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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反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5-03 17:09:06

1、民法典网络侵权主体怎样确认

民法典 规定 网络侵权 的主体一般是网络服务的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和族碧应当知道 侵权行为 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 。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 《民法典唤举》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穗和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小红书侵犯肖像权怎么处理

小红书上遇到侵权情况 怎么维权
      “小红书”为中立的平台服务提供方,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小红书”不对用户及商家在平台上发表、转载的内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证。根据《侵权责任法》、《信笑敏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红书”特制定本侵权投诉指引,任何第三方(包括蠢洞但不限于个人、公司、企业、社会团体等)认为平台上的笔记/商品/服务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内容,均可按照本指引向“小红书”发起书面投诉。
      如何投诉
      一、侵权投诉受理情形
      1. 侵犯名誉权、肖像权等人身权利;
      2. 侵犯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二. 侵权通知程序
      如权利人认为“小红书”平台上的用户笔记、商城商品或服务等内容侵犯了其人身权、知识产权的,请按照以下流程及要求向“小红书”发起书面投诉。
      1. 权利人下载《侵权投诉通知书》,按照表中要求填写信息并提交初步证明材料(按照第五项标准)。
      2. 将《侵权投诉通知书》及初步证明材料以“权利人姓名+投诉事项”为邮件名,发送到指定邮箱。
      3. “小红书”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形式审核。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予以处理,对于资质不明、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小红书”不予受理,直至权利人补充完整资料。“小红书”正式受理投诉之后,会对材料内容进行表面审核并作出审核结果。如投诉审核通过,“小红书”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
      4. “小红书”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视具体情况要求权利人提供或补充相应材料,权利人应在“小红书”设定的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或补充,期满未作答复或补充的,视为权利人撤回投诉。权利人也可主动撤回投诉。无论是权利人主动撤回还是被视为撤回,“小红书”有理由认为原被投诉的侵权情况自始不存在。
      三. 反通知程序
    带升枯  权利人应知晓,当“小红书”根据投诉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采取冻结、屏蔽涉嫌侵权链接的措施后,会将通知及相关措施告知“小红书”的被投诉用户或商家。如果“小红书”被投诉用户或商家认为其行为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载《未侵权声明》填写并准备申诉材料(按照第六项标准提供),向“小红书”邮件提交声明及材料。“小红书”接到声明后,会将该声明转送至投诉人,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声明转达至投诉人后十五日内,“小红书”未收到权利人已经起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可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品牌维权

