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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隐私

发布时间: 2023-04-26 20:38:14

1、开发软件如果侵犯到个人隐私,应该如何处理

侵犯个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拓展资料: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2、破解软件违法吗

法律分析:违法。一方面,这种行为会对社会以及公民的隐私权造成一定的侵犯与破坏,另一方面,这种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3、侵犯著作权罪处罚是怎样的

侵犯著作权罪 处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 知识产权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 侵犯著作权 行为之一, 违法所得 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一) 非法经营 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亩绝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纳耐兆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侵犯 软件著作权 一般需要承担哪三种责任? 1、 民事责任 软件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侵犯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 承担民事责任的 侵权行为 :(1)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2)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3)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的署名的;(4)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承担民事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中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洞租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4、 诉讼 前的保全措施:追究民事责任,除了软件著作权人和侵权人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外,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为了保障软件著作权人有效地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以下几种诉讼前的保全措施:(1) 证据保全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 证据 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在诉讼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般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行为和 财产保全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权利人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部门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5、 行政处罚 。对于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1)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2)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4)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5)转让或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6、 行政处罚的方式:行政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目前,除国家版权局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了版权局,部分地市也设立了版权局。国家版权局负责处理重大侵权案件,各地方版权局负责处理其他侵权案件 7、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仲裁。因为履行软件著作权合同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了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是终局的,不得再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犯著作权罪处罚是按照刑事案件来实施的,对于侵犯著作权这一行为,在某一意义上来说就等同于 盗窃罪 ,并且这种 盗窃 的果实是涉及到很多个人隐私以及利益的。我国法律在处理这类事件的时候,首先会根据案件的犯罪人的犯罪目的来分析,如果被侵权人有着特殊要求,那么法院也是会考虑的。

4、在防范个人隐私信息被窃取上,为什么要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因为盗版软件没有相关的培训、技术支持;可能被攻击者捆绑木马病毒;无法享受正版软件的升级服务,易被攻击利用。

使用盗版软件是犯法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扮谈核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软件著作权隐私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厅掘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侍塌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5、侵权行为有哪些?

侵权行为包括

(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的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

(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的侵权行为类型,一人即为单独行为。

(3)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基于行为的主观行为所作的分类,行为人以作为形式造成的侵权就是积极侵权行为,而行为人的无意识行为或者默示不作为造成的侵权就是消极侵权行为。

资料扩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民事主体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包括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类,侵犯的客体是民事权益。

6、法律中软件侵权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10:51最近,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发生,概括起来网络侵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权和侵 犯知识产权两大类。侵犯人格权主要表现:一是侵犯名誉权,譬如在网上散布攻击他人的言论;二是侵犯姓名权,譬如未经他 人许可,以他人名义在网上从事民事行为;三是侵犯肖像权,譬如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权利人的照片上传;四是侵犯隐私 权,譬如在网上公布他人隐私,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消息等。网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例则以侵犯著作权为主,譬如在未 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作品上传到网上,擅自从网上下载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营利等。

关于网上侵权问题,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 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个决定表明,网上侵权可以适用传统法律,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根据民诉法第29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说,侵权行为 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而互联网空间的全球性、虚拟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机分离性等特征,使得它与传 统的物理空间有较大的差异。网络侵权行为地和传统侵权行为地相比较具有行为地的不唯一性、行为地的跨国性、行为地的模 糊性等特点,因此,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行为的“侵权行为地”变得比较复杂,是侵权行为人住所地、侵权信息编写地、侵权信 息上传地还是所使用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而何处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够浏览侵权内容的终端设备所在地都可 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笔者结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将网络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分为以下五类:

一、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也就是侵权信息编写上传地。

二、发布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与虚拟的网址相比,服务器位置所在地相对稳定,关联度高。由服务器所在 地法院管辖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与传统的管辖权原则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实践中,侵权信息一经上传,很快就会通过大量的链接而广泛传播, 这种传播与主动上传侵权信息有所不同。此时的侵权行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这时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以服 务器所在地址为标准。

四、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这样规定的: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因此,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作为侵 权行为地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权行为地的规定被泛化。

