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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题库

发布时间: 2023-04-26 02:25:33

1、急求福建电大2011春法学本科《国家赔偿法》形成性测评系统的三个任务作业答案。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一)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2 权利救济功能——指当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收到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违法侵犯并造成损害时,国家赔偿所具有的对公民、组织受侵害的合法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
3 国家赔偿法——指调整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国家赔偿法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法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
4 危险责任原则——不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有无过错,只要是执行职务侵犯了相对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国家即应承担赔偿责任。
5 职务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 我国国家赔偿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为前提条件。(C)
A.个人过错 B.公务过错 C.行为违法 D.无过错责任
2 我国散慎国家赔偿包括――。(B.C.D)
A.立法赔偿 B.行政赔偿 C.刑事赔偿 D.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3 我国的行政赔偿依照其致害原因主要包括――。(A)
A. 因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的权力作用违法而引起的行政赔偿
B. 因公务机关.公务人员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执行非权力性公务而 引起的行政赔偿
C、军事赔偿 D.国有公共设施或管理欠缺而起的国家赔偿
4.西方最早确立 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是――。(A)
A. 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美国
5.我国最早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法律文件是――。(A)
A.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港管理暂行条例》 B.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D.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问答题(每题15分,共45分)
1. 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你认为哪一种国家赔偿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为什么?
答:国家赔偿具有权利救济功能、制约预防功能、公务保护功能、侨民保护功能、利益调整以及体现民主与标示法治的功能。建立国家赔偿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把国家赔偿责任确定下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使国家赔偿的功能得以实现,有效地制约公共权力的膨胀和滥用,推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民主国家目的论(人权保障论)”等人权思想理论最能说明这个问题,这种理论认为保护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唤稿任务之一,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和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赔偿并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惩罚,而当公民受到国家本身的侵害时,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公民的损害予以赔偿。人权理论的一个重大贡献就是将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把人,尤其个体的人,从公共权力的巨大阴影和威胁中解放出来冲链敬,强调公共权力的产生和行使都是为人谋福利的,是政府服务于人,而不是人侍候政府。这些观点理论的共同点就是在国家和人民的关系上强调平等,要求国家在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保证权力行使是为了人民的权益,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的义务,否则就要赔偿。这种观点理论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也奠定了赔偿法的理论基础。
2. 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国家赔偿制度?
答: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造成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国家自然要负赔偿责任。制定一部较为统一完备的国家赔偿法来调整这内关系显得极为重要,况且,我国已具备了制定国家赔偿法的现实条件。
(1).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要使国家赔偿从原则到实际可行的一整套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制定也就成为必须。
(2).制定国家赔偿法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
(3)、制定国家赔偿法,对防腐倡廉、提高行政效率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制定国家赔偿法,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环境。
(5)、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也是保护我国侨民及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的需要
国家赔偿作为一部重要的部门法,必将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统一法律、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发挥巨大作用。
3. 如何评价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
答: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为违法原则,即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其过错有无。违法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实现了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其在摆脱过错原则羁绊方面无疑比公务过错理论更加干净、彻底,不再带有丝毫主观虚拟色彩。“违法原则”也与宪法的规定一致,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协调,简单明了,好理解,易操作。
违法原则也存在一些问题,对 职务违法行为的涵义及标准如何界定,理论上争论很大,违法原则提供的救济范围不如公务过错宽。
四.案例分析(本题15分)
警察张某身着制服,为个人私欲,佯装执行职务,为图谋李某的财物而枪杀李某。
问:张某对李某的行为应否由国家予以赔偿?试以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分析之.
答:应赔偿。
