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故事改编的剧本版权应该怎么
1、未经允许讲小说改编成剧本,算侵权吗
把小说改编成剧本是需要争得原作者同意的,他是原著,如果你直接拿来用当然属于侵权。你们应该试着与他联系,给他版权签合同之后才能用。
把一部小说改编成剧本属于在他人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是要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就属于侵权。
改编完成后的版权问题,《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
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
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
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
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
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
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
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
、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
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
、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
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
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
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
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
使其著作权。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
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
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
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
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
职务作品。
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
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
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
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
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
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
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
法不再保护。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
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
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
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
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
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
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
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
利的限制。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
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
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
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和获得报酬权。
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
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
续订。
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
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
事责任。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
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
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
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
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
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
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
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
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
报酬。
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一)表明表演者身份;
(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
(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
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
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
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
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
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
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
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
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
人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
,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
(一)播放;
(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
(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
月三十一日。
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
酬。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
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
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
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
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
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
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
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
,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
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
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
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
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
称的复制。
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
准后施行。
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
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
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
定和政策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2、影视公司如何有效控制剧本版权风险?
影视脚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是决定一部影视剧作品能否取得良效果的核心因素之一,历来为影视公司所重视。现从影视公司(出品方制片方)角度,对其中的重要问题予以阐述,并试图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一、已有作品影视版权购买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用于影视剧拍摄的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利用已有作品进行影视剧改编摄制,是影视公司进行项目运作的重要途径,已有作品的类型包括小说(如《杜拉拉升职记》影视剧改编)、戏剧(如话剧《茶馆》的电视剧改编)、动漫作品(如国产动漫《喜羊羊与灰太郎》系列的电影改编)、原有影视作品(如电影《倩女幽魂》的新版重拍)等。已有作品在商业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其本身的艺术水准、市场价值、知名度为影视剧再创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影视公司在签订此类版权购买合同之时,应当谨慎审查原有作品的版权权属是明确,版权链是否完整、清晰,原版权人是否拥有独立完整的原始权利或继受权利进行影视版权的许可或转让,在签订正式的版权购买合同之前,审查在先合同、授权书、版权登记证书、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是必要的,未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已经支付高额影视版权购买费的影视公司同样面临版权侵权风险,并不能基于版权购买对价的支付而免责。
(二)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电影与电视剧是两种形式、内容、受众、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的产品,影视公司应尽可能将影视剧版权一并买入,避免出现当前很多作品各自授权,让后来者搭顺风车取巧盈利的状况。影视版权购买合同的法律性质是著作权专有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从原有权利人手中拿到了哪些权利必须约定清楚,笔者的经验,影视脚本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一个都不能少。对原有作品改编权的行使主要体现在改编原有作品形成影视文学脚本的创作过程,而摄制权作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特别规定的一项专有权利已经从传统的改编权中剥离出来独立存在,影视公司在签署此类合同时,容易出现的问题在于忽略对投融资权的约定,一部影视剧作品动辄数千万的投资对于大部分影视公司而言是很难一家独投的,同时,基于制作和发行资源的整合需要,联合摄制已经成为业界项目运作的常态。如果影视公司对此未作出任何合同约定,那么,原权利人很可能限制影视公司利用原有作品改编权、摄制权进行融资和版权合作的机会。此外,有关影视剧衍生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归属也应当明确约定,这对于影视公司的市场收益具有重大商业意义。随着中国电影、电视剧市场的蓬勃发展,影视衍生产品的市场价值也在迅速攀升,以《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为例,电影院线创造了几千万的票房佳绩,而原有动漫形象的商品化与品牌许可给权利人带来的商业利益早已高达数亿元。
(三)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需谨慎约定曾有一家影视公司出资万元购买了某著名小说的五年期的电视剧改编权、摄制权,五年
期间,耗资近两百万投入项目策划和脚本创作,脚本几易其稿尘埃落定后,突然发现年期限已经届满,无法在原许可期限内完成摄制。原著作者对外声明称,小说的影视剧版权已经回归,准备另嫁他人,致使原投拍单位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得不与原小说作者重启续约谈判,同时面临数倍于原版权购买费的合同勒索。除影视公司本身在项目运作方面的规范外,版权购买合同期限及权利行使方面的设计也非常重要,在签订此类合同之时,如果能够约定脚本定稿完成或剧组投入拍摄则版权许可期限限制自动失效或者在授权许可期限之外同时约定1-2年的许可期限续约优先权和许可费支付标准,则可有效的避免影视公司遭受巨大的投资损失。
二、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脚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影视脚本的创作大体会经过脚本梗概、分集大纲、第一稿、第二稿定稿几个创作阶段,影视公司也通常与编剧约定按照脚本创作与交付阶段分期支付编剧稿酬,完成脚本梗概与分集大纲,编剧通常可以拿到全部稿酬的30%,脚本定稿完成后,编剧可拿到全部稿酬的80%,剩余20%尾款通常在该剧开机前由影视公司支付给编剧。电视连续剧脚本委托创作中,在最重要的分集脚本创作阶段,影视公司同样应细化根据创作集数分阶段支付编剧稿酬,如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可分为五个阶段,编剧每完成集脚本向制片公司交付一次,经制片公司认可后,支付该集的编剧稿酬,这样做的好处一方面可以有效把握编剧的创作走向、创作节奏,避免大的艺术偏差,另一方面,如在过程中确认编剧交付的创作内容不符合拍摄要求,可随时叫停,避免时间成本和经济损失。
(二)编剧必须做出独立原创承诺,禁止第三人代笔创作或抄袭侵权笔者在业务实践中,曾遇到一个真实而生动的事例,国内某著名卫视拟直接投资拍摄一部长达集的电视连续剧,找来国内某知名编剧签约担纲脚本创作,约定高达万元集的编剧稿酬,该大牌编剧写了2000字的脚本梗概并按合同拿走了全部稿酬的30%后,将后续创作全部转交自己的助手完成,助手再次将脚本创作任务转包给戏剧学院毕业年的几位写手,写手们在完全没有合同保障和编剧署名权的情况下,又联合戏剧学院大三、大四的学生,按照4000集的口头约定最终写完了集脚本,虽然在最终交稿前,签约的知名编剧还会统一遍稿,但足以想见,如此创作完成的脚本水准已经大打折扣,而影视制片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委托创作合同向签约编剧支付巨额的脚本创作费。类似的情况在目前的影视脚本创作实践中并不少见,一方面导致脚本创作质量无法保证,另一方面,影视公司因为使用此类脚本拍摄而被签约编剧之外的实际参与创作人员指控侵权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对于整个影视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不说是一大隐忧。影视脚本委托创作合同中的委托关系具有极强的人身依赖性和受托个体指向性,为切实维护影视制片单位的脚本创作利益,必须要求编剧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做出独立原创的实质性承诺,并与违约责任条款直接挂钩。
