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11
1、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特征和原则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体现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新制订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11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要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合理平衡,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在当前医患纠纷案件呈现多发状态,医患关系面临诸多冲突的现状之下,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将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二)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可以认为,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至少要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量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此即近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随着工业化的高速发展,现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权事故频发,损害至重,且过错的举证极为困难。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客观化,直至发展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鼎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若一人的侵权行为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另一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怎么区分这个责任?
我来回答一下,希望对你有帮助。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要求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构成要件,你说的这种情况只有一人造成全部损害,另一人没有造成全部损害,因此达不到这个构成要件,就不适用本条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是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识联络数人侵权,两人都有侵权行为,如能确定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下面我举个例子,比如100是全部损害甲造成160伤害已造成40的伤害,满足了你的问题,所设定的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甲乙共造成200的伤害,甲承担80%的责任已承担20%的责任。希望我的回答对有此疑问的朋友们有帮助。
3、《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的并发侵权行为包括哪些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是关于并发的侵权行为即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
1.数人无意思联络。数人意味着主体具有复数性,为二人或二人以上。数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即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认识意义上的共同过失。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即每一行为人的行为都独立构成侵权行为。如系一般侵权行为,则各行为人主观上均应具有故意、过失,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系特殊侵权行为,则各应具有加害行为且行为违法,造成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在所不问。
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即损害后果同一不可分。例如,甲乙分别开枪,同时命中丙头部,两弹均为致命伤。甲乙开枪射租歼册杀丙的行为事先并无共谋,彼此也不知道对方的存在,仅偶然同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丙死亡结果。虽各自成立侵权行为,即所谓并发的侵权行为,但损害结果不可区分,甲乙均应对死亡结果负责。
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该要件系从因果关系角度观察:第一,各侵权人的行为均为发生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第二,每一独立的侵权行为均具有造改差成全部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第三,各原因力可以相互替代,而损害结果的同一性并不因此发生改变。此种因果关系,学理上称为等价因果关系,或称为聚合因果关系。其形式上应当是各等价因果关系的聚合,而非各原因力的累积或叠加。例如,甲乙各因同业竞争意图谋害丙,在公众社交场合趁丙不备各在其饮料中投入毒物,其量各足致丙死亡;丙饮用后毒发身弊宏亡。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虽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但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1条的规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请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呢?即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第十一条说的是累计因果关系,第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
区分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这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
1、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第十二条所说的共同因果关系,就应当要承担按份责任。
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5、《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篇》在内容上与《侵权责任法》有哪些不同的规定?试罗列出几条并进行评述?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有5个条文组成,分别为第1条立法目的、第2条保护范围、第3条被侵权人请求权,第4条法律责任的聚合与民事责任优先原则和第5条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在侵权责任编中,这一章内容全部删除。这是因为:
《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和《民法典》分则的一编有很大的不同。《侵权责任法》在作为一部独立的法律时,必须规定立法目的、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重合时的处理规则、《侵权责任法》与特别法的关系等;而把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典》分则的一编,就仅仅是《民法典》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凡是涉及《民法典》总则的内容,侵权责任编就不必规定。
如上图所示,《侵权责任法》第一章第1、3、4、5条的内容分别在《民法典》总则编的第1、120、187、11条作了规定,为免重复,侵权责任编就不应再作规定。
而《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关于侵权责任法调整范围的规定,由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规定所替代,成为了确定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新规则。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之一。
《侵权责任法》第2条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即“概括+列举”式。第2条第2款的列举式规定虽然详尽明确,但挂一漏万,立法技术所带来的问题需要法解释来解决,倒不如采用概括式规定。
(5)侵权责任法11扩展资料其一,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在形式上与《民法典》其他分则编表述一致,如物权编“本编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合同编“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家庭编“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采用一致的表述方式,更显结构上的工整、优美。
其二,《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表述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仔细分析此款条文,其逻辑重点在于保护权利,承担责任,而非落脚在侵权法保护的范围上。既然立法者设立该条是为了确定侵权法保护的范围,那么,侵权责任编第1164条的表述显然更加清晰、明确且简练。
6、请问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怎么区分呢?即累计因果关系和共同因果关系
第一题选择B,第二题选择D
这两个问题分别对应的是侵权责任法的第12条和第11条。11条是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十二条说的是共同因果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每一个行为能否单独造成全部损害的发生,如果说任何一个行为都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话那就是第十一条所说的累计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就是你所问的第二个问题,如果说单个行为不能造成全部损害的话那就是共同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按份责任也就是你所问的第一个问题。
7、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
1、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6、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7、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8、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9、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0、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11、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7)侵权责任法11扩展资料
连带责任人的追偿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须履行了义务。这里的履行义务,不应限于实际履行的行为,凡能因该债务人财产利益的减少而达到债履行效果的行为,例如提存、抵销等,均应包括在内。
第二、须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免去履行责任,即因该连带责任人的履行行为,使主体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
第三、须该连带责任人履行义务超过其应当分担的部分,未超过的,不能行使追偿权。连带责任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超过的部分,其他债务人每人应偿付的部分应按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比例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