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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革命计算机

发布时间: 2023-04-23 19:58:27

1、什么是计算机知识产权

就是你自己在计算机方面发明了一些什么操作系统,软件之类的,这是你自己的知识产权,别人不能随便用你的发明,象别人软件公司所发明的一种新软件就是属于这种知识产权的,这就跟版权的概念差不多的!

2、中国是否抓住了第三次科技革命,原因。

你好,有两种说法,哪个都行
(1)没有抓住。
1.冷战格局的影响,中国没有进行科技革命的国际环境
2.“以阶级斗争为纲”,“左”倾错误严重泛滥,科学技术发展艰难,搜嫌滑经过“大跃进世腊”“三年经济困难”“文革”等,国家经济濒临破产的边缘,。
3.强调“自力更生”,对外关系冷淡
或者说,第三次科技革发端于美国,中国国内动荡(阶级斗争),中美关系紧张(冷战),科技革命未能延伸到中国,再加上中国技术水平低,研发能力差,综合运用能力不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等原因,使科技发展受到阻碍,中国就很难受益者喊于第三次科技革命。
(2)抓住了。第三次科技革命期间,中国电子计算机领域、 原子能领域、 空间技术领域等多个领域均有发展,科技革命极大地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维护了国家独立、提高了国际地位,在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中占有一定优势,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计算机的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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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计算机知识产权属于什么范畴

计算机知识产权属于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知识产权,源握也称其为“知识财产权”,指权利猛弯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雹知庆,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5、试述计算机信息网络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专传统知识产权属的三大支柱——专利商标和版权都受到了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的深刻影响。所谓深刻影响是指这一影响不仅仅体现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扩大上,例如在因特网中形成的所谓“域名”(website)是否应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等基于技术进步所产生的新客体在法律中的位置这种技术问题,[1]同时也包括由于上述技术的发展所反映出来的传统知识产权的系统改造问题。有关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域名与商标的权利配置、汉语国家的域名、专利制度的运转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和行政救济等方面都面临着上述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新问题。 

6、计算机带给我们的变化

20世纪大众媒体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网络化的历程,信息化,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高度一体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们明显感觉到这种新的方式带给我们的快捷与自由,开放与互动;但网络技术带给我们的种种优势的同时也让一些人违背了理性,利用网络技术牟取暴利,超越了法制的界限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极大危害。 网络技术健康发展需要采取经济,社会,法律,伦理,文化等多种手段,比如改革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构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网络社会结构,发展具有人性化的新技术;建构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建构具有现代网络精神的网络伦理,培养健康,全面的网络人格等等。技术的进步给了人们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们更严格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要建立一个”干净“的互联网络,需要法律和技术上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网络中的每个人的自律和自重。因此,网络的未来应朝着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个性与共性之间分散而有张力的互动形态发展,从而实现个人自由发发展与社会共合体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 网络化 快捷性 自由性 开放性 互动性 创新