五、侵权结果发生地。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一条侵权信息可以瞬间传遍全球各个终端,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笔者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也必须有一个前置条件,就是“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 和被告住所地”时,才可以适用。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调查如下:
作为专业律师,在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碰到这样的问题,原告指控被告的软件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向法庭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其主张,而被告也同时向法庭提供许多证据证明其软件不构成侵权。在原、被告双方均以证据证明自己的软件是独立开发完成的情况下,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通常采用什么样的方法和准则来判断被控软件侵权与否呢?毫无疑问,明确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是关键,软件开发完成的时间是重要证据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软件才有资格指控后出现的软件产品存在侵权的嫌疑,至于后出现的软件产品是否真的构成侵权,却是有许多情况存在的。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是由独立创作完成而取得的,与时间先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么因素来认定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法律事实就成为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在第二种情况下,法院在判定时通常要审查被告是否窃取了足够多的软件程序表达形式。实际操作中,这个问题就比较复杂、比较难判断,因为计算机软件产品究竟要被复制多少比例,才能确定发生了抄袭的侵权行为,并没有固定数量限定。当然,复制的数量越大,就越易于取得证明其是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是被复制的数量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认定为侵权,司法实践中也不是很好确定的事情。
对于复制数量小的情况,目前法院大多采用的判定标准包括:
一是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是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通过总结多年代理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的经验,我们认为,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计算机软件的程序有许多特征,这些特征已被用来鉴别两个程序之间是否相似,包括:
1、 两个程序产生的输出是否相类似;
2、 两个程序接受的输入是否相类似;
3、 两个程序的数据结构是否相类似;
4、 两个程序逻辑流程是否相类似。
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的专家鉴定和技术对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个特征都成为鉴定人员进一步详细分析两个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一致的关键对比点,而鉴定人员正是通过这些关键点的对比得出供法官参考的鉴定结论。如果这些特征均不存在相似性,实际上也就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可能性。当然即使每一个特征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实现功能的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相类似,因为通常功能性的特征主要是体现软件开发者的设计“思想”(Ideas),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这种设计“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实现同一功能可能会有许多不同的方法,仅仅是功能性特征相同并不能证明计算机软件程序代码相同。
证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接触,所谓“接触”是指原告的软件产品已公开销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软件开发人员曾在原告处工作过,或者原、被告之间曾有过合作关系等,这些通常可以证明被告曾有机会接触原告软件产品的核心内容,从而使得被告软件的开发工作有“借鉴”原告软件核心内容的嫌疑。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运用“实质性相似加接触”这一标准进行侵权判断时,“接触”是容易证实的,因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关系往往有相应的文件作为证据,而软件已经公开发表、销售的证据也不难取得。比较难证实的是“实质性相似”,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是盗版者,则其对计算机程序的复制行为并不仅仅局限于一成不变的复制,它还包括侵权者为掩盖其剽窃行为而对计算机程序所做的伪装性改动,这点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工作中,文本编辑程序的使用,使得一个软件盗版者,可以通过更改名称和重新排列操作运算的指令序列顺序,来掩饰其对他人源代码和目标码的抄袭行为,如果不是专业的人员,往往不能识别这一情况。鉴于太多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存在,许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在软件开发工作中往往运用“掺假”的办法,即:在计算机程序中加入没有意义和作用的指令,或者采用不太可能为盗版者发现和修改的较为独特的代码序列,作为“伪装记号”来保护程序。这样,如果侵权者进行了复制工作,就会在其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中出现与原始软件著作权人同样的特征或错误,在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侵权者往往无法向法官提供对这种现象的合理解释,从而成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确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非常有说服力的证据。虽然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只要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不管软件著作权人用不用上述“掺假”的技术保护手段,也不论盗版者做了多少非实质性的表面上的改动,侵权的法律责任都是要承担的。但是,如果没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过法律惩罚盗版者并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客观事实必须通过法律事实予以认证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在法院审理案件确定是否侵权的过程中,如果原告能够出示被告已经“接触”了其计算机软件产品的证据,又能出示在两个软件作品中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证据,则法院会认为原告完成了对指控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旦原告出示了这两方面的证据,举证责任便移转至被告方面,法官将要求被告证明其软件产品是独立创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权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独立创作、完成软件产品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到合法授权的相关证据。举证责任的转移有助于原告主张自己的权利。
通过“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形成的相互映证的证据链,向法庭呈现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实就是:被告自己的软件是否是通过“使用”原告软件程序中实质性的、有价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护的关键软件程序的表现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这样的判断标准与法院通常采用的传统判定侵权行为的方法不同,而且这种判断方式更为全面、客观,其结果往往较真实地反映了客观情况,也比较容易被原、被告双方所接受。
“实质性相似加接触”标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认可,但是司法实践中已在广泛应用。在我们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过程中发现,许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这种新观念,尤其在美国,由于英美法系采用判例法制度审理案件,上述判断标准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已广为采用,一直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知识产权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已由立法领域逐渐扩大到司法、执法领域,计算机软件日益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重点。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参照国际惯例、依据我国参加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章程,建立、健全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已势在必行。相信在强化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氛围和社会环境下,“实质性相似加接触”的判断标准不仅有利于法官正确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而且更有利于软件企业建立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从而在充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我国计算机软件产业快速健康地发展。

