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版权产业
1、版权产业的分类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分组有:出版与文学;音乐、戏剧作品、歌剧;软件与数据库;广告服务等等。核心类版权产业是指专门、全部地从事创造、生产与制造、表演、广播、传播与展出,或者发行销售作品和其他版权保护内容的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版权,又称著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有哪些?版权是英美国家的说法,而在我国版权一般称之为著作权,这是一种作品存在即自动取得的权利。我国法律也会对著作权进行诸多的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有哪些?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有哪些?著作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1、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著作权保护的意义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能够促进知识的积累与交流,大大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了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及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2、著作权调整的范围很广,涉及到调整作者、国家、集体之间的利益问题平衡创作者和使用者的关系,即要充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又必须给作者以限制,满足公众的需要。可以说,著作权(版权)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动每一个角落,但是包括许多人,乃至作者和法官、律师对著作权法存在误解,更多的老百姓缺乏著作权法律常识和版权意识。3、著作权保护的意义著作权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在我国15年的世贸谈判过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著作权保护)一直是引人注目的问题,因为知识产权协议是世贸组织协议中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著作权涉及更多的问题是经济问题,是财产权的问题。现在,我们经常听到人们说,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或者说经济发展的火车头。1997年美国版权产业净产值占美国国内总产值的4。3%或者为3484亿美元。1998年,我国图书、报刊、印刷、电子出版业的产值是1263。2亿元,软件为170亿元,两项相加为1433。2亿元,约占全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1。8%。中国加入世贸必将深远影响版权产业,这已是可以遇见的。因此,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离不开著作权保护制度。
3、版权怎么管理?
版权的管理是指各种主体,为了维护版权领域的秩序,保护版权人的权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根据版权管理的主体、管理的性质和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版权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集体管理。
一.版权的行政管理
版权的行政管理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版权进行的管理,这包括国家中央机关和省级机关对版权的管理。在我国管理版权的中央机关是国务院所属国家版权局,其管理职权是:贯彻实施版权法律、法规,制定与版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版权侵权案件;指导地方版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批准没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涉外代理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工作;管理国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负责版权涉外管理工作;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版权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关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版权局,这类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版权行政管理办法,普及版权的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培训版权行政管理人员,调解处理版权纠纷等。
二.版权的社会管理
在我国,版权的社会管理主要是指对具有全国性的有关版权的事项进行综合服务和管理的活动,其机构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该中心于1998年9月在北京成立。这是国家设立的综合性的版权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宗旨是依照《版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作者的版权和作品的使用者及传播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繁荣科学文化,促进版权事业和版权产业的发展。
该中心管理的下属机构有: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中国版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中国计算机软件登记中心、《版权》杂志社、版权鉴定委员会、法律部、综合业务部、全国反盗版联盟联络处(筹)、中国文字作品版权协会、中国摄影美术作品版权协会(筹)等部门。
中国版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是国家版权局指定的从事法定许可报酬收转的工作机构。其基本职能是根据版权法的有关规定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目前主要是收转报刊转载后作者地址不明的作品的稿酬。不属于法定许可的稿酬,中心不予收转。
三.版权的集体管理
版权的集体管理是实施版权法的重要手段,是专门为版权人行使版权、方便他人使用作品、保护版权的专门活动,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这种活动的社会团体。
1.版权人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
