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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的版权意识

发布时间: 2023-04-27 06:22:48

1、中国古代有版权

当中国发明了雕版印刷技术以后,因为普及了出版业,便令书籍生产成本大为降低,从而转化成都市商品。因此,唐代就曾出现盗版现象。到了宋代,盗版之风愈演愈烈,给书籍经营者造成很大损失。

为了保护本身利益,出版商开始寻求有别于普通财产的特殊保护。宋代程舍人在其刻印的《东都事略》目录后有长方牌记云:“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复版。”意思十分明确,即是本书是由其本人所出版、发行,并已上报相关部门备案,任何人不得复制、翻印。这是有文字记载发现的对版权实施保护的文字,表明出版商(或作者)力图独占著作权益,版权观念萌芽。宋代段昌武在他的《丛桂毛诗集解》三十卷在国子监登记有“禁止翻版公据”。亦即是已注册在案,并含有法律保护了。该出版商(或作者)段昌武还提出“禁止翻印理由”:其一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其二,“一话一言,苟足发明,率以录焉”;其三,“校雠最为精密”;最后理由、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盗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为此,他特地向国子监给付“执照”,以证明是其“发明”,禁止他人翻版,并赋予该出版商对其他盗版者“追版劈段,断罪施行”的权力。可见这位段昌武先生对本身著作的出版物极之珍视,绝不给予别人任何觊觎之隙,版权保护意识甚强。

不过,一千多年前的宋代,对这种版权保护申请的许可只是属于官府的行政庇护,非来自于制度性保护(也不可能)。这种版权保护也只出自个别的、局部的、区域性的(如只属国子监可随时监控范围地区之内),不大可能大规模地进行推广。因此,至后来像《三国演义》、《红楼梦》、《西游记》和《水浒传》等四大名著出现后坊间大量印行,当然是因为先是其可读性甚强而获民间所爱,后才有种种版本的出现。也许,在中国这个传统文化上从来缺乏法治、法理意识的国度,这四大名著得以最广泛地流传,也就与此有关了。
中国内地由于法律意识薄弱,甚或是明知侵权不对,但利益在前之际,不少人都罔顾法律,从事多行业的盗版活动,从书籍到电影、音乐、名牌衣物、皮具、玩具等到所谓“山寨手机”等等之类,范畴之广,多不胜数。最大目的自然是非法地牟取金钱利益。

2、古代诗人有版权纠纷吗!?比如李白 杜甫 他们写诗不是只是赚钱吧

当时并没有版权意识,所以不存在此类纠纷。他们写诗不赚钱,但可以赚得功名和口碑。

3、四百年前,畅销书作家是怎么“打击盗版”的?

如今无论是什么产品几乎都会有防盗的标志,防盗标志的产生也验证着科学的进步,很多人就在想在几百年前那时候科技并不发达甚至非常的落后,那么人们是如何防盗的呢?在四百年前作家李渔他为了防盗不仅打官司甚至还刷商标

400多年前李渔可以说是一位非常畅销的作家,他的书每次问世都会被抢购一空,随着他的火爆,因此也成为了很多人非常熟悉的作家,不过也带给他一定的烦恼。每一次他的新书一到就会有很多的翻版流向市场,甚至有些人趁他还没有更新时,就会找一些根本就没有名头的书稿冒充他上市。

李渔看着这么多人冒充自己,他也是非常的不甘心,因此就打起了官司,后来通过关系才查到了一次盗版事件,而他为了能够杜绝这样的事情,他也决心建立了自己的书屋,并且自己自己开始写书、刻书出版、卖书,这样也是为了能够减少自己的损失,将自己的书房同时也命名为了“芥子园”,也算是有了自己的标志。

为了能够防盗李渔也算是付出了很多的心血,后来他还在自己的书上都印上了“芥子园”的印章商标来作为他的标记。很多人都认为印商标这样的事情可能是在现代才有的事,没有想到原来在400年前就已经有了。李渔也成为了有版权意识的古人之一,他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懂得捍卫自己的权利,也不得不让我们感慨古人的智慧呀!

4、古代文人都是如何维护自己的版权的?

