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化知识产权
1、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方法有哪些?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最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版权保护的方法有哪些?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在我国,著作权是从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的,人身权利中除了发表权外没有期限限制,发表权一经行使即穷竭,如果在作者死后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如果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未发表的,不再保护;另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的作品以及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摄影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保护期都是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创作完成50年内不发表就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版权保护的意义是什么?1、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在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过程中,可以及时、方便、快捷地举证。2、商标图案版权的保护作用。禁止他人未经同意使用你拥有版权的作品注册商标;在商标争议案件中作为证明对方损害你在先权利的有力证据。3、弥补客户没有进行全类注册的空白,多类做不成,可以做版权。4、版权登记性价比高,版权只需登记一次就可获得保护,保护时间长达作者死亡后的50年,期间不需续费也不需续展。5、申请时间快,两个多月可以拿到证书,弥补商标、专利申请时间缓慢的不足。6、有利于作者进行版权贸易包括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7、有利于个人自我价值的体现;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版权保护的方法有哪些?1、先确权,才有资格维权。2、借助技术手段固化侵权证据。3、批量稿件被侵权,选典型打官司。4、即便不要钱,也要坚持先授权后使用。
2、鸿榜遴选怎么样
鸿榜遴选挺好的。鸿榜遴选培训区别其他培训机构。鸿榜通过固化母版,不搞翻版,形成有个性思维的知识产权定版。鸿榜通过讲解思路,避免套路,找到遴选考试和上岸的最佳出路。鸿榜通贺并过优化师资斗拍芦,强化讲学,形成日日新和时时新的教学空带相长。
3、红蜻蜓商标问题
一、这与温州红蜻蜓集团公司上市有关。
以下是相关新闻:
商标成“拦路虎”“红蜻蜓”上市“折翅”
中国工商报记者:李春
1.“鱼跃龙门”前一刻暂停
上市发行股票,畅游资本市场,是很多企业梦寐以求的一刻。上市不易,因此被喻为“鱼跃龙门”。然而,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蜻蜓)却选择在上市前一天的关键时刻宣布暂缓发行股票,原因是“遭到举报”。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该举报实际上与一起商标纠纷相关。
红蜻蜓集团网站上的介绍写道: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销售红蜻蜓牌皮鞋及皮具、服饰等为主业,同时投资温州商业银行、永嘉恒升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无区域集团企业。红蜻蜓品牌创始于1995年,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红蜻蜓集团。
据报道,按照浙江红蜻蜓原定的工作日程,今年4月30日完成初步询价,5月5日进行网上路演,网上申购及缴款日为5月6日。
然而,5月5日凌晨,浙江红蜻蜓突然发布公告称:“因发行人近期收到举报且需要进行核查,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出于审慎的考虑,决定暂缓后续发行工作。原初步询价与推介公告中披露的预计发行时间表将进行调整。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决定取消原定于2015年5月5日举行的网上路演。”
这一举动引起广泛关注。据报道,在浙江红蜻蜓上市前夕,网上便有不少消息称,该公司与另外一家名为“”的企业存在商标纠纷,并进一步确认商标纠纷就是公告中所说的举报事件。
温州鹿城红蜻蜓法定代表人陈时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是自己向中国证监会实名举报了浙江红蜻蜓。
2. “拦路虎”原来是商标问题
鹿城红蜻蜓的网站介绍说,公司坐落于温州鹿城工业区,创办于1996年9月6日,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各类中高档男女皮鞋的现代化企业。
据报道,鹿城红蜻蜓与红蜻蜓集团之间关于红蜻蜓的商标使用问题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红蜻蜓集团就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诉至温州市中院,认为自己拥有第905213号红蜻蜓商标,该商标于1996年11月被核准注册在第25类皮鞋等商品上,后经宣传使用,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鹿城红蜻蜓明知其红蜻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将“红蜻蜓”登记为企业名称,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同时侵犯了红蜻蜓注册商标专用权。
在一审法院判决鹿城红蜻蜓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红蜻蜓集团经济损失30万元后,鹿城红蜻蜓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2004年3月16日,在浙江省高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为:鹿城红蜻蜓须规范使用“红蜻蜓”字号,从此双方互不投诉或不要求对方撤换字号,如有任何一方违约,需赔付对方违约金200万元。
此后,同处温州市的两只“红蜻蜓”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14年4月,浙江红蜻蜓以商标侵权为由,将鹿城红蜻蜓及其代理商诉至温州市鹿城区法院。
鹿城红蜻蜓随即提起反诉,认为浙江红蜻蜓侵犯自己的企业名称权,请求法院判令浙江红蜻蜓停止使用“红蜻蜓”字号。随后,浙江红蜻蜓向法院申请撤诉。
有媒体称,鹿城红蜻蜓诉红蜻蜓集团侵犯企业名称权一案,温州市中院已经正式立案,并将于2015年5月29日开庭审理。但记者查询温州法院网的开庭公告,并未看到此案件相关信息。
红蜻蜓集团证券部工作人员的答复非常“官方”:“这个诉讼内容我们会在稍后的信息披露中严格按照证监会要求披露,不久我们会根据证监会要求拟定公告,给投资者和媒体一个详细的说明。”
3. 上市公司必须重视商标
