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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知识产权中国企业

发布时间: 2023-05-01 07:32:39

1、求会展知识产权案例及分析

现在的企业越来越趋向通过参加会展来发布自己的产品,提高知名度,争取客户和订单。然而当这么多的企业在展览主办方的安排下走上同一个舞台同场竞技,会展中的知识产权纠纷对于企业和会展主办方都是严峻的挑战。

[事件]

2003年第八届中国国际建筑贸易博览会上,在展览会开幕的第一天,会展主办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装饰品公司和德国某品牌卫浴公司的公函,两家公司声称有十几家参展企业的产品侵犯了他们的专利权,要求主办方给予妥善处理否则即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进场扣押被控侵权企业的参展产品。

[界定]

作为主办方的法律顾问单位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受托全权处理此事。律师首先请两家公司出示他们的专利权属文件,两家公司出示的专利权属文件表明他们的专利均是外观设计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律师认为参展企业单纯的展览商品属于许诺销售行为,是一种销售的要约邀请,并不在专利法明确禁止之列,而参展企业一旦在展会上与客户达成订单则属于销售行为,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处理]

鉴于此,如果两家企业与其它企业僵持下去,则两家企业暂时并不能控告其它企业侵权,任由其它企业大肆宣传产品,两家企业的利益显然将受到损害,而其它企业也不能在展会上销售其产品,有动辄遭受侵权控诉之虞,处于进退两难之中。因此律师建议两家企业邀请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执法部门出面与其它企业共同协商由其它企业撤除在展会上可能侵权的产品,两家企业不在展会中追究其它企业的责任,最终事情得以妥善解决、展会圆满结束。

[结论]

在许多已经发生的专利争端面前,大多数企业明显表现出准备不足,缺乏有力的解决措施等问题,从而多以支付专利使用费、丧失一部分市场而告终。这不仅直接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和企业形象,还敲响了企业进一步生存发展的安全警钟。对于会展主办方,不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会令自己尴尬地陪着侵权企业站在被告席上。律师建议企业参加展会不仅产品要“硬”,自主的知识产权意识也要加强,只有这样才能从容应对展会中的知识产权纠纷。

[资料]

2003年香港贸发局颁发《关于加强会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规定》,企业参展产品必须保证各方面均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如果有投诉涉嫌侵犯,且证据比较充分的,被投诉单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览会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够提出证据反驳。

广交会现行保护知识产权规章制度中《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提出了一项维权的硬措施:所有参展单位(企业)都必须向大会作出“所有携带参展的展品绝无侵犯知识产权,如有发现,愿接受大会处置的书面承诺”。

2、如何保护世博会知识产权

世博会又称世界博览会,它是一项由主办国政府组织或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举办的有较大影响和悠久历史的国际性博览活动。迄今为止已经历了150余年的光辉历史。 负责协调管理世界博览会的国际组织—国际展览局BIE成立于1939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就是通过协调和举办世界博览会,促进世界各国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交流和发展。世博会的运作主要依据签署于1928年的展览会章程—《国际展览公约》。该公约当时由31个国家和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分别于1948年、1966年及1972年作过修正,1982年和1988年又通过了相应的《修正案》,从而成为目前约束各国举办世博会的国际性规则。 《国际展览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展览会的宗旨在于教育大众,展示人类所掌握的满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现人类在某一个或多个领域经过奋斗所取得的进步,或展望发展前景。” 在该公约的第六条第1款同时规定:计划在其境内举办本公约所述展览会的缔约国政府(以下称“邀请国政府”),应向国际展览局递交注册或认可申请,阐明为该展览会拟定的法律、法规或财政措施。注册展会的申请应于展览会开幕日期前至少5年递交BIE,注册申请必须注明相关的法律和财政措施以及组织者的法律地位,此内容构成世博会总则。邀请国政府还应向BIE递交所有特别规章草案以获批准,这些规章应特别包括“专利、版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