您好,很高兴能回答这个问题。古代人是如何维护版权的。这个问题其实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因为就算是现代,盗版的书籍依然横行无忌,那么在不太发达的古代,都是怎样保护版权的呢?

提到版权的话不得不提印刷术和造纸术,这两项发明是催生版权意识的最直接原因。在印刷术出现之前,书籍的传播主要是靠人工抄录的,所以相对来说盗版的出现会相对较少一点,因为费时费力,没有太大的利益可图,而印刷术一出,刷刷的一下就出来了,那做盗版可就赚翻了。这个时候谁最坐不住呢?没错就是那些作者们!


版权意识”代表人物朱熹,便是当时宋朝作品最畅销文人,而且颇有商业头脑,采用了自产自销的模式,指不定还可以搞一个签售会什么的。本来赚的盆满钵满的,后来出现了盗版印刷。这下朱熹不乐意了,得上报官府打官司了。好在当时的朝廷也是比较袒护文人的,觉得版权问题确实是得解决,但是又没有特别好的办法。于是只能采用封存盗版书籍,罚款等举措来实行。


不过相对于整个古代中国来说,保护版权这种超前的行为还是局部性区域性的事件。不可能普及到天下每个角落,最好的保护文物版权的办法当然是法律了。当时便有很多文人一同上报朝廷,虽然没有真正的法律法规颁布,但是每每有重要作品印刷官府都会颁布公告,比如说今天某某某印刷了什么,没有允许不得私自印刷违者处罚。

5、古代人写的书 那版权是谁的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版权)的有效期是作者的终身和作者死后的回50年。也就是著作权生效之日答起至作者死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在这之后,作品就可以作为公共资源为其他人所用。
而古代人至少都死了170多年了,所以著作权什么自然就充公了。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6、古代出书有版权吗,是如何保护作者权益的?

古时候的版权标识是非常厉害的,古代也会对自己的版权进行保护维权的。一般版权保护方式分为精神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从古至今都不会允许别人来抄袭自己的作品,抄袭主要是说自己出版的书籍和别人的一样,这就是所谓的抄袭。书籍的传播一般都是两种方法最主要的一个就是抄,因为没有比较简单的复制方法,即使随后到了雕版技术出现之后,还会有不少的人因为家庭条件不好或者自己的爱好就只能靠抄别人的书来进行学习。另一个方法就是拓,古代时候有个职位叫做拓书手,意思就是从石碑上拓印文献的专职人员。

这些跟我们现代的的盗版非常相同,这个是雕版发明之后才慢慢出现的。雕版无论放在古代,还是放在现代,都是一件很大的事情,一部书的书版需要采取大量的树木,也非常的浪费时间而且制作过程非常的难,要经过晾干、剖版、书写、上版、雕刻、拓印、装潢等工作程序,才会最后走向书市这还没有算上考订之类的活动,而更难的却是做一种书这么费心费力。我们所说的版权其实指的是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文学、一书、科学作品、音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演出等。

我们常常看到那些沸沸扬扬的版权官司,会觉得小题大做,那是因为我们没有意识这些权利的存在和重要性。所以,在生活中我们都要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也要仔细保护自己的每一项权利。著作权的各项权益保护期为作品发表或作者去世后五十年。

7、我国古代的四大发明的版权在我们中国手里吗?

古代没有发明专利制度,而“版权”仅限于出版物。所谓“四大发明”是我国自己总结出来的,是有历史记载的,无需别人承认也无法收取专利费的。不过韩国人经常把别人的文化遗产算作自己的。说不定哪天蔡伦就被出生在韩国了。
这里不得不提到科学史专家李约瑟(英国),他编写的《中国科学技术史》为向世界传播中国古代文明作出了极大贡献。

8、在没有著作权法的古代,作者用什么方法来反盗版,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著作权限为创作者死后50年。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在古代也有抄袭盗版案吗?如果有,作者怎样维护自己的创作权利呢?