(三)编剧阶段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应当明确近年来,编剧与影视制片单位之间的官司越来越多,编剧已经成为最容易去告制片单位违约或侵权的一个群体,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种情形是双方就委托创作的脚本交付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达标产生严重分歧,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成果不符合拍摄要求,单方提出提前终止合
同并不再支付后续款项,而编剧则认为自己根据自身的艺术理解进行脚本创作没有问题,要求影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剩余稿酬。引发此类纠纷的一个基础原因是双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没有就脚本的质量标准、审核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产生标准之争,法院往往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缔约中对受托人的信赖选任前提和个性化创作特点来倾向性支持编剧一方,司法机关的这一审判思路是没有问题的。影视单位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脚本的质量标准或脚本阶段性交付确认方式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建议,比较简单易行的约定方式为编剧的阶段性交付成果必须经影视剧制片人及导演共同签字认可后,方视为符合交付要求,编剧方可进行后续创作,制片人代表影视剧出品方制片方行使影视剧制作的整体管理权,导演作为影视剧创作的艺术总监,对影视剧的具体艺术表现和艺术水准负责,该两方共同行使脚本交付质量的审定权相对客观、明确,有助于影视公司把控编剧按照拍摄要求完成创作,避免日后的争议。
(四)影视公司可分阶段享有编剧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脚本委托创作合同实务中,比较常见的脚本版权约定方式包括:分场大纲、初稿、定稿)一经创作完成,版权即归委托方所有;脚本创作完成,在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之时起,版权归委托方所有;仅为制片方向广电主管部门申请影视剧制作许可及拍摄报备之特定目的,委托方名义取得编剧创作脚本的版权,待委托方支付全部脚本稿酬后,委托方才实际享有脚本的完整版权。当然,上述三种方式中,第一种版权约定方式对于影视公司最为有利,实质上,在这种约定之下,编剧作为受托方仅享有脚本的署名权和根据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尽管如此,为保障影视公司在脚本版权归属问题上的绝对主动性,笔者仍然建议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增加明确的条款表述如本合同一经签订,无论何种情况,受托方创作完成脚本的全部著作权(编剧署名权除外)、邻接权、衍生产品开发收益权、后续作品开发收益权均归委托方所有当然,任何一份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的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都是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越是大牌的编剧越会在脚本版权归属时点问题上谨慎对待。为平衡设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笔者建议可在委托创作合同中对于版权归属做第四种方式的约定,即根据编剧分阶段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情况,在委托方认可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且支付当期稿酬对价的情况下,该阶段脚本创作成果的版权归委托方所有。这一约定方式在法理上是行得通的,脚本梗概和分集大纲作为创意的具体表达形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文字作品,这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电视连续剧的分集完成脚本上,一部集的电视连续剧,如果编剧只完成并交付了前集脚本,在影视公司认可并支付相应稿酬的情况下,该而由影视公司享有版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虽然约定创作的是一部集脚本足以体现具体的创意表达,具备足以让观众理解和认知的人物、故事、情节、场景设计,可视为已完成的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影视公司通过合同约定取得编剧阶段性创作成果的版权是完全可能的。
(五)影视公司应慎发退稿信在委托创作合同履约实践中,影视公司认为编剧的创作无法满足拍摄要求,通常选择发出一封措辞客气的退稿信,声明不再使用编剧的脚本进行拍摄,已支付的报酬作为对编剧已付出劳务的补偿,后续稿酬不再支付,等等。被退稿的编剧表面上暗气暗憋,实则等待时机,酝酿维权,编剧选择维权的最佳启动时机是电影片在院线首映、电视剧在电视台首播之时,此时
,编剧的策略是,以电影院线发行公司、电视台为连带被告,对影视公司提起脚本著作权侵权之诉。结合退稿信的具体表述,退稿信的法律含义通常被理解为合同解除、脚本弃用、原稿版权返回编剧,而不能被理解为脚本版权仍归委托方,委托方只是放弃使用原编剧脚本完成拍摄。这样一封退稿信,对影视公司应对编剧诉讼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方面,脚本虽已退稿,但新脚本和完成片中总能或多或少找到被退稿者创作的影子,另一方面,院线发行公司和电视台以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为由不再或推迟支付影视剧片款,直接将影视公司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目前的影视剧发行市场是典型的供需关系严重失衡的买方市场,院线和电视台违反播映许可合同拖延支付、播映影视剧后单方强制减少支付购片款等情形在整个行业中非常普遍,一旦有影视公司涉嫌著作权侵权的诉讼发生,购片单位将会更加心安理得的拖延付款。
(六)在脚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除明确约定影视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之外,对已交付脚本创作成果的自由使用权和另聘编剧权等同样应当明确约定。编剧交付的脚本创作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影视公司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提前终止权,并就部分交付的脚本归属以及合同提前终止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这其中,有三项具体权利应当明确约定。已交付脚本内容的自由使用权:影视公司应有权自由使用编剧已经交付的脚本内容,包括对脚本内容的修改权、影视剧摄制权、转让权,影视公司行使上述权利无需再征得编剧许可或支付报酬,更不应视为对编剧权利的侵犯。对原编剧关联使用方式的限制权:同时,影视公司应当明确作出限定,编剧参与创作的其他影视脚本与基于本委托创作合同交付的脚本题材、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或雷同。另聘编剧权:合同被解除或提前终止,影视公司有权另聘编剧对原编剧已提交内容进行再创作和续写,同时,新聘编剧有权取代原编剧或与原编剧共同享有脚本署名权,编剧署名的顺序也应有所约定。
3、剧本版权注册流程和费用是怎样的?
