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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发布时间: 2023-04-27 23:32:50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

法律主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如何确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均无效。具体如下:
1、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脊则缺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认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盯芦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无民事能力人法律责任
1、当事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樱辩为其主体资格的限制,无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承担或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受到限制,但是他们或她们在侵犯他人权利或利益时应该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们或她们是不能摆脱成为民事被告的风险。不过虽然他们或她们是被告,但是承担责任或部分责任的主体却是他们或她们的监护人。
2、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民事活动时,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才具有效力的,如果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需要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那么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
      (一)《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为保护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承受过重负担,《民法通则》又从三个方面对这一责任进行限制和补救:
      1、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2、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先从其财产中支付,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3、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民法通则》作出这样的规定,兼顾了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中悔   (二)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监护人有哪些责任
      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除涉及被监护人、监护人、受害人三者利益关系外,还涉及到多个监护人、被监护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1、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情形:
      可不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对待,该监护人不对其他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仅对自己所监护的人的侵权部份负责。
      2、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又有较多财产的情形:
      可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共同致损作为共同侵权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3、监护人未尽职责,被监护人又无财产或财产较少的情形:
      原则上不作为共同侵权处理,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根据监护人过错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担责任的份额。因为监护责任本身就是一种替代责任或加重责任,如果再让其承担连带责任,则会重上加重。
共同侵权行为怎么认定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害行为主体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多数,即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加害人必须是两人或档笑者两人以上。卖蠢正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过程中的媒介,那么一个加害人与该“媒介”叠加构成的复数性不是共同侵权行为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权人。
      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者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要求侵权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过失,就必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非常紧密,对加害后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无法区分。因此,各个加害行为直接结合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这种情形应按共同侵权行为对待。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是一个统一的。
      致害结果是区分共同侵权行为与数个独立侵权行为(多因多果)重要标准。损害后果是否具有统一性,可以从受害人的主体同一性,受害权利性质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损害后果在事实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独立的意义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联性,因果关系是任何侵权行为的归责条件和基础。
      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为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应以相当因果关系来判断,在对无意思联络的数个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共同侵权的情形时,应当以更加严格的相当因果关系标准来判断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关系。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无民事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侵权怎么办”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现实问题

汪某是一名9岁的小学生,父母亲都是双职工,放暑假的内时候,汪某的父母就将汪容某关在家里,让他一个人在家待着。这天汪某写完暑假作业,就开始在家里玩,一时兴起,将一个铁制的变形金刚玩具从阳台抛了下去,正巧砸中了路人毛某的脑袋,毛某当即头破血流,被人送往医院救治,在医院休养了几天方才出院。查明事情原委后,毛某准备就医药费等花费向汪家提出索赔,那么具体应由谁来赔偿毛某的损失呢?

律师解答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在这则案例中,汪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即汪某的父母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

法律主观: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毁迟权由 监护人 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 民法典 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 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应该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御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纤拆李,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内遭受外来人员侵害的责任要怎么承担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时是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如果可以证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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