实际上,因为商标问题影响企业上市,浙江红蜻蜓并不是第一家;上市公司存在的商标问题,也不止一种。知识产权专家纷纷表示,对于拟上市的企业,在上市之前做好知识产权战略防备方案,对于其顺利实现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证券法规中关于商标的规定很少,仅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要求提供“主要商标、土地使用权证书”。商标问题如果没有处理好,不仅会阻碍企业上市,即便上市后,也有可能产生各种问题。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担的“上市公司商标风险问题研究”课题显示,上市公司的商标风险主要有三类:第一,主商标尚未注册;第二,主商标被他人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第三,主商标被控股股东或其他股东在上市公司主营或非主营业务上注册,包括相同或类似商标。格力、国美、露露这些上市公司都因上述情形发生过商标纠纷,严重影响了品牌形象和上市公司发展。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嘉鹏指出,拟上市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知识产权问题,但一般企业上市实践中,很少有专业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其中。在上市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处理和竞争对手之间的纠纷,原企业的知识产权归属、剥离、持有结构等都需要提前布局,否则,将为企业日后发展埋下“地雷”。
戴嘉鹏认为,在知识产权问题上一定要听取专业律师的法律意见,上市之前最好能够细分到商标、专利等领域。“除了像浙江红蜻蜓这样因为商标问题上市受阻的情况外,由于专利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瑕疵导致上市延迟甚至取消的情形之前也曾发生过。”戴嘉鹏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游云庭也表示,上市公司成立时就应重视商标问题,必须增强商标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他特别强调,上市公司要定期对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商标开展分级分类保护,重点保护主商标,有条件的企业应对商标进行海外注册,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做准备。监管部门也应发挥职能作用,要求企业上市前或使用商标前清晰界定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上市公司使用商标的权属、使用许可情况等。
4. 汇总观点:
据证监会官方网站的发布的准上市公司被否决具体原因现实,除持续盈利能力不足、成长性不确定等几个因素外,商标问题也成为了企业上市受阻的一个原因。过去,像乔丹、三星等不少企业都遇到过在上市的路上因知识产权问题而折戟在临门一脚上,无论是由于这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还是被人恶意压制,这都将对上市造成困扰。
据了解,浙江红蜻蜓与鹿城红蜻蜓的恩怨并非一日之寒,当初两只蜻蜓曾握手言和,但如今又再度互掐,可见这是一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准上市公司遭遇侵权纠纷而导致上市搁浅,律师准上市公司应“固化”自身品牌,设立商标监控制度,定期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核查、管理,同时对行业内的竞争市场做出提前预警,扫除一切存在的隐患,防止跌入侵权的漩涡中
二、不同图案的红蜻蜓商标
1.红蜻蜓是国产名牌,结果被香港等境外不法企业仿冒,于是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红蜻蜓商标。
2. 温州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红蜻蜓,常用商标是图文组合的,由蜻蜓图样和文字组成。他们常用的logo中蜻蜓的头朝向右上方,就是图里左上方的logo。他们的商标保护意识还是比较强,把蜻蜓头朝向其他方向的也都注册了,见右上方logo。
3. 以下是相关新闻及信息:
(1)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赴香港打假
红蜻蜓赴香港打“李鬼” 19家“李鬼”被除名
近日,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赴香港把19家傍名牌的“李鬼”公司告上当地法院。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最终判决,将这些打着“红蜻蜓”牌子的公司立即在香港注册署除名。
近年来,一些人打起中国名牌、驰名商标产品企业的主意,把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当作自己企业的字号在香港注册成公司,然后授权大陆生产和销售。温州市著名民营企业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最近也遭此困扰———在大陆市场上出现了“意大利、美国、法国”等“红蜻蜓”公司。在这些被红蜻蜓集团告上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的冒牌企业名单中,带有“美国红蜻蜓”字号的有5家、“意大利红蜻蜓”字号的有6家,甚至一家在香港注册公司竟是“红蜻蜓(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仅有两字之差。
据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后,这19家“李鬼”公司将不能再使用任何包含“红蜻蜓”的名字或名称以及相似的名字或名称,也不能授权、批准他人使用等,更不能授权大陆生产销售的产品等活动。
(2)台湾红蜻蜓企业有限公司的商标:
有两个蜻蜓商标,就是下排两个图案。两个不太一样,一个正,外观和温州的相差比较大,另一个也是斜向右上方,但有RD字样。
(3)广州红蜻蜓被温州红蜻蜓集团起诉仿冒后不服一审判决二审败诉判决:
(前面的论证略0
综上,本院认为,红蜻蜓集团享有专用权的“红蜻蜓”组合商标,由于经过长期、持续地使用、宣传和维护,已被广大消费者所认知,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商业信誉,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条件,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广州红蜻蜓明知红蜻蜓集团“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声誉,仍在企业成立时,以“红蜻蜓”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且在其生产和销售的服装上突出使用“红蜻蜓”,该行为不仅侵犯了红蜻蜓集团“红蜻蜓”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而且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造成了相关公众将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与红蜻蜓集团产品的联系和混淆,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红蜻蜓的诸项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原审法院对于红蜻蜓集团“判令广州红蜻蜓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红蜻蜓文字”的诉讼请求,并未作出实体处理,显属不当,应予纠正。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红蜻蜓集团应当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广州红蜻蜓企业名称,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判决,因此应当驳回红蜻蜓集团的该项诉讼请求。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驳回被上诉人红蜻蜓集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0元,由上诉人广州红蜻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高毅龙