一、目前文字作品登记途径有如下三条:1、申请人可以自行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版权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国家颁发的。3、申请人可以到当地省市版权中心办理登记,登记的证书为当地颁发的。当地颁发的证书与国家颁发的证书在证书样式不同外,对于版权的保护力度是一样的。二、文字作品登记的流程:1、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2、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3、缴纳申请费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5、初步审查6、下发登记证书三、文字作品登记需提交的文件: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3、权利保证书4、作品的样本(提交纸质介质或者电子介质)5、作品说明书(需要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6、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需要提供委托书7、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四、办理时长:申请人自行到版权中心办理的,获证时长需要3-6个月。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获证时长可以根据申请人需求加急到3-30个工作日。五、办理费用: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加急,加急的时长为3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加急的费用根据时长不同而有所不同,分为如下:30个工作日:1200元/件;21-25个工作日:2100元/件;16-20个工作日:2600元/件;11-15个工作日:3200元/件;6-10个工作日:4200元/件;5个工作日:5200元/件;4个工作日:8000元/件;3个工作日:8500元/件。
4、你好,想写一个电影剧本,不知道怎么申请电影版权。
一 你写的是电影剧本,申请的应当是剧本本身的著作权登记。受理单位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品性质是文字作品。
二 你可以自己申请,对于外地申请人可以采用邮寄材料的方式,具体流程和需要的材料可以登录国家版权中心网站查看。材料泄露的风险不能说没有,但是在版权中心泄露的可能性不大,他们的人都巨忙,估计不太有时间去泄露。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北京的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会收取服务费。
材料备齐提交后3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拿证,
三 版权登记中心是版权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专门负责著作权相关登记。
原创答案by季风流洋
5、剧本版权保护:剧本版权登记相关知识点
剧本版权保护:剧本版权登记相关知识点剧本版权登记相关知识点一、什么可以申请版权?主要有四条准则来决定什么可以申请版权:1.作品必须是原著。如果你运用了莎士比亚的故事情节,这段情节你无法申请版权,只有与莎士比亚作品脱离的那部分可以。2.必须是作者独立的措词表达。受保护的只是表达方式,而不是潜在的想法。比如说,你具体的对白、由几场戏组成的段落或者视觉意象、还有你刻画的人物,都可以申请版权保护,而你的概念得不到保护。至于什么是可以被盗用的想法,什么是想法的表达,是法庭根据具体案例来判定的。不过,如果是两句话可以概括出来的,那就是一个想法。3.作品必须是无实际功效的形式。你不能给一份合约或说明书申请版权。4.可以申请版权的作品,必须是有可触摸载体的存在形式,也就是说,它必须在纸张或者电脑中记载下来了,而不能是你在午餐中说话的内容。二、当你有了创意,要怎么办?写下来!要知道,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是世界上所有国家著作权法中通行的原则。如果创意一直作为一个想法或灵感停留在你的脑海里,就随时有可能被别人捷足先登。因此,通过进一步的细化,将创意转化为具体的表达并及时记录下来,让创意衍化为享有著作权的实在内容,才是保护创意的不二法门。当然这只是第一步。因为即使你的创意已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也可能会被人全盘抄袭,那人还会狡辩说:这也是我自己想出来的!因此,你还得让全世界知道你才是原始作者。你首先要做的就是署名,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所以,署名是你表明作者身份的第一步,具体来说,采用手写、水印、印章等不容易被更改的方式会更好。再者,如果你的作品字数较多,超出了1万字的话,进行版权登记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毕竟著作权登记证明的权威性对于主张权利来说还是很有意义的。或者,你还有一个选择,那就是将作品发表出来。所谓发表,就是将思想、观点、文章和意见等通过报纸、书刊或者公众演讲等形式公诸于众,在影视行业,创意被改编为电影、电视剧、微电影等视听作品也属于发表。但是,写出剧本、进行登记之前,你不得不和制片人或制片公司交流自己的创意,在推介的时候,怎么防止自己的创意被剽窃呢?这时候,建议你严谨地选择制片公司,不要轻易将剧本的文稿发给对方或者留给对方。给制片公司看剧本的时候尽量拿纸质版,所有看的人都签一份保密协议,直到对方决定购买你的剧本。这样做并非在剧本泄露的时候一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是为了一旦作品被剽窃,你至少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对方看过你的剧本,与对方谈判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筹码,甚至,一旦进入诉讼程序,这样的操作方式更利于法院认定对方侵权或者违约。