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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美容侵权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29 14:24:04

1、隆胸失败打官司赔偿案例

法律分析:导致隆胸失败赔偿案例

李某在某整形美容医院实施隆乳手术,术后出现双乳肿胀、疼痛、变形。多次找医院交涉,院方认为没有过错,拒绝承担责任。后李某到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做了乳腺彩超检查,检查结果为:实施双乳假体囊植入隆胸术后,双侧乳腺囊肿、增生。李某认为,整形美容医院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自己的乳房变形,承受着巨大的心理痛苦。于是将整形美容医院告上法庭。审判中,医院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以为李某实施整形手术的医生超范围执业为由,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进行了法医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六级。李某在该医院进行了整形手术,造成了六级伤残严重的损害后果,精神痛苦严重;由于医师违法执业,不能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该整形医院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整形美容医院赔偿李某各项损失25万。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慧带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凯衡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前孙芦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2、小伙花十几万整容,“效果太好”做成了案例被人冒用,你怎么看?

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就贸然借用人家的整容照片来打广告,这不光侵犯了人家的肖像权,而且更是一种欺骗整容消费者的心理。倘若你也看到了这则广告,正巧你也有整容的准备,如果在整容之前那一刻,得知该整容医院是冒名顶替“整容效果”,那躺在手术床上的你,当时又会是一种怎样的感受?所以在我看来,某些冒名传播案例的组织或个人,该受法律制裁。

事情发生在2019年,一位杭州小伙在社交发布的个人整容前后对比照片,竟然无意间被某整形医院进行了盗用,可能是因为整容整形效果太好,所以被拿来了当做教科书式的案例当做宣传。既然已经有证据在手,那想必如果这位杭州小伙联系到该整容医院,将此事进行正当交涉的话,那我想该整形公司应该会给小伙一个满意的答复,毕竟是机构有错在先。

(一)该整形公司:把黑的说成白的?

2019年3月2日,当事人在小红书的个人主页发布了自己的整容前后对比照片,因为这次整容很成功,所以小伙也在照片上附上了自己对整容的一些看法。可能是因为整容太过成功,再加上整容前后对比的照片差异确实有些悬殊,所以便被一家名为“艺星整容”的公司拿去了宣传。我们具体来了解一下:

2019年3月13日,当事人的整容照片首次被发到朋友圈进行整容宣传;3月14日,整容照片再次被另一位销售发到了朋友圈。不过首先发现的并不是当事人本人,而是当事人的朋友,据说当事人朋友还曾佯装整容人,询问过发朋友圈的销售人员,正是这一问,随即便揭开了这层遮羞布:原来真的是冒名宣传。

传播整容照片的销售人员,不光向外声称:该例成功的整容手术是自己医院所做,而且还指名道姓了一位王某医生。打听到具体消息之后,当事人通过朋友加上了传播自己整容照片的销售,可是因为话不投机,该销售人员直接将当事人微信删掉。当事人随即又拨打了重庆艺星整容的总部客服电话,可得到的态度依旧不容乐观。

(二)该整形公司明显存在“护犊子行为”

电话拨到重庆艺星整形的总部客服那里,总部客服的答应很干脆,会让他们尽快删除有关照片。并且总部客服事后还给当事人回了电话,声称医院领导已经重视此事,但审查一遍过后,并未发现该整形图片具体是某个人传播的,只是医院已经下达命令,让所有传过当事人整形照片的员工都无条件删除照片。

正所谓“一波未平,另波又起”,最先发布当事人整形照片的销售,依旧在朋友圈大肆宣传;除此以外,当事人又发现其他地区的艺星整形公司的销售顾问,也在很主动积极的广泛传播着他的照片。面对如此恶劣举动,当事人声称要坚决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已经上升到侵犯肖像权、合理沟通无效等情节。

同年3月27日,有记者介入此事后,该事件便呈现出了两极分化矛盾。尽管艺星公司已经了解到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可是公司同时也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员工发布是个人行为,而且发布的渠道也是微信朋友圈,绝非公司的官方渠道,所以凭借员工的个人行为是绝对不能代表公司立场的。

(三)醉翁之意不在酒吗?