一.历届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概况

通过对历届世博会申请注册文件的疏理,不难发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内容从1873年维也纳世博会开始呈现越来越专门化的趋势。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届世博会—伦敦世界博览会,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是基于当时国内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维也纳举办国际发明展览会(世博会的前身)的时候,奥地利制定了一项特殊法律,以对展览会展出的外国人的发明、商标和外观设计提供特殊的临时保护。之后,专利改革会议提出了国际专利制度的基本原则,并呼吁各国尽快就专利保护问题达成国际谅解。在此基础上1883年正式诞生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等共同原则以及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工业产权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 德国为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构筑是一个多层次的立体保护模式。其中在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举办之前,举办国就提交了《2000年汉诺威世博会(关于工业和知识产权的)特别规章》[《EXPO 2000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concerning In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该文件的相关条款中,举办国承诺将对世博会期间所展示、使用或销售的一切产品中所包含的知识产权不遗余力地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保护措施。并通过其中三章14个条款的具体规定,对世博会期间所涉及的包括专利、版权、商标及人名、企业名称、生物多样性品种等在内的很多知识产权的保护。甚至提供了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为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的类似于专利水平的临时性保护。日本为举办2005年爱知世博会已经提交至国际展览局的相同文件中也承诺:日本将依据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涉及世博会期间的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并结合该世博会的特点专门对版权音乐作品提供保护,对尚未取得专利、商标专有权的发明、方法、商标标识提供相当于专有权的临时性保护。 由此看来,就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言,世博会举办国在正式举办前两年向国际展览局提交的相关文件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承诺已经构成世博会的运作机制,同时也成为各举办国必须承担的国际性义务。深人研究德国汉诺威和日本爱知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对我国将于2008年提交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门性文件应当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

二.审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现状与司法实践之现状

参照BIE提供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范本、参考2000年德国汉诺威世博会“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2005年爱知世博会“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特别条款的框架,我国在提交2010年世博会关于“工业产权与知识产权”的特别文件之前,全面审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尤其是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是必要的基础性工作。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和执法的整体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作为参展主体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甚至整个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作为推动整个社会文明与科技进步的优势还远远未能体现出来:

1、与世博会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立法 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以及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均是顺应21世纪以来新的科学技术水平的要求而做出的反映,而且我国在相关法律体系下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以及相对于近几年在我国蓬勃兴起的各类展览会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从而共同构成适合我国国情,反映我国特点的展览业的比较有系统的立法体系。但是,现代经济、技术、文化的发展日新月异,作为最新科学技术成果展示的窗口——2010年的世博会举办之际,届时的科技水平、文明高度都将会出现更大甚至更实质性的突变,与科技水平、文明程度一脉相承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然要做出适时的反映。因此,基于现有的立法水平,关注发达国家以及国际科技和文化的进步,与时俱进地研究相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动态,从而推动我国更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修订,应当成为我们学界从现在开始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2、与世博会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与执法的环境与水平 如果说我国具有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那么我们就可以同时说,我国为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和促进其实现的司法与执法现状却是极其令人担忧的,所以,我们的法制建设问题不出在立法,而是出现在司法与执法的环节中。就世博会所需要的相关司法保护而言,德国的诉讼体系所提供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快速禁令程序是相当完善的。其基木作法是:在展览会期间,只要原告有证据向法院证明事关紧急,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持续时间将对原告造成大于被告权益的损害,法院原则上有可能不经任何口头程序,也就是不事先通知被告而签发临时性禁令,以致被告是在原告将法院命令送交时才知道由此禁令程序。当然这种诉讼机制同时提供给被告对禁令作出抗诉的机会。就诉讼禁令的制度而言,我国目前在涉及博览会、展览会的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就表现出对该制度的执行不力。2000年专利法修订后明确诉前禁令的具体制度后,上海市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展览会案件中,原告提起“诉前禁令”请求,经法院审查后裁定适用,没想到当法院的法官依禁令到展览区涉嫌侵权的展位执行禁令时遭到暴力抗法,被执行企业认为法院的行为对其在展览期间的影响巨大,考虑到具有交易性质的展览对参展企业不仅是商机的汇聚,同时也是商业形象的展示,这样的禁令执行在事实尚未查清之前,有可能对参展企业造成灭顶之灾,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诉前禁今”的请求。 就行政执法而言,这种通过行政执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可以说是我国现有法律条件所特有的,但是在涉及各类展览会中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查处和处罚中,行政管理机关同样遇到了相当的困难和困惑。一方面,进驻各展览会现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而只能作为主办方邀请参与的专业服务部门,行政管理机关在展览会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览、展览会中行政管理部门被赋予一定的执法权力,但现有的专利法中规定的相对原则,甚至一些具体规定的缺失,给展览会中处理常见的涉嫌侵权行为造成了障碍,严重影响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与实现。国外完善的诉讼机制和司法水平为相关的权利保护提供了较为完备的保障,我国行政执法的运作机制和执法力度在2010年世博会举办期间是强化还是弱化,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
3、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之现状 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还有相当多的不完善之处:
——国内参展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维权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相当淡薄,大多数纠纷均有家丑不可外扬之意,力求通过私自协商,交易团之间交涉,大会办出面协调等方式将纠纷加以消除,当事各方均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意,当事各方没有哪一方能够比较清楚地界定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和带来的损失。
——根据初步的资料对比,我们认为,我国的立法体例、司法环境,与国外特别是会展业比较发达的德国、美国和日本等国有很多的差异,所以,就会展业中出现的各类侵权案例,多以我国企业涉嫌侵权为主。
——深人研究国内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我们发现国内企业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的问题:
企业整体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缺乏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的实践经验;
缺乏鼓励创新的机制和经验;
缺乏专业化、高素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涉嫌侵权的起诉与应诉中缺乏预警及相应策略。

4、我国的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之状况 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问题。古人云:仓虞实而知礼节。作为因智力成果而产生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的维护与实现,需要作为当事人的企业或权利人投人相对比较多的智力、财力。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诉讼中的权利,它的实现往往需要通过比较专业化、比较技术化的诉讼活动才能得到最终的维护。 而我国当前法治环境与国民的法律意识,诉讼能力均比较令人担忧。一方面,执法不力、司法不严的状况仍然存在,诉讼成本与诉讼效率而产生的司法公信力还不够高;国民通过诉讼外途径和解、调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动应诉、回避、放弃的居多;主动维权,积极应诉,有知识产权预警处理机制的居少。由此可见,欲在2010年世博会举办期间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积极成效,从现在开始推动法治建设,完善法治环境,提高国民的法律意识等工作,必须成为我们国家2010世博会必备的一项法治建设工程。

三.2010年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思考和建议

比较国外世博会举办国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研究以及对各国将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纳人到相关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措越中的剖析,我们认为,为了举办好2010年世博会,我国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视,尤其是包容最新知识产权的客体、反映一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甚至代表一国的科技与文明进步程度的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应当成为我国立法界、司法界、行政部门、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都必须关注的课题。世博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是一项综合性高难度的课题研究,因此笔者以为:在这一项系统工程中:
全方位的推进法制建设,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础;
转变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是关键;
建立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与策略是核心;
承普及并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是动力。

从一定程度而言,世博会是人类文明最新发展的成果展示平台。成功举办一届世博会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进步带来的繁荣和促进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来自法学界及全社会的不懈努力和协力推进,相信2010年世博会的举办一定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以及整个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文明进步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相信2010年的上海一定能够“让生活更加美好!”