7、个人笔记本在公司办公电脑系统版权如何确定

您好,嫌消个人笔记本与公司办公电脑系统版权的确定,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个人笔记本和公司办公电脑的系统版权是不同的。个人笔记本的系统版权是由个人购买和拥有的,而公司办公电脑的系统版权则是由公司购买和拥有的。

其次,公司办公电脑的系统版权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软件著作权法等。公司需要购买合法的软件授权,并在使用过程中遵守软件授权协议中的规定。如果公司使用盗版软件,则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最后,个人笔记本和公司办拦悔公电脑的系统版本也需要匹配。如果公司使用的是Windows企业版操作系统,而个人笔记本使用的是Windows家庭版操作系统,则可能会存在兼容性问题。因此,在公司使用个人笔记本时,需要确保个人笔记本的系统版本与公司的系统版本相匹配。

综上所述,个人笔记本在芹衡知公司办公电脑系统版权方面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系统版本匹配。公司也需要购买合法的软件授权,并遵守软件授权协议中的规定。

8、APP上架注意事项

  最近接触的比较多的是微信小程序和H5项目,没怎么负责过App新项目了,前段时间负责了一个APP项目,好在抱紧了程序猿大哥的大腿,开发过程中倒是没遇到什么问题。但是在APP准备上架的时候遇到了几个让人头大的问题。现在项目基本算是结束了,想了想写篇文章总结下整体的历程。顺便把其中自己遇到的几个坑拿出来说明下,希望能帮助其他人少走采一点坑。

   1. APP各大品牌应用商店的开发者账号
2. APP软件著作权证书
3. APP隐私协议条款

  如果需要上架至各个应用商店,需要在对应的开放平台注册开发者账号。注册后进行企业认证(个人开发者进行个人认证)。认证过程中建议专门拿出来一个邮箱,作为各个开放平台的注册邮箱。在企业审核过程中需要频繁使用邮箱验证码、短信验证码、法人身份证照片、法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基本户等信息。

  申请账号及通过相关审核流程较为繁琐,建议在确定开发了之后就立即开始进行相关账号申请及审核。以便于减少APP开发完成后的上线时间。

  APP开发完成后,在上架至各大应用商店的时候,遇到了软件著作权证书(以下简称“软著”)的问题。
首先尝试的是OPPO应用商店,在OPPO应用商店中,如果没有软件著作权证书是无法上架空态侍的。于是就去查找了相关的第三方代办机构。华斗吵为和阿里官方的合作第三方都有易版权这一家,看起来还是蛮靠谱的。根据取证的时间不同,收费也不同。有兴趣的可以去看下(易版权 http://www.yibanquan.com.cn/ )。
不过在咨询过华为和阿里的官方之后,发现有一些类型的APP上架是可以不需要软著的。具体的类型参考官方给到的链接。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你需要上架的APP不需要软著,出于长远考虑,还是申请一个软著比较方便。在阿里应用分发平台上,只要是审核过的开发者账号,都能够通过阿里的平台免费申请软件著作权证书。当然,因为是免费的,所以周期较长,大概3个月左右。(如果急需的话可以加钱,据说最快1天拿证!)

