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思考
一、首先,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这是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其次,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最后,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程序,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二、商标被侵权处理方法
1.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商标侵权程序
第一步,全面搜集证据材料,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的一些公文、登记书、公证,举证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产生影响的相关证据等,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于行政执法。
第二步,客观分析案情选择维权途径,根据搜集的证据材料等事实依据,结合被侵权人的主观倾向,选择最符合实际情况的维权途径。可以通过付出价值不大的行政程序,或选择效率更高的司法程序,为了确保成功几率,也可同时选择多种程序,全方位保障被侵权人的利益。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语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陈述书应说明侵权人具体的侵权行为和强有力的论证分析,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
第四步,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
5.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罚款。
2、商标权的侵权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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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大案例回放:如何规避商标被侵权的风险?
品牌重要吗?很多人都会说很重要。但是要说起商标,大部分人却说不出所以然来……若要用一句话来概括品牌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品牌若是企业的灵魂,商标则是企业灵魂附着的肉体。
一、 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商标真的那么重要吗?
在现代市场营销中,人们往往把商标比作“商品的脸”、“无声的推销员”、“顾客的向导”、“企业声誉的象征”。所以在产品上市的前期,除了产品、渠道、媒体推广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之外,我们应该全面的思考下,我们的商标准备好了吗?
1. 第一时间提交注册商标申请,避免被抢注。
很多企业在推广产品或者服务的前期,都会做一些传播中的预热,达到扩大知名度的目的,而在这个时候,如果我们的商标还没注册,就有可能陷入商标被抢注的纠纷。
案例 一:阿里巴巴“菜鸟”物流商标险被抢注
阿里巴巴集团前CEO马云于2013年5月联合多家企业共同创办了中国智能物流骨干网(CSN)项目,并将项目命名为“菜鸟”物流。消息一经公布,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便于2013年5月29日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第39类(物流)的“菜鸟”商标申请。笔者不禁感叹其商标敏感度之高,抢注时间之快。但是马云已经提前一步,在信息发布会之前的2013年5月23日就向商标局提交了此商标申请,躲过了商标被抢注的风险。
点评: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应该做好产品上市前的商标保密并在产品上市前做好商标申请工作,避免因商标被抢注而带来的侵权风险。
2. 商标申请前做好授权前景评估,避免在线相同商标或者在线近似商标
案例二:“西柚”变“美柚” 企业为商标侵权付出惨重代价
手机应用软件“西柚经期助手”,在2013年4月正式上线,据其当年9月发布的数据,其用户总量已达1000万,日活跃用户超100万,用户量预计有望在年底突破2000万。
但遗憾的是,该公司APP软件并未申请第9类(软件)的“西柚”商标,该商标早已在2012年3月14日被另一家公司注册。由于涉嫌商标侵权,“西柚”软件被多家软件下载平台下架,对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企业最终不得不将产品名称升级为“美柚”。为了避免此类侵权情况的发生,可以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确认商标是否已经被他人注册。如果相同商标已被他人注册,企业应尽快考虑策划新品牌,以避免产品上市后被诉侵权的发生,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点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推广产品前,请做好两个排查工作:其一,确认是否存在在先相同商标?其二,确认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通过查询在先权利情况,排除了在先相同权利冲突之后,企业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如有存在,商标是否能够授权。
3.商标注册之后,如何维护商标权益?