代理审判员 方双复
二00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剑霞
4、拼多多被投诉知识产权侵权有什么后果
有人投诉拼多多上知识产权被投诉商品扣2分可以先和店老板沟通,让他们取消投诉,把东西下架不卖;还有,如果是你提交一些证据,当然是你没有侵权,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是提交了证据,他们也可以免除扣分处罚。与此同时投诉的4个产品,扣8分。从信息层面上判定产权侵权的,每次扣2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24分,特别严重的每次扣48分,所以,这是完全根据大家的违规情况而定的,当然不能每次扣雀橡2分。
一、若是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
1、商标侵权的被告首先需要停止侵犯商标,然后可依法委托律师要求核实真实的货物金额,要求从轻、减轻,建议及时咨询或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会见在押人,收集有利的证据材料,依法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最好结果。侵犯注册商标罪的量刑重在涉案数额,具体还需要根据案情做出判断。
2、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3、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二、商标侵权不足一千元怎么办
1、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可以为愿意通过自行协商解决方式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途径。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也是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处分权的一种尊重。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方便、简易,有利于迅速解决问题,减少社会矛盾,节省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2、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之间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后,不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的,或者协商不成即经过协商以后没有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扰岁野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提起诉讼,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换言之,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即原告,应当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如商标注册人、商标使用合同中的被许可人等。而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则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3、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后,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除了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外,还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通过行政执法查处商标侵权缓喊行为,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主体一样,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此种情形下,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主体,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侵犯商标权的,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因为侵权商标金额在一千元之内,属于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5、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的论文!~
强化商标保护对中药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尤其要解决中药企业的“老字号”问题。长期以来,“老字号”已经成为困扰中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潜在问题。例如,“同仁堂”是个已有300多年的中药老字号,但是,由于历史原因,现在除了北京同仁堂外,还有南京同仁堂、天津同仁堂等。这些“同仁堂”们都以中药为主业,但是相互之间却没有任何利益连带关系。因此,一旦哪个“同仁堂”出了什么质量问题,就很可能会产生连带影响,重演“冠生园陈馅月饼”的悲剧(2001年9月,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使用“陈馅月饼”被媒体曝光,上海冠生园集团也受到“株连”,10天内月饼销售量急剧下跌50%。于是,上海冠生园首先站出来声明自己“与南京冠生园毫无关系”,后来四川新都冠生园又联合全国20多家冠以“冠生园”名称的食品企业,准备向南京冠生园“讨个说法”。
