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教辅侵权
1、浅析教辅出版单位如何规避教辅材料出版中的侵权问题
作者:浩宇出版随着新课程的改革和深入,新课标教材出现了多元化竞争竞争的局面,各教材出版社在自主投资完成教材的研发、创作、参与出版招标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教材出版单位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从而引出教材出版单位与教辅图书出版单位的侵权法律纠纷时有出现。教辅图书按组成元素来分,可以分为讲解类、试题类、讲练结合类和手册类等;按使用功能来分,可以分为:同步类和复习类;还可以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分类方法。不同类型的教辅面临不同的侵权法律风险;不同科目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一。下面我就不同科目不同类型的教辅图书面临的侵权法律风险程度,结合本人对前期发生的几起法律侵权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一番浅析。在编排顺序上与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属公有领域范畴、且难被确认为教材出版者专属,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大。具体而言,那些总复习用书,专题类、手册类等,比较容易做成,在编排顺序上与某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可以尽可能做成公有领域范畴,避开教材的独创性部分,故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就比较小;而对于那些同步讲解(讲练结合)型教辅书,按照科目出版,与教材及教学顺序完全匹配,对教学内容再现,进行详细解释、剖析、扩展并配以针对性训练,从目前市场上所见的图书内容来看,侵权的法律风险很大。其中英语类教辅对句子的重现及翻译,切实侵害教材版权。而理科类教辅如果大量重现教材内容,也极有可能被判侵权,但是理科知识体系的具体内容相对英语而言独创性更不易被确认,更易判断为公有领域,所以理科同步类教辅的法律风险稍低于英语教辅。笔者认为,教辅出版社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以下两点准备:一是根据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特点尽量规范编写工作,检视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侵权隐患,注意不要再现教材中的独创性内容,并避免对教材内容进行翻译,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二是研究法律条文,做好与教材出版社谈判的各方面准备工作,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矛盾。(特此声明:本文参考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王风雷老师文章)
2、讲解教辅上的习题侵犯版权吗?
如果谋利的话,也是侵权的,需要得到权利人的同意,或者获得授权,合理引用的话不侵权。
3、教辅市场惊现"山寨版",云南方面又演"躲猫猫"
教辅市场惊现“山寨版”,云南方面又演“躲猫猫”
从“推荐书单”看云南教辅怪象
从2009年年初以来,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出版单位为维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坚持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相继向全国部分省区中小学教材教辅审定部门、主流销售渠道----各省(区)新华书店发出了“关于发行人教版配套教辅授权许可使用的维权函”,并于2009年7月15日在《中国教育报》第九版刊登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声明”。与此同时,中国出版集团教材中心也发出了“关于人民版和鲁教版配套教辅的维权函”,均得到了全国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和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
但是,目前尚有个别地区有关教育管理部门无视法律尊严,为了维护自己和本地某些销售单位的非法利益,居然将严重侵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侵权产品堂而皇之地强行送进课堂,严重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2009年6月16日,云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签发云审[3]号文件。其中公布了云南省高中一年级2009年秋季推荐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原配教辅《同步解析与测评》,知识出版社出版的《高中同步测控全优设计》,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课时详解》,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金榜测评》四套教辅;以及山东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实验探究报告册》、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实验探究报告》两种实验册。
然而,其公布推荐使用的上述教辅中,除《同步解析与测评》(人民教育出版社原配教辅)和《课时详解》(经教材出版单位人教社、人民社、鲁教社授权许可出版)外,其他所有高一年级的配套教辅均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未取得教材出版单位授权许可出版的品种,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2009年7月和8月,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国出版集团教材中心分别给云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云南省出版物市场稽查总队、云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云南省新闻出版局、云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侵权的知识出版社和延边大学出版社发出维权函件,要求维权。
2009年7月17日,云南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签发云审[4]号“关于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2009年秋季辅助学习资源选用的更正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州、市教育局应选用与其3号文件所列“教材出版单位学科相匹配的教辅用书”。但没有对目录上的侵权产品做出任何限制。
这样,导致了目前云南省课堂上充斥着大量严重侵权的教辅图书,不仅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将严重影响云南省高中新课标教育教学质量,也给广大老师、学生带来了极大的困惑。
2009年8月27日在新闻出版报上刊登了《侵权盗版教辅成重点整治目标----我国启动今年“扫黄打非”第三阶段集中行动》。这让我们对云南省教育部门审查推荐使用的涉嫌侵权的教辅产品再次提出质疑。云南省教育部门和新华书店系统明知所推荐和发行销售的教辅产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但是仍然畅通无阻地推向了课堂。那么是什么力量保护了侵权盗版产品的肆意销售?是什么神通广大的黑保护伞使侵权盗版产品的销售畅通无阻?