01、在唐代,历本统一由朝廷掌管天文历法的机构司天监印制并公开发售。四川因离长安很远,根本无官印历本运到。

市场上充斥着私人印的历本,而且,月大月小还与官印历本不相同。十分明显,四川商人在盗版侵权。当地人把盗版商送至衙门问罪时,糊涂的判官却说:“你们不就是在争月大月小吗?多一天少一天有什么关系。”便把盗版书商给放了。那时的人们毫无版权意识。

02、到了宋代,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印书方便多了,盗版也日渐增多,这迫使政府出面禁止翻印。宋人罗璧《识遗》一书中说:“宋兴,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意思是说,禁止没有向国子监申请就擅自印刷的出版物。

而且,出版前要张贴榜文,说明某书由某处某人所出,他人不得“翻版”,给盗版者一个警告。

03、明代作者及出版商开始有了保护自己出版物的措施。陈氏刻的《皇明文集》就在书的封底上印有“敢有翻刻,必究”的字样,这应该是现代出版物版权页印制“盗版必究”的鼻祖。

还可以把自己的出版物向政府申请备案,以示合法,他人无权翻刻。但是,宋、元、明、清各代因翻刻而构成侵权、盗版之罪的人仍然很多。原书商或著者将这些人告到官府,可官府对这类官司一般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半是不了了之。

总结:

明史上记载了李渔维权的故事。李渔是明末清初著名文学家、戏曲家。李渔的许多著作,刚一推向市场就被大量无良书商疯狂盗印。

李渔的新书《怜香伴》即将出版,他挥笔写了一份诉状,跑到南京府衙,对知府大人说:“大人啊,如果有谁在市场上卖我的那些书,谁就是强盗。”知府大人赶紧立案,天天派衙役到市场查找。

与此同时,李渔开始正式印刷这本书,正规书商们纷纷前来批发取货,书投放到市场上后,立刻受到南京百姓们的疯抢。

李渔把这些正规书商统一作了登记,然后把名单交给南京府衙,以避免衙门误抓。于是,一边是衙门在市场上到处查找有没有人卖盗版书,一边是正规书商们不断从李渔手上拿书投向市场。而那些无良书商看到市场风声这么紧,哪还敢再盗印李渔的书?李渔的《怜香伴》就一直没人敢盗版。

