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商标权案例分析
1、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这是复同日申请的问题。制
商标法同日申请,先使用的人获得商标权。,所以商标权归甲。
专利权出现同日申请,并不考虑谁先发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明确指出:“同样的发明创造
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日分
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
协商确定申请人。”解决的办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
同申请人;另一种是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如果双方协
商不成的,则两件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所以专利权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2、知识产权小案例分析题
1
3、知识产权案例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2017年4月24日,最高法首次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8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重要文件。
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急
D行为构成侵权,侵犯了的权利。
A是对歌曲的著作权,B是表演者权,C是CD的著作权人,D的行为构成侵权,侵犯到C的著作权中的机械表演权。歌星B享有向C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4)国际私法中知识产权商标权案例分析扩展资料:
案例·:2017年1月,在综艺节目《歌手》中,迪玛希在节目中和《“文化中国 四海同春”全球华侨华人春节大联欢》汇总未经授权使用了《歌剧2》的词曲权利,原厂俄罗斯选手维塔斯向湖南卫视发送律师函。
随后2月,张杰同在《歌手》中翻唱了歌曲《默》,版权方高晓松发文斥责湖南卫视侵权。而目前已经制作五季的《中国好声音》也分别在2012年8月、2014年8月、2015年10月,因歌手演唱歌曲未获得版权方许可遭到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综艺节目屡踩侵权红线 亟待建立知识产权审查机制
5、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
案例14:海信、东林商标被抢注之乱
2004年6月,厦门东林电子公司与海信公司先后向外界透露,“Hisense”和“firefly”商标被西门子旗下公司博士西门子公司和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尽管中国商务部和欧盟介入此事,但西门子对海信开出4000万欧元的转让高价,对东林集团的谈判要求不予理睬。
海信表示,1999年1月5日,海信商标“Hisense”被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这之后第6天,西门子旗下的子公司博世-西门子却在德国注册了商标“HiSense”,该商标与海信的“Hisense”商标只在中间的字母“S”处有大小写区别。从2001年起,海信与西门子开始了长达5年的商标纠纷。今年2月,海信与东林联合赴德靠法律手段解决这一纠纷。3月,西门子突然与海信和解,将“Hisense”商标转让给海信。在中国商务部与欧盟的斡旋下,东林与西门子就“firefly”商标纠纷也出现转机,达成和解:在全球范围内,就照明类和电子元器件类商标权,双方各得一类。这起沸沸扬扬的商标抢注案终于划上了句号。
东林公司2003年出口的节能灯中,有一半产品贴有“萤火虫”商标,如果欧司朗把持欧洲18个国家的“萤火虫”商标权,就意味着东林公司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如果商标被抢注,东林遭受的打击是灾难性的。同样,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海信而言,欧洲的商标权同样重要。虽然最终海信和东林抢回了在欧洲的商标权,但从中不难看出,中国企业的立体商标意识还不够。企业立足长远发展,商标战略应该先行,提前“跑马圈地”,才能在进军海外市场时占据主动。
并且,像海信这样有实力的公司早就应该通过国际注册取得在全球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在WIPO国际局通过领土延伸得到一国的商标保护不过50美元,认识不到位,意识的缺乏才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殊不知,你在虎视眈眈窥视别人的市场时,别人早已经盯住了你的扩张根本——商标。
(二)对自身著名商标的价值认识不够,贱卖或轻易处置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一个国家,没有几个国际驰名商标和国际名牌,就难以成为经济强国。正是万宝路、可口可乐、IBM、松下、日立、奔驰、宝马、雀巢、皮尔.卡丹、人头马等这些国际名牌商品,把美、日、法、德等国家推向了经济强国的宝座。改革开放十几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就举世瞩目。然而,令人十分遗憾的是,我们不但没有走近国际品牌,连我们自己的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都大量丧失和消失了。
中国企业在和外方企业合作时,企业对自有的著名商标重视不够,保护意识不强,从而使得企业原有的著名商标在涉外经济活动中被外方恶意收购或有意淡化,退出市场。企业几十年辛辛苦苦创造的名牌,在外方的刻意安排下被洋品牌完全取代,为此丧失了市场利益。更为迫切的问题是,一旦相应的外方品牌的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中方将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继续使用则面临高额的许可使用费且永远受制于人,不使用则要重新投入巨额资金打造品牌且不一定成功,从而在与洋品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
在实际操作中,外方可能采取的方法,一是双方商标都在使用,但主产品、新产品用外方的商标,老产品才用中方原有的牌子,外方通过商品的升级换代逐步将原来中方的名牌挤出市场,达到在商标权上完全控制中国的国内市场的目的。如在饮料行业,原来所谓的“八大名牌”,除“健力宝”未合资,“正广和”合资不成外,其他6家都同可口可乐、百事可乐合资了。合资的方式是外方控股,牌子使用两家的。在洗衣粉行业,上海的“白猫”,广东的“高富力”、“中意”,合资后,均被外方控制。他们利用中国名牌厂家的生产能力和销售渠道,推销他们高价的“碧浪”、“汰渍”,把我们的名牌打入“冷宫”。广州肥皂厂的“洁花”牌香皂与美方合资后,又很快被“海飞丝”、“潘婷”取而代之。二是索性出资租赁、折资入股或购买,束之高阁,几年之后,人们已将这些传统名牌忘得一干二净。等中方大梦方醒高价赎回,为时已晚。“美加净”牙膏、“京华”茶叶等等都走过这条不归之路。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新开发的技术、发展了的技术、新使用的商标、新产生的作品肯定都是不断发生的。如何对此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加以明确,对涉外经济活动中的中方厂商来说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发展的大问题,容不得半点忽视。作为中方厂商,应积极努力地争取将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确定为己方所有,并采取各种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能采用专利方法保护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对于不适合专利保护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等就采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加以处理;新创的品牌应及时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等等。
6、国际私法 案例分析
(1)答: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在中国签订合同,且英国B公司的代表机构在中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由中国法院管辖受理。