在国际上,版权人与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关系有两种,一是转让合同关系,二是信托合同关系。前者多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后者多为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在我国目前已有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版权人的关系属于信托关系。我国《版权法》第八条规定:“版权人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版权或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版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版权人和与版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版权或者与版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
2.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日前有两个,一个为中国音乐版权人协会,一个为中国文字作品版权协会。
中国音乐版权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92年,是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经民政部准予登记的独立的社团法人,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版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主要管理音乐作品的录制权、表演权、广播权。
协会实行会员制。“协会”开展音乐版权集体管理的主要内容有:进行音乐版权人和音乐作品的登记和档案管理;收取音乐作品使用者依法交付的作品使用费,并发放使用许可证;根据作品的使用情况向音乐版权人分配作品使用费;对侵犯音乐版权的行为提出法律交涉;受国家版权局指定,“协会”还承担法定许可使用音乐作品使用费的收转工作。在国际合作方面,“协会”于1994年5月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在CIS国家和地区的协会签订了相互代表协议,并将协会(国际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名录)和WWI,(世界作品目录),使中国的作品进入国际识别系统,一旦中国作品在海外被使用,其权益便可得到保护。
中国文字作品版权协会经国家版权局批准,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共同发起筹建。该协会是由各类文字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类别)版权人和版权相关人的权利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共同维护其版权利及相关权利的非营利性组织。目前,协会会员已近千人,登记各类版权利2万多项,各类作品使用者近200家。
此外,我国目前正在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积极筹建美术、摄影作品版权集体管理机构。该机构将以委托集体管理和法定集体管理的方式,接受境内外美术、摄影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代版权人向使用者发放许可证并收取使用报酬;还将以版权代理方式开展版权贸易和诉讼代理;向使用者推介美术、摄影作品;为版权人联系使用者;为使用者联系版权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美术、摄影作品数据库;开展美术、摄影作品网上展示活动,为广大美术、摄影作品爱好者提供浏览、阅读方便,为作品使用者提供查询服务;协助版权人举办美术、摄影作品展览;组织境内外美术、摄影作者开展版权业务及版权贸易交流活动等。
企业版权管理
版权法颁布10年来,中国的版权保护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我国起步晚,版权保护意识依然落后,侵权现象严重,权利落实难度较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兴媒体平台的逐渐普及,版权方面又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国内企业还需进一步提高版权保护的意识,做好企业版权管理工作。[2]
1.企业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版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版权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版权保护意识淡薄;二是没有版权管理的机构、专兼职人员以及相关制度;三是企业虽有相关部门开发创作作品或委托他人、与他人合作开发创作作品,但权利归属混乱不明晰;四是企业版权资产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无形资产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企业往往在付出沉重的代价之后才认识到企业版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2.企业版权管理的重要性。
做好企业版权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制定一系列版权管理制度,企业设有知识产权部门的可由该部门负责企业版权日常管理工作。
企业版权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版权的归属管理;版权、邻接权合同管理;版权纠纷管理;版权经营管理;计算机软件版权管理、网络版权的管理等。
做好企业版权管理有着重要的意义,第一,可以防止他人侵犯企业的版权,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在企业的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中,提高版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一旦涉及侵权案件,能为自己作出合理的抗辩。第三,做好版权经营管理工作,可以使版权为企业带来收益。版权产业是经济发展的动力,版权中蕴藏着巨大的财富,版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收益。
4、什么是版权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与版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经济社会中,文化创意产业渐渐成为主导产业。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及地区间经济竞争的一个重要战略规划。谈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版权保护,文化创意产业自始就与版权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和基础。版权保护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决定了该国家与地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成败。
一、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