3、抖音平台侵权投诉不侵权声明怎么填写

抖音平台侵权投诉不侵权声明被投诉方姓名羡灶郑/名称有效证件(复印件附后)法定代表人抖音号通信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被投诉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投诉的权利人、投诉侵犯的具体权利及被投诉方作品等的内容等)被投诉内容(请提供具体作品链接、作品具体发布时间
、系统通知截图等能准确定位相关作品的信息)对权利人投诉是否认可(如果填“是”,则相关被投诉内容应该删除;如果填“否”,则应说明被
投诉内容不构成侵权的原因)证明材料序号名称证明内容原件/复印件12本通知要求(被投诉方向平台提出的就其提供的服务、作品等采取何
种措施的要求,例如要求不删除其发布的视频,兄颂或恢复被删除的视频)保证声明被投诉方(称为:声明人)诚意作如下保证声明:声明人在反通知
书中的陈述和提供的相关材料皆是真实、有效和合法的,并保证承担和赔偿抖音平台因根据声明人的反通知书,而在抖音平台上恢复被投诉的服务、
作品等而给抖音平台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抖音平台因向权利人或用户赔偿而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抖音平台商誉损害、律师费及应诉的其他
成本。声明人同意并确认,平台有权依法向投诉方转送本声明全部或部分信息,请仔细查看并核对,如有错误或隐私内容,请在提交前及时修改。被
投诉人(签章)年月日备注其他填写说明:一、通知中带“”的栏目为必填事项。二、“被投辩消诉方”,指被权利人投诉侵犯其版
权、商标权、专利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的在抖音平台提供相关服务、作品等的用户。三、“有效证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法人的工
商营业执照、登记证明等,或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材料。填写有效证件号码需同时注明证件类型,并将证件的复印件作为本通知的附件并
提供。四、“证明材料”,指被投诉方拥有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有权机构颁发的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专利权证书、作品首次
公开发表或发行日期证明材料、创作手稿、经权威机构签发的作品创作时间戳、作品备案证书、网络作品首发地址链接(此种情况下需附上对应帐号
登录界面及后台注册信息截图)等能证明被投诉方拥有相关权利的有效权属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应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证明性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
五、“被投诉方(签章)”,指被投诉方合法、有效的签章(自然人应签名,非自然人应加盖相应公章或其他合法、有效签章)。六、如被投诉侵犯
商誉权,且帐号的认证类型为国家机构或机构媒体,申诉材料中请补充说明是否有权威报道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政务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司法裁判文
书等。反通知书提交方式:请将填写好的包含上述信息的反通知书打印版(须包含有效签章及日期),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电子扫描版,根据平台提
示的方式上传至App内通知入口或通过邮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为:抖音号+不侵权声明。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节 监护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监护人的范围】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造成他人损害的,准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是指因生理或精神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人,包括连体人、植物人、老年人、智障者等。
在确定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人时,可以由被监护人与监护人约定。
第五十二条 【被监护人死亡的赔偿责任】
被监护人死亡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死亡时有财产的,先从本人遗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五十三条 【亲友、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人的顺序,依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或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的,应当依照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依照监护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无论是否为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均应承担监护责任。
第二节 用人者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合伙、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五十五条 【劳务派遣责任的性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与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相应责任,是连带责任,适用本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用人者的追偿权】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在执行工作任务或者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或者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进行追偿。
第五十七条 【因执行工作任务和因劳务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因执行工作任务”以及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务”,是指执行职务。
执行职务应当以用人者的授权或者明确指示为限。行为超出授权或者明确指示范围的,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执行职务。
第五十八条 【提供劳务一方工伤事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后段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网络侵权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己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认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由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称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务形式有能力采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网络内容提供商。
第六十一条 【被侵权人的通知】
被侵权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方式,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侵权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侵权内容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被侵权人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不满足上述通知要件时,视为未发出有效通知。
第六十二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条规定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及时删除涉嫌侵权的内容,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内容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内容的网络用户。
被侵权人主张断开链接为必要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被侵权人不提供担保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不采取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
网络用户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六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的范围】
被侵权人的通知所述侵权行为属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损害的扩大部分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时间为准,其后发生的损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四条 【反通知权利】
网络用户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内容未侵犯“被侵权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反通知,要求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恢复与被断开链接的内容。
前款所称的反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内容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四)反通知发送人承诺对反通知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反通知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书面反通知后,应当及时恢复被删除的内容,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内容的链接,同时将网络用户的反通知转送通知发送人。
发送通知的“被侵权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内容或者断开与该内容的链接。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 【采取屏蔽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损害的反通知】
因被侵权人主张采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网络用户民事权益损害的,其他网络用户有权提出反通知。其反通知的要求和后果,适用本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
第六十七条 【通知发送人的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通知发送人发出侵权通知而采取删除内容或断开被控侵权内容链接等必要措施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用户造成损失的,通知发送人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知道”,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知道: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诉的侵权内容主动进行选择、整理、分类;
(二)被诉的侵权行为的内容明显违法,并置于首页或其他可为服务提供者明显所见的位置。
第六十九条 【必要措施的界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必要措施,应根据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形式以及阻止侵权后果的适当性进行判断,不以权利人的主张为依据,必要措施的采取不应对合法信息的传播造成阻碍。
第七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权利人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院可以追加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也可以直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了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侵权的网络用户进行追偿。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各自的责任份额,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确认。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其他主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超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范围的其他民事主体,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确定】
判断行为人是否尽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依据以下标准综合认定: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获益;
(二)风险或损害行为的来源及强度;
(三)安全保障义务人控制、防范危险或损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参加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具体情形。
第七十三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善尽安全保障义务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则可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七十四条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享有追偿权】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为直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直接责任人能够承担侵权责任的时候,自己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时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补充赔偿的范围。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补充责任。超出了自己应当承担的相应的补充责任的部分,对直接侵权人享有追偿权。
第七十五条 【停车场安全保障义务的确定】
判断停车场是否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参照以下情形认定:
(一)车辆所有人是否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控制;
(二)停车场是否向车辆所有人收取费用;
(三)停车场和车辆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车辆的合意。
第五节 学生伤害事故
第七十六条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未尽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认定其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存在过错。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七十七条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伤害他人的责任】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超出其相应的范围承担的补充责任,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5、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21世纪以来互联网一直在不停的飞速发展,这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时代使得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这为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困扰。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来对网络著作权进行保护但是该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时代该怎么保护网络著作权呢?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1、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责任。《网络著作权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2、通知与删除与反通知与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的通知6个月。该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根据著作权人的通知移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一并发出说明被移除内容不侵犯著作权的反通知。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即可恢复被移除的内容,且对该恢复行为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授权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4、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权人基于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可以不向其支付报酬。《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作品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人许可,但应当向其支付报酬的制度。《著作权法》确立了该制度,《网络著作权解释》中第三条也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5、技术保护措施及例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该条例第十二条则明确了可以避开技术措施的四种情形。关于在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这一问题我们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请联系我们在线客服,或拨打八戒知识产权全国免费服务热线,我们有着多年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经验,专业的业务团队和全心全意为顾客服务的理念,能帮助您顺利申请。