伴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与发展,”Internet”一词已经让我们不再感到陌生,随着E时代的来,新的理念和结构也在不断的形成和完善,网络给人类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对人类技术史的发展产生了不可磨灭的深远影响,甚至于一些学者们认为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将会引起一场新的科学革命。但是,当我们看到网络带给我们利益的同时,也有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的存在值得我们去探讨和深思。
20世纪大众媒体在世界范围内经历了网络化的历程, 网络从70年代出现,用于军事领域,到大规模民用只花了30年时间。目前,全球Internet用户已突破1.2亿,被连通的国家和地区已突破200个;在国内,1995年还没有几个人知道Internet为何物,到1998年谈饥年底,已有200多万用户上网。
网络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可以说是革命性的。它改变了人们传统的生活方式,通过Internet,人们可以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查询到自己需要的部分,可以和远隔重洋的亲朋好友互通音讯,可以和未曾谋面的陌生人交流情感,可以坐在家中接受全球各地医学专家的会诊,可以实现网上购物、网上婚礼、网上营销、网上政府。凡此种种,都是人们过去所不能想象的。信息化与数字化和网络化的高度一体化的信息交流方式使人们明显感觉到这种新的方式带春烂给我们的快捷与自由,开放与互动;同时,也有一些人利用网络牟取暴利,违背了理性,超越了法制的界限而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极大危害。
众所周知,技术的发展可以推动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能更新出新的技术,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就能推动人类历史前进的脚步.
1.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人类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给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诸多的好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快捷性
马克思说过,人的本性在于它的社会性,人与人之间如何建立关系,如何交往主要是通过信息的传递,人的生存,交往和信息这三者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人们为了能够进行信息的交换,运用各种信息交换的手段,让我们追朔一下人类传播方式的变化速度:从语音到文字,几万年;从文字到印刷,几千年;从印刷到电影和广播,四百年;从第一次试验电视到从月球播回实况电视,五十年。从网络作为军事用途出现,到大规模地民用,三十年。很显然,变化进程是呈加速度发展,每一种传播方式普及后,都给人类的生活方式造成了翻天覆地的影响。同样,当网络能应用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时,很自然地将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人类从最初的语言信息的传递到后来的文字以及文字的记载等不同的信息交换方式直至今日的网络信息传递,人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到计算机网络技术这种新的技术对人类社会影响的力量之强、速度之快、范围之广是前所未有的,人们无论在何时何地,总能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快捷,让在地球不同角落的人们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就能接收到相同的消息,这种快捷是以前任何一种信交流方式所不能做到的。这种新的信息传递方式不仅仅可以跨越时间与空间,更能使信息的发布者与接收者进得密切的互动,以更加快捷的信息交流方式服务于人类含森返。
2) 自由性
阐述这一点,首先要阐述什么是自由,自由包括两点,第一个体的自由,即个体意志的自觉。第二就是一切个体的同等自由。而我这里所说的网络的自由性在于它将以上两者相互结合,而引申出的通过人与自然,人与人关系的互动而达到的精神自由,网络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个人自由提供了手段和工具,这种网络中的自由可以让不同身份,不同地位的人平等地享有发表自己言论,表达自己的思想和看法的权利,网络中的这种自由打破了现实生活中的那种陈规,在网上人们可以不必在意对方的职位,年龄,文化层次,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因此,网络的这种特性可以用尼葛洛庞对网络时代的“数字化生存”的四个特质概括:分散权力,全球化,追求和谐和赋予权力。这也充分体现了网络的自由性。同时,网络的这种自由性也消除了人与人之间的传统界限,降低了技术应用的门槛儿,大大提高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在现实中的社会平等方面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3) 开放性
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征之一,开放与共享也是一脉相承的,网络在现实发展中始终也遵循着开放与共享的精神,比如我们使用计算机时必不可少的软件,以使用方式分类可以分为:收费软件(以营利为目的),共享软件(作者拥有版权,但可以免费试用),免费软件(版权一般仅限于让其传播版权拥有者的名字,使用者可以随便使用,但不得对软件进行程序上的修改)和公共软件(不具备版权,允许任何人使用,修改)四种,以此为例我们就可以看出网络的共享性给传统的知识产权观念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同时在网络上信息的知识产权的概念也变得模糊了,你很难分辨出信息的发布者有无出版的知识产权,而那种完全封闭性的方式又难以做到信息的共享,所以就使得网络具有开放性。