不过,如果你没有对创意进行任何加工、细化使其固定在特定的作品上,又或者他人仅仅是借鉴了你的一个想法,那么在现有的《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下,要保护创意还是比较难的。三、版权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虽然创作本身就可以自然取得版权,但进行版权登记可以更清楚地表明版权归属并形成强有力的权利证明。注意,并非只有剧本定稿才可以办理。在剧本未完成前,故事梗概分集大纲均可以办理版权登记。当然,也并非所有材料都应该登记,版权登记需要一定的费用,耗时也很长,在时间和成本有限的情况下,选择最重要的内容进行登记才是明智的做法。我们建议当创作材料超过1万字时就应当进行版权登记。无论是对于剧本,还是对于故事梗概、分集大纲来说,只有这样的文字容量才能容纳一个剧本的核心思想、主要角色、基本情节和主要戏剧冲突,才能体现编剧为剧本付出的独创性劳动,进而更有效地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查。四、如何进行版权登记?办理版权登记,你需要向作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提交申请。如果你是外国人,或者是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士,则需要向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申请。首先,你需要去省市版权登记中心网站上登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址为://www.cright.com.cn/,输入网址后,进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页首页,在作品登记板块,点击作品著作权登记进入注册页面,登记并下载需填写的表格。接下来,你需要按照网站的要求整理相应的材料,并提交给相应的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一般来说这些材料包括: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品;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作品登记表委托书等。如果材料不符合作品登记条件,你将有60天的时间对材料进行补正,之后如果确认无误,将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证。至此,你就走完了版权登记的漫漫长路。当然,你也可以考虑请专业的版权登记代理机构帮你做这些事情。不过,版权登记代理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这是如今的市场现状,在确定代理方时,可得擦亮眼睛。采用这种方法时,首先,可以先通过全国企业信息网对版权代理机构进行查询,同时登录其官方网站了解大概情况;在具体的沟通过程中,需要询问清楚代理机构的业务状况,同时对比不同代理机构的报价信息,从而做出决定,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同时,即使选择了一家代理机构,也应当提前去版权登记中心网站了解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与代理机构的要求是否符合,以防提交的材料被用作他途。五、如果有人要购买你的剧本,应该怎么办?如果你希望自己的作品有机会被进一步开发,当有制片公司、代理公司抛出橄榄枝时,你应当积极展开洽谈。首先要了解对方的基本信息与开发过的作品等事项,以确定对方是否值得接触,其次在洽谈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只要没有签署正式的合约或保密协议,就不能将自己剧本的核心内容发送给所谓的交易伙伴,剧本的核心情节、核心人物以及其他具有独创性的要素等都在此范围内,也就是说,除了基本的故事脉络、少许的片段情节之外,最好都不要透露给对方。即使你非常信任他,也不能轻易这样做,因为你信任他,并不代表他懂得遵守编剧行业的交易规则,一旦他把内容发给第三方(他不是出于恶意),第三方有可能造成剧本泄露。第二,在接到邀约时不能兴奋过头,要明确对方的合作意图(尤其要确定对方是否真的是为了开发作品,以及开发的形式是什么)。为了明确对方意图,在沟通过程中,要真诚,但不要轻易被好处诱惑。具体来说,你需要了解这些事情:对方是否提供了具体的合作方案、回报方式、对价,以及是否确定了下一步具体的谈判时间等。一般找到你的人不会是最终拍板的人,所以在口头约定之后,可能还会有变数(比如对方老板不同意)。那么,对于编剧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尽早将沟通推进到合同谈判层面。第三,如果对方将了解作品的详细内容作为合同谈判的前提,那么一份保密协议就成了防止低成本抄袭的重中之重。一方面,这能对对方起到很好的提示作用。另一方面,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也为保护自己的权益设置了最后的底线。最后,一旦出现损失(比如对方拿走了剧本却不支付费用),不要忘记及时保留证据。证据是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前提。这些证据包括双方的往来邮件、电话录音、合同起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等,在特定时刻,这些证据将发挥十分关键的作用。其实这些也不需要花费特别的精力,对短信、邮件随手截图是很好的办法。
6、小说改编剧本版权问题
1、小抄说是您的脑力劳动成果,别人袭想使用,当然要支付费用!
2、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自动生效,您不必去任何地方申请,只要您能够证明这个小说是您原创即可,没有任何费用,呵呵
3、您授权给对方改编权(前提是不能歪曲原作,改编后的作品必须您本人审查同意)和影视创作权
4、那要看您的小说内容有多少,以及流行程度。按照2008年著作权改编作品的统计,一般改编成20集左右的电视剧,需要支付3-5万元。这个问题您完全可以和他们签订协议,协议里可以写明如果这部影视作品流行到什么程度,支付您相应的报酬。
解答完毕,望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