6、知识产权人的通知及平台内经营者的删除规则,具体内容是什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随着《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逐渐受到更多关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成为权利人关心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淘宝、京东、拼多多、eBay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实证研究,对“通知-删除”规则的含义及构成要素进行说明,还对权利人如何使用这一规则提出了指引和建议。

一、电商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法律上应用最广的关于中介责任的限制,是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规定的“避风港制度”开始。由于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机制影响最大,一度成为“避风港制度”的代称。“避风港制度”的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在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过程中,“避风港制度”逐步演化成为了电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变成某些电商平台避免责任的挡箭牌,也沦落成为职业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恶意使用和滥用,因此亟需从实务的层面进行探讨。

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及“避风港制度”集中规定在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其中,第四十一条为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四条为治理规则,第四十五条为责任规则。《电子商务法》不仅从立法层面将“避风港制度”的适用从信息网络传播权扩大至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为电商知识产权保护适用“避风港制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还进一步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后果,即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权利人“错误通知”的民事责任及“恶意通知”的加倍赔偿责任,规制了投诉方滥用“避风港制度”的情况。

《电子商务法》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可以总结成“四步法”,即:通知→电商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同时转送通知→网店经营者反通知→电商平台转送此反通知并视权利人是否在15日投诉或起诉来决定是否恢复。新规则赋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权利,使其有机会就通知内容发表相应的反馈意见并阻止平台所采取的临时措施,将《侵权责任法》中简单的“通知-删除”规则细化为类似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整个操作流程更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删除”规则的运用及不当使用的法律后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以下简称“删屏断终”)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删屏断终”行为有维护商誉等自身利益的考虑,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义务,也就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别于之前电商平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的实践,电商平台不再拥有根据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删除的权利与义务,而是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维权投诉指引》为例,该指引规定:拼多多在收到权利人提交的《通知书》后,将对投诉内容及相关材料进行表面审查,表面审查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转送通知(如下图所示)

拼多多表面审查程序

拼多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的通知采用表面审查原则符合《电子商务法》的实质,在《电子商务法》已经规定被通知人可以通过反通知阻断删除措施的情况下,平台的审查权限主要还是应当定位于表面审查或形式审查,仅限于审查认定通知或反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证据”,是否属于不合格的通知或反通知。但是,因为法律法规、司法实践对于侵权通知应包含的“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尚未明确界定,以致平台在实践中还会演变成对“侵权成立可能性”的审核。但可以预见,与实质审查的观点相比,如果按照形式审查方式界定平台权利,那么平台的审查时间会大幅缩短,更多通知会得到平台支持,更多涉嫌侵权的信息会被采取删除、屏蔽措施。

(二)通知的构成要素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而早在2013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权利人的通知应当包含的内容也进行规定,包括:(1)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2)足以准确定位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具体信息;(3)证明权利归属、侵权成立等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4)权利人对通知的真实性负责的承诺。权利人发送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视为未发出通知。

从前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权利人的有效通知除了应提供侵权的初步证据外,还应当提供投诉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权属证明、被投诉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要求平台采取的措施、通知真实性保证等内容。但鉴于专利侵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电商平台基于有限的材料或权利人的通知就采取必要措施,容易导致权利滥用。实践中,各大电商平台一般都会区分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对权利人的通知区别对待,如下表所示。

淘宝、拼多多、京东关于专利权通知的规定比较

淘宝网制定以上专利投诉处理规则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包括:《浙江省电子商务领域专利保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7条“电商平台还可以要请求专利权人进一步提交涉嫌侵权商品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对比材料”;以及《浙江省专利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34条“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电商平台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而2019年《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权利人针对专利侵权的投诉,发出通知必须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侵权的决定”。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了权利人针对专利侵权向电商平台所发通知的构成要素,突破了《电子商务法》对“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的规定,限制了通知的效能,提高了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如果被通过,则各大电商平台针对专利侵权的处理仅作为“转送通道”的地位将具备法律上的依据。

(三)错误及恶意通知

对于错误通知应采用客观判断标准来判定,只要被通知侵权人的反通知证明、生效裁判或其他形式确认为不构成侵权的,通知就应当被认定为错误通知。但是,错误通知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需要用法定的责任构成要件去衡量。按照过错推定原则,在错误通知的情况下,应由权利人自己证明其在发出通知前已经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而恶意通知是指权利人并不以维权为目的,在明知平台内经营者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而发起投诉。最常见的恶意动机是打压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和敲诈性投诉,也有以控制市场区域、控制市场价格为目的的恶意投诉。恶意投诉者为满足有效通知的构成要件,经常采取先恶意申请以取得权利证书,伪造证据等手段。淘宝平台以及eBay网都规定了不受理的投诉类型,如下表所示