商标注册之后,企业即享有了商标专用权。此时很多企业便放松了警惕,事情是否真如企业所想,其实不然。商标注册后仍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企业可能因此再度陷入商标侵权的泥潭之中。
1)面对商品分类表的变化,是否及时补充新的商标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简称为商品分类表)是商标申请、商品选择、近似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我国现行的是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分类表。尼斯分类表每五年会有一次重大修订,每年会有一些小的修订。因此,面对不断变化的分类表,企业应及时关注其变化,避免因分类表变化而带来的商标侵权风险。陌陌科技公司正值IPO之际,不想竟被另一家公司提起诉讼,被诉侵犯其“陌陌”商标专用权。陌陌科技公司第9类(软件)“陌陌”商标申请于2011年9月8日,2012年11月14日核准注册。为什么商标已经注册,还是被诉了侵权?被诉方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商标申请日为2012年8月6日,2014年1月7日核准注册。被诉方核准注册的服务为“交友服务等”。“交友服务”与“陌陌”软件提供的服务相近,因而被诉。
从“陌陌”被诉一案来看,我们除了要注意及时关注分类表变化,补充注册外,还提示了企业应该做好商标监测工作。如果陌陌科技公司及时在商标公告期监测到了第45类(交友服务)“陌陌”的公告,并及时提起异议申请,则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被动局面。
随着知识产权产权相关法律的完善,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维权应该纳入公司的发展战略中,使其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商业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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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网了解速卖通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规则并思考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1.商标侵权
一般的话分为三个等级,最严重的就是没有经过商标授权人授权,就使用用相似的商标,常见的就是例如:雷碧和雪碧、娃哈哈和哇哈哈,这种一旦违规出现三次账号就基本可以说再见了。另外一种就是没有经过权利许可就直接用别人的商标来进行商业用途,这种的话,第一次是提醒,第二次开始每次违规扣6分,直到48分扣满就封号。
2.著作权侵权
这个很好解释,在没有获得对方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对方的一些文案创意、图库、视频展示或者相关的音乐等,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一般都是第一次警告,后面就按六分一次扣除,累计48分关闭速卖通账号。
3.专利侵权
打个比方就是,别人的原创产品申请了专利,但是你通指袭过翻版,山寨的方式进行商业用途,就会构成专利侵缺培权。具体程度要看侵权对对方造成的影响多大。惩罚也是按照第一点来评分。
了解了速卖通平台侵权规则后,商家如何避免侵权?
首先,商家开店以后一定要先对平台的制度和规则有一个完整的认知,接着如果商家们打算售卖别人的产品,就需要先找到对方获得授权书,有了授权书以后就可以让产品顺利进行上架。那么产品图片这一块,卖家应该更多的自己产出图片内容,可以避免风险。有些商家喜欢为了流量去添加一些大牌作为引流词,这样其实也会被算作侵权,而且还可以背上“货不对板”的风险。
不管在哪个平台开店,商家都要对平台有一个清晰的认知,否则商家不但赚伏逗唯不到钱,还可能因为侵权的问题被永久关闭账号。
5、网红奶茶“茶颜悦色”一审胜诉,商标纠纷哪些问题值得关注?
茶颜悦色加盟费用多少 风靡全国的网红奶茶“茶颜悦色”遭遇商标侵权纠纷,此前被人在韩国注册“茶颜悦色”商标,再次引发企业对于商标注册的重视。而本次与茶颜观色因商标侵权一案,昨日在长沙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驳回茶颜观色(洛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茶颜悦色官网
一、茶颜悦色、茶颜观色商标侵权案件焦点1、茶颜悦色在使用过程,是否同时侵犯了注册商标茶颜观色的使用权?那么首先我们需要核定两者的使用范围。茶颜悦色核定使用的范围包括茶、糕点、咖啡、茶饮料等,而茶颜观色的核定范围包括咖啡馆、自助餐厅、饭店、酒吧、茶馆等,其主要是倾向于食品经营服务、餐饮类。而茶颜悦色则是倾向于茶饮料,随买随走,不是像餐饮类需要占用座位用餐。因此核定茶颜悦色的商标使用没有侵害到对方的使用权。
长沙茶颜悦色官网 而且从两者的标识上看,一字之差,但是字形、含义以及组合后的整体结构图样都是存在很大的差异的。茶颜悦色在使用上,未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亦与注册商标茶颜观色不相近似,不易混淆。
2、茶颜悦色具有知名性,而茶颜观色故意使用与之相近的装饰、产品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虽然两者的注册商标注册时间先后相差很多,茶颜悦色较晚与茶颜观色,但是茶颜观色注册后经过转让也未实际使用,知名度也不高。
湖南茶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相反的是茶颜悦色注册后经过推广,几年时间在长沙甚至全国都有知名度,此前茶颜观色在自己门店使用与茶颜悦色相近产品、装饰、商标,误导消费者,主观恶意很明显。
综合上述的理由,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茶颜悦色胜诉,没有侵犯茶颜观色(洛旗公司)的商标权。