冠生园品牌系由1918年到上海经商的广东人冼冠生先生所创,最早经营粤式茶食、蜜饯、糖果。1925年前后,上海冠生园在天津、汉口、杭州、南京、重庆、昆明、贵阳、成都开设分店,在武汉、重庆投资设厂。其南京分店即是现“南京冠生园”的前身。1956年,冠生园进行公私合营。冼氏控股的冠生园股份有限公司解体,上海总部“一分为三”,各地分店成为隶属地方的独立法人,与上海冠生园再无关系。时至今日,全国已有数以百计的食品生产企业共占着这个知名商标的使用权)。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根据新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集体商标以及“权利在先原则”的规定,结合行政与市场手段,实现“老字号”的整合与一体化。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主要包括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制度。尽管行政保护的初衷是为了规范中药产品的市场秩序,但是由于行政保护实际上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因而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现在的问题是,10多年前的行政保护制度到如今已经成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所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具体内容如下:
1.就中药而言,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已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重要的是,中药品种保护的宗旨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为此,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可做下列修改:
(1)调整保护范围。第一、被保护的必须是符合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的中药品种,已经西药化的药品不能作为接受保护的中药品种。第二、取消第二条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除了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品种外,还应当将获得发明专利的中药品种纳入其中,并且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上。第三、由于行政效力只在一国国内有效,因而品种保护仍然是在我国国内生产的中药品种。但是,在加入WTO之后的国际化经济环境下,这里的“国内生产”不仅包括内资企业,也会包括外资企业,从而体现WTO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表明,中医药产业的发展将采取开放政策,借助跨国制药企业的科技实力,让其与国内企业一道,为中医药的现代化发展而共同努力。另外,如果今后逐渐过渡到专利中药品种的话,中药专利的国际保护也将得到保障。同时,中药行业的低水平重复生产问题也将得到根本的解决。第四、中药保护品种必须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鼓励开发野生中药材的人工制成品。中药品种保护必须用好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的有关措施,利用绿色技术管理体系保护我国中药产业。
(2)改善保护机制。第一、专利保护机制与分类保护相结合。利用专利保护机制的科学性,使中药创新进入一种良性循环;同时,根据中医药基本理论与原则所确定的中药品种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差异,对不同的专利中药品种实行分类保护。因为,专利制度实行的是无差异的等同保护,即对所有获得发明专利的产品一律实行20年的保护期限。不同的发明专利,其“三性”差异可能会比较大,在许多行业里,甚至还存在着垃圾专利的情况。以专利机制对中药品种进行分类保护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行政手段对真正的创新药品进行差异化保护,真正地促进中医药产业的现代化与科技创新步伐。第二、分类保护。行政保护自然要实行分类保护,可以考虑结合现有的新药保护和品种保护的分类标准,将其划分为4类或5类。
从实际效果来看,这套机制就相当于让专利保护与中药品种保护成为中药的两种可供选择的保护方案。虽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效力,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效率与力度方面尚嫌不足,而行政保护则具有便利、快捷的特点,因而能够适应企业对中药行政保护的依赖性。与此同时,如果行政保护程度高于专利保护的话,中药企业将优先选择中药品种保护。此外,由于中药行政保护结合了专利制度,因而避免了与WTO有关法律与原则的冲突。
(3)合并保护期限。合并新药保护与品种保护之后,行政保护的期限应该减少,但是必须长于专利保护的20年,以真正体现差异化保护的目的。在WTO的机制下,这种较长期限的保护将促进跨国制药企业进入中医药行业,传统的中医药理论也许会因此获得新生。
(4)改革管理机构。目前的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工作由“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具体负责。中编办明文规定,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为事业编制,经费自理。但是,品种保护整合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与药政管理职能,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显然属于政府职能。因此,将“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定为“事业编制”且“经费自理”,会给具体的评审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考虑到中医药现代化的需要以及中药品种保护的特殊性,未来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应当是个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专职部门,其委员除了“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外,还应该包括来自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这是因为纳入专利中药品种将对审评机制产生影响。此外,应该将审评工作纳入电子政务系统以提高审评效率,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5)明确利益主体。现在的条例保护的是中药品种,但是对被保护的中药企业所应该具备的规模条件未作明确要求。实际上,现在的知识产权战略完全建立在庞大的企业规模之上,技术创新主要是建立在规模经济效益的基础之上,跨国制药公司庞大的企业规模、强大的技术力量、雄厚的资金实力以及丰富的市场营销经验是其经营知识产权的强大后盾。因此,未来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应该明确地将品种保护向那些规模较大的中药制药企业倾斜,允许中药保护品种作价转让,使之成为促进中药企业资产重组以及中药产业结构优化的工具。