(2)答:依据的是特别地域管辖权(牵连管辖权)。因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本案被告英国B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因此需要依照例外情况适用特别地域管辖。
(3)答:当事人可以选择瑞士法。
《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一款也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第41条也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协议规定适用瑞士法,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4)答:不可以驳回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包括:①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②尊重当事人原则;③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其中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原则指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法院应该遵循这三个原则,不能驳回A公司的起诉。
(5)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可以选择以下几种送达途径:
①依据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②通过外交途径;
③向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向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3个月);
⑨向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7、求一个国际贸易中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例
2004年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又一个快速增长年, 在2002年增长2118%、2003年增长3711%的基础上, 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了3517%。进出口总额首次超过10000亿美元, 达到11548亿美元, 在世界贸易中的排名从2003 年的第四位上升到第三位。年度进出口增量在2002 年超过1000 亿美元、2003年超过2000亿美元的基础上, 超过了300O亿美元。
知识产权保护业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门话题,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似乎已成为人们的共识。然而, 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知识产权本身, 而是激励创新, 维护社会公平, 进而推动社会经济全面进步。恰恰是在达到上述目的方面, 片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步入误区, 反而不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初衷。
以上数据反映了中国对外贸易快速发展的态势, 但同时中国企业在海内外市场遭遇知识产权纠纷的消息此起彼伏, 知识产权已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过程中无法回避的焦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联系日益密切。因此, 各国在大力鼓励发展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 十分关注出口商品和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 在一些企业看来已成为不可触摸的禁区, 而在一般民众眼里, 则成为一种垄断, 一种现代文明下的“弱肉强食”。但是, 不管怎样, 国内企业因知识产权问题而蒙受经济、名誉双重损失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重视“知识产权”的警钟已在我们耳边敲响。
当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却给我们亮起了红灯。2005 年1 月, 中国步入WTO后保护期不久, 国际巨头英特尔起诉中国某企业生产的语音卡侵犯其专利, 间隔不久日本三洋开始了与深圳比亚迪关于电池专利的纠纷。在2 月, 美国电子娱乐协会( ESA) 向美国商务代表提交了一份来自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盟( International IntelllectualProperly A lliance简称IIPA) 的报告指出: 中国与马来西亚、俄罗斯一道成为全球游戏软件盗版最为严重的三个国家。中国已成为世界最大的伪正版制造地, 消费国和输出国。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以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 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来自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专利大国的知识产权压力已经对中国构筑了一道高高的门槛。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 使中国企业进入一种国际化的怪圈循环: 生产———跨国公司专利限制———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的支付———再生产。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影响中国企业全球化过程, 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而必须支付的巨额专利费用, 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各种成本, 使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显著降低, 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生产也受到影响。在微观层面, 知识产权壁垒通过企业付出巨额专利使用费以及侵权费用, 降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 减少市场份额并压缩了利润空间, 这就是知识产权的短期效应; 而从长期来看, 由于企业利润降低而减少的资本积累将导致企业对技术研发投入的不足, 无法从根本上改善企业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 这在以技术为核心竞争力的时代将使企业不可避免地走上绝境。在宏观层面, 整个相关产业将会因为知识产权壁垒而在短期内减少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在以市场为命脉的营销时代, 该产业将无法抵制因为市场缩小而导致的产业萎缩, 如果这种局面持续较长时间, 产业将最终在竞争中消亡。这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国际经济主权以及未来中国科技的世界地位问题都产生重大影响。毫无疑问, 在全球经济进入产业结构重构的时代, 缺乏知识产权的中国企业将无力改变自己处在产业链末端和价值链下游的不利局面, 在全球化中受制于别人。
8、国际私法案例分析的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论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案例1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与北京丽都饭店工程欠款仲裁案
案例2 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
案例1 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案例2 中国银行新疆分行诉新疆新兴公司信用证交易纠纷案
案例3 三阳纺织有限公司诉韩国外换银行信用证纠团蠢物纷案
第二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