国家侵权赔偿构成要件为: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张某是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警察身份和职务便利,身着警服,假借执行公务,为图谋李某财物而枪杀李某,实属职务违法行为,而非个人行为。警察张某以执行公务名义,违法侵犯无辜公民李某的生命权,具备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条款,张某所在公安机关有义务为此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公安机关承担了刑事赔偿义务后,应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二)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在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 行政赔偿请求人——具体地说,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侵害,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因其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而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赔偿损失的行政机关及其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4. 行政赔偿程序——即行政赔偿请求人向国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以及通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赔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5.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某甲因调戏妇女被带到派出所,有一警察从外面进来,看到某甲态度不好,便踢了某甲一脚,却造成某甲脾脏破裂。为此――。(2、 4)
(1) 该警察所在的派出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2) 该警察所在的公安局应对某甲承担赔偿责任
(3) 某甲自行承担 (4) 对某甲实行国家赔偿后,对该警察实行追偿
2、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没收张某录像机的决定,张某气愤之极而砸毁了自己的录像机,为此――。(2)
(1)应由某行政机关赔偿 (2)张某不能主张行政赔偿
(3)由行政机关与张某共同承担 (4)减轻行政机关的赔偿责任
3、甲为工商局干部,乙为公安局干部,两人共同违法作出没收李某财产的决定,为此――。(2)
(1)甲乙共同赔偿 (2)工商局与公安局共同赔偿
(3)甲乙分别赔偿 (4)工商局与公安局分别赔偿
4、某县公安局对林某违法作出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林某向某市公安局申请复议,某市公安局违法作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为此――(1、 2)
(1)某县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3天的责任 (2)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4天的责任
(3)某县、市公安局共同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4)某市公安局承担赔偿拘留7天的责任
5、刘某拟向镇政府要求赔偿乱摊派的费用,为此,刘某应――。(1、 3)
(1)应向镇政府提出 (2)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
(3)不服镇政府的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4)不服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再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1、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有以下几点:(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有哪些?
答:(1)、违法实施罚款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外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情形。
3、回答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义务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
(3)、委托的行政机关。
(4)、行政复议机关。
(5)、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消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4、.请求行政赔偿的要件是什么?
答:要件为;(1)、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必须是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其他任何机关均无权直接受理。(2)、请求人必须具有请求权。(3)、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所提之赔偿请求必须是法律规定应该赔偿之损害范围或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的。
三、案例分析(本题15分)
王某被 警察甲刑讯逼供致伤,因不堪忍受割脉自杀,共计化去医药费8万元,问:本案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警察甲所在公安机关应对王某的致伤承担赔偿责任。警察甲在执行职务中刑讯逼供,以暴力行为造成王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规定,属于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公安机关应赔偿王某治伤花费的医疗费。
王某割脉自杀的行为所造成的身体伤害,与警察甲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是王某故意自伤行为直接造成的。这种情况属于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王某对此所花费的医疗费,公安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三)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
1. 刑事赔偿范围——也称冤狱赔偿范围,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种范围之内。包括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积极思想事项和国家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消极事项两种。
2. 刑事赔偿请求人——即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有劝提起国家赔偿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4. 刑事赔偿程序——指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予以赔偿的程序。
5. 刑事赔偿的复议程序——指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后,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者请求人对赔偿金有异议时,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经审查而对赔偿争议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16分)
1. 警察王某对李某刑讯逼供致伤,为此―― (B C)
A. 李某可要求王某赔偿心 B. 李某可要求王某所在的公安机关赔偿
C. 公安机关可在对王某赔偿后,向李某追偿 D.公安机关应为李某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
2. 刘某(15周岁,中学生)因参与打架斗殴被甲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乙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丙法院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宣告无罪。为此对刘某应―― (D)
A. 甲公安机关赔偿 B. 乙检察院赔偿 C. 丙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3. 章某因故意杀人被A公安局拘留,后 被B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C法院因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无罪,为此―― (B)
A. A公安局赔偿 B. B检察院赔偿 C. C法院赔偿 D.不予赔偿
4. 吴某依据县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拟对县公安局的拘留决定、县检察院的逮捕决定要求赔偿,为此―― (B C)
A. 向县法院提出 B. 向县检察院提出 C. 向县公安局提出 D.向所在地中级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三、问答题(共40分)
1. 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哪些?