我国中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14 10:51: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20我国的中药正面临着严峻的局面。当前,我国中药在理论发展与技术创新方面与西药相去甚远,在中药的生产、管理与质量方面落后于日本和韩国;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生产的中药产品无足轻重,只占中药国际贸易的5% 左右;而且,即使是在国内市场上也正面临着外国中药产品的强烈竞争。因此,国产中药正处于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这种严峻局面已经引起我国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1998年开始,国家将“中药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列入“九五”重中之重项目,对“九五”、“十五”期间的中药现代化计划提出了具体的目标与方案;在“十五”计划里,中医药产业化发展工程又被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中的生物技术产业的22个重大专项之一,对中医药的产业化给予了多方面的支持。但是,实际上,由于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中药自身的特殊性,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对于如何实现中药由传统向现代的对接、如何实现中药从中国向世界的传播与扩散,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战略高度重视中药的知识产权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及有效工具
千百年来,我们的祖先根据中医理论,经过无数次的实验与改进,已经形成了非常完整的中药制造体系,在植物的药学属性与药用植物选择、中药材栽培、种植、炮制、成药的加工等所有方面都已经初步建立了自己的规范。这些都构成中华民族造福于全人类的宝贵的知识财富。因此,中医药同样也是一种知识产权。中药知识产权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诸多方面;内容包含中药材、饮片、处方、制药工程、文献及信息资源等。例如,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要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像中药材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组方(处方与配方)、中药制药工程技术等,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因此,中药知识产权应该构成中药现代化的核心内容。
但是,对于中药现代化,人们强调得更多的是如何采用各种规范以及何种新技术应用于中药产业,而对于知识产权在中药现代化中的作用却认识不够。实际上,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物力、财力和人才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经营资源,被人们称为“第四经营资源”。中药现代化将产生众多的技术创新与市场价值,而现代化的这些成果只有固化为受到法律保护的各种知识产权,才能真正保护中药企业的合法利益、规范中药市场秩序。
中医药理论与知识产权制度并不矛盾。专利制度的“三性(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适用于所有行业,中医药行业也不例外。实际上,知识产权不仅可以作为中药现代化的表现形式,而且可以成为推进中药现代化的有效工具。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以专利保护制度为代表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一种促进产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有效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加速器。因为,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通过给予发明人一定期限的垄断权利而鼓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发明内容,后人可以在更高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新的发明与创造,既避免了社会的低水平重复,又减少了资源的浪费,从而推动社会快速向前发展。
二、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理论传统是中药现代化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中药现代化的工具,并不表明可以无须坚持中医药的基本特征了。目前,对中药未来的发展,有这样一种看法,就是认为中药应该按照西药的人体解剖学以及生化生理理论来加以改造,强调中药西药化,要求中药“与国际接轨”。其实,这样一种观念不但不会使中药得到发展,还可能导致中药与中医相分离,最终使中药走入死胡同。这是因为,中药知识产权具有不同于西药的特征,它与中医理论密不可分,脱离了中药的基本原则,药物也就不成其为中药了。实际上,在中医药的国际化与现代化过程当中,绝大部分标准规范,只能由中国自己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机制、依据几千年的中医药理论与实践来制定;并且要在此基础上,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使之获得国际认可并成为国际植物药的规范与标准。
三、建立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本身是个完整的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有效利用以及人才培养等诸多环节,而每个环节又都包含众多的内容。因此,中药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个保护的问题,必须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体系来对待。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创造
中药知识产权具有长链性(中药主要以动植物资源作为自己的原料来源。由动植物原料制造成中成药,必须经过诸多生产制作工序,其中的每个工序都可能包含诸多的知识产权内容,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中药知识产权的长链性)。由于历史传统,我国在这个长链中的每个环节都未能建立起现代规范科学的知识产权体系。与此同时,许多有关中药的知识与技术大都还是以比较原始的方式存在着,面临着如何以现代技术进行表述与改造的问题。因此,我国在中药知识产权方面将大有可为。
1.理清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明确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技术创新内容以及知识产权的表述方式(专利、商标、著作权)。根据特点,可以将中药知识产权的链条连结成中药材资源及其生产、中药炮制与饮片加工制造、处方与配方管理、中药制药工程技术、中药质量控制与保障技术、中药产品的包装、中药基础研究、中药临床用途等几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可结合不同特点,选用不同形式的知识产权方式,对中药知识产权链条进行全方位的保护,使我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中药的国际贸易加以控制。