案例线起华等诉黄国琪、文森特布莱克、丹米勒、美国高尚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系属公式
案例三峡工地塔带机断裂人身损害赔偿案
第三节 准据法的确定
案例1 凯迪克大酒店火灾伤害赔偿案
案例2 香港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合资合同纠纷案
案例3 刘某遗产继承案
第三章 与冲突规范的适用有关的制度
第一节 识别
案例1 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案例2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
第二节 反致
案例1 “帕玛”轮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湖南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湘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无单放货赔偿纠纷案
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
案例1 南京华夏海运公司诉塞浦路斯澳非尔堤斯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赔偿案
案例2 江苏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环球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美国博联国际塌液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案例1 王某、杨某分居案
案例2 海南省木材公司与新加坡泰坦船务私人有限公司、新加坡达斌(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提单欺诈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四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案例1 诺特波姆案
案例2 怀特诉坦奈特案
第二节 法人
案例1 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5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2 美资上海电力公司补偿案
第三节 国家
案例1 中国烟花在美爆炸伤害索赔案
案例2 仰融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人民政府案
第五章 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案例1 格布·舍马克尔有限合伙公司债务转移纠纷案
案例2 美国进口商诉美国烟酒军火局案
案例3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公司诉李某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纠纷案
第二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案例玛丽娜维法航运公司诉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滞期费纠纷案
第二编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
第六章 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案例1 荷兰人行为能力确认案
案例2 杨某异国打工被宣告死亡案
第二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案例美国矿产金属有限公司与厦门联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
第七章 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法律适用案例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适用案例海口达威实业有限公司诉香港中旅货运有限公司赔档渗偿货损案
第三节 时效的法律适用
案例1 美国定航国际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经济发展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2 美国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生姜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八章 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案例1 富运发展有限公司诉成都新津宝珠酒业有限公司曲酒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2 日本中根公司诉山东海丰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买卖欠款纠纷案
第二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案例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香港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第三节 破产的法律适用案例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
第九章 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著作权的法律适用案例北京市海淀区私立新东方学校与(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著作权纠纷案
第二节 专利权的法律适用案例索尼株式会社与广州中宜电子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第三节 商标权的法律适用案例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与上海梅蒸服饰有限公司甘传猛等商标侵权纠纷案
第四节 网络知识产权问题案例蒋海新与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
第十章 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案例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阿里山海湾资源公司诉杭州杭钢对外经济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二节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案例1 四川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诉香港华美集团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2 新加坡太空梭世界巡回私人有限公司诉上海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
案例1 青岛经汉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诉香港汉宏货运有限公司、香港汉宏货运有限公司青岛办事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案例2 哈尔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县苏中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第四节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
案例工宁夏首钢霓虹冶金产品有限公司诉日本新生交易株式会社
第十一章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三章 国际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三篇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四篇 区际私法
第十八章 区际私法
附录涉外民商事案件一、二审判决书参考样式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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