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四五是否构成侵权
1、二次创作算侵权吗
二次创作算侵权。 二次创作又称其为再创作,指的就是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图像、影片、音乐或者其他艺术作品。而这些作品都称其为二次创作物。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并且实施了复制发行等相关行为,没有获得作者许可的二次创作的话,无论原作品的改动程度有多少,都会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如果行为人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对其进行借鉴,也没有得到原作者的许可,对原作品的内容没有进行本质改动的话,因此本人的二次创作也可能侵犯了复制权。如果本人对于原作品的改动程度很大,或者行为人的创作作品当中引用了原作品相当多的内容的话,在没有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是有可能构成侵犯改编权的,也有可能被原作者追究其侵权赔偿的相关责任。由于创作基础的不合法,因此基于这种情况下,如果二次创作以后的作品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话,虽然也对其构成了侵权,但是也可能算是构成其改编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允许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权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相应同意的,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关报酬。所谓特定的条件是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时候,可以适当进行引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2、35类注册商标对25类注册商标的侵权的案件
商标申请中,最常见到的商标驳回原因之一就是商标近似,那么如何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呢,今天企盈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关于组合商标近似判定规则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指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六要素中任何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组合而成的商标。比如,肯德基的商标就是由字母和图形还有颜色组合在一起的组合商标。
二、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规则
对于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来说,商标局通常会将其拆开并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则该组合商标将被驳回。
三、组合商标的近似判定方法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如果商标的整体含义、外观与在先商标有明显区别,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不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的中文与其他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 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商标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希望大家能充分get到商标局判定组合商标是否近似的规则,在今后设计商标时能学以致用,从而提高商标的注册成功率!
3、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相似度超过80%就算侵权,商标相似主要看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若商标相似到让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就算侵权。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要不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相同或者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或者要部或者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若是包装侵权会涉及民事上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也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民事上的包装侵权赔偿数额,依据被侵害的经营者所遭受的损失来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有商标侵犯引起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五楼漏水到四楼三楼二楼,责任划分,怎么赔偿
五楼漏水对四,三,二楼构成侵权,五楼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看漏水的地方,如果是五楼改造的卫生间范围内,一切费用应由五楼负责,如果是其余地方,可以与五楼房主协商,协商不成,就通过法律解决,若房屋漏水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如房屋在防水保修期内或房屋本身设计不合理造成的漏水,可以找开民商负责维修。
法律分析
房屋漏水,首先应拍照保留证据。房屋漏水与房屋结构、防水处理、排水系统等有关,应找专业人员对漏水进行检查,判断漏水原因,确定漏水责任人。确定责任人后,就可以要求物业、开发商或者邻居赔偿。可以找责任人进行协商,要求对方恢复原状,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维修费的赔偿,若对方推诿责任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房屋漏水的纠纷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以提起诉讼解决。楼上住户装修房屋、改造管道、不当用水等行为,破坏了地面的防水设施或楼上住户地板、水管等防水材料使用年限过长导致自然老化,超过质量保质期,在正常情况下的用水造成的房屋漏水的直接找楼上维修。因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以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而漏水需要大中修及公共改造工程才能修复的,可向物业申请房屋维修基金予以修复。保修期从房地产开发商将竣工并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范围之内的非人为损坏,由房地产开发商免费维修,因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保修单位进行维修时导致房屋的使用功能受到影响,购买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5、出版物中引用的童谣、谚语,标明作者算不算侵权?
