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视频著作权保护
1、直播打游戏算是侵权么?
现在网上有很多玩游戏直播的平台,很多观众可能对游戏的归属不是太了解,但是对于游戏开发者来说,在平台上玩游戏直播是否侵犯了他们的相关权利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网络直播玩游戏是一种合法的即时操控行为,只是为了个人学习和欣赏,还是侵犯了游戏开发者的版权。
持续数年的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电子游戏的创作是开发者智慧的结晶,游戏画面是网络游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们可以从以上中了解到,擅自现场玩游戏是对游戏开发者版权的侵犯,游戏运营过程中呈现的连续画面,是用类似电影制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游戏开发者的创作成果,受我国著作权保护,不是平台直播期间实时操控、学习、欣赏的法律行为,对于网络直播,建议你必须获得授权才能直播,如果事先不知道侵权,在游戏开发者提醒后一定要立即停止侵权。
著作权侵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呢,先看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无法计算的,看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两者都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裁定赔偿五十万元以下,在网易诉YY游戏直播侵权案中,由于著作权人(游戏开发商)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法院计算了侵权人(游戏直播平台)的违法所得,最终赔偿游戏开发商网易2000万元。
看完以上,一定要记住,擅自直播玩游戏是侵权行为,所以,大家直播需谨慎。
2、网络直播中游戏版权要怎么划分?游戏直播有著作权么?
随着网络直播越来越兴盛,游戏直播也开始进入大家的视野。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游戏画面、主播操作、旁白解说等多种元素交织在一起,从而引发了著作权上的诸多争议。其中之一,即为游戏直播引发著作权纠纷时,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
多数情况下,游戏直播对于游戏画面的利用都具有特殊性。原因在于,游戏主播不仅对游戏中预设的画面和元素进行了展现,往往还加入了自己的创作部分;在对于某些类型游戏的直播中,主播也可能将游戏画面以具有较高转换性的方式,展现在观众面前。
但是,我们还是需要注意,不同的游戏类型直播侵权风险会有所区别。
比如,竞技性游戏是指将所有玩家置于统一规则的竞技环境中比拼、依靠技术左右比赛结果的游戏类型,例如《英雄联盟》《王者荣耀》《绝地求生》等。在对其进行直播时,游戏主播往往侧重于为观众讲解游戏角色技能及操作技术、分析游戏局势及对阵策略,而非展示游戏本身。
而线性游戏是指拥有固定剧本、玩家操作不会对游戏主体内容的呈现产生影响的游戏类型,例如《仙剑奇侠传》《古剑奇谭》等。在对这类游戏进行直播时,主播的讲解围绕剧情推进展开,观众观看直播的体验与实际操作游戏的体验十分接近。因此,线性游戏直播类似于在网络上直播电影,侵权的风险也更大。
以现有的著作权概念来理解的话,我觉得最接近的是游戏表演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中国是加入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所以参考相关条目可以得出近似概念。
要注意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不同。
正常来说,表演者权本身是邻接权,应该征得原著作人许可,不应该侵犯原著的著作权。按照非营利性使用来理解直播的话,也应该遵守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
问题是,购买和使用游戏程序时,游戏厂商是否就将游戏的表演权和相关邻接权全部授予了用户呢?或者换个角度来说,作为消费者的用户,是否在购买游戏过程中,被厂商充分照顾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呢?作为经营者的厂商有没有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用途、性能的真实情况呢?这些都是需要未来的立法层面细致规定的,也是游戏厂商、直播平台、主播等多方博弈的地方。
在实际生活中,还是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目前很难说有明确的划分标准。
3、直播播放别人的视频侵权吗
直播播放别人的视频是侵权的。
视频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视频作品;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要依据翻拍目的而定,例如只是供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不侵犯著作权,如果用于盈利的,一般会侵犯著作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4、网络游戏直播应该怎么界定侵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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