答: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有: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已经执行的行为;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方法造成公民伤害或死亡的行为;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无罪的,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2. 什么是民事、行政审判赔偿责任?
答: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3. 我国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如何确定?
答: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5、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它暴力行为造成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属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答:刑事追偿的成立要件是;一是执行职务的工作人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必须在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行了赔偿义务后才能行使追偿权;三是追偿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三、案例分析(19分)
沈某经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其贪污罪因证据不足不成立,为此,其拟对作出一、二审判决的县、市法院要求赔偿。试分析法律依据及程序。
答:根据此案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县、市法院)均判定沈某有罪,而二审法院(市法院)的判决是生效判决。沈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 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因此,沈某应向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请求赔偿。
请求赔偿的程序为:沈某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作出二审判决的市法院提出赔偿,如果沈某对市法院赔偿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市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沈某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或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日内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根据决定程序就赔偿问题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法平时作业 四
年级专业:2010秋开本法学 学号: 姓名: 成绩:
一、名词解释(共25分)
1. 金钱赔偿——即以货币支付的方式,在计算或估算损害程度后,给予受害者适当赔偿额度的赔偿。
2. 恢复原状——是指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按照被害人的愿望和要求恢复损害发生前的原本状态。
3. 国家赔偿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 的时效是请求时效,即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有效期限。赔偿请求人只有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其请求权才能实现。
4. 返还财产——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有关财产归还对其享有所有权的受害方的赔偿形式。
5.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指国家赔偿规范的要求在社会中获得实现的过程,是国家赔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
1. 我国国家赔偿的方式是―― (B)
A. 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为辅的方式 B. 金钱赔偿为主,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的方式
C. 任意选择的方式 D. 金钱赔偿的方式
2. 我国国家赔偿法所确定的赔偿标准,基本上是采用―― (C)
A. 惩罚性原则 B. 补偿性原则 C. 慰抚性原则 D. 综合性原则
3. 某甲因被乙警察刑讯逼供致死,家中有父(65岁)、子(6岁)、妻子(34岁),为此,国家应赔偿――。(A B C)
A. 死亡赔偿金 B. 父之生活费 C. 子之生活费 D. 妻之生活费
4. 某甲被警察乙殴打致六级残废,为此,警察乙所在公安局应赔偿―(A C )
A.医疗费 B.误工收入 C.残疾赔偿金 D.生活费
5. 某工商局违法责令甲厂停业,为此工商局应赔偿―― (A)
A. 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B. 停业期间的一切可得性利益
C. 甲厂上一年度的税后利润乘以停业天数计算 D. 按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减半赔偿
三、问答(40分)
1. 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
答:侵犯生命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机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陪,对于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
2. 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
答:侵犯健康权的赔偿标准为: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无感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度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 陪。2、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应支付生活费。
3.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答;一是财产被损坏、灭失或拍卖的标准,应返还的财产被损坏无法恢复原状的,应按照损害程度给负相应的赔偿金;应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负相与的赔偿金,查封、扣押、冻结之外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赔偿相应的金钱;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买所得的金钱。
二是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造成损失的赔偿标准,是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包括租金、水电费等。
4. 对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补救
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采取了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错误拘留的、错误逮捕的、无罪错判并且刑罚已经执行的,由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受到损害的,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四、分析案例(15分)
李某被警察甲在看守所借故殴打致终身残废,化去医药费6万元,家中有母76岁,女5岁,妻子35岁。问:本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警察甲的行为属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以暴力殴打行为造成李某身体伤害,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4款和第19条的规定,警察甲所在的司法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赔偿因违法行为侵犯李某健康权所造成的身体损害(李某终身残废,已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具体赔偿办法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向李某支付6万元医疗费,并支付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倍的残疾赔偿金,同时,对李某母亲给付生活费至其死亡时止,对其女儿给付生活费至18周岁为止。

