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司法解释
1、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⒌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我国知识产权法包括
我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主要的法律规定有知识产法律:如著作法、专利法、商标法;知识产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知识产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知识产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知识产司法解释等。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商标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专利权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3、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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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识产权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
知识产权法即有国内法、也有国际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一、产生渊源: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中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中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二、法律特征: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5、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口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21年1月1日)
6、对于知识产权法的理解
知识产权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都是比较年轻的法律,它的诞生源于社会的进步和保护私权的需求,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长,知识产权的保护不断严密,相对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着许多疏漏,其专业性不自觉地把一些权利人拒之门外,要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必须先从普法工程开始,降低法律门槛,和世界大流紧密结合起来。
7、最高法关于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一)、对注册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三种侵犯商标权行为《若干解释》第1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进行了解释,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的行为。《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对《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巴黎公约》中找到依据。长期以来,对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和方式在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实践部门有争议。除对行政主管部门成批颁布驰名商标的做法有争论外,对人民法院能否认定驰名商标、如何认定驰名商标,法院内外也都有不同的声音。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不当炒作,从另外的角度又给驰名商标涂上些过分神圣的色彩。对驰名商标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在社会上、舆论中对驰名商标过分的热衷,形成鲜明的对照。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在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中逐步凸显出来。(三)、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8条至第12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综合上面所说的,只要注册了商标那么就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保护后的商标可以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一旦被他人进行侵犯,那以就可以利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法律面前就要懂得如何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