中小学教辅书侵权法律界定
西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周安平研究员在其研究成果《著作权视野下的中小学教辅书侵权探究》中指出,“从独创性、思想表达两分法以及合理使用判断对于教辅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翻译型、注释型以及同步练习型教辅存在对相关教材的侵权。”
周安平指出,首先,作为市场主体的出版社,依据他社教材编写、出版配套教辅,并非是为了“非赢利的教育目的”,反而是为了尽可能地牟利;其次,在使用的数量和质量上,翻译型与注释型教辅不能一言蔽之。通常,翻译型较之注释型更多地在数量上使用教材,因而就这项标准而言“不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而注释型还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判断(如文言注释在量上不同于英文注释)。对于同步型教辅,由于其使用的部分是教材的结构,因而,如果单从数量上考察,似乎可以认定这类教辅是合理使用。美国著名的Hand法官在1930年的Nichols一案中提出了一个“摘要层次”测试法,成为该种认定的有力反驳:对于文学财产的保护来说,权利当然不能仅仅局限于逐字逐句的文本上。然而,当文字上的挪用不再是检验标准的时候,则必然涉及笼统的整部作品。这里的挪用有两种:一种是文字上的挪用,即逐字逐句地复制或抄袭一部作品的对话、片段、部分;另一种则是非文字性挪用,即拿走了整部作品的摘要。当使用的部分构成前后作品的实质构成部分或者说核心时,则不是对前一作品的合理使用。这一测试法成为美国法院中占支配地位的判定实质相似性相似的方法,同时也否定了同步型教辅的“结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的说法。最后,从美国版权法中最重要的第四项标准——“市场、价值影响(包括潜在影响)”方面考察,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辅市场庞大,规范乏力的现实可知,种类繁多、良莠不齐的教辅不仅对教材的教育推广存在现实的障碍,而且还存在未知程度的潜在限制,如教材出版商拟依据教材出版相关教辅时,市场可能已被针对同一教材的其他教辅所占据,使教材建设单位的投资无法得到回报,甚至化为乌有。
地方保护主义的阴影
一些地方和个人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对教材的发行和选用,搞地方保护主义和不正当竞争,用行政干预,甚至用不正当手段强行推销。虽然国家明文规定,各省在教学用书目录上同一年级同一科目教材至少推荐两种以上供选用;虽然国家也明文规定了中小学教材的选用权限,但是事实上,由上级行政部门包办代替而不从当地实际出发的情况所在多有;少数人拉关系、打招呼、暗箱操作的情况也所在多有;单纯从经济利益考虑,而不坚持质量第一的情况更是所在多有。正因为如此,真正的优秀教材,尤其是国家规划、国家组织力量编写、通过国家级审查通过的教材,难以进入当地市场,难以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难以真正做到优胜劣汰。地方保护主义的结果是造成封闭式的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教材编、印、发质量的提高。
一方面,国家的教育经费极为紧缺,中小学教材建设、改革和发展极需财力支持,而另一方面,数额极为巨大的中小学教材印刷、发行所获得的利润,没有真正反馈到或者说没有大部分反馈到教材的研究、编写和审查工作中,因此也就没有达到"以教材养教材"的目的。教育部门,教材研究、编写、审查单位是"端着金碗讨饭吃"。中小学教材作为每年用量都极大的特殊产品、特殊商品,发行营销所得的巨额利润,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在教育部门及教材研究、编写、审查、管理部门与印刷、发行部门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分割,这是关系到中小学教材建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
藏污纳垢的教辅市场
四川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调查显示,订购教材教辅资料收受回扣一直是腐败的高发区,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基建工程高峰期的过去,教材回扣已成为贪污贿赂犯罪分子的第一作案部位。
江苏省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了教材回扣案中的两条“犯罪链”:一是明扣→小金库→个人腰包→犯贪污罪;二是暗扣→个人腰包→犯受贿罪。 除此之外,一些出版商还组织学校相关主管领导、采购人员出国旅游、打高尔夫球、到豪华消费场所消费,甚至聘请相关人员当“顾问”,以“顾问费”的方式给回扣。
南京建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建春仅就江苏省高校英语教材的回扣,算了一笔账。 每个大学生在校期间购买英语教材及相关书籍至少200元,江苏省在校大学生约120万人,这个市场就是2.4亿元,按照行业内通行的8.5的折扣,折扣款就达3600万元。 根据2004年8月被媒体曝光的四川教材回扣案所披露的数据,每年全国中小学生用在教材、教辅等项目上的钱突破了1000亿元,教材的回扣率约为30%左右。如果按此比例,每年全国教材回扣就有数百亿元。
来源:中国日报
4、最近想出版一本教辅书,书中大量引用了某些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公开考试的历年真题的例子,会侵犯著作权吗?
国家公开考试的考题版权应该是属于国家的,也就是全国人民的,所以你使用的话应该不会涉及到侵权的问题,我可以问问我们专员。
5、卖教辅书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如果是卖盗版的教辅书,可能触及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根据《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如果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复制发行复制品数量在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违法所得数额15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复制发行复制品数量在合计五千张/份以上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如果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