2、侵权责任的四种归责原则是什么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搏基过错责任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谈备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严格含银毁责任原则;

4、公平责任原则。

3、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法律主观:

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则锋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耐大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孙亩晌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

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2021天津选调生公基法律知识

在选调生的考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中考试的重点,容易产生理解不清,产生混淆,现将相关知识点给大家做如下呈现。

一、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以过错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归责原则。

(二)适用范围: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此种归责原则也是我们生活总常见的方式,谁错谁担责,一般情况下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其特殊形式——过错推定是例外,过错推定是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在此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旦行为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适用情形: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

2.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责任

例:老王周末去动物园游玩,被老虎咬伤,那么推定动物园来承担责任,除非动物园能自证清白,能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义务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否则需要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还有一个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指的是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概念: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与损害结果有因信前果关系的行为人,不论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常考适用情形:

1.环境污染责任,由污染者承担;

2.高度危险责任,由高度危险行为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3.个人饲养动物致损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4.监护人责任,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责任;

5.用人者责任,用人者对自己所用之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6.产品责任,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

例:7岁的小王在和6岁小李争吵的过程中将其打伤,因为小王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即由小王的父母来承担责任;

某老师是某培训机构的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和学生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将学生打伤,则由用人单位即培训机构来承担责任。

而在无过错责任下也存在一个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示公平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例:大学生小王和同学小李一起在操场玩篮球,由于争抢激烈,小王在传球时不慎将同学的鼻子碰骨折,同学小李治疗花费将近1万元,此种情况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小李和小王合理分担损失,小王需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但不用承担全部。

例题

1.(单选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B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C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D环境污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答案】A。解析: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环境污悉坦局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故本题答案为A。

