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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案由

发布时间: 2023-04-27 20:09:55

1、企业单位侵犯个人名誉权法院是否立案?

1、侵犯他人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事实成立的,应当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道歉、回恢复名誉答、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名誉,是指社会上人们对于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是什么

丛雀民事案启郑者件案由规定如下:

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悄薯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3、邓飞被曝性骚扰后反诉名誉侵权,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2018年8月初,一篇名为《邓飞:没有女生是你的“免费午餐”》的文章在媒体界炸开了锅。知名公益人、“免费午餐”发起人、前调查记者邓飞被多名女性举报性不当行为。一时间,邓飞“公益大使”“偶像媒体人”的人设瞬间崩塌,成为了众目睽睽之下谴责的对象。我们对事情进行评判时,先了解事发的整个时间线经过。

2018年7月底,在紧随公益领袖雷闯被指控性侵之后,多位女性公开发声指证邓飞曾经性骚扰了她们。这些站出来发声的女性,让何谦想到自己早前的相似遭遇,“希望通过书写我所经历的来声援她们。”

2018年8月1日,邹思聪代替何谦在自己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一篇文章,彼时何谦以“女生C”的名义控诉邓飞于2009年在《凤凰周刊》实习期内约看电影,后在酒店内对自己实施性骚扰。

2018年11月,邹思聪收到邓飞的起诉书,案由为“名誉权纠纷”。

2019年7月,何谦在此案庭前会议中出庭作证,随后被邓飞追加为第二被告。

2020年10月30日,何谦与邹思聪收到法院11月11日开庭传票。 

2020年11月11日此案开庭

2020年12月30日,杭州市互联网法院就知名公益人邓飞诉指控邓飞性骚扰事件的当事人何谦和邹思聪两年前的发文,作出名誉权侵权一审判决。判决书显示,邹思聪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邓飞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控诉邓飞性骚扰的三篇文章,并与何谦使用微信公众号公开对原告邓飞赔礼道歉。对该判决结果,邹思聪和何谦均表示不认可判决结果,还将继续上诉。邓飞则表示“上诉是他们的权利,相信法律有公正的判决。”

2021年1月中旬二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

 

难以举证:名誉侵权和性骚扰

2020年11月11日,该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在此之前,何谦一方向法庭申请公开审理遭拒。开庭当日,聚焦在何谦在邹思聪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指控邓飞对何谦性侵犯(未遂)/性骚扰,此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

据判决书显示,邓飞认为邹思聪与何谦捏造了自己性骚扰的“事实”,还在文章的题图中将邓飞的头像打了一个大大的红色叉号侮辱了自己,自己的社会评价由此降低,背负了巨大压力,构成名誉侵权。

在法庭上,邓飞称,自己作为知名公益人士,名誉受到邹思聪发布的文章的影响,并列举了大量他所获得的证书。

邹思聪与何谦则认为,文章反映邓飞性骚扰的事实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行为,属于依法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为。邓飞的社会评价的确被降低,但在文章发布前网络上已流传出多位女生指责邓飞性骚扰的内容,与自己发表的文章无关。

而关于何谦陈述的关于邓飞性骚扰的内容是否真实,成为该案的焦点。法院认为,“应由事实陈述方,即邹思聪与何谦方举证”。

与邓飞交往密切的律师刘辉称,“文章作者指控性侵存在,而原告认为性侵不存在,那么‘性侵存在’这一积极事实,应当由文章作者也就是被告之一提供证据证明,而‘性侵不存’这样的消极事实,原告没办法举证,也不具有举证的义务,这是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

刘辉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辩律师,原是今日女报的法律顾问,也是邓飞大学毕业后在此报工作认识快20年的同事。该起案件刘辉没有代理,而是交由广州晟典律所的合伙人、律师段若愚代理。一审判决后,邓飞发布了自述文章,称“要讨一个公道”,并被公益媒体《中国发展简报》全文转载。邓飞诉邹思聪、何谦一案一审判决书出炉,最核心的一句话是:两名被告并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证据证明“性侵(未遂)/性骚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两被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亦不足以令人毫无迟疑的确认其所述情况真实存在。

“米兔”运动的复杂性

按判决书的意思,你说别人性骚扰,你就得有证据,至少要达到“足以使社会公众确信”的程度。邓飞诉邹思聪何谦案凸显了“米兔”运动的复杂性,性骚扰事件一般发生在密闭空间,除当事人之外,人们很难知道究竟发生过什么事,而且往往时隔多年,真相几乎不可考证,所有人都只能依靠经验与价值观做出判断,因此判断既是主观的,又是非此即彼的。这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舆论的极化与社群的分裂。不应回避的是,随着米兔运动的扩散,不可避免会有误伤的存在,而一旦出现错误的指控,缺乏边界的“网络公审”会对受害者产生巨大影响,这可以说是米兔的一个天然缺陷,因此,给被指控者留有足够的辩护余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对被指控者的认定也确实应该审慎。

4、案由侵权责任纠纷和名誉权纠纷的区别

侵权责任纠纷和名誉权纠纷都属于民事纠纷范畴,但具体有所区别。侵权责任纠纷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对另戚慎一方的合法权益(包括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造成了侵害或损失,从而导致另一方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争议。而名誉权纠纷是指因为不正当竞争、诽谤、侮辱、恶意中伤等行为,损害了个人或者组织的名誉,导致其需要维护名誉、消除影响,请求其它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争议。因此,侵权责任纠纷和名誉权纠纷的争议点和诉讼请求不同。侵权责任纠纷关注的是对财产和非财产权益的侵害,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名誉权纠纷则关注个人或组织的名誉权益,要求对方承担名誉损害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情况下,侵权责任纠纷和名誉权纠纷可能会同时存在,例如某个行为既对个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高凯敬害,又对其名誉权造成了损害孙漏,此时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和名誉权的诉讼。

