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公式
1、依照本国著作权法,公式
法律主观:著作权法国籍原则是如何闹喊体现的我国著作权法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作者的保护是基于作品的完成,不论其是否发表,而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则要求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出版。这里的“发表”和“出版”含义不同。根据规定,“发表”是指将作品通过任何方式(包括口头宣读、演唱)公之于众。而“出版”的含义,是指“作品的复制、发行”。出版是指以物质的形式复制和向公众提供可以阅读和通过视觉知悉的作品的复制品。出版是指将作品的复制件以满足公众合理需要的方式发行。并明确指出,戏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表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公开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的有线传播或广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和建筑作品的建造都不构成出版。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版”含义比“发表”的窄,如口头诵读一首未公开的诗歌,属于作品的发表,而不构成作品的出版。著作权法的法律制度:著作权,又称作者权或版权,它是人们对文学、艺术及科学技术伤口的一种专有权利,是对人类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护的方式之一。著作权与工业产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这里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一含义。许多国家的有关法律及保护著作权国际公约中使用的都是"版权"一词。版权最早是指出版权,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权利。经过历史的演变,版权从出版权中分离出来并具有了今天的含义,成为作者的权利。中国《著作权法》即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著作液手野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人身权是指与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权利,又称精神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薯碧产权是指作者对于自己所创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也称经济权利。它是指以复制、表演、广播、出租、展览、发行、放映、摄制、信息网络传播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2、著作权三种许可使用方式
法律主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而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依法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措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须支付法定的报酬。
法律客观:因著作权许可使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该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另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他相关内容作了一些特殊规定,现归纳如下:1、合同形式关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过,《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3条作了一些限制,“……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2、权利内容权利的内容解决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问题。这是许可使用合同中最关键的一部分条款。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项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进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双方具有共识并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使用行为的排除力,即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意味着被许可人一方获得授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使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专有使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这意味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使稿颂用。通说认为,经许可获得非专有使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获得专有使用权的人能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3、时间、地域范围时间、地域范围是进一步定义被许可的使用权效力范围的重要因素。法律对此没有特别的限制,通常由当事人根据需要自由约定。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期间一般以5至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使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况下,被许可方获得的使用权在著作权剩余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至于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些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例如表演权可以限制在一个小县城的范围,播放权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应该注意,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尺搏割,造成对自由竞争的危害。例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4、使用费使用费是著作权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应该对其标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著作权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而会放弃使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提供经费上的补贴,例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使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根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执行上述机关制定的标准如今,常见的使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使用制定的统一的付酬标准。键困郑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实际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获得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况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实际出售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协商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从目前的国际惯例来看,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显然,相对于稿酬制而言,版税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利益。5、其他完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还包括许多具体的内容,例如作品名称、主体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担保以及对他人侵权行为的追究等等。如同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有关事项达成尽可能详尽、公平的条款。6、合同的解释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一样,在著作权许可业务中著作权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对他作了倾斜性保护。例如《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表明被许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确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重新确认。例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于此种方式在目前对绝大多数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预料到的,故非经作者许可即为侵权。又如,未经作者另外授权,获得图书出版权的国内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体字版本。当然,上述原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有时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当事人觉得理所当然的内容。这时一旦双方事后发生争议,应结合缔约时的实际情况并参考行业惯例对合同作出客观公正的解释。
3、谁有著作权法的相关资料
《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国的著作权制度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著作权一般被习惯称呼为版权,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 在中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护。而不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见第五条):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香港的版权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为版权条例。版权条例第183条规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权。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权物品作业务用途(包括售卖、发布、出租、在企业或机构使用)属于犯罪,可被入狱四年及每项侵权物品罚款五万港元。而为业务目的,藏有制造侵权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狱八年及每项侵权物品罚款五十万港元。过去十年来,有不少人因为发布或售卖侵权物品而被判入狱。 在香港,侵犯版权是严重的情形,香港的国际声誉因此受损。尽管香港政府不断提高侵权的刑罚,在过去十年来,盗版情况未能彻底解决,于1995年至2000年期间,售卖盗版物品(特别是电脑软件、音乐和电影光碟)的店铺成行成市,之后因为香港执法部门的扫荡行动和互联网的非法下载兴起,售卖盗版物品的店铺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为打击企业上的侵权行为,于2001年4月1日开始,凡在知情情况下,在业务上使用盗版物品(包括软件、音乐、录像),无论雇主及雇员,属犯罪行为。多年来,有数间公司东主因为在业务过程中使用盗版软件而被判罚款或缓刑。雇员可以以侵权物品由雇主提供作免责权,但雇员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装侵权物品,或在家居电脑中使用侵权物品作业务工作,仍属犯罪。 由于当时香港经济处于低迷,而且软件业一直被微软所垄断,所以引起了不少回响。法例生效前,有抢购正版软件的现象,软件售价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业的不满,微软和其他软件公司受压后,答应为中小企业提供优惠。同时,自由软件(包括GNU/Linux操作系统和基于的文书软件)因条例生效而受到重视。 香港政府在2007年开始草拟修改版权条例,使条例正式扩大应用至互联络侵权行为,目前仍在咨询阶段。 台湾于2003年实施类似的条例。
澳门的著作权制度