2.(单选题)以下民事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是

A.甲饲养的宠物狗将过路行人咬伤

B.乙医院在手术中因违反诊疗规范,导致病人八级伤残

C.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停在楼下的汽车砸坏

D.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睁让借给朋友后因超速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答案】A。解析: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A项正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乙医院在手术中违反诊疗规范致病人八级伤残是过错责任原则,故B错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丙的窗户因夜间风雨大作坠于楼下,将他人汽车砸坏适用的是过错推定,故C错误;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丁将自己所有的一台汽车借给朋友后因超速发生交通事,导致他人受伤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故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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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下列哪种原则不属于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你好!我的答案是B。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有三种: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原则下面是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解释: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2) 适用过错责任的意义:
① 在一般侵权中,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应有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发生损害也不负赔偿责任。
② 在过错责任下,对一般侵权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③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第三人或受害人的过错对责任承担有重要影响。
A) 在第三人对损害也有过错时,构成共同过错;此时按过错大小分担民事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B) 如受害人有过错的,即构成混合过错,依法可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3) 过错推定责任
① 含义:指一旦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体现在民通126条)
② 此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它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使用。
③ 举证倒置原则的含义:
A) 受害人只要证明加害人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并存在因果关系,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情况证明,就可推定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B) 受害人为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无过错。
④ 法条上的体现:民通126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2、无过错责任原则
1) 含义: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尽管其主观上无过错,便根据法律规定(民通106条系3款)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 适用情形(民通规定):
① 从事高度危险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
②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行为
③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④ 产品不合格致人损害的行为
3) 适用的注意事项
① 无过错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的明确规定
② 适用无过错原则,受害人不须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加害人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但原告应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
③ 我国实行的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出现法定免责事由时,有关当事人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民事责任。(如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免于承担)
3、公平责任原则
1) 含义: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均无过错,但如不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显失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2) 适用中的注意事项:
① 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既无过错,又不能推定过错,也不存在法定的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
② 当事人如何分担责任,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包括损害事实与各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进行综合衡量,力求公平。
③ 在法条中的体现(民通和民通意见):紧急避险致人损害的(险情由自然原因形成;行为人采取的措施无不当);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中致人损害的(可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7、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有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桐培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码好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迟轮铅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8、民法必考知识点之【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二元说”与“三元说”之分。前者认为有两个归责原则,即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后者认为有三个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与无过错 责任。两者的分歧点在于过错推定责任是否属于独立的归责原则。
      从侵权责任编的立法体系来看,应该说立法采纳了“二元说”。依据是:
      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此 规定看,立法者是把过错早岩推定当作过错归责原则的特殊适用情形来对待的,故放入同一个条文。
      此外,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枝滚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就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仅仅适用于法定的情形。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举证责任应在受害人一方;但在特定情形下,由受害方举证侵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极为困难而且显失公平的,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加害方举证自 己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此谓之过错推定。过错推定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是 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适用方式。也即由侵害人自证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能够做到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就无需承担侵猛睁余权责任(过错责任的真谛);否则,就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 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 则。在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又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无过错责任(又称严格责任),意指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另一类是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本专题对应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之第一章及其他章节的规定。
      一、 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是指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具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的,才承担侵权责任。第1165条规定,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此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法上的一般归责原则的地位。
      (二)一般的适用方式:原告举证被告有过错
      适用的方式一般是由原告(受害人)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侵害人)主观上具有过 错;这意味着,如原告不能证明被告存在主观过错,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
      (三)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适用方式:过错推定
      某些法定的场合下,当行为人的过错无法判明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时,如由原告负担 举证责任,则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_现,所以法律规定实行过错推定。过错推定,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原则,它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唯在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方不承担责任。可见,与一般的过 错责任适用规则不同,过错推定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由侵害人负举证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不成立侵权责任;否则就推定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例1|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飞速行 驶,在撞倒全部标志后避让不及而掉入坑中,车毁人伤。本例,只要甲公司证明自己尽到 了注意义务从而没有过错的,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可见,过错推定责任本质上就是过错责任,无过错就无责任。
      在侵权责任编中,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一共有四种:
1.1199条:校方对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校园侵害责任;
2.1222条:医疗机构在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医疗损害责任;
3.1248条:动物园对于其饲养动物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4. 第十章: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大部分规定,即第1252- 1258条,共计7个条 文,唯一例外是第1252条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采无过错责任。