4) 互动性
网络为不同民族文化的交流与互动提供前所未有的工具, 使人们能以多对多的方式进行沟通,打破了那种传统文化中的单向的传播方式,信息的发出者还可以是接收者,人们即可是做为参与者,也可是作为制作者,具有双重性,这种互动性可以积极地调动起人们的参与的欲望,实现一些在现实中受于限制而不能参与进来的交流,在数字时代的虚拟世界里,人们并未像想象中那样谎话连天,互联网的独特性,某种程度上出人意料地抑制了说谎,出于对现实世界的虚伪的反弹,人们更愿意在网络中表露内心世界的真实。诚信在网络间弥漫并在不同个体间相互传播,这种互动性使个人的价值得到前所未有的突显和发挥。
5) 创新性
每一项技术的发展都离不开创新,网络技术的发展也是如此。不断创新是网络之所以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的根本,这种创新性也让我们不断地接收新的观念,学习新的技术,从而引导我们更好地去发展我们社会。
2.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虽然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推动作用,但是作用与反作用往往是并存的,在技术发展的背后引发出的种种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正是因为网络空间的这种虚拟性,让人们过于的在这个空间里放纵自己,沉迷于这样的虚拟世界,之所以造成人们过于沉迷于网络,我们可以从弗洛依德的心理分析学中得到解释。他认为人格有三重,即“超我”“自我”和“本我”,“超我”是按照社会的伦理规范所形成的“我”;而“本我”是按照自我快乐的原则来行为的;“自我”介于两者之间。他认为文明越发展,可能对人越压抑,就是用“超我”的人格特征来压抑“本我”的人格特征,表现为“自我”的人格。虚拟的世界给了人们以表现“本我”人格的机会,虚拟的环境是人自由地表现“本我”的一种状态。也可是这样从这样的角度考虑,人们往往在现实中解决不了的问题喜欢跑到幻想中去解决,比如电脑游戏,它给人一种逃避现实性的途径,在游戏中扮演一个自己从未体验过的角色或者是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实现的梦想,从而使人们过于沉迷于游戏,沉迷于网络,而造成了现实中的一些危害甚至于个人的学业,财产和生命;再者,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个人的隐私安全得不到根本的保障,有关报道曾经指出,美国政府监控着全球90%以上的电子邮件及电子商务信息,无论其目的如何,都不能不让人感到恐惧,“在方兴未艾的监视机器面前,我们面对的并不是一个中性的技术发展过程,而是实用主义哲学家终于通过计算机而实现的一种社会模式,它没有阴影,没有秘密,没有神话,它是利用0和1这两个数字的代码的组合的赤裸裸的数据。” 现实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形式主要是面对面的直接交往,道德活动范围受物理空间限制。因此,传统道德规范与责任的确立首先受主体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经济利益等因素制约,道德交往的范围与职业、性别、年龄密切相关。同时,道德评价标准和环境也相对稳定,人们依据一定的文化传统来做出判断,评价标准不可避免地带有民族性、时代性。而网络化的交往,则超越了一般意义的时空限制。可以说,只要愿意,网络可以将全球不同角落的每一个人都“网”在其中。而且,网络化的交往是“虚拟”的交往,社会成员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就任何内容与自己所关心的对象进行交流。它一方面使道德活动的范围大幅度拓宽,引发了社会价值观念互动方式的更新。世界各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价值观念以虚拟方式呈现在人们面前,为个体道德的社会化提供了一个广阔的舞台,为传统伦理道德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另一方面,网络使现实的真实的社会道德关系日趋松散,使人际关系淡漠,情感疏远。人们在网络上交流时,言谈举止都被转换成二进制的语言,人的音容笑貌以数字化方式在屏幕上传播,人成了数码化的存在。Internet改变了个体交往的方式,使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成了人与机器之间的交谈,感情的直接交流越来越小,人与人之间的依赖关系逐渐被人对网络的依赖关系所取代。这种状况在网络发达的社会中已有充分的表现,即使是在我国目前网络欠发达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程度的反映。数字化、电子化在一定意义上会无情地伤害人类,正如一位美国学者所提醒的:“社会的文化价值方面通常很难跟上技术革命的迅猛发展。而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抓住信息时代机遇的同时,却并不总是能意识到和密切关注各种风险以及为迅猛的技术进步所付出的日渐增长的社会代价。”正是这些挑战引发了人们的深思。
3. 网络的未来应朝着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个性与共性之间分散而有张力的互动形态发展,从而实现个人自由发发展与社会共合体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
网络技术健康发展需要采取经济,社会,法律,伦理,文化等多种手段,比如改革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建构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的网络社会结构,发展具有人性化的新技术;建构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建构具有现代网络精神的网络伦理,培养健康,全面的网络人格等等。技术的进步给了人们以更大的信息支配能力,也要求人们更严格地控制自己的行为。要建立一个”干净“的互联网络,需要法律和技术上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网络中的每个人的自律和自重。所以,网络的未来应朝着个人与社会,个体与群体,个性与共性之间分散而有张力的互动形态发展,从而实现个人自由发发展与社会共合体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

