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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是否为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 2023-04-26 04:36:34

1、知识产权就是我们所说的专利

知识产权不等于专利。

因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所以只能说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IP)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友饥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通常是国家授予创作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包括:

(1)无形,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没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排他性,知识产权主体依法享有智力成果的专用使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

(3)地域性,知识产权仅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理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效性,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好庆返限内有效。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取得需要法律程序,比如专利权的取得需要申请和授权。

专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有权利。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范围,但专利不等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还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差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等。




2、什么是专有技术

1 专有技术简述
对专有技术的称呼、含义及解释不尽一致,较有影响且被许多国家采用的定义是1969年在布达佩斯召开的保护工业
产权会议上由匈牙利代表团提出的:“专有技术指享有一定价值的、可以利用的,为有限范围专家知道的,未在任何地方公
开过其完整形式和不作为工业权取得任何形式保护的技术知识、经验、数据、方法或者上述对象的组合。”
专有技术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无形性。专有技术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其表现形式广泛,包括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
等形式提供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也包括技术人员的经验和
知识、经营诀窍等。此外,在新经济下各种新兴的商业模式也被视为专有技术。
(2)可获利性。专有技术是对完成某种具有价值的技术、知识或者经验积累后形成的技术,其必须具有专有的实用价
值,可获利性是专有技术与常识之间的最大区别。
(3)保密性。专有技术在很多范围内被看作与专利技术相对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受专利法的保护,具有独占性且
有明确的法律保护期限,其在专利法规定范围内公开;而专有技术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因此难以为公众所接受知悉。专有技
术的权利人在主观上有保密的意识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专利技术应是未公开的、仅特定人知悉的,一旦失密,它
就可能失去其专有价值。保密性是专有技术的最主要特性。
2 对专有技术出资的理解
(1)作为法律规范的专有技术出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2005年修订)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
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修
订)等法规也对知识产权出资这一方式予以认可。
专有技术出资的合法性应得到明确。但笔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相应条款存在保留内
容,法律、行政法规可对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财产出资予以限制约束。
(2)作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专有技术作为具有商业价值及秘密性特点的知识产权,需要由企业依法建立管理制
度,以维护企业权益。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商业秘密列为专项任务,并明确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
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财务核算的专有技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修
订)、《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均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规定。明确企业可以接受包括专有技
术在内的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无形资产对外出资。无形资产的出资均遵守程序和评估作价等规定。企业通过接受投资取得
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对作为出资的专有技术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
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出资取得的专有技术,其价值应合理确定并具有公允性,其入账成本为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
3 专有技术出资与其他财产出资的差异
专有技术因其特殊性,在其作为资本出资入股时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
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存在一定的差异。
3.1 投入及持有期间均存在法律风险
专有技术权在本质上属于自然权利的范畴,其取得与存在皆依自然事实之产生、变化为前提。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
己的名义出资,对其权利的界定及证明存在难度。因此与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比较,专有技术作为出
资方式具有更高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其合法性风险难以补救,故接受专有技术投资入股的企业其资本易处于不稳定状态。
这一风险仍将延续存在于企业持有此专有技术期间。获取专有技术后,企业不仅可使用该专有技术,也可在此基础上进
行进一步研究并申请专利权。如果原专有技术权利人取得专利后,通过出资等合法手段获取专有技术的企业或者只能在其原
使用范围内使用该专有技术,或者根本就没有再使用权。因此,合法取得的专有技术仍然存在法律风险。
3.2 权属转移方式不同
资产转移是出资的前提条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资需“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货币、实物以交
付为手段,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及商标均需履行资产更名手续。但专有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文件证明,对
10/17/2010 专有技术出资的特殊性及对策研究-科…
http://www.zgkjcy.com/qknews.asp?n… 1/2
专有技术属无形资产范畴,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是专有技术出资的必经程序,也是确定出资人权利的依据。因专
有技术的秘密性特征,对专有技术专有性的判断较为不易。亦因专有技术没有明确的法定保护期限,其权利年限的界定甚至
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做出,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场法、清算价格法及数学方法。实践中,出资的无形
资产价值评估以收益现值法为主。对除其他无形资产评估价值通常只需考虑预期收益价值折现金额。就专有技术而言,其评
估价值应为预期收益价值(即未来投入使用可能产生的收益)减去维护成本(即专有技术权利人为维护专有技术而支出的费
用)后的现值。即,
V0=∑〔(Vt-Ct)/(1+i)t〕
其中,V0为专有技术价值;Vt为专有技术第t年的预期收益;Ct为专有技术第t年的维护成本;i为贴现率;t
为专有技术的经济寿命。
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决定了其价值的多少。越先进的专有技术越具备垄断性,其预期可创造的收益越高,其被新技术替代
的可能性也就越小,维护成本越低,而可利用年限越长。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并不存在必然的先进性差异,但专利技术的先
进性是经公开程序得以验证的,而专有技术的技术先进与否缺乏公允性判断。折现率受行业风险和企业风险因素等密切影
响,风险越高,折现率越大。专有技术的秘密性不是绝对的,专有技术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维护成本越高,当某项专有
技术逐浙被常识化,其维护成本高于其收益价值后,所有人将放弃对专有技术的保密维护,其专有性和垄断价值将消亡。
专有技术的预期收益估算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局限性。此外,因为被投资企业对专有技术不具有独占性,其市场
及预期收益将受竞争对手、市场甚至不道德投资者同业竞争的影响,存在明显的不确定性。计算并确定专有技术公允价值变
得更为复杂。专有技术又因其秘密性缺乏同类资产可比性,所以其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其所导致的真实收益会可能与最初的
评估价值发生较大的偏离。
4 专有技术出资应注意完善的内容
随着科技技术的迅速发展,越来越来的公司重视知识产权的建设及应用,专有技术出资的情形也将来越多见,相应的法
律、知识产权及财务等问题必将频现。因此,对专有技术出资,应采取更为严格谨慎的态度。
首先,应细化专有技术分类,针对不同类型专有技术出资制定不同的规定,严格规范专有技术出资。明确限制以不能单
独转移的专有技术做为出资方式。对具整体性、能单独确认的专有技术,法律及出资协议均应明确出资人避免同业竞争或损
害被投资企业商业利益等行为的保证及措施。
其次,对专有技术可能存在的复杂知识产权情形,法律需进一步明晰。出资各方及被投资企业也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
护,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对被投资企业利益给予合法保障的条款。
第三,因各种因素影响,专有技术在企业运营中实际创造的价值与出资评估时的预期收益可能存在较大的偏差。目前,
针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作价方法及程序未考虑专有技术的特殊性,为有效管理,应针对专有技术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实务方法。
对专有技术价值存在高风险这一实际情况,法律、出资人及被投资企业均应对专有技术出资后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予以
关注。企业应按财务准则要求确认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并对专有技术的价值定期进行调整。最为重要的是需保证注
册资本的充实性。如果因专有技术的各种风险而出现明显的不利影响,出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出台置换出资或补足出资等
方式的承诺及措施,以纠正专有技术出资对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威胁,更合理地保证其他出资人及其他利益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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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红 论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移定价〔J〕. 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
3 张国妮. 论知识产权保护中需要解决的几个法律问题〔J〕. 人大研究,2008(6)
4 朱京安. 论专有技术的特点及其法律保护〔J〕. 经济与法,1992(10)