9、版权保护的我国古代

中国的版权保护“盗版”是自宋代开始。宋代经济的发展为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印刷业的繁荣是版权保护的技术前提;宋代版权保护出现的直接诱因;宋代版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宋代版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也很强,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宋代缺乏以私权为核心的对版权进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不注重作者权益的保护、无关王朝政治利益的书籍很难向官府及公众提出版权主张或者直接寻求权力机关的保护;同时也给了我们许多启示。
宋代版权保护的内容
(一)宋代版权(著作权)保护主体已涉及作者
作者是版权中第一和最基本的主体。在宋代,随着印刷业的发展,政府更多保护的是出版商的利益,但是《书林清话》中引述的《丛桂毛诗集解》上所载宋代国子监有关禁止翻版的“公据”,更值得重视,“公据”中提到:该书刻印者的叔父当年在讲解“毛诗”时,投入了自己大量的精神创作成果,可以说是“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刻印者把这个事实当作要求禁止他人翻版的主要理由。这就说明:此时受保护的主体已不限于刻印延出版者本人,而且延及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在宋代还出现了职业的职业作家和艺术家,宋代一些不能或不愿走上仕途的文人,因生活的需要和其它原因组成一定的群体,被称之为“书会”,这个群体的文人以创作为职业,“书会”的文人就是职业作家。流传至今的宋元话本和戏剧有不少出自他们之手。除了“书会”之外,宋代还出了文人与艺人组成的“社会”,如表演杂剧的绯绿社、表演清乐的清音社、影戏艺人的绘草社、表演吟唱的律华社等,社中的文人和艺人都是专门化的职业作家和表演艺术家。在远古的宋代,不管是统治者还是出版商及作者,已经拥有了对作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意识和一定的法律规定,不仅仅是滞停在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上,而且延及到了保护作者的利益方面,无疑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史上重要的一笔。
(二)宋代版权(著作权)保护所涉客体广泛
版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宋代作品的类型众多,保护客体广泛。在我国漫长的历史岁月中,中国古人信奉的是“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的价值观,将政治价值作为至上的人生价值,学子们为了博取功名、踏上仕途而寒窗苦读、悬梁刺股。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兴起和发展,文学艺术作品也被逐渐商品化,传统的官本位价值观开始发生动摇,作品的商品化激发了文人的创作热情,文人的艺术价值能够在创作中获得实现并为社会所承认,其作品能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文学艺术作品的商品化,导致了整个社会的审美观、价值观和文艺观的变化。有不少在科举场上失败的文人和一些不醉心于功名的文人,大量地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创作出众多的作品,使宋代版权保护的客体广泛。主要有:第一,文字作品,是指诗词、散文、小说、话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宋代的宋词、宋元话本、散曲、戏剧、小说等。北宋著名词人柳永是我国文学史上第一个专业词人,他的词深受社会各阶层的喜爱,获得了“天下咏之”的社会效果。第二,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散曲等。随着宋代文化业的发展,下层民众的审美能力不断提高,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评书等口头作品应运而生。第三,戏剧作品,是指供舞台演出的作品,如地方剧、地方戏等,文学艺术作品的商品化,使得篇幅短小的文艺作品已不能满足民众的审美要求,鸿篇钜制的戏剧等文艺作品成为主导的文学艺术样式。第四,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如评书、快书、大鼓、弹词等。宋代以后,都市通俗文艺不断兴盛,弹词、评书、时调俗曲等文艺样式相继出现,成了中国古代文学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第五,美术作品,是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如绘画、书法、雕塑等。宋代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这一美术作品,不仅是宋代“市肆画”中首屈一指的杰作,也是中国乃至世界绘画史上不可多得的优秀作品,该作品兴起于商品经济的社会土壤上,是商品经济文化哺育出来的一种新的美术品种。除此之外,宋代还出现了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杂技艺术作品……宋代版权保护的客体广泛,也反映出我国宋代已经有了最早的对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和进行保护的事实。
(三)宋代政府版权保护力度加强,规定出版审查