不属于侵权
著作权是有年限限制
童谣、谚语、民歌之类可能流传超过50年
6、常见商标侵权有哪些
一、常见的商标侵权行为
一是利用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商标权。
商标和企业名称同属知识产权,分别受不同法律的调整。由于商标的注册与企业名称的注册不在同一部门,且商标注册针对全国,企业名称仅针对县级辖区,因此,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撞车无法避免。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傍名牌,往往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家企业字号和他人著名、驰名商标相同的名称,然后在其产品上、标签装潢上、票据上、广告上单独突出地使用自己企业的字号,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产品和注册商标企业是一家。如“金利来”商标世界闻名,市场上又冒出意大利金利来、东方金利来、香港金利来。对于这种用他人注册商标为企业字号的情况,我们认为只要你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广告装潢、字号上单独突出地使用企业名称,尽管其字体与他人注册商标有差异,我们均以商标与侵权查处,其理由很简单,企业名称由四段式,即地区、字号、行业、组成形式组成,你为什么单独、突出使用字号?这显然是主观恶意傍名牌。
二是以专利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类违法当事人比前者更为狡诈,其手法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一旦获得专利证书,就冠冕堂皇地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从而达到傍名牌的目的。你要说他侵权,他就拿专利证书作挡箭牌。我们认为,尽管商标专用权和外观设计专用权都是知识产权,分别受《商标法》、《专利法》的调整,但都应该遵守《民法通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可待商标所有人向专利局申请撤销侵权专利后,再按商标近似侵权查处。
三是用他人组合商标中的汉字为商品名称的商标近似侵权。
有些注册商标是由中文、图形、英文或汉语拼音组合而成的商标,如广东万家乐集团的“万家乐”组合商标,有的企业在其同类产品的包装和标签上、商品名称上使用“万家乐牌热水器”,我们指出他近似侵权时,他们狡称,我们的商标是由汉字、拼音、图形组合而成,而我们只不过给热水器起了个商品名,又没有用他们商标上的拼音和图形,怎么能说侵权呢?我们认为,中国人对组合商标一般只记汉字,对拼音、英文、图形不在意,在产品上打上他人组合商标的汉字,使公众误认为就是商标所有人的产品,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四是用于商品名称的汉字与他人商标近似构成侵权。
这类现象较多,违法当事人往往在他人注册商标里的汉字上做文章。其中个别字与他人注册商标的音不同,但字形相似。如“五粮春”是全国名酒,市场上发现了“玉粮春”酒,且“玉”字草写近似于“五”,使公众误认为是“五粮春”酒。化妆品“沙宣”很畅销,市场上出现化妆品“沙宜”,你有“娃哈哈”,我就来“哈哈娃”,你用“乐百氏”,我就用“乐石氏”……这类案件,我们把握的尺度是倘若商标有两个汉字,他人只要使用一个字相同另一个字近似,我们就认定他近似侵权;如果商标里有三个汉字,只要有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一个不同的字,其余两个字相同,我们也认定近似侵权。
五是英文或汉语拼音排列不同或个别字母不同构成近似侵权。
这类案件被侵权方的注册商标往往是英文或汉语拼音。如意大利的名牌服装华伦天奴的注册商标是“vaIentine”,而市场上华伦天奴服饰(香港)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打出的商标是“valuninno”,尽管两者之间字母有差异,后者比前者多了一个“n”字,且有一个字母不同,但消费者不仔细看很难分辨,后者对前者构成近似侵权。再如市场上有些摩托车打上“honpa”商标,与日本本田摩托车的注册商标“Honda”仅“p",与“d”一字母之差,我们认为,这种摩托车的商标构成对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近似侵权。
六是用两个以上注册商标组合使用构成近似侵权。
如有家服装企业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雅”和“戈尔”两个注册商标,然后再把两个商标组合起来使用,变成了“雅戈尔”。尽管字体上有差异,但还是构成了对驰名商标“雅戈尔”的近似侵权。还有家生产家电的厂家,先后申请注册了“长尔”、“海虹”商标,在具体使用时他们故意把这两个商标拼凑在一起,变成“长虹海尔”,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海尔、长虹这两个集团联合生产的产品。尽管《商标法》没有明确一个产品只准用一个商标,且这些商标都经过注册,但在具体使用上,他们有目的地把两个商标拼凑组合使用,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主观恶意地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侵权。
七是商标图形的近似侵权。
有些违法当事人一般都是傍世界比较著名的图形商标。最严重的要数法国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商标。该商标特征是头朝右,嘴张开,尾巴稍微上翘的鳄鱼。而国内发现近30条不同的鳄鱼,我们认为除香港的鳄鱼恤新加坡鳄鱼国际公司的两条头朝左的鳄鱼商标在异议期外,其余不管是鳄鱼头戴皇冠的,或者尾巴向下勾的,也不管鳄鱼上骑人,或者既象鳄鱼又象蜥蜴的,或者既有点鳄鱼又有点象壁虎的图形商标,均构成对法国拉科斯特鳄鱼商标的近似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