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侵权纠纷风险规避
1、学校和教师常见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学校及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生活中,时常有意无意地侵犯未成年学生的各种权益,以下诸种侵权行为应当引起老师们的高度警惕:
1. 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符合法定标准;学校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宜从事的体育运动、劳动或其他活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和身体权。
2. 学校强令学生征订刊物,推销学校指定的学习、生活用品,强令学生认购所谓“献爱心”贺年卡片;强行要求学生乘坐指定车辆,就餐指定食堂,购物指定商店;教师以上课做小动作为由扣押学生自用的书籍、玩具,以“少儿不宜”为由没收学生自备的手机、游戏机;学生车辆在校遗失,按校规“责任一律自负”,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权、自主选择权。
3. 教师怀疑学生偷窃财物或考试作弊,要求学生当众打开书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名誉权;学校未经学生本人同意,私摄学生生活肖像,用于招生广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肖像权;学校将学生的投稿修改后,以校团委的名义发表,并参加评比活动,因此领取奖金,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著作权(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作品获利权)和荣誉权。
4. 教师以爱护学生为由,擅自开拆学生私人信件;学校按成绩高低顺序排列,张榜公布学生的学习成绩;语文教师怀着“奇文共欣赏”的心态,“演说”学生写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5.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宜参加一些教学活动,学校未予以适当安排;对于患有急病的学生,学校不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不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获得照顾权。
6. 学校对有残疾、相貌不端的学生借故不录取;歧视和刁难有不良记录的学生;把成绩不佳的学生的座位安排在“后”、“边”、“角”,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平等权。
7. 学校不许少数民族学生做弥撒、做祈祷、佩十字架,要求学生放弃“装神弄鬼”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权。
8. 学校要求学生有意见必须先向老师反映,不准避开学校越级上访,更不准向社会媒体反映;学校对学生的处理决定,不准学生申辩,视申辩为不服管教;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后,学校不准学生随便诉之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诉讼权。
9. 学校收缴各种代办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不让学生知悉;学校举行体检和测试,结果不让学生了解,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知情权。
10. 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随意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利用周六、周日及节假日时间补课,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休息权。
2、教师在工作中怎样预防和杜绝违规和违法行为
(一)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
(二)建立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建立教育事故仲裁委员会,严格教育执法制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监督机制
监督是法律得以实施的一项重要保证。教师侵权行为之所以没有做到违法必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少有效的法律监督约束。监督机制和高素质的执行队伍是依法治教的根本保证。
(四)增强法制观念,宣传、普及教育法规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仅要有执法队伍来执行,更重要的是靠全体公民自觉去遵守,这就要提高全体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加强教育法律的宣传,让广大教师和学生认识教育法律的预防和保护作用。
(五)加强学校的规范管理
注重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学生观。学校可将依法治教的目标和工作内容分解细化,形成责任共同体,使责任共同体依法完成各自的职责,从而使学校工作规范化。
(六)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是减少侵权行为发生、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的主要途径。首先要加强教师对学生权利的认识,让每位教师都深刻体会学生的法定权利以及侵害学生权利应负的责任,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加强教师对相关案例的学习。
(七)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培养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加强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的认识。例如在小学开设教育法规图片展、开设各种讲座;在中学开设法律课程,重点教授学生权利的知识等,让每个学生都能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八)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大力推行社会安全教育,加强学校内师生的安全观念。加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使学生学会自我防范,防止因为教师的违法行为造成学生的身心伤害。
3、如何规避侵权
法律分析:为事前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在设计开发新技术及产品之前,做好完整的相关专利技术检索分析,以了解现存的纠纷风险。此部分因涉及公司的经营策略,必须严格保密,应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负责,但为求周延妥当,也应视情况考虑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再行鉴定确认公司的技术检索分析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4、浅析教辅出版单位如何规避教辅材料出版中的侵权问题
作者:浩宇出版随着新课程的改革和深入,新课标教材出现了多元化竞争竞争的局面,各教材出版社在自主投资完成教材的研发、创作、参与出版招标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教材出版单位的版权意识在不断提高,从而引出教材出版单位与教辅图书出版单位的侵权法律纠纷时有出现。教辅图书按组成元素来分,可以分为讲解类、试题类、讲练结合类和手册类等;按使用功能来分,可以分为:同步类和复习类;还可以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分类方法。不同类型的教辅面临不同的侵权法律风险;不同科目面临的侵权风险也不一。下面我就不同科目不同类型的教辅图书面临的侵权法律风险程度,结合本人对前期发生的几起法律侵权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一番浅析。在编排顺序上与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属公有领域范畴、且难被确认为教材出版者专属,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就越小,反之,则风险越大。具体而言,那些总复习用书,专题类、手册类等,比较容易做成,在编排顺序上与某教材不同,其内容来源——可以尽可能做成公有领域范畴,避开教材的独创性部分,故被诉侵权的法律风险就比较小;而对于那些同步讲解(讲练结合)型教辅书,按照科目出版,与教材及教学顺序完全匹配,对教学内容再现,进行详细解释、剖析、扩展并配以针对性训练,从目前市场上所见的图书内容来看,侵权的法律风险很大。其中英语类教辅对句子的重现及翻译,切实侵害教材版权。而理科类教辅如果大量重现教材内容,也极有可能被判侵权,但是理科知识体系的具体内容相对英语而言独创性更不易被确认,更易判断为公有领域,所以理科同步类教辅的法律风险稍低于英语教辅。笔者认为,教辅出版社应以法律为依据做好以下两点准备:一是根据教辅图书侵犯教材著作权的特点尽量规范编写工作,检视所出版图书的著作权侵权隐患,注意不要再现教材中的独创性内容,并避免对教材内容进行翻译,有效规避法律风险;二是研究法律条文,做好与教材出版社谈判的各方面准备工作,通过沟通和协商,解决双方矛盾。(特此声明:本文参考科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王风雷老师文章)
5、如何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法律分析:为事前避免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应在设计开发新技术及产品之前,做好完整的相关专利技术检索分析,以了解现存的纠纷风险。此部分因涉及公司的经营策略,必须严格保密,应由公司内部专业人员负责,但为求周延妥当,也应视情况考虑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再行鉴定确认公司的技术检索分析结果。因此,公司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与策略规划的专责部门,以处理前述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