宋代盗印翻版的客观存在,使作者和出版者保护版权的意识逐渐提高,观念逐渐形成,政府也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规定出版审查。例如朱熹所写的《四书问答》,因其无暇订正重编而“未尝出以示人”,而“书肆有窃刊行者”,朱熹“亟请于县官,追索其版”,可以说朱熹当时对其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是很强的,他是通过“诉讼”主张其版权,说明宋代的版权保护意识与保护版权的实际行动已经产生,这是将印刷书籍的经济利益与精神权益的保护,从意识、观念走向具体操作的过程。宋政府还规定了出版审查制度。宋朝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6年)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文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这相当于宋政府成立了出版前审查机制,书籍出版必须由“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宋政府一再下令,重申“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对“夜聚晓散传习妖法能反告者,赏钱五万,以犯者家财充”。
(四)宋代对印刷品的管理制定了行业标准、印刷品管理条例
北宋初年,政府就颁布过“刻书之式”,所谓“刻书之式”,就是将书籍印刷出版的法规以条文形式固定下来,所有的印刷品都必须送交政府机构备案,政府将印刷品的管理纳入日常行政事务当中,如果不按照法规条文规定的形式出版书籍,就构成“盗版”。宋代就对印刷品的管理作到了“有法可依”。清朝曾有人在古董店中看到了宋朝的铜雕版“刻书之式”,文人蔡澄在《鸡窗夜话》中曾有这样的描述:“方二三寸,刻选诗或杜诗韩文二三句,字形反,不知何用。”认识这件东西的人说:“此名书范,宋太祖初年,颁行天下刻书之式。”从这一记载中可以看到,宋初就将印刷品纳入到了国家管理的范畴,相当于今天的印刷品行业标准,与之对应的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现在的印刷品管理条例之类。遗憾的是当时具体的法律条文史料到今天已经散佚,但在后人的记载中还可以找到一些概括性的描述:“宋兴,治平(1064年—1067年)以前就禁携镌,必须申请国子监。熙宁(1068年—1077年)后,方弛此禁。”
(五)宋代版权保护的法令和相关记载
《书林清话》卷二有“翻板有例禁始于宋人”的条目,说明中国自宋代确有版权保护的法令。北宋哲宗绍圣二年(1095年)正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诸习学刑法人,合用敕令式等,许召官委保,纳纸墨工具,赴部陈状印给,诈冒者论如盗印法。从之。”此记载说明北宋时已有“盗印法”。此外,现存宋代书籍中也有例刊记可以证实宋代的版权保护。第一,眉山程舍人宅刊本《东都事略》,其牌记有:“眉山程舍人宅刊行,已申上司,不许覆板”,“已申上司,不许覆板”与现代的“版权所有,不准翻印”如出一辙,这可能是最早的版权保护施行记录。《书林清话》及清代大藏书家陆心源《宋楼藏书志》、丁丙《善本书室藏书志》均对此有记载。第二,建安祝穆编刊《方舆胜览》,自序后的“两浙转运司录白”云:“据祝太傅宅干人吴吉状,本宅见雕诸郡志,名曰《方舆胜览》、及《四六宝苑》两书,并系本宅进士私自编辑,数载辛勤。今来雕版,所费浩瀚,窃恐书市嗜利之徒,辄将上件书版翻开,或改换名目,或以《节略舆地胜纪》等书为名,翻开搀夺,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委实切害,照得雕书,合经使台申明,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陈告,乞追人毁板,断冶施行。奉台判备榜须至指挥……右今出榜衢、婺州雕书籍去处,张挂晓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板施行,故榜……福建路转运司状,乞给榜约束所属,不得翻开上件书板,并同前式,更不再录白”,该“榜文”记载明确了编写人的“辛勤”、出版商的“所费浩瀚”,其为了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可以请求官府“庶绝翻版”,如有盗版的祝氏则有权“陈告、追人、毁板、断冶施行”,此例记载了作者和出版商的劳动付出和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方式以及官府惩治的力度。第三,贡士罗樾刊印段昌武《丛桂毛诗集解》前有行在国子监“禁止翻版公据”云:“先叔以毛氏诗口讲指画,笔以成编。本之以东莱《诗记》,参以晦庵《诗传》,以至近世诸儒。一话一言,苟是发明,率以录焉,名曰《丛桂毛诗集解》……先叔刻志穷经,平生精力,毕于此书,傥或其他书肆嗜利翻板,则必窜易首尾,增损音义……今状披陈,乞备牒两浙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乞给据付罗贡士为照。未敢自专,伏候台旨。呈奉台判牒,仍给本监。除已备牒两浙路、福建路运司备词约束所属书肆,取责知委文状回申外,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右出给公据付罗贡士樾收执照应。淳祐八年七月日给。”所谓“行在国子监”,是当时主管图书刊行的中央机构,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图书出版的权力。政府运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关地方的书坊,不得翻印某书;同时,又发给原刊者所谓“据”,也就是执照,以证明该人刊书的合法性,原刊者若发现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凭“据”告发,从而毁板治罪。该出版商明确提出“禁止翻版”的理由充足,认为作品首先具有原创性:“一话一言,苟是发明,率以录焉”;其次认为作者投入了大量精力(将作者作为权利主体):“口讲指画,笔以成编”,“平生精力,毕于此书”;而且出版商认为现出版的版本质量好:“校讎最为精密”;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理由是,若其他出版商嗜利盗版,“则必窜易首尾,增损意义”,就侵害了出版者及原作者的权益。为此,经出版商向国子监提出申请,给付“执照”,禁止他人翻版,并赋予该出版商对其他盗版者“追版劈毁,断罪施行”的权利。有关这一事件最后的执行情况史料中已经没有了记载,但确实以事实记载了有法可依。需要说明的是,南宋版权保护不仅仅保护作者本人权利,即便在作者去世后,其亲属也可提出版权保护的申请。《丛桂毛诗集解》的刻印者把其叔父投入了大量精神创作当做要禁止翻版之权的主要理由,这说明:在该禁例中,受保护主体已延及到了作者(或作者的合法继承人)。第四,南宋初年文人范浚在他的著作《答姚宏书》中记载的一件事,当时有人冒范浚之名,撰写了《和元赋集》,刻印贩卖,他将此事上报官府,官府发送一份公文到建阳,销毁了这些私刻的印版。以上史实都是宋代私刻书籍请官府出面,行使版权保护,它不仅保护了出版者的经济利益,而且保护了作者的权益,处罚的方式还是比较严厉的,如“追人毁板”、“追板劈毁”等,开启了中国版权保护的先河。