紧接着,艺星整形公司在尝试着潜移默化地扭转着该事件的性质,并且公布了自己较为强硬的态度:“当事人通过多种公开渠道点名艺星整形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故而对该公司的形象和销售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造成恶劣影响怎么办呢?于是该整形公司同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并且当时已经明确表示:已经将这件事情交给公司法务进行处理。这件事情截止到此并没有完结,因为当事人此前一直坚决要求公司方面进行道歉和承认,所以该公司给出了两方面答复:其一,道歉可以,但请追究到涉事的员工身上;其二,该公司希望当事人可以向公司道歉。

大家觉得当事人应该接受该公司的第2点答复吗?当事人的肖像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本人同意,销售人员便以盈利为目的,利用当事人的照片的举动,构成了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传播当事人阵容照片的销售人员是在进行销售工作,但是未经本人同意侵犯其肖像权,所以应当由疫情整形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当事人的举动并没有错,不仅可以要求该整形公司对其进行赔礼道歉,而且还可以要求对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至于该公司提出的两方面答复。当事人全程并无侮辱和诽谤等语言,所以也没有侵犯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自然也没有必要去承担法律责任了。

3、女子走路摔破相花两三千整容,向市政索赔,后来怎样了?

杭州的张女士走夜路时脸朝下摔了一跤,脸部被擦伤。由于比较爱美,她去了整形医院治疗伤口,花了两三千元。她认为自己之所以会摔跤,和路面不平整是有关系的,于是要求道路养护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养护公司方面则表示,路面之所以不平整,是因为大树的根部将路面拱起来了,他们愿意赔偿,但对方去的是整形美容医院,对此他们不认可。张女士表示,可以提供发票,但公司还是不同意。

张女士的要求看似无厘头,甚至有点不可理喻,但实际上是有理有据的。

侵权责任法》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保障安全,没有尽到这一义务,造成他人权利的损害,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对此进行了说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的构造物因为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他人受伤的,所有者、管理人者、设计者和施工者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伤者可以要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误工费。

所以,道路养护公司有义务保持道路的平整,给行人提供好的行走条件,他们没有做到这一点,理应给予赔偿。

有的人可能会有疑问:张女士又没有出钱修路,道路养护公司不是很亏吗?其实不是的,道路养护属于市政工程的一部分,我们平时缴纳的税费就有部分用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她当然有资格索赔。

但张女士自己也有错误的地方,她应该去公立医院就诊,然后拿着发票去报销,而不是去整形医院。因为市政公司无法判断她在整形医院的消费是从何而来的,是只看了脸部的伤口呢还是顺便做了其他的整形美容项目,因为这个理由拒绝赔偿也是有道理的。

广东珠海区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例。2个骑车的人互不让道,争吵僵持着。路过的退休工人袁女士发现情况后,上前劝架,帮忙挪车,结果撞到了无防护栏杆的桥梁,坠入了干涸的河床,受伤严重,为八级伤残。

袁女士的退休金十分微薄,她无力负担起康复费用,于是就申请了法律援助,将桥梁的建筑、维护单位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认定,单位因为管理不当,要承担90%的责任,赔偿袁女士22万元。

有的人表示,这不是在鼓励部分人无理取闹吗?别人都没有摔倒,就袁女士自己摔下去了,难道不是她自己的责任?其实这也是一种受害者有罪论。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不能要求法的受众是无所不能、不会犯错的超人,而是要将大家视为普通人,既然是普通人,做事情自然就无法面面俱到滴水不漏,偶尔的疏忽大意也是正常的。

甘肃永昌曾发生过这样的悲剧。一13岁女孩去超市里买水时偷了巧克力、果粒爽等零食,超市发现了,没有打骂女孩,而是打电话叫女孩的家长来处理问题。女孩的母亲赶到后,当众打骂了女儿,超市工作人员觉得不妥,进行了劝阻但没有用。

女孩回到家的当晚,就从17楼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她的母亲没有反思自己的过错,而是将矛头对准了超市——要求超市索赔100万,还发动群众,利用舆论来给超市施压。

这个案例和之前的两个存在不同:死亡并没有发生在超市内部,家长怎能证明女儿的自杀和超市有直接的关系呢?况且超市没有疏于管理,只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已,并不存在错误,让他们赔偿是不合理和不合法的。但可惜超市老板在舆论的压力下,还是赔了85万元了事。

法治社会的建成、法制观念的普及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其中,学会分清楚什么时候该向什么部门索赔,什么时候不该索赔,要自己承认错误。

4、邓超起诉韩美整形侵权,究竟发生了什么?

