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侵权不同行业
1、域名侵权
因域名注册引起的纠纷大致包括以下几种: 1、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2]由于许多大公司都是以商标作为域名使用的,因此,在互联网上用商标名称进行检索更为快捷。如果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被他人用域名注册的话,商标的注册人、使用人与域名的注册人之间就可能发生冲突。 那么,如何来认定驰名商标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6年8月14日发布、1998年12月3日修订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遵循以下条件: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 (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 (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首先应当考虑它在我国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同时应当注意,各地评出的地区或行业知名商标、著名商标不宜作为驰名商标在域名注册争议中给予保护。驰名商标应为公众知晓范围更广泛的商标。 2、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与他人的非驰名商标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如果不是驰名商标,则该商标的使用商品或服务及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经营业务,是否同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是认定域名注册人是否构成对非驰名商标侵权的前提条件。域名注册本身要求分毫必计,稍有字母、符号变化都可以将两个域名区别开,因此,域名与域名之间不存在相似问题。对待域名与商标相似,足以造成误认,从而认定域名侵权的问题上亦应慎重。如果域名与非驰名商标所有的中文文字相同、英文字母相同,汉语拼音相同或发音相同,根据查明的具体事实,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处理域名注册与商标冲突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很难以商标或域名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来判断。域名注册属于什么商品或服务属于哪一类都可能不和域名注册属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问题的关键是商标的知名度。如果该商标知名度高,将其注册为域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就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还要看使用该域名的网站的实际商业行为,因为注册域名只是进入互联网的一个程序,其本身并不是一种商品或服务,注册域名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域名进入互联网,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工具从事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 3、抢注域名 将他人的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抢注者注册域名不是为了使用,而是借注册域名“敲诈”权利人,收取赎金。
2、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
法律分析:1.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2.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3.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4.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5.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3、注册公司时,关键字重名但不同行业,是否构成侵权?!
注册公司时,关键字重名但不同行业,是构成侵权,不能注册的。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域名侵权不同行业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4、哪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以下这些情形会被认定为域名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第一、最高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侵权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不正当竞争》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侵权人将与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侵权人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具有损害他人企业名称合法权益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5、那些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下认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1、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3,被告对该域名使用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域名侵权行为如何认定
对域名侵权行为认定: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7、域名侵权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域名侵权的认定标准: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侵犯域名权利的恶意;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域名权利的违法行为;
3、域名所有人产生实际损失;
4、实际损与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告的行为被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
8、我网站名和别人注册的商标名一样,但是行业不同算侵权吗?
只能说有侵权的风险,建议你早点注册商标。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的域名含有瑞塑的拼音或者其他元素,其域名注册时间早于对方商标注册时间,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侵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