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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供电经营者

发布时间: 2023-04-30 20:11:58

1、男子自己盗割高压电线被电伤,凭什么要供电公司赔38万?

盗窃电缆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居然还敢过来报案。这是来自首的吗?可让人最想不到的还在后面,明明是自己知法犯法,家属居然起诉了供电公司,并要求赔偿,令人大为震惊!

盗割高压电线被击伤残

高某在捡破烂时,认为路边的高压电已废弃,就用戴好脚蹬爬到电线杆上割线,结果遭族隐电流击伤摔在地面。随后,躺在地上哀嚎的他被路过的行人韩某发现,高某说自己不知怎么回事就被电到了,韩某赶紧联系他的家人。家人赶到后将他送往医院,经鉴定,高某因电击致全身多处被烧伤,为五级伤残。而在高某稍稍痊愈些后,他认为自己爬上的那根电线杆本来就有故障,这和自己偷盗的关系不大,于是就想让供电公司为自己受伤买单。

向供电公司索赔38万

在庭审中,作为被告的供电公司也不示弱,他们称即便是自家的电力设备存在故障,那也不可能对高某的伤势负责。因为高某违法在先,乃是咎由自取。

从适用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案涉及《民法典》中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危活动的经营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睁穗郑该责任类型属于无过错责任。具体来说,供电公司作为该类经营者,如果在从事该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悉颂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该条同时规定了虽有他人损害,但经营者可以免责的事由,即: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法院:不赔

如果该类案件诉诸法院处理,那么在举证责任方面,作为原告的被侵权人就只需要证明是对方的设备存在故障,造成自己受伤。与之相对的,被告的经营者要想免责,就要证明该损害是原告自己故意造成,或者因不可抗的外部因素才造成的该损害。

在本案中,高某属于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高压电设备的潜在危险,以及自己不能随意攀爬、触碰或者切割一事,黄某是明知的。由此可以推测,就高某为了敛财的非法目的而对电力设备进行盗割,进而导致自己遭受电击一事来看,他在主观上也是明知的。

由于高某作为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故意,所以他应当自担其责,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高某能够举证说明被他盗割电线所属的电线杆上存在极大的故障,也不能因此向供电公司求得赔偿。

2、高压线与建筑物构成危险时如何申请理赔

请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总)则》、《电力法》的规定主张权利,最适专用的是《侵属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3、网红触电身亡父母索赔121万并起诉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该赔吗?

网红触电身亡父母索赔121万并起诉供电公司,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如果供电公司不愿意赔偿,那么就要找到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并且这名网红在触电时发生了不可抗力。如衫握果事发时这名网红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行为。那么供电公司就可以减轻一定的责任。

现在,这位死者的父母已经以答答“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供电公司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赔偿相应的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失费。死者的家属认为死者去世属于意外触电,但是死者不存在故意行为。相应的供电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且他们委托的律师认为,死者意外触电死亡是因为死者去世时,所在的鱼塘上方高压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供电公司属于供电高压线路的管理人。所以,应对电力设施运营的高压等进行防护和警示。并且保证周围环境的安全。死者死亡完全是因为供电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职责。所以才导致死者触电身亡,因此供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我国民事侵权责任包括两种,一是过错责任,二是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从我国的法律上来看,不管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只要或举庆是他们职责范围内所管理的高压线使人出现伤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高压线是高危设施,一旦管理不善,将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因此在这桩案件中,有很大概率家属会得到供电公司的赔偿。

4、非法断电属于什么侵权行为

关于私自断电的法律知识如下:
《电力法》第二十九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 电力企业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部门认为,在现有的体制下,实际用电人取得电能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用者搜汪电就是直接与电力部门签订合同,“间接漏芹”用电就是通过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再分配用电取得。在“间接”的情况下,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与电力部门签订合同,作为缴费的主体也是履首仔约主体,但这种主体根据《电力法》规定,没有权力对他再分配的间接用户采取停电措施,因为《电力法》对实施停电的主体资格及程序作了严格的限制。
对于目前物业公司面临被再分配用电的间接用户拖欠电费的情形,电力部门认为应该采取诉讼维权方式,避免造成冲突、激化矛盾。为了从根本消除这种矛盾,电力部门认为政府应该尽快出台实施“一户一表”的强制性规定,给开发商一种投资模式。
因此,物业公司在收款方面不堪重负,被用户拖欠积压费用,成为矛盾焦点。他们与电业部门多次协商无果,今年,物业协会终于采取激烈措施,发出的通知,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代收水、电费。

5、侵权责任法中共有9个无过错责任和8个过错推定责任,麻烦列举下~

1、侵权责任法中个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8个过错推定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法供电经营者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6、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供电公司有责任么

案情简介
      杨某在高压线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县供电公司所属的10千伏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杨某妻子以供电公司对高压线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县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法院会支持杨某妻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杨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高压线下的水塘边钓鱼,因鱼竿意外触及水塘上空高压线至触电身亡,此结果与其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在事发区域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并且供电公司不具有免责事由,其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供电公司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蔽禅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律师提示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触电人身损袜庆害赔偿案件时,必须审查是否确为高压触电,1千伏以上的为高压电,1千伏以下的为非高压电。其意义在于两类案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非高压触电一般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压触电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同时,还要查清损害事实是"一因一果"还是"多因一果",并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和法律规定。如果为"多因一果告并握",则应分清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辅助因素,准确分配责任。对于高压设施产权人,如果主观上同时存在重大过错,如对可能引发高压触电的隐患视而不见,或采取措施无力,则应适当加重对其处罚,以起到警醒作用,促其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再次发生。对于受害人,如查明未尽到注意,也应令其自负适当的责任,以示警诫。

7、法院对侵权行为的判决结果对企业的经营者有何警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运衫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旁渗腔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喊芦,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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