对策与建议

(一)借鉴汉诺威世博会和爱知世博会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结合我国的国情,给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尤其是扩大各个单行法律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1、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把在非《伯尔尼公约》参加国首次发表的作品也纳入世博会期间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2、建立传统文化的临时保护措施,保护参展国的传统文化,同时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还可以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

3、给予专利产品最大利益的保护,扩大专利专有权的保护范围,对微电子半导体产品及相关的外观设计、专业展览设计的产品的模型,提供展会期间类似于专利的临时性保护,特别是给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临时专利权保护。

4、明确规定会展期间对于外观设计的展品不允许摄影摄像。

5、在《特别规章》中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规定在世博会展会期间,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应获得同等范围的保护。

(二)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普及知识产权限制的国际通行理论,使我国企业决策者能够熟练的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形成产品产业化创造有利条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项技术在我国获得专利之前,已被某企业投入生产,即使之后该技术获得了专利,某企业仍然可以继续制造销售,不受影响。世博会上,我国企业已有能力生产却没有投入研究或申请专利的产品,无论该技术在世博会后是否会获得专利,我国企业都可以继续投入生产。

2、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他人可以不经授权,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根据这一惯例,我国企业可以学习外国企业在世博会上公开发表的作品,通过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力争在国际竞争中形成一定的技术优势。

3、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主体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产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即凡是通过购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权产品自由处置,可以再次出卖或用于研究。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可以对抗国际竞争中的垄断和不公平待遇。

3、会展期间的专利侵权行为

如果已经证实是侵权行为,建议按照以下方法取证:
取证方法
权利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最为有利可行的取证方法,尤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最高法院2002年1月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实施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 16条也规定了诉前证据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有一项就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要就此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调取的证据通常又分为三类:
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两种运作方式:一是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在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有关程序事项时,法院应当主动依职权调查和收集证据,而无需当事人提出取证申请。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取证。在法院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被缩小了以后,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的申请变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当事人及时提出的证据调查申请,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证据。在当事人提出证据调查申请后,法院是否启动调查取证的机制还取决于法院的审查判断,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院取证范围之时,法院才有义务调查取证,否则法院应当驳回该项申请。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两点: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项申请必须注意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因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极难得到。
5、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我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章对调查取证有专章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不管采取那种方法收集证据,都要以客观性为前提,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千万不能篡改、伪造证据,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专利权人发现自己的专利权被他人侵犯,并在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可以开始着手下一步工作。
所谓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4、和会展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有哪些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四条,展会主办方应当依法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展会主办方在招商招展时,应加强对参展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的知识产权状况的审查。

在展会期间,展会主办方应当积极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展会主办方可通过与参展方签订参展期间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商标法》第二十六条,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4)展会知识产权中国企业扩展资料:

知识产权作为实现“创新”关键环节成为今年“两会”委员们关注的热点之一,关于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能力。

会展业的知识产权是近些年来的一个“热点”话题,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较弱,不能满足国际经济一体化形势发展的需要;又由于利益驱动,监管不严等原因,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在我国各类展览会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突出。

这种知识产权侵权、假冒和盗用行为,不仅给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广大消费者造成损害,而且还扰乱了会展行业的正常秩序。因此,规范会展知识产权行为,维护会展市场秩序,促进会展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中央主管部门和有关城市主管部门的关注。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一)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二)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三)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四)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五)其他相关事项。

5、中国十大知识产权公司有哪些?

十大知识产权公司排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柳沈律师事务所、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顶呱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尚标。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它是中国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知识产权事务所之一,全所现有专利代理人及商标代理人279名,其中69名具有律师资格。为国内外客户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商业秘密、商业外观等知识产权相关领域提供咨询、申请、调解、行政保护和诉讼服务,总部设在北京,在纽约、东京、慕尼黑、香港、广州和桥好上海分别设有代表处。

2、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它伴随着中国专利法的诞生于1984年3月在香港成立,是中国最早的三家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之一。为国内外委托人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域名及反不正当竞争等领域提供申请、诉讼、调解、许可、转让和咨询服务,同时也办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注册业务。