  在华为应用商店、App Store上架时,需要提供给一个隐私协议条款的链接。用于用户登录时查看相关的隐私协议。
看了好几个大厂APP的隐私协议,太长了而且专业度较高。比闭答较小的APP初期的隐私协议条款可以从网上找一份模板,根据自己的需求在其基础上稍作修改即可。(如果是乙方的话,一定要在确定开发时告知甲方出具对应的隐私协议)

   1. 费用问题
2. 市场上各大商店相关情况
3. 上架信息填写注意事项

App Store上架需要开通开发者账号,而开发者账号是需要收费的。相关的账号类型及收费标准如下:

Android各大应用市场只要符合上架要求,大部分都是免费的。

    目前常见的APP商店主要有App Store、华为应用商店、小米应用商店、OPPO应用商店、应用宝、阿里应用分发联盟(豌豆荚、PP 助手、YunOS 应用商店、UC 信息流、神马搜索、九游、优酷广告等多个),其中尝试了几个,给大家做几个简要的介绍。

(目前只有这几种,遇到了再补充)

9、OPPO软件商店推系列功能,全力守护APP使用安全

系列功能,成保障用户隐私安全的“强力武器”

一直以来,OPPO非常重视在产品安全与隐私方面技术的投入,始终将产品安全和用户隐私保护放在首位。本次OPPO软件商店推出的系列功能,为用户下载使用软件安全提供了“强力橘灶武器”。

「隐私权限说明」

首先帮助用户划分应用权限,在OPPO软件商店详情页,每个APP的应用权限都一目了然。系统自动为用户扫描区分敏感权限和普通权限,让用户将隐私掌握在自己手中。

「APP指导原则」

OPPO软件商店严格把关,真正做到隐私保护开放透明,方便用户安心使用!

强制要求开发者在开放平台上传APP隐私政策,且需要经过审核团队的权限审核;

在软件商店详情页中展示隐私政策,供用户查看APP隐私政策内容。

「应用检测安全报告」

OPPO软件商店对每个上线APP进行人工+系统双重检测,全方位客观展现APP安全系数,并生成安全报告。检测结果会在商店详情页头部入口展现,点击内页会出现更详细的安全信息。

「应用举报」

针对有问题的应用,用户可选择“一键举报”,OPPO软件商店将快速定位有问题的应用,保障下载安全!

1.在软件商店客户端页面,用户可按照以下流程举报有安全问题的应用:选择问题类型——添加描述与配图——提交审核——审核团队处理问题应用。

2.在软件商店后台,支持以应用为中心追踪举报数据,帮助审核人员快速定位到举报数量异动的应用,快速封堵危险。

OPPO软件商店4大举措,严控APP上架流程

在此之前,OPPO软件商店还推出了4大举措,严格把关APP上架流程,做好安全预防工作:

「3项身份验真」 APP上架需要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行业资格证书、开发者备案,三证齐全从源头保护,100%验证开发者身份。

「5家权威安检」 由5家权威安检圆旅扮工具进行病毒、广告检测,只要任何一项结果异常,APP都不能通过审核上架,严格保护用户软件下载安全。

「104项人工亲测」 上线APP必须满足无闪退卡顿、无黑白屏、无恶意扣费、支付安全等指标,各项功能使用正常,通过人工104个检测项,才能打上人工亲测的标签。

「24小时线上监控」 负责用户意见反馈处理;由网安办、工信部、网警监督;24小时守护,发现APP任何问题,第一时间处理。

使用APP时,你的安全感来自于哪里?软件商店在OPPO社区,发起了相关话题讨论。为了更镇尘好地提升用户隐私安全意识、增强平台保护能力,OPPO软件商店将在接下来的半年里,持续推出“安全月”主题活动:每逢双月,发起不同“安全”相关话题,邀请用户共同参与讨论,还有机会赢取限量好礼哦!现在打开OPPO社区,一起来参与话题互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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