7、4 、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常识

这是我在网上帮你查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二、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 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2) 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 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二、什么是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 发明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四、关于软件著作权
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将包括程序和文档的软件作为一种作品。但实际上对于软件的保护是一个综合的保护,还可以通过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不同的方法来进行保护。
中国公民和单位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不论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均享有著作权。按照WTO规则,协议国之间的版权互相认可。
考虑到软件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依据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软件著作权登记不是软件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但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版权登记材料法律上是认可的。五、软件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是法律授予软件著作权的专有权利。人身权是指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财产权是指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转让权是指权利人向他人同时转让使用权、使用许可和获得报酬权,即将所有的财产权让予他人。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软件的开发需要大量的智力和财力的投入,软件本身是高度智慧的结晶,与有形财产一样,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以提高开发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
打击侵权盗版,保护软件知识产权,建立一个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市场环境是政府的意向,也是软件企业的愿望,它将关系到软件产业的发展和软件企业的存亡。七、软件版权的保护级别
1) 原版软件(普通保护)
2) 共享软件
A、共享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的定期限试用软件。
⑴ 共享软件的主要分发途径
① 通过展销会分发
② 通过公告牌网页分发
③ 从一个试用者传给另一试用者
⑵ 共享软件的内容
共享软件具有全部或部分功能;源程序代码通常不包括在共享软件程序中。
B、共享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定期限免费试用
共享软件通常包括一个"简介"(reaadme)文件或开放式菜单表明这个软件是共享软件以及一份如何、向何地汇款的声明。在声明中约定的期限内,用户可以免费试用共享软件。
⑵ 试用到期后购买使用权或停用
有些共享软件在试用期结束后自动锁住软件功能;另一些则未加过期锁保护。不论如何,试用期后继续"试用"便侵犯了版权所有者的权益。
⑶ 仅限试用
① 在试用期间(未购得版权所有者许可),对共享软件开发新的应用是非法的。
② 许多电脑书附有共享软件盘,这只是共享软件分配体系的一部分,购买书并不等于购买了所附的共享软件。
⑷ 禁止牟利分发
试用者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共享软件进行牟利。
3) 免费软件
A、免费软件是一种免费分发、免费使用的弱保护软件。
免费软件的分发途径与共享软件相类。
B、免费软件的保护规定
⑴ "饮水思源"准则
用户的任何源于免费软件的开发应用也必须作为免费软件。
⑵ 禁止牟利分发
非版权人不得通过复制、分发免费软件进行牟利。
4) 公有领域软件
A、公有领域软件
公有领域软件又称自由软件,是一种被版权所有者明确放弃作品财产权的、可以被任何人自由使用的软件。
⑴ 允许通过复制、分发自由软件牟取经济利益
⑵ 对自由软件的二次开发成果的产权归二次开发者所有
⑶ 基于自由软件而进行的应用开发,开发者拥有应用成果的所有权
B、特别规定
⑴ 一般认为,原始自由软件的版权所有者并未放弃著作人身权。
⑵ 凡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除开发者身份权以外,软件的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八、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二十五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二十五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二十五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九、软件著作权人
软件著作权人: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公民。
一般情况下,软件著作权归软件开发者所有。软件开发者通常是指进行实际的组织、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是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1、合作开发:开发者共同享有(合同、协议的除外)
(1)可分割:单独享有权利;行使时不得侵害整体著作权;
(2)不可分割: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权利。
2、委托开发:双方合同约定,没有限定合同的,权利归开发者(受委托者)所有;上级部门或政府下达的任务,按同样情况处理。
软件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单位。十、软件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1、使用许可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可以同时为多数人占有。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体现使用许可。