5、名誉权起诉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民事起诉书格式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此外还包括附项。一、首部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要部分,包括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1、请求事项。即诉讼请求。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的争议问题,也就是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一方要求的有关民事权益争议的具体事项。如请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把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具体地写清楚。叙述案情时,必须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案件事实,叙事要明确,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事实,要详细叙述明白,与案件事实关系不大的,但又必须交待清楚的,可以简要概括。3、理由。即诉讼请求的根据,主要是列举证据,说明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同时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分析论证。三、尾部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写明致送机关,而后在其右下方,由具状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具状的年月日。四、附项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具体写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6、隐私权名誉权案由包括哪些?

隐私权名誉权案由包括民事侵权要求相关的诉讼赔偿,侵犯隐私权名誉权诉状需要包含的信息:原告名称或迟、被告姓名、诉讼请求等,不仅人具有名誉权,法人也是具有名誉权的。当人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人人通常都会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衫誉李护自己虚枯的名誉。那么当企业的名誉受损时,就可以书写此诉状。

7、当事人以其人身自由权、名誉权受侵害如何定案由

您好!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应定为人格权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一部分 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8、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按什么规定来定

你好,以下内容是我在 大律师网 那边看到的法律知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2008年2月4日,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我院曾对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进行了修改,制发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三年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保险法、专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特别是侵权责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由。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牵头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个民事审判业务庭以及审监庭参加的研究小组,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研究小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决定》。根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各级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发《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征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见的通知》,向全国各高级法院征集有关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修改意见。绝大多数高级法院召开了所属辖区内各级法院参加的座谈会,及时上报了应当修改、删除、增加的具体案由,总数达900余个。对于各高级法院上报的具体案由,研究小组在进行整理、筛选和分类的基础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组分别在福州和重庆召开了“全国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谈会”。部分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从事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的法官参加了座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建议。考虑到“海事海商纠纷”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与民四庭专门在青岛海事法院召开座谈会,就“海事海商纠纷”案由听取全国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见建议。来自天津、广州、大连、武汉、宁波、厦门、北海、海口、青岛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组还召开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和律师参加的座谈会。每次座谈会之后,研究小组均及时认真研究、消化会议代表的意见,多次修改征求意见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送审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送审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两个送审稿。 修改过程中,研究小组对两个送审稿反复研究和修改,先后八易其稿。可以说,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体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级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国广大法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经广泛征求意见,我们确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为:
一是合法原则。要确保所制定的具体案由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有关规定。
二是实用原则。案由要简洁明了,便于使用,案由的制定要体现一定的科学性,但更要注重实用性和适度地灵活性。通过四级案由体系的设置,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服务,为立案和审判实践服务,为司法统计服务,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服务。
三是稳定性原则。从保证案由体系的适度稳定性出发,尽量对案由体系、结构不做大的调整。
为适应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审判实践的需要,我们将侵权纠纷案由提升为第一级案由。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其项下增补相关的侵权责任纠纷第三级和第四级案由。首先,按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了该法新规定的各种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其次,协调好侵权纠纷案由与其他第一级案由之间的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这些民事权益,分别包含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民商事权益之中,而这些民事权益纠纷往往既包括权属确认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这就为科学合理编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难度。为了保持整个案由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尽可能避免重复交叉,此次修改将这些民事权益侵权纠纷案由仍旧保留在各第一级案由之中,只是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有关案由列在“侵权责任纠纷”案由项下,并将一些实践中常见的、其他第一级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也列在第一级案由“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并从“兜底”考虑,列在其他八个民事权益纠纷类型之后,作为第九部分。 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此次修改还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级案由、第三级案由和四级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级案由5个,修改第二级案由20个,修改第三级案由113个,修改第四级案由154个。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共有第一级案由10个,第二级案由42个,第三级案由424个,第四级案由367个。
针对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修改后的《通知》进一步作了明确规范。
一是明确了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案由与“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案由。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项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也不应适用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二是明确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是明确了案由变更的问题。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进一步规范了部分案由的适用问题。对于那些名称中带有顿号(即“、”)的部分案由,适用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应根据侵害的具体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应当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水域来确定相应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由,应当根据具体侵害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案由。

9、网上买商品出现问题,沟通中,商家不认还骂人,分别以侵权和合同纠纷为案由诉,侵权要道歉,合同要赔钱?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所以您可以以商家为被告提起合同之诉,要求商家退货退款、赔偿损失。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您购买的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对竞合的赔偿请求权只能选择其一,但根据您的描述,您所称的侵权并非是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而是因您与商家之间因商家对您进行辱骂等人格侮辱而产生的纠纷,此时若构成侵犯您的名誉权,您可以同时起诉要求对方对您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但要构成侵犯名誉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商家客观上存在损害您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商家)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您的人格,毁坏您的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您的名誉,让您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2、商家主观上有过错。3、在后果上,商家的行为对您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您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您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商家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您的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所述,建议您先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商家要求退换货,避免您的损失扩大。

以上回答,愿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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