(六)宋代禁印以防盗版
宋代的印刷业发达无庸置疑,盗版的猖獗也是有目共睹,盗版不仅严重侵害了原作者、出版者的经济利益,而且盗版也严重损害了作者的学术声誉,最终严重损害了读者的利益。宋政府从政治利益出发,禁印书籍也是空前绝后的,允许印的才能印,不允许印的是绝对不能翻印的。政府为此对印刷品进行管制,对违反出版管制法令的行为,官府给予重惩。如宋人罗壁《识遗》记载:“监本”《九经》一经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想翻刻,就必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可以翻印。纵观宋代,官府禁印的作品主要有:第一,禁印议毁时政得失之书、奏议国史、制书敕文、刑法敕令式诸书、禁印本朝史籍、禁印帝王字像。如“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刊版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又有“以历代帝王画像列街衢以聚人者,并禁止之”,另外“有摹刻御书字而鬻卖者,重坐之”。第二,禁印法令、天文书籍、宗教(妖说邪教、撰造的佛说和妖教)之书、纸币等。政府颁布的法律敕令不得擅自印刷,私印刑法书,论如“盗印法”。天文历法之书,也由国家统一印行;因民间“传习妖教”,政府多次诏令禁印“妄诞妖怪之言”,流传的要“交纳焚讫”;纸币由国家发行后屡有禁私印之令,宋神宗时“立伪造罪赏如官印文书法”,宋徽宗时规定“私造交子纸,罪以徒配”,宋高宗“定伪造会子法”,但私印纸币的事仍有发生。第三,禁印士兵操练之书、禁止国家机密泄露。主要针对书刊中有边防军机内容和宋书流到辽金地界。宋政府规定“国朝令甲雕印言时政边机文书者,皆有罪”。苏辙使辽时曾说:“本朝民间开板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说明书禁有名无实,因为“此等文字贩入虏中,其利十倍”。第四,禁印供科场剽窃用的“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如雕印戏亵之文,杖一百。
在宋代禁止翻版已经成为印书行业的一种禁例,而且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宋代禁印以防盗版,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权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许覆版”,宋代的禁止翻版之举只不过是少数有权有势的出版商勾结官府、垄断利润的一种做法,并不是正规的法令。这和现代的版权制度是完全不同的;此外,宋代禁印以防盗版,目的还在于文化控制垄断,既然是一种文化控制,它不是一种纯粹的保护,更多的是一种管理的成份,它并没有形成一种版权保护制度,而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但是,宋代的禁翻版的确为后代的版权法开辟了先例。
案例
对中国的信息技术界和知识产权界来说,1999年是倍受关注的一年。在这一年中,中国连续发生了三起有关因特网版权保护的新型案例。由于调整中国版权制度最重要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订于1991年,当时因特网在中国的发展处于萌芽阶段,该法对这一新兴事物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对发生于九十年代末期的因特网版权侵权纠纷审理实践而言,1991年的著作权法显属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指导意义就显得尤为突出,加之目前中国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之中,这几例网络版权官司的审理,也将为新著作权法的出台奠定基础。
这三例案件是:1.1994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的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侵权案。该案是国内首例网上作品版权案。案件涉及的是做为传统信息媒介的报纸擅自转载因特网个人主页上的一篇文章。法院经审理判决《电脑商情报》侵权成立;2.1999年9月9日,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北京瑞得公司诉四川宜宾东方信息公司主页侵权案。法院判决复制主页的被告侵权,这意味着网上主页享有版权;3.1999年9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蒙等六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案。该案涉及的是作品上网所引起的著作权纠纷,法院判决被告世纪互通通讯技术公司败诉,从而表明作品上网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这三个案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因特网版权纠纷的范围,其中既包括网上作品(包括网上主页)的版权被传统媒介侵犯,又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作品的版权被新兴信息媒介工具——网站所侵犯,当然现实中还存在着大量商业网站对新闻媒体网站的侵权。这些新型案件的审理表明中国现行著作权法已远落后于司法实践。但是判例在中国并没有判例法上的效力,随着这类案件的不断增多,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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