3、知识产权是否包括非专利技术?如何认定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

不包括,知识产权的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

在知识产权中,一般拿专利和专有技术作比较

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在于,专有技术与专利虽然都含有技术知识的成分,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但是在法律上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利是公开的,而专有技术则是秘密的。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权时,必须把发明的内容在专利申请书中予以披露,并由专利主管部门在官方的《专利公告》上发表,公诸于众。但专有技术则尽量保密不予公开,一旦丧失秘密性,就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2、专利权有一定的保护期限,如前所述,按照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其有效期一般为15年或20年。但专有技术则无所谓保护期限的问题,只要严守秘密,没有泄露出去,未为公众所知,就受到保护,不过,一旦被公开,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因此,在专有技术许可证中,一般都订有保密条款,要求被许可人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把专有技术的内容透露给第三者。

3、专利权是一种工业产权,受有关国家专利法的保护,而专有技术则是没有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它不是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求得保护,而主要是根据民法、刑法、不公平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取得法律上的保护。

4、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也称“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

5、“专有技术”是什么?

专有技术是指企业对某一产品所具有的独特新颖的设计、造型、配方、结构、工艺等,不需在专利机关登记注册,但它和专利权相似,也具有垄断商品生产和销售性质,只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期限性,但可有效地使用,并可有偿的传授和转让。指先进、实用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包括设计图纸、配方、数据公式,以及技术人员的经验和知识等。专有技术也称“技术秘密”、"技术诀窍"等。它是随着技术援助合同的大量涌现而在合同书上频繁使用的用语。迄今为止,国际上对专有技术一词还没有公认的定义。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家局在1964年制订的《发展中国家发明样板法》中曾给出如下定义:"所谓专有技术是指有关制造工艺,以及产业技术的使用及知识"。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经济法辞典》中对专有技术是这样定义的:"专有技术是有一定价值,可利用、未被公众所知,可以转让或传授而未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知识、技术情报、经验、方法或其组合。"总之,专有技术是一种秘密的技术知识、经验和技巧的总和。既可以表现为书面资料,如设计图纸资料、设计方案、操作程序指南、数据资料等;也可以表现为技术示范、对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口头传授等。但就专有技术本身来讲,它是寓于这些表现形式中的一种观念和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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