澳门第43/99/M号法令就是规范著作权的法令。该法令第六条官方作品规定: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护。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协约文本、法律及规章之文本、各当局所作之报告或决定之文本,以及该等文本之译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护作品,则有关之公共机关得在其职责范围内使用该受保护作品,而无须经作者同意,且不因该使用而给予作者任何权利。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动产生的。一旦侵犯将会受到法律的处理和巨额的赔偿金!所以大家千万不要侵犯哦!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2002年2月20日 国家版权局令第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促进中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中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登记。 第四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通过继承、受让或者承受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申请人或者申请人之一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版权局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 第二章 登记申请 第七条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第八条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第九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组成。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第十一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三)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或者专有许可合同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合同登记表; (二)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批准之前,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 第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经登记的事项作变更或者补充。申请登记变更或者补充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 (二)登记证书或者证明的复印件; (三)有关变更或者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登记申请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 申请表格应当使用中文填写。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申请登记的文件应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mm X 210mm(长X宽)纸张。 第十八条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递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登记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登记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版权局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可以撤销登记: (一)最终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登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可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四章 软件登记公告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阅软件登记公告以及可公开的有关登记文件。 第二十七条 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事项; (三)软件登记的撤销; (四)其他事项。 第五章 费用 第二十八条 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四)登记证书费; (五)封存保管费; (六)例外交存费; (七)查询费; (八)撤销登记申请费; (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数学公式受著作权法调整吗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公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主观:在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领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学、艺术上面,为了保障这些作品独创性不被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汉文、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此类作品并没有形成虚缺州书面文字,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但平时生活中的闲谈、交流、会话等不够成口述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以旋律、节奏和声等进行组合,用乐谱或者歌词相结合的方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受保护的是指该戏剧的剧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戏。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与戏剧作品相似,曲艺作品受保护的是该曲目说唱的脚本,而不是说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为作品受保护,需要其在外观、装饰、设计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并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众性建筑。另外,建筑作品的保护还应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扮悉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十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四)计算机软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对象则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差蔽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绍。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6、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1.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的具体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法是是一部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法律。
2.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以下特点:粗野
(1) 是具有特定内容的智力创作
作品是直接从事文学、艺术、科学创作活动的智力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其他智力劳动,如技术发明的产物。
(2)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自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与方法直接创作、反映了自己的个性与特点。抄袭、剽窃产生的“作品”由于不具备独创性,因此不能成为受保护的对象
(3)具有一定的表达形式
文学、艺术、科学创作必须通过文字、符号、语言、声音、造型、色彩等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使人们能够感知到它的存在,由滚带此才能认可它是“作品”。不可感知的主题、思想、构想、理论等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4)可以以有形的方式复制
具有可复制性即能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只是作品应该具有的属性,但并不是说所有作品,尤其是口头作品、舞台艺术作品等,只有先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才能被认可。
有些作品是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之列的,它们不具备以上几种特点,不受保护的分别是:抄袭、剽窃产生的作品不受保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过著作权法保护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所以我们评职称出版著作,一定要严禁抄袭剽窃行为,并要及时注册著作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大凳芦)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7、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国公民的著作权在什么情况下自动产生?
自作品完成时著作权就产生了。
不问作品是否发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内容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取得报酬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是否发表不影响作者享有著作权。
8、著作权法中死后第五十年怎么计算是加50还是49,即去世那年算不算?
著作权法中死后第五十年怎么计算是加50还是49,即去世那年算不算?一般是指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后50年。著作权保护期的起算是自作品完成创作之日起,至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一般期间通常适用于自然人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即这些权利的保护期是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国著作权法中所称的著作权是什么?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分析《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含义 关于复制作品的问题。
没有获得相关权利,对拥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根据该法,第五十二条,要没收复制品,以及非法活纳羡桥动的财产。
当然,法院判决后的罚款。
该条,针对的是复制品,以及复制形式。
如,书籍,电影,摄影作品等等,进行直接复制。或者,用相同的方法进行复制。比如,摄影作品,在同一地点,相同角度、时间,进行拍摄。这虽然没有直接对该作品进行复制,但复制了原作品的创作方法,这也是属于侵权。
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等。著作权是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等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法中公众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正)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获得通过)。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在官方网站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标准从原来的50万元上限提高到100万元,并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
什么洞猛是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专有权利,包括4项著作人身权和13项著作财产权,一般情况下,只有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人才可以实施受这些权利控制的行为。
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规定,他人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就侵犯了著作权。
不过,著作权法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鼓励和促进人们的创作积极性,对著作权进行了限制。
在一定条件下,他人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可以使用作品。
比如说,在作品创作前双方有过协定,约定除作者一致同意外,任何人不得行使该作品的著作权。这份协议就算是正当理由。。。
著作权法中对权利人的限制是?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派颤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资政知识产权]:除中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内的所有其他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由于“一国两制”制度,港澳回归后高度自治,其拥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台湾还未回归就更不用说了,所以,这些地区自己都有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立法,故,《著作权法》中的外国人含港澳人地区。
您好,朋友,是需要征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