邓超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罪名将韩美整形医院告上法庭,对方直接用邓超的图像作为用于文章配图和宣传,在没有获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 韩美整形医院肆意使用邓超的图像作为商业用途,对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邓超的肖像权,对于这次的案件纠纷,韩美整形公司也对此作出回应,公司回应是因为之前的网站编辑工作人员不够负责,直接把邓超的图片放在官方的宣传文章中,所以才会造成这样的误会,不管怎么样,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这起案件将于5月30日开庭审理。

邓超起诉韩美整形侵权一事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 邓超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演员,这段时间邓超的工作和生活都格外低调,我们已经很长时间没有在热搜上看到有关邓超的话题,没有想到这次因为此事登上热搜,这些年美容医院侵权现象频繁发生,诸如此类的案件很多,作为公众人物,经常都会面临这样的困扰。

韩美整形医院是江西南昌的一家医美机构,江西南昌也是邓超的老家,大家也很好奇为何邓超会起诉这家医美公司,牵扯到医美公司,多半都是因为公司盗用了明星的头像和图片作为宣传,他们想要利用明星效应来增加公司的知名度和人气,但是又不想出代言费。

韩美整形公司很有可能是因为邓超是南昌人,所以想要借助他的人气带动公司的人气和业绩,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他们必须要为此付出代价,目前他们已经把有关邓超的图片和文章都删除,最终的判决如何还要看邓超的态度,我们都很支持邓超起诉韩美整形公司的行为,希望可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邓超起诉南昌韩美美容医院侵权,案件的始末有何详情?

著名男演员邓超起诉南昌韩美美容医院侵权的案件在网上引发了热议,众所周知,邓超的老家就是江西省南昌市,这家美容医院在没有得到邓超的同意,在网站上使用邓超的照片进行宣传,侵犯了邓超的肖像权,邓超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法庭。

据悉,该案件将于5月30日开庭审理,这家医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邓超的肖像权,也会误导消费者,大家都知道整形医院的明星效应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就私自使用明星的照片宣传产品,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

其实这家医院已经不是第一次因为侵犯肖像权而被明星告上法庭了,2016年,在安徽合肥的网站上,这家医院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了李湘,白百合,柳岩等众多明星的照片进行宣传,被这几位明星告上了法庭。

2016年犯过的错误,如今再次故技重施,这家整形医院大概是心存侥幸,以为没有人会发现,没成想这么快就被邓超发现了,而且很快就提起了诉讼,邓超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都在主张保护各种各样的权益,比如知识产权,名誉权,商标权,肖像权等等。不仅是明星的肖像权要保护,即便我们是普通人,发现有侵权行为,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现在是法制健全的社会,不要畏惧任何违法的行为。

这件事情在网上持续发酵,网友们都在大力支持邓超维权,邓超选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做法是非常正确的,只要有任何的侵权行为,我们要做的就是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偏袒任何一个人。

6、发生整形医疗事故如何处理?

 有这么一个案例跟你分享

 

女青年何某,于1988年2月路过某美发公司门口,见到该公司玻璃橱窗上的“医疗美容”广告称:可为顾客去除脸上的雀斑、痣疣,并聘有专职医务人员操作,效果明显等等。何某为除去脸上雀斑,当场交付了15元治疗费,以接受治疗。操作人员用牙签蘸着约40%浓度的三氯醋酸药水,将何某脸上二十余处深浅不等的雀斑全部点除。第二天,何某感到脸上灼热,继而伤口溃疡,流出黄色分泌物,经多方奔走求医伤口虽然愈合,但留下黄豆般疤痕十余处。何某遂向某法院起诉要求美发公司赔偿。法医鉴定为:二度化学性灼伤,继发感染,容貌损害明显。以后如整容,还需费用000余元,整容后疤链橡痕会有所减少,但不可能恢复到原来面貌。

 

界某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治疗费15元,赔偿原告所花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 后治疗费共计4000余元,一次性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关于因整形美容手术造成毁容或容貌受损的事件究竟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定美容损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关键兄困在于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主体。如果病人是去各种正式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发生不良后果符合医疗事故构成条件的,即应按医疗事故处理。按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等。如果病人是去一般美容院接受美容,发生下良后果则不属于医疗事故,而是一般的侵权案件。本案中何某去一美发公司接受美容,虽然为其实施美容手术的是“专职医务人员”,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医疗事故行为主体,但从实质上分析,在美发公司为病人实施美容手术的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与医院已经脱离了联系羡唤念,这不再是一种医务上的职务行为,医院不应为该医务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分析,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责令美发公司赔偿原告何某的医疗费用、交通费以及今后治疗费,虽然《民法通则》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对一定范围内人格权的侵犯,但鉴于何某因美容失败容貌受损,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因此,应给予其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7、315晚会揭秘:非法医美速成班,因被非法医美毁掉的经典案例有哪些?

这种案例有很多。

美容机构的激增

因为巨大的潜在市场需求,才诞生了国内众多的美容机构。然而,在现有的美容机构中,并不是所有的美容机构都具有专业资质,这就导致了很多医疗美容事故的发生。不得不说,这些医疗美容事故的发生,对市场监管不力有很大影响,但也提醒我们,在普通整形医疗机构的对比中,一定要谨慎。很多医美机构是以利润为导向,所以在铺天盖地的医美案例对比图中,一定有一个虚假的对比图。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医美机构都能像宣传的那样,为客户定制外观。

因被非法医美毁掉的经典案例有哪些衡枝者?