      二、 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含义
      即使侵害人主观上对于侵害行为没有过错,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意味着 在无过错责任下,被告举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是毫无意义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侵权 责任立法的特殊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别侵权责任。在我国,主要指侵权责任编所明确规定的采用无过错责任的若干类型的侵权行为。
      1.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
      2.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
      3.目的不重在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因而责任范围通常有限额。
      (二)分类
      在我国侵权责任立法上,无过错责任实际上可以分为如下两类:
1. 绝对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也即即使受害人具有故意、重大过失,侵害人也不得免责的无过错责任,采用这种归责原则的有第1247条。
      民法典第1247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相对无过错责任,也即侵害人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 原因等得以免责的无过错责任。民法典规定的无过错责任,除了上述第1247条外,都属于这一类情形。具体汇总、如下,供参考:我国10类采无过错责任的特别侵权一览:
(1)四种人(替代责任)
      1 被监护人侵权(第1188条)
      2 职工侵权(第1191条)
      3 个人劳务侵权(第1192条)
      4 帮工人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3条)
(2)工业四害
      1 产品责任(第12021203条)
      2 机动车肇事(第1208条)
      3 环境污染(第1229条)
      4 高度危险作业(第1236条)
(3)两种物
      1 饲养动物(第12451246条)
      2 倒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第1252条)
      三、公平补偿责任
      (—)含义
      公平补偿责任,即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 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法律规则。
      公平补偿规则并不是侵权法的一个归责原则,而是独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之外,在两原则不足以公平调整某些利益关系时的补充性法律规则。所以在性质上,此时 的责任性质不是赔偿,而是补偿。具体又分为三大类:
1. 无过错的当事人双方公平分担损害后果的规定,如第1186条;
2. 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3条;
3. 某些特定行为人补偿义务的规定,如第182条、第1190条第1款、第1254条第 1款。
      下面以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讲述。
      (二)类型一:无过错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害后果
      民法典第1186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 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文的“公平责任”用于调整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损害结果的分担,但其适用有两 个前提:
1. 双方都没有过错。也即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这意味 着公平责任肯定不适用于一方有过错的场合。一旦在此场合下行为人具有过错,就发生一 般侵权责任,自然没有适用公平责任之必要。
      〔例2]精神病患者甲在其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遇到某社会小青年乙前来挑逗,甲受刺 激追赶,甲妻见状,竭力阻拦无效,甲将乙头打破。问题:乙的医药费可否适用公平责任 处理?不可以。受害人具有过错。
      [例3]甲乙二人在公园晨跑,正值当天大雾,不同方向晨跑的二人撞个满怀,甲无 恙,乙倒地骨折。经查,公园跑道并无标识跑道方向。本例,对于乙的损害,可以适用公平责任。
2. 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情形。因为在此类场合下,侵害人没有过 错也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例4]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约两米。一天甲家夫妇下田务农,将两 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玩。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过院墙,啄伤丙的左眼,甲家 为此支出医药费近万元。本例,即便法官最终认定甲乙两家对于损害的发生皆无过错,也 不能适用公平责任来解决,理由很简单:本案属于饲养动物侵权,饲养人对于饲养动物侵 权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如果甲乙皆无过错,就意味着受害人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加害人没有免责事由,就应该判定乙承担全部的责任。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公平 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前提,一是双方均无过错,二是不属于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场 合。两个前提缺一不可。当然,就损害的发生而言,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之间具有 因果关系,否则也不会摊到该行为人头上。
      [例5]某天傍晚,大雾迷漫,某村青年甲、乙在张大妈家的柴禾旁谈恋爱,张大妈出 来抱柴禾,青年甲、乙急忙跑走,张大妈以为遇上了鬼,惊吓成病,花去医疗费1000元。 张大妈可否请求甲乙支付相应医疗费?可以,本案适用公平责任,因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青年甲、乙的行为与张大妈之受损害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三)类型二: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3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就是关于见义勇为的基本规定,强调被侵权人可以得到受益人的适当补偿。受益人 补偿义务的性质,乃由法律明确规定,是受益人的法定义务,而非道义上的自愿补偿;受 益人承担的是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至于补偿责任数额的确定,需要根据受害人受损害 的大小、受益人的受益程度以及二者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例6]青年甲一日晚班后回家,在一小巷内遇歹徒丙、丁正欺侮女青年乙。甲上前解救乙,与丙、丁发生搏斗,乙趁机得以脱逃,但甲被丙、丁砍十几刀,身负重伤。丙、丁在逃,公安机关一直未能破案,甲若有请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为什么?乙有 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在见义勇为情形下,见义勇为人的受损往往存在侵权人,且常见的是一般侵权行为人,此时适用过错责任,本应由一般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给予的适当补偿是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以及侵权人没有足够赔偿能力的情形下,法律所能寻求到的 最后一道公平的结果,即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这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往往是弥足珍贵 的。换言之,此处的受益人不是行为当事人(侵权人),由其给予适当补偿并非因其有过 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属于利益共同体,共 同面对危险,由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符合民法上抽象的公平原则。这一点,在上述例题 可以看得很清楚。本案中,甲的行为明显系典型的见义勇为行为,乙为受益人,丙、丁为 一般侵权行为人。从民法角度讲,理应由丙、丁负责赔偿甲的人身伤害损失,但找不到 丙、丁,此时,若甲请求,乙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
      [例7]甲、乙共有一个仓库,各自存放了一些物品。一天夜里仓库起火,乙不在家, 甲冲进火海将甲乙的大部分物品抢救出来,但身上烧伤多处,花去医疗费若干。甲若有请 求,乙是否有义务给予适当补偿?是的。聪明的读者是否由此联想起了海商法上的共同海 损制度呢?是的,凡合理的规则在法理上总是相通的。
      (四)类型三:某些特定行为人的补偿义务
      民法典第182条第2款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第3款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 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1190条第1款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 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第1254条第1款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 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1.紧急避险人的补偿义务。适用条件是:存在紧急避险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且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避险人的紧急避险行为给他人或者避险人自己造成了 损害;避险人的行为适当,不存在避险不当的情形。
2. 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补偿义务。由于特殊疾病突发,如梦游、偶发癫痫等原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这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 也属于意外情况,依据行为人经济状况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第1190条第1款既体现了法律对人的精神健康的关怀,也兼顾了公平原则对无辜受害人的关爱。但是,因行为人酗 酒、吸食精神药品等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失去控制或者没有意识的,表明行为人具有过错, 当然不适用上述补偿责任,而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的补偿义务。第1254条第1款将高空抛物中可能行为人对于受害人的责任严格定位于损害后果分担的补偿义务而非损害赔偿责任,就是否定了其侵权责任的性质。详细内容见专题五十八“无过错责任之二:物的责任”的相关论述。
      咐: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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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侵权责任编适用的归责原则包括

法律分析:1、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2、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档做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弯蠢团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埋橘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3、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犯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阅;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选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有其独具优势:受理案件的人员业务熟悉,处理程序简便,结案较快,因而省时省力。但其明显的不足之处是行政处理决定无终局效力,当事人如对工商行政机关处理不服的,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解决方式
管辖。商标侵权案件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被侵权人可以自主选择侵权行为地或侵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商标侵权案件较为复杂,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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