版权保护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作用,首先就体现在了“创意产业”的定义与界定上。我们今天所说的“创意产业”这个概念起源于英国,1997年该国政府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并于1998年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但是还有不少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把“创意产业”就直接称之为“版权产业”,而且在时间的起源上也更早。1990年,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已经利用“版权产业”的概念来计算其对美国整体经济的贡献。现今更是以与版权制度的关系将“版权产业”划分为“核心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和边缘支撑产业”等四个部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是采用的这种划分方法。无论是美国的“版权产业”还是英国的“创意产业”,其所包含行业部门都是相同的。所以有人就认为无论是“版权产业”,还是“创意产业”,都是“殊途同归”。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版权保护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与基础作用。
其次,版权保护是文化创意产业赖以存在与发展的基础。被誉为“创意产业之父”的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霍金斯在《创意经济》一书中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实际上目前各国和地区划分的“创意产业”绝大多数都对应的是知识产权法中的版权制度,其核心产品和服务的保护都是以版权制度来保护的。而且这种基础作用要远超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产业创新的保护与促进,版权制度直接成为了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源泉和动力。版权成为了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版权收入成了文化创意产业的第一大收入,甚至有以“版权”作为直接交易对象的行业部门,比如说“版权贸易”。
再次,版权保护决定文化创意产业竞争的走势。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版权制度的不同,对版权保护力度的差别,使得版权人及其投资流向版权制度完善、版权保护力度大的国家与地区,从而决定了各国家与地区间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格局。诸如我国近来在加强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行动,要求所有品牌计算机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促成了微软从联想、方正、TCL等三家PC厂商处连获大单,但旋即换来了微软对我国打击软件盗版的认可和信心,已经与国家发改委达成了37亿美元的投资协议。
二、当前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不足与建议
基于版权保护的核心与基础作用,传统的版权保护在当前文化创意产业中具有不足之处。这种不足不是指版权制度对于版权人权益保护上存在重大漏洞,2001年我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目前来看,内容还是相当完善的,没有太大的欠缺,版权人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但是对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角度来说,我国版权保护的尺度还有加强的空间。因为版权保护能够决定文化创意产业竞争的走势,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一个重要扶持手段就是加强版权保护,包括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
首先,我国版权制度一些方面的保护尺度与国外一些国家还存在有差距。我国著作权法在一些领域,诸如“录音录像制作者”、“表演者”等权利,给予了保护,但是范围过窄,难以更大地促进其积极性。诸如影视节目制作和交易行业所涉及到的“录音录像”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将其列为领接权保护的客体,给予了保护。但是权利范围较窄,录音录像制作者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权”等四项经济权利。像德国却有更为广泛的保护,录制者可以与表演者一起分享播放录音录像所带来的有关收益,还可以从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出借中分享一定的报酬,从空白磁带和录像带所征收的费用中分享一定的份额。这样看来,德国著作权法给予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要比我国著作权法广泛,相对来说对于这一产业就有着更大的吸引力。
在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之初,在计算机软件的合理使用和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所应负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规定上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不少人认为这是“超世界水平”的保护。如今,将其放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竞争来看,意味着软件行业在我国受到了更为严格的保护,能够提高我国在与印度等国在软件产业发展中的竞争力,这种保护尺度未尝不可。
其次,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的版权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等文化创意产业日益成熟,可网络版权保护还处于相对滞后状态。目前著作权法仅仅是笼统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中具体的权利内容还有待用行政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且网络技术的发展,随时都有可能提出新的版权问题。这一领域不仅目前而且会持久地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保护的问题之所在。据悉,《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即将出台,在这一领域内的相关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得到解决。
第三,版权的“事后救济”保护不能适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采用行政与司法双轨制,司法保护是一种被动的“救济”手段,行政保护是主动的、经常的管理方式。可是因为人力、物力等因素的影响,行政保护的这些功效并没有完全发挥,更多的还是提供事后的行政救济,与司法保护无异,只是相对来说处理时间较快、效率较高,可一旦被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就连效率上的优势也荡然无存。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风险性,需求不确定,促使了该产业从一开始就必须拥有完善的版权保护,机会稍纵即逝,否则在市场丢失之后,事后的救济于事无补。这里就必须改变传统的版权行政保护仍然处于“行政救济”领域的局面,更多更主动地去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北京市版权局联合华旗资讯等一些高新企业开发的“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来对数字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和数字水印加密等,就是一个全新的尝试。这样在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上变“被动”为“主动”,化解了长期困扰在数字作品版权保护中的权利认定问题,必定能够极大地促进数字作品的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不仅仅是在围绕数字作品的文化创意产业,其它的文化创意产业一样需要版权行政管理机关主动采取措施来保护其核心价值,产业才会健康快速发展。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科学技术教学部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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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数字版权赚钱吗