3、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它是中国的一家综合的知识产权事务所,它伴随着中国首部专利法的颁布而成立于1984年。近30年来,中科代理众多的国内和国际客户,为他们的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提供优质的服务,得到这些客户的认可和好评。

4、柳沈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在“客户利益第一、案件质量第一、诚实信用第一”的方针指导下,始终把为客户提供最满意的服务作为立所之根本。集涉外专利代理、涉外商标代理和律师事务所为一体,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申请服务及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咨询服务,并能全方位地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5、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原信达创建于1993年,是中国专门致力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大型事务所之一。通过自身的不懈进取和客户的持续支持,中原信达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绩。中原信达的总部设在北京,为更好地服务于国内外客户,中原信达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和日本东京分别设有办事处。

6、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它成立于1984年,是中国历史悠久、规模大的综合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为客户提供从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申请确权、运营和保护的一站式、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和香港设有分部,已经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上千家客户建立了业务关系。

7、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它于1994年成立,是一家经中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外专利商标代理资格,能够提供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在长沙、沈阳睁消巧、苏州、温州、欧洲、美国设有办事处。

8、顶呱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一家一站式商业服务平台,总部位于河北省承德市,在河北、北京、上海、广州都设有办事处。顶呱呱公司主要的服务有企业管理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经济与商务信息咨询、互联网信息服务,顶呱呱集团自2017年始创以来,本着“商业服务就找顶呱呱”的经营理念,创立了小顶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线上服务,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经营模式。

9、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它于1987年06月26日成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中国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最大的代理公司之一。其总部设在香港,主要办事机构在北京,在上海、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设有办事处。

10、尚标

以大象为设计元素,象谐音“祥”,在传统文化中,大象是“吉祥”的化身。“象”能给人带来祥瑞,吉象人代表着成功、幸福、健康的一群人。而大象力大魁梧,性格却温和柔顺,象征着尚标集团为客户提供高价值的产品与服务同时,努力成为中国一流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悉键:网络—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顶呱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香港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尚标

6、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国目前的情况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已取得长足进步,但仍存在侵权赔偿标准低等问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社会各界的期待相比,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具体而言,包括:

严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新领域新业态发展不断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新的挑战。

大保护的工作体系尚不健全,现有组织协调平台和机制的作用未充分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不够。

快保护的工作链条尚未打通,行政确权、纠纷受理、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之间缺乏高效快速衔接机制。

相关部门应对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协同作用还有待加强。

另外,社会公众、权利人均对侵权现象严重程度、侵权救济的及时性有效性、侵权赔偿的足额性等指标还有很多不满意的评价。

实际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对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依然强烈。

7、结合实际谈谈中国国际技术许可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权实施保护,以此保障产权所有人凭借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获取收益。我国作为WTO成员,随着我国与国际上贸易的广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国应加强对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企业运用有关知识产权法规保护自身利益。专利巴巴小编专利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如下。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
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虽然从国际贸易额的绝对数字上看,无形的知识产权转让,还远远比不上有形货物买卖。但知识产权贸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货物买卖。
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侵犯知识产权、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及电影,影响了正常贸易,给贸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象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压力:药品、化工等产业从仿制走向自主开发,企业增加支付专利费。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中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
二、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有待完善。我国现行的各项知识产权专门立法,在某些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贸易的规定不尽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进一步的、细致的完善工作。我国企业大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我国企业大多未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没有员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等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如果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如果是企业密切相关的,建议企业可以委托佰腾专利巴巴这样的专利代理机构应诉。
其次,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执法部门分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各部门执法力度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各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存在地区执法差别和地方保护现象,等等。
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首先是对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高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
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
四、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增加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
最后应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型人才。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可以到佰腾专利巴巴来咨询喔。

8、荣登2012年中国畜牧业展览会创新榜的70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的企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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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3 山东新希望六和集团有限公司
4 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
5 陕西秦宝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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