二、不注册商标,即使知名也无法认定侵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标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以后商标所有人才能取得商标的所有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或同意,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否则既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如果没有注册商标的,那么对方可以随意使用自己的商标,让消费者误以为就是自己的正版商品。不仅仅给自己造成困扰,还会给消费者带来损害,扰乱市场秩序。此前网红奶茶答案同样如此,抖音走红后全国各地遍地开花,各种加盟信息满天飞, 谁真谁假不知道,最后导致答案被诉侵权,不得不改名字。现实中的前车之鉴太多了,商标被抢注导致的损失无法挽回。
三、商标知名度高,可以申请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驰名商标被赋予了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申请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打假防假,同时还能避免很多的纠纷。所谓人红是非多,很多企业商标也是,一旦让公众知晓有影响力,那么很多人会抢注类似的商标,但是如果申请驰名商标后,法律的保护力度就更大。
总结:茶颜悦色和茶颜观色商标侵权纠纷,让我们思考的是,对于企业而言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通过注册商标获得法律的保护意识更加重要。因为这不仅仅是对企业的权利保护,同时也是在保护消费者。
6、为什么说商标权利人不应过分主张权利?
为什么说商标权利人不应过分主张权利? 因为商标权本质上应该是商标权利人对某个商业标识与其特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之间相对应的支配权利,而不是对该物理标识的无条件完全占有权和支配权。 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目的也主要在于防止商标能够识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被损害、保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享受服务时不会被误导,同时也确保经营者能从其诚实劳动和诚信经营中获得其应当享有的各项利益。 然而商标权利的过分主张,却会导致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服务建立的联系、以及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断强化这种联系的动态过程被切断。因此,探讨商标权利的滥用、探讨商标权利人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应有何克制,渐渐成为企业在品牌发展道路上应当重视的问题。 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非商标化使用,主要指构成商标的图形或文字在合理使用者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时不具备辨识其来源的功能。 一方面它要求合理使用者主观上并没有冒充他人已注册商标的恶意,一方面客观上也必须足以保证公众不会因为已注册商标的图形或文字被合理使用造成混淆误认。 要理解非商标性使用中使用者的“善意”,需要注意与传统民事法律中的“善意”进行区分。一般来说,传统民事法律中的善意多指“不知情”,但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非商标性使用的善意除了不知情以外,还应包括使用者主观知道自己使用的是已注册商标但自己的使用行为不是以该商标作为恶意竞争、诋毁商标权利人商誉等为目的。 而要在客观上判断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否造成混淆误认或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时,则应当主要考量该商标在使用时的使用环境和状态。一般来说,从客观因素上讲,非商标使用性包含这几个类型: ①在封闭环境或某种特定条件下的使用 商标侵权的核心是指商标在使用中被以明显直白的方式展示给消费者、从而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所以,如果对他人已注册商标的使用是在封闭环境下或者某种特殊条件下进行、客观上并没有产生消费者误认的效果,就不宜被判定为对已注册商标的商标性使用而构成侵权。 比如一个典型案例是美国苹果公司向中国商标局分别申请注册了多个图形商标,而中国自然人马某生产的一款触摸式智能手机在处于通电、使用状态下时,其触摸屏幕上指代不同功能的按钮标识分别与苹果公司这几个商标识完全一致,因而马某被公诉人认为构成侵权。 而最后法院的审理结果则认为:对智能手机的按钮标识的使用,属于在“智能手机内置程序”这样一个封闭的物理环境下的使用,其目的是从功能上指导用户操作手机,而消费者不是主要凭借功能按钮的标识来识别手机的生产来源,因此不属于商标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②在跨行业状态下的广告攀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常见一种跨行业的商业广告行为,这种广告通常是利用攀附其他领域某种知名已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达到宣传自己商品/服务的目的。 比如陕西的一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了实现为自己投资的商用地产招商的目的,在报上刊登了其店铺门面的招租广告。为提升人气,其在广告中使用了带有知名奢侈品牌“PradaMilano”商标明显标识的女款手提包!