2.中医药知识产权要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工具,选择那些共性的关键技术(根据有关专家的意见,这些共性技术主要包括指纹图谱技术、超临界二氧化碳萃取技术、大孔吸附树脂分离技术以及膜提取分离技术等)为突破口,以克服中药知识产权的难表达性,并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战略性的知识产权优势。我国已有民方和验方十万个之多,我国必须在此基础上对所有民方和验方进行单方分解,对每种药材的有效部位、有效组分甚至是化合物结构及其各类药物特性进行分析,完成“现代李时珍”的创举。与此同时,按照现代科学技术,以现代科学范式对四气、五味、归经以及“君、臣、佐、使”等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重新表述,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现代化与国际化提供操作规范以及可供国际交流的平台。
3.中医药信息资源将是创造中医药知识产权的重要领域,也将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创新和保护提供有效工具。目前,我国中医药信息资源的分布比较散乱,因此中医药信息资源的系统化将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建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机构成立医药分类以及数据库软件系统开发与管理的权威组织,建立包括中药材资源分布和中成药等在内的各类中医药信息标准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加工与检索系统,使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与保护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之上。
(二)中药知识产权的有效利用
我国中药行业的知识产权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利用,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我国中药企业习惯于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数量少、质量不够,专利、商标等意识也强烈;二是非职务发明比例远远高于职务发明,不利于知识产权的利用;三是行政保护为企业提供了过度的保护,企业对现行的行政保护过于依赖;四是中医药的研发与产业化相互脱节。因此,要提高中药知识产权的利用效率,必须在这些方面加以改进与提高。
与此同时,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优势,以加快中医药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查新以及知识产权申请工作步伐。此外,进一步完善各类已完成与政府机构脱钩的中介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中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三)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
中药知识产权的人才培养体系由知识产权申请、代理、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以及司法等几个方面。我国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员本来就非常缺乏,由于中医药行业的专业性,这方面的人才就更是稀少。为此,除了加快高等院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之外,还应当加快相关的人才培训步伐。
四、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医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一)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最近对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修改情况来看,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医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就专利制度而言,在中药专利的申请过程当中,可以考虑将中医药的理论与原则融入到专利的“创造性、新颖性、实用性”要求之中,制定适合中药专利审批的具体规则(为此,国家专利局可以考虑将隶属于“化学发明审查一部”的“中药处”单列出来,成为专司中药专利审查工作的“中药发明审查部”,从组织上保证中药专利审批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使得中医理论与中药本身都可借助专利机制而获得创新与发展(中医药理论的专利化问题,可以参考世界上某些国家的软件专利化的做法)。只有与现代专利制度对接,古老的中医药才能真正地获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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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装设计企业可以开展哪些知识产权的保护?
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务看,关于服装设计的保护大致分为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含反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保护这3类。其中,对服装设计过程中的制作工艺、布料生产、工业外观,可主张通过专利的产品、方法进行保护;服装设计中的显著性特征可主张“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从而获得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保护;对服装设计的平面效果图、产品设计图则主张作为图形作品或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服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措施,有针对性地做一些准备。比如开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应提前到有关部门完成专利的申请,检视外观设计是否符合专利法的“三性”要求,并接受每年缴纳一定年费以维持专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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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块链存证技术是怎么回事?
每个数据区块里面都会有时间戳、上一个区块的区块号、上一个的Hash值、当前的区块数据内容等。在一个区块中只能一个人先广播其余人作同步副本,且不能做更改。因此,只要你的链上是完整的,且没有争议、没有修改,基本上就可以解决自证问题。区块链技术的落地项目越来越多,越是能够推翻哪些“区块链无用论”。
8、别人抄袭我的作品并申请了版权保护怎么办?
你可以起诉侵权人!
首先你应当证明对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著作而成即可。
其次你要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