女演员女演员高溜曾说她在广州的一家整形医院。她在做鼻子整形手术时,手术不幸失败,导致她的鼻子发炎坏死。因为这次手术,她也丢了工作。后来广州市有关部门也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这家医院的主治医生并没有取得相关的医师资格证,将被停职半年,并受到行政处罚,罚款4.9万元。媒体称,这家整形机构多次违反医疗法规,有关部搭兆门也进行过多次监督检查。重点关注病历书写是否规范,医疗器械是否安全,操咐薯作是否依法进行等。发现任何问题都会立即要求整改,而这家医疗机构已经被给予了6次行政处罚和不良职业记分处理。

如何选择整形机构?

一定要仔细观察公司是否持有正规营业执照,医生是否有专业医师资格证。其实在我看来,身体的是父母给的。如果不能做整形手术,那就尽量不做。毕竟整形也是一个很痛苦的过程,一般人很难接受。除此之外,整形手术的风险也比较大。还是要奉劝大家,整形有风险,一定要慎重考虑。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8、西安整形失败医院有过错打官司起诉的案例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医学会发布《医疗美容项目》通知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被告在其美容养生会所为原告实施丰太阳穴、丰唇、泪沟、去川戚让穗字纹、瘦脸、瘦下巴、高卜丰法令纹、文眉、文眼线的美容手术项目属于医疗美容项目中眉部美容外科手术、眼部外科手术、口唇部外科手术、颌面部外科手术、面部除皱术、美容医疗应用技术(注射美容技术)的项目滑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9、邓超起诉韩美整形侵权,对方侵犯了其哪些权益?

早在2016年,孙俪就爆邓超整了容,还贴出了他整形美容前和整形后的照片,仅仅没多久,邓超又贴出了孙俪,遇上邓超前和遇见邓超后的照片。这对夫妇一路互黑着一路幸福快乐着。常常见到两个人快乐的互动交流。之前上热搜榜是邓超送给人民日报文章投稿,而此次是他把南昌韩美整形医院告上法院。

这个整形机构坐落于邓超家乡南昌市,并没有获得邓超的允许,在平台上应用邓超的照片。侵害了邓超的肖像权。

这个整形机构不但是应用了邓超的照片,2016年,在安徽合肥的站点上,没经我本人允许的情形下,应用了李湘、白百合、柳岩等诸多大牌明星的照片,被一众明星状告法院。

整形机构的名人效应十分关键,但没经允许,擅自应用宣传策划商品的。不但侵害了大牌明星的肖像权,也会欺诈顾客。

2016年就已经被告方侵权行为,依然应用邓超的照片来宣传策划,就有一种知法犯法的含意。你是大牌明星,又不容易每天看着我,如果你没发觉,我便然后用。

据公布材料表明,2016年,张如意、江金超、毛俊杰、戴姣倩、王秋紫、鲁贤莹六位女明星察觉自己的照片莫名其妙发生在安徽韩美整形外科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址上,被用以商业服务营销推广。遂以侵害肖像权为由,六人将韩美整形告上合肥庐阳区法院。

开庭审理中,六位女星的委托代理人规定被告方马上终止损害并依据照片总数开展赔付,除此之外在全国各地发售的旧报纸上公开道歉。被告方韩美整形的受托人则表明,已终止对六位上诉人的损害,想要接纳赔付,但对每一位女星只赔付一万元,包含诉讼费等以内。除此之外,韩美整形只想要私底下致歉,不同意公开道歉。

同一年,白百何、李湘、柳岩、刘敏和刘羽宇5位大牌明星也以侵害肖像权为由,将安徽韩美整形外科医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告上合肥市庐阳区法院。

韩美整形医院门诊有关管理人员表明,案子涉及到的疑是侵权责任系产生在很多年前,是因为以前的网络编辑工作员不足承担,立即从网络上搜寻了照片用以文章内容配图图片和宣传策划,而且医院网站已清除并删除了因涉嫌侵权行为的照片。

如今都是在维护各式各样的权利,专利权,侵犯名誉权,肖像权,专利权这些。现在是法纪完善的社会发展,不仅是大牌明星的肖像权要维护,即使是平常人,发觉侵权责任,还可以拿出法律法规保护自己。

一直很喜欢邓超,喜爱她们夫俩。他们也是社会正能量浓浓的一对,适用邓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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