该广告刊登后很快被Prada公司以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 最终法院审理后则认为:该投资公司在商业广告中虽使用了他人已注册商标,但其提供的服务与商标权利人主张的商品并非同一类别的商品/服务,并且这种使用行为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服务的功能,消费者依然能够清楚知晓该广告引导销售的是房地产而非手提包,因此不构成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但同时,这种商业广告属于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合理地利用他人已成功建立的商标声誉、从而提升自己市场竞争优势的行为,依然是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并不能豁免自己的法律责任。 因此判定被告的行为并非在商标意义上使用“Prada”商标,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该立即停止侵权并做出赔偿损失。 ③附带性质的使用 附带性使用即是指使用者在非经济类日常生活中为说明或者描述某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因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 较为典型的附带性使用常见于新闻中、课堂教学中、科研活动中的附带使用。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使用情况比如:他人已注册商标在影视作品中的附带使用。 影视作品为了表现社会生活,在没有植入广告等商业竞争的背景中,因为剧情需要在作品中出现已注册商标——比如为了表现主角的生活档次,出现高档轿车和名牌手包等,因剧情表达与现实生活逻辑一致,属于影视作品反映生活的言论自由范畴,因而可被归于非商标性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当可能出现对所涉品牌的不利影响时,即使没有商业因素,即使为了剧情需要,剧组创作时也不能随意使用他人已注册(尤其是驰名)商标。比如,在剧情设定中属于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却被大量配置了某奢侈品牌的手包,就可能导致对该品牌价值的淡化,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方面的侵权。 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采用“商标性使用”与“非商标性使用”的概念,但第3次修改的《商标法》第48条还是明确指出了——“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这则法条也可以视为某种程度上对商标性使用的含义在法律中做出的规定。 由此可见的是,我国法律保护商标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保护商标权利人与商标、商品/服务的联系,而不是为了使某些品牌大亨形成某种市场垄断,或者支持商标权利人进行道德审判。 而因为商标的使用是使用者(包括商标权利人和其它合理使用者)主动实施的行为,是对法定静态权利的动态实现。所以这种三者之间的联系就不仅仅是静态意义上的物理标识的含义对应,它更应该是包含了一个完整的动态过程。 也因此,我们在对侵犯商标权的界定时,需要在跨越过物理标识的被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这些简单层面之后,更深层地思考使用行为是否切断了商标标识与商品/服务的产出者的唯一联系。 企业能够正视并重视商标对其发展甚至生存的重要性,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对商标法的实践而言,商标的合理使用和商标权的保护依然是各占商标制度半壁江山、相互依存。 正如所有的社会法则当中都不存在这样一个通用原则:即只要有理有据,他人利益与自己利益发生重合时他人都是错误的,都是必须给予自己补偿的。对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行为的正当性论证,在法律思考之外,必须要承认市场和社会始终是建立在相互依赖的基础之上。
7、经济法案例分析
乙厂未侵犯甲厂的专利权,乙厂具有先用权。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乙厂符合以上“(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甲厂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并且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乙厂的行为属于“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另外,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未超过80台,因此属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8、加多宝王老吉事件怎么体现经济法的原则?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使用享有的支配权。随着商标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在市场竞争中地位的日益提高,商标已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成为企业的灵魂。商标作为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信誉的载体,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强势品牌奠定基础。因此,企业应加强商标管理,重视保护自己所享有的商标权。企业注册的商标除了可以自己使用外,还可通过转让、许可、继承、投资等方式来实现其价值。广药集团正是将自己注册申请的“王老吉”商标授权许可香港鸿道集团使用来实现其价值。但是,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应从长远考虑商标的价值,注意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