当然赚钱了。
数字版权在互联网生态中作用日益凸显,新时代,版权和我们生活高度相关,无处不在。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大数据,人工智能,体育赛事转播等和数字版权关联度极高,已基本纳入版权范畴中。数字化时代,照片,视频等影像内容已经逐渐替代传统的文字,成为人们重要的沟通语言,手机的摄影能力接近单反,无人机成为很多人的业务爱好,在这个人人都是创作者的时代,随手一拍可能就是一个版权的作品。
国家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2020年,我国网络版权产业市场规模已经突破万亿元,达到1.18473万亿元,网络版权产业成为我国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之一。新闻行枣森出版,广播影视,广告设计,音乐动漫等在内的版权产业向网络迁移的趋势非常明显,加快数字化和网络化。许多知识产权付费,对原版权著作进行多渠道挖掘,形成新的版权价值。比如得到app5年时间生产了400门课,听书产品约2700多本,4万多本电子书,通过知识付费等实现了盈利。有些视频平台,推出了许多数字版权衍生品,比如优酷推出了电视剧乡村爱情主题潮玩。字节跳动旗下的剪影,为用户提供视频影像模版,帮助用户剪辑,每天模版使用量是5000万家。互联网加版权,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发展的重要模式,当越来越多的网络视频,音乐,文学企业通过档亩版权资源的运营来获得收益,数字版权价值就提升了。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但市场一直存在侵权盗版,版权信息不清晰等问题,利用区块链,NFT等新技术,通过区块链加实名信息认证加可信时间戳方式,证明作者在某一时间已拥有该作品,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了新机遇和新思路,解决版权登岩袭记流程复杂,侵权形式多种多样,维权周期成本比较高等难题。
中国数字版权产业大力发展,会推动国家和社会创新活力的提升,人人都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打造更多的老百姓喜爱的ip,实现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数字版权有赖政府管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各方努力创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版权环境,推动版权市场发展。
6、进行版权保护的好处
对版权保护可以有效防止侵权盗版,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著作权法的深入实施,各级版权行政部门不断强化版权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增加服务内容。
对版权的保护不仅在全社会营造了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良好舆论氛围,而且我国版权保护状况明显改善,版权生态环境不断优化,为推动创新型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国家版权局已设立17家国家版权交易中心及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全国版权示范城市10个,全国版权示范单位74个、全国版权示范园区24个。与此同时,持续开展的版权产业国民经济贡献率调研为推进版权产业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据《报告》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为35674.15亿元,占全国GDP的6.87%;3年后的2015年,这一数值已突破5万亿元,达50054.14亿元,占全国GDP的7.30%。这一组数据表明,我国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新引擎。
(6)我国版权产业扩展资料:
中国版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东方大国。早在南宋时期的刻印本书上就出现了“不许复板”、“版权所有”等字样。1910年,清王朝颁布了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著作权保护首入法统。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和后来民国政府制定的《著作权法》一样都是一纸空文,未能通行。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到来,新中国的版权事业也开始探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建立,就把著作权法的起草工作提上日程。
1955年,成立了以新中国首任出版总署署长胡愈之为首的著作权法起草小组,着手制定著作权法。1957年,完成了《保障出版物著作权暂行规定(草案)》的起草工作,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下搁置了24年。
1979年1月,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同志率领中国政府高级代表团访问美国。中美就《中美高能物理协定》进行谈判时,因为美方提出的版权问题而陷入僵局。中央领导意识到版权对外开放是一个大问题。
1979年4月,一份关于起草版权法并申请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报告,送到中共中央秘书长兼宣传部长胡耀邦手里,胡耀邦同志批示:“同意报告,请你们赶快动手,组织班子,草拟版权法”。中国《著作权法》起草工作由此重新启动。
经过10年的努力,克服重重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施行。随后,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又进行修订,到2001年10月著作权法修正案通过。
《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2008年6月国务院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把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为国家战略。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十七届六中全会特别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正是党和国家这些重大决策,推动版权制度完善和版权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