淘宝、eBay规定不受理的投诉类型表

为遏制日益增长的恶意投诉现象,《电子商务法》规定了恶意错误通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因此,权利人应当谨慎发出通知,发出通知的理由应当具有合理性,避免错误通知,也避免通知被认定为存在恶意,从而对明显不构成侵权的投诉承担过失法律责任或惩罚性赔偿责任。

(四)另一后果:确认不侵权之诉

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上的商家进行侵权指控的通知,会让商家的常规经营活动受到一定的困扰,使得被通知方的权利或义务处于不安全、不稳定的状况。此时,被通知方除了可以发出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来阻却平台采取必要措施之外,还可以向权利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争取时间摆脱侵权责任。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需要满足下

图4

所示的三个条件:

图4

为平衡权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间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首次明确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该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前提条件:①权利人发出了侵权警告;②权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关系人提出了书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诉讼。

在北京水木天蓬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江苏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速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中,案号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号,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不侵犯涉案专利,并要求速迈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水木天蓬公司关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二审判决的支持,法院最终判令速迈公司需要通过在其官方网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给水木天蓬公司商誉造成的影响。本案判决明确了在侵权指控最终被认定不成立的情况下,专利权利人向竞争对手的客户发送警告函的行为很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专利权利人需要就不当警告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通知-删除”规则运用建议

“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立法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规范流程,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有效通知将触发“删屏断终”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中的诉求应当合理,需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需要结合所查证和掌握的侵权线索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提出不同的诉求。含有不合理诉求的通知电商平台可以不予以处理,也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并且容易引发被通知方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给权利人的维权行为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产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权利人在准备通知时,首先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维权目的正当、不侵害名誉、不进行商业诋毁等原则,需要对所涉侵权的具体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充分考量和论证后发出。通知的内容切忌空泛和笼统,对于权利人的身份、所主张的权利的有效性、权利的保护范围以及其他据以判断被警告行为涉嫌构成侵权的必要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法律责任比较明确,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电商平台删除网上侵权内容及链接或停止使用侵权标识等行为;如果构成侵权的法律事实或责任有所争议、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结果不太确定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经营者发出通知,警告对方注意相关法律风险,从而使其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进行产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别有利的证据但存在协商解决问题的可能性,则可以通过提示争议风险,争取协商解决。为此,我们建议权利人在发函之前需要夯实权利基础,对是否构成侵权经过专业的审查判断,固定好相关侵权证据并留存针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记录和工作底稿,必要时可以证明已尽谨慎注意义务。

电商平台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对平台内商家实施侵犯知识产权依法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则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为此,电商平台在“通知-删除”义务基础上,还应尽到一定主动审查义务,即电商平台对应通过构建符合要求的监管、巡查制度以及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或及时通知权利人。电商平台如果未采用同行业普遍采取的预防侵权的技术措施,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过错。特别是对于“通知-删除”规则不能适用的领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规则适用难度很大的“微商”等领域,电商平台更需要主动审查。如果出现电商平台监督商家保护知识产权不力的情况,权利人也可以尝试依据第八十四条进行行政举报或投诉,督促电商平台进行有效治理。当然,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平台、社会组织、消费者的共同作用,构建起多元主体参与的电商协同治理体系,才是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路径。(王良: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翌静: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7、我收到了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通知应该怎么办

积极断开或下架产品,联系投诉者落实产品是否侵权。

立即把投诉涉及的产品断开连接或下架。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公证处等手段保存固定证据,进一步诉讼索赔。

积极联系投诉者,落实涉案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侵犯什么权利(商标权、专利权等等)。要求投诉者提供权属证明(商标证、专利证等),咨询专业知识产权律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侵权,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联系权利人、产品供货商及产品生产商协商处理。不构成侵权,告知投诉者不侵权的理由。

8、现在抄袭泛滥,自媒体时代该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

自媒体时代如何保护网络版权?  21世纪以来,互联网飞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然而,信息时代为各类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给版权保护带来了诸多困难。 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但这套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那么在这样一个信息化的时代,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呢?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过错责任。《互联 采取措施删除侵权内容。 采取上述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通知和删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复程序。《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后,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其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 (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并保留著作权人通知6个月。  《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按照著作权人通知删除相关内容的,互联网内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著作权人出具被删除内容不侵权的声明。 版权。 注意。 反通知发出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恢复被删除的内容,不承担恢复的行政法律责任。

许可制度。《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的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公平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权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且未向著作权人付款的情况下,以合理的理由对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七条填补了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中关于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空白。 法定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制度,无需作者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确立了这一制度,《互联网著作权解释》第三条还规定:“已经在报刊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网络服务提供者与 受版权保护 除本人授权不得转载或摘录外,在互联网上转载或摘录并支付赔偿金并注明出处不构成侵权。 作品被有关报刊转载,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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