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提意见在哪
1、著作权纠纷怎么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著作权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立案:法院经立案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3、受理后法院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15日内进行答辩。4、证据交换。5、开庭审理。6、专业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专业鉴定。如果没有法定鉴定部门,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选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有一定权威的专业组织为鉴定部门,也可以委托国家科学技术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不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进行专业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鉴定专业技术问题,对所提交鉴定的事实问题发表意见。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将鉴定结论以及作出结论的事实依据和理由、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人民法院。鉴定结论应当经过当事人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7、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不服裁定的,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完善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方便著作权人实现权利,进一步与国际著作权制度接轨
著作权归著作权人,著作权应由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修改前的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二款就是这样规定的:“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修改后,在这方面增加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由此条我们可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得到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帮助权利人实现著作权或权利人著作权受侵犯后代行救济权。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众多的作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机构,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共同行使他们的权利。在西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已有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经验。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制定时,就有专家提出将集体管理组织写进,鉴于当时许多人对这个组织不够了解,且我国又缺少相关实践经验,故未写入。但在实践领域,相继出现一些对某一方面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的组织,如1992年成立的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1998年成立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均在各自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
修改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了权利体系完善的著作权,体现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这些权利中,有些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如发行权、改编权、展览权等;但有些权利著作权人无法或很难控制,如复制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报刊转载等形式的作品使用制度,一旦作品在大范围内被多次转载,其作者获得稿酬权利是很难得以有效保护的;再如音乐作品的广播权,作者不可能知悉所有播放其作品的电台、电视台,其相应的财产权也难以实现,等等。对此,在知识产权制度发达的国家,作者往往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实现自己的权利,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去履行义务许可、收取费用,已成为行之有效的管理作者权利的手段。在这次著作权法修订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上是一大进步。
通过专业性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对权利人来说,可节约权利实现或救济的成本,使权利得到充分的维护;对国家而言,也便于实施著作权管理,同时与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接轨;从整个社会来看,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创作积极性,激发创造性,促进科技文化进步。
二、扩大行政处罚范围和行政处罚种类,强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力度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国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双轨制”〔2〕。有人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应强化司法保护,淡化行政保护,以防止行政力量对知识产权的过多干预〔3〕。但是,知识产权纠纷数量多、影响大、专业性强,全通过司法解决是困难的,而行政保护具有速度快、程序简便的特点,能及时处理纠纷,节约成本;并且行政保护具有主动性,对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再者,国际知识产权组织也承认并支持对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故修改后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均规定了行政保护,并且予以强化,在著作权法修改中主要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1、扩大行政处罚范围
与原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比较可以看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新增了以下行政处罚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也可给予行政处罚,并且这种传播方式不限于复制、发行,还包括表演、放映、广播、汇编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2)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或者未经录音录像者同意,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3)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或者故意删除或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且不限于美术作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行政处罚在著作权领域所涉程度和广度均得以加强,这一方面是基于著作权客体范围的发展变化,新的权利客体需要行政救济;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当前盗版活动猖獗,虽经多年整治,仍未遏制其泛滥势头,且这越来越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国际声誉,不利于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的交流,需要发挥行政机关主动、迅速的执法作用。
2、扩大行政处罚范围
原著作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是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修改后,新增了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及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即除侵权所得外,侵权制品及实施侵权行为的资料也予以没收,这一方面增强了处罚色彩,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消除侵权人后续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能收到较好的打击效果。
三、完善司法程序,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法定赔偿制度
1、 规定了临时保护措施
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保存有可能的证据,为认定侵权打下基础,WTO知识产权协议要求成员国司法当局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如临时禁令、证据保全措施等,这也是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侵权构成应具备“有损害后果存在”的要件,因此,在立法中不存在对即将发生的侵权的司法救济,也不存在针对此类行为所采取的临时禁令措施。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但这种措施只有在有关实体争议的诉讼中采取。基于此,在以往的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侵权行为不能及时制止,侵权证据灭失,侵务人得不到应有处罚、权利人得不到应有保护的后果,削弱了司法保护力度。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诉前禁止令、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突破了传统侵权构成理论,是立法上的又一重大进步,这样可避免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和扩大;及时保全和固定侵权证据,便于法院查明案件;有力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2、确立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按此规定,在著作权领域,如果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后权利人要提出证据证明侵权人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但著作权侵权行为有自己的特点,侵权行为数量上日益增多,方式上越来越专业化,领域涉及也越来越广,这给被侵权人举证带来相当大困难。如著作权人要诉数年来久治不除的盗版行为,就要举证证明成立盗版行为。但事实上,盗版行为被权利人发现后,盗版行为人往往不提供盗版制品的来源,以各种借口来掩盖盗版制品的非法性,权利人仅凭自己的力量是很难举出有力反证的,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给侵权事实认定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同时也易使权利人在主张自己权利时存在畏难情绪,怕无功而返,甚至搭上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这种对权利人不利的局面在著作权法修改后得以扭转。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条采用了倒置的举证责任,要求复制品或其他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以及出租者在其利用制品时,必须履行注意义务,确保其行为的合法性,否则就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所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对著作权的实施,对完善著作权纠纷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细化赔偿规定,增加法定赔偿数额
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赔偿问题仅作出原则性规定,修改后予以细化。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列出了几种赔偿数额确定方法:(1)按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2)按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3)按法定赔偿数额赔偿。法定赔偿数额确立后,即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确定,人民法院仍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侵权情节、侵权范围等,在法律规定的限额内判令侵权人予以判赔,避免了过去那种“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局面,将对权利人的保护提高到了一个新的水平,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同时,该制度的确立,也丰富了我国民事赔偿制度。
知识产权随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而快速发展的特性,决定了著作权法的修改不是一劳永逸的,但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无论是在立法内容亦或是在立法技术上均达到了国际水平,面对扑面而来的知识经济浪潮,面对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趋完善,相信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完全可以满足时代要求,能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3、在哪里进行著作权的登记呢?登记程序有哪些?
版权在哪里注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登记机关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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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程序是什么?一、作品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机关提供的标准格式);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作者签字);法人或非法人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著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以及每位合著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作品封面、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或全部作品手稿的副本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艺术和摄影作品的手稿或照片的副本;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本磁带(片);独家许可合同(复印件)。
4.作品描述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书面作品要求文章字数;(2)创作过程和创作作品;(三)作品完成时间,是否由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没有,什么时候出版,如何出版?
5.代理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和《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
作品登记机构收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为一个月。验证期自作品登记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经核实,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颁发登记证书,并通过相关版权信息出版物和省版权局与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建立的网站予以公告。
4、作品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一、作品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1、作品著作权在当地的版权局申请。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进行公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二、著作权登记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版权登记申请书;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在申请著作权登记之后,登记机构需要在受理登记申请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一般作品普通登记版权整体流程大约时间为20到25个工作日。
5、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
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版权,在我国常把其看作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对版权进行保护的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新以促进社会的发展。那么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有哪些?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著作权被侵权可采取的维权方式:1、与侵权者协商,要求其停止损害行为以及赔偿;2、申请版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3、直接向法院起诉;4、书面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电子书版权保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
6、著作权怎么起诉
法律分析:搜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涉嫌被侵犯的著作权本身成立,证明侵权行为存在以及具体的侵权方式,选择管辖法院,为原告,选择法院的基本原则是:方便原告原则、原理被告原则、选择较大城市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