行了,要用就得征得所有者的授权,不然有时连犯了法也不知是为什么

2、软件著作权源码可以复制别人代码吗

不可以的。因为使用他人代码现行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源代码是完全复制的,属于侵犯著作权,软件著作权是包括源代码的,源代码是指软件整体的源代码,在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时候,就应该向版权登记中心提供软件鉴别材料,软件的鉴别材料主要就是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3、网站的版权问题,下载源码修改后算是侵权吗?

不侵权,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基本互联网媒介的特点,源码开放是一种共识和推动互联网进步重要因素。目前还未有相关法律对源码的版权有详细的规定。

已经是免费的网站源码,它既然公开,就等于不主张版权,不过,按惯例,应该在源码注释里,写上原作者,以示尊重。

4、我拷贝别人网站的代码算侵权吗?

确实存在版权风险。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使用版权人的网站代码,构成侵犯著作权。

5、代码未经许可拷贝到个人电脑

代码未经许可拷贝到个人电脑这个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为人实施的过错行为。在国外学者关于狭义的侵权行为的各种观点中,比较典型的是三种学说:一是过错行为说知纳凯,该说从行为的角度揭示了侵权的概念。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过错。英国学者福莱明指出:“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而不是违反合同,对这种过错,法院将在一种损害赔偿的诉讼形式中提供补救”。茄悄莫里斯认为:“如果简单地概括侵权行为,可以说它是私法上的过错”。二是违反法定义务说。该说主要是从违反法定义务的角度来界定侵权行为的概念。例如,英国著名学者温菲尔德从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相区别的角度,给侵权行为下了一个公认为最完备的定义。他认为:“侵权行为的责任系由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针对一般公民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办法,就是对未清偿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因而侵权行为指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而不是违反了由当事人自行协议所规定的、针对特定人的合同义务。三是过错责任说,该说搭唤认为过错只是导致侵权责任承担的根据。在法国,大多数学者通常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的规定,认为侵权行为就是一种损害赔偿的责任。

6、把别人网页上的文章复制到自己的网页算侵权吗

侵权行为。复制别人网站上的东西需要注明转载来源就不算侵权。

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

网站主动性侵权
网站主动性侵权即网站转载别的网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注明出处和作者,也不向相关的网站和作者支付报酬,这就同时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为大多数网站都是赢利性质的经济组织,利用别人的劳动成果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报酬,因此,它是非法的。

网站被动性侵权
网站被动性侵权,主要是指在网站所不能控制的领域内本网站的用户有侵权行为的发生,经著作权人向网站提出警告后网站仍不将侵权作品移除的情况。由于网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较大的特征,决定了网站不可能审查所有上传信息的合法性,当网络用户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发生时,网站往往不能及时发现。此时,权利人不能追究网站的侵权责任。但网站负有配合著作权人查明侵权人信息(一般的网站都实行注册用户管理)的义务,并在著作权人提出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确实发生并向网站提出警告后及时将该作品移除,否则即构成共同侵权。

7、镜像别人的网站算侵权吗?修改些代码

肯定算的,只要别人追究

8、直接用别人网站的原代码会犯法吗?

按规定来说来,算你侵权。
但是,源你是个人网站,或者很小网站,不会追究你的责任。
再什么情况下才会追究责任呢?
在网易用搜狐的版面,而且版式代码什么都一样的情况下,搜狐去告一下,就会追究了。
像你这样的小网站,不会追究责任的,只有在你做大的情况下才会追究。

9、引用其他网站的内容算不算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以下情况不属于侵权,其余皆属于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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