商标的许可权:商标属于财产权,商标权人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获得利益回报。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商标法规定:一般是商标权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转让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或使用与他人相似的商标,可能使消费者在商品或服务的源上产生混淆的行为。诸如未经许可,复制、假冒、模仿他人的商标都是侵权行为。 王老吉”商标被许可使用方加多宝公司的红罐王老吉销售收入已达到160—180亿元,按照国际惯例,商标使用费应是销售额的2%—5%。以红罐王老吉年销售160亿元来计,商标使用费按其销售额的2%来计算,加多宝公司应至少向广药集团交纳商标使用费3.2亿元。然而,2000年至2011年,商标使用费年租金仅有400多万元,即使延续到2020年,也只有500多万元。而相比广药集团租给其他合作伙伴如广粮集团等的商标使用费,则是销售额的2.3%—3%,即便是广药集团下属的合资公司王老吉药业,每年都要按销售额的2.1%缴纳商标使用费。因此,可以说广药集团在“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费用上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作为商标权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也应考虑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所获得的商标使用权的最大利益。除了应考虑约定合理的许可期限和许可费用外,还应考虑如何对合同到期许可方收回商标使用权进行约定。和中国式所有蹩脚的合作。一样,加多宝和广药的合作也是江湖式进入,法律式退出。
自2008年开始,加多宝就应该意识到和广药品牌租赁中可能存在的合作风险。后来虽然又违规签约了5年,但是事实上意义也不是很大,因为这还有合作结束的时候。可以说,加多宝至少有3-5年对时间准备应对和广药合作的失败,应该是战略清晰,策略得当。可是,在市场上,我们看到却是无战略、不从容的加多宝,看到的是仓促更换品牌、仓促渠道物料变革、仓促中的法律应诉等等,更遗憾的是,加多宝没有在知识产权上做其他辅助性的保护,今天还在和王老吉争谁到底“怕上火”。 广药拥有商标权,但不能将品牌价值归入自己麾下商标价值不等于品牌价值,商标是商品的符号,品牌价值则与生产经营者的广告投入、销售营运密切相关,广药高调宣布品牌价值千亿缺乏实据,甚至有贪加多宝之功的嫌疑。十年前,加多宝一非法手段获得了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十年后加多宝又仗着违法合同的保护拒绝给广药适当的增加商标使用费,最终导致了双方的鱼死网破。不得不说这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
一个有品牌但没产品;一个有产品却失去了品牌。前者借它的品牌启动产品体系,后者则希望用产品再打造一个品牌。王老吉的品牌推广其实一直是加多宝在做。”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一定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必要把身边的案例作为“镜子”时常警示自己,以免“为他人作嫁衣”
商标争夺战的思考
1、企业应重视商标专用权
“王老吉”商标争议,争议的背后在于商标的价值,根源是在于 “王老吉”的商标注册专用权在中国的归属。加多宝不管如何向社会表现悲情和不甘,把王老吉商标从默默无闻做到年销售收入160亿,但它只是享有“王老吉”的商标使用权,并且还附带了使用的日期。而“王老吉”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专用权是归属广药方。由于商标注册及保护具有地域性,即使加多宝拥有王老吉在港台及海外的商标注册权,但在国内使用王老吉商标也必须要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可口可乐总裁曾说,如果可口可乐在世界各地的厂房被一把大火烧光,只要可口可乐的品牌还在,一夜之间就能恢复。这就是品牌的价值,国内企业应该在建立之初就树立品牌意识,与其为别人做嫁衣裳,不如用心经营拥有专用权的商标。
2、赋予商标巨大的价值,需要企业用心经营
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它不仅能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更重要的是,它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好坏。企业通过创建在市场中具有一定声誉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将可以获得比一般商品更强的竞争力。
9、上网了解速卖通平台知识产权侵权规则并思考如何防范知识产权侵权
法律主观: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迹悔空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前核化繁荣腐蚀剂。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人士对知识产权的不断认知,都有意识的尽量不对其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在近几年中,公民和企业的维权意识也是不断的提高,也会在遭遇了不法侵害后使用法律的武器来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生活和工作中,任何一方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以此来获取一定的利益时,也是可以向侵权方索要赔偿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的。
法律客观:《姿瞎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