所谓软件许可,是指软件权利人与软件使用人之间通过订立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软件产品。
软件使用许可不同于软件权利转让,不发生著作权的转移或者著作权人的变更。
2、使用许可的种类
按照被许可使用所授予的使用权和排他性强弱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
(1)独占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排他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使用许可: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的方式、条件、时间确定独占性,权利人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十一、软件使用许可的特点
使用软件的设备、环境
(1)单机使用许可
通常,在市场上购买一套软件所获得的只是将该软件安装在一台计算机上的使用许可,这种只能在一台机器上安装的使用许可就是单机使用许可。安装在服务器上的除外。
(2)场地使用许可
指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特定场地内的所有计算机均可使用其软件。一项场地许可可能包括多份软件的优惠价格或者允许对特定软件进行无数次复制;许可费用可能根据网络的节点数或者文件服务器的数量对价格进行调整。当单位拥有许多计算机时,如果采用单机许可则需要购买很多软件,而获得场地许可要经济的多。但获得场地许可必须直接与软件著作权人联系。
(3)打印设备
一些打印软件如字体或者字库等,既可以安装在计算机上,也可以集成在打印机的芯片中,所以,这类软件许可方式有两种,一是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二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目前汉字打印机中都安装有中文字库软件。
基于计算机的使用许可是指所有安装这类软件的计算机都需要获得使用授权许可;基于打印机的使用许可是指一个使用授权许可允许软件安装在所有使用这台打印机的计算机中。
2、关于被许可人
(1)单人许可
单人许可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软件只能由某个特定的人使用。这里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一个单位(法人)可以申请单人(位)许可,有点类似于场地许可,如果一个单位有多个办公地点,使用单人(位)许可更合适。
通常,获得单位许可后,单位可以无限制地使用该软件,但是其使用条件一般需要每年续签。
(2)多用户
分为网络许可、并行许可、开放式许可。
网络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可以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并行许可,在网络环境下,根据最多可能同时使用该软件的计算机数量确定。
开放式许可是指软件著作权人向用户发放的使用许可数超过其提供的安装载体数。例如提供一套资料,发放十个使用许可。
3、关于被保护对象
(1)捆绑式
捆绑式销售就是软件著作权人将一些程序组合成程序组打包销售,这类软件不允许分开安装和分开使用。常用的办公软件一般包含文字、表格、演示等处理软件,不同的组合就有个人用户版、企业版等。有时两个独立包装的产品也会组合吸收,如WPS office + 金山毒霸,这种情况要看事先有没有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理解为产品促销,不属于捆绑式销售。
(2)共享软件
共享软件是一种软件著作权人通过展销会、公告板等方式免费向使用者或者公众分发的软件,这种软件往往具有该软件正式版本的部分或者全部功能,使用者可以通过使用该软件熟悉其使用方法或功能,但可能有使用时间的限制。
共享软件是需要付费的,在共享软件的介绍文件或菜单中通常会注明该软件是共享软件、付款说明。
(3)自由软件
自由软件是一种不需要支付许可费用的免费发行软件。与共享软件的发行方式大致相同,但最终用户却不需要支付费用,同时自由软件的源代码通常是公开的,著名的如LINUX。自由软件不能为了获得利润而发放,并且任何基于自由软件的二次应用开发必须作为自由软件。
(4)版本升级
通常一种软件的功能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其外在的表现即为版本的不断升级。一般而言,版本号越高,软件的功能越强。用户为了获得更新版本的软件可以直接购买一套完全的、可独立运行的更新版本的软件(完整版),也可以购买旧版本的升级版。
完整版:您可以继续使用以前的版本;也就是您可以用新旧两套。
升级版:您只有一套软件授权,您只可以用新的或用旧的。
一般情况下,购买软件不包含免费的版本升级;有时,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例如在新版本推出前夕,著作权人会承诺给予一定时间或一定次数的免费软件升级服务。
还有些软件,如杀毒软件,著作权人会提供数据更新服务。
十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他人受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
(1)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
* 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一旦持有者丧失对该软件的合法持有权时,这些备份复制品必须销毁;.
* 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2)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课堂教学一般是指面对面的、教师范围内的课堂教学;科学研究一般是指非商业性的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仅指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复制有关当事人的软件等,并不是说国家机关在一般的办公行为中就可以随便复制他人的计算机软件。
2、法定许可
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按规定支付报酬。十三、软件使用者有何权利
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
(2)为了存档而制作备份复制品。但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除另有协议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文本。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十四、计算机软件为何要版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不论是否发表该软件,都享有著作权,而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提出软件权利纠纷行政处理或者诉讼的前提。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者登记申请文件中所述事实确实的初步证明。因此进行软件版权登记的好处是:
1) 帮助权利人在发生纠纷时主张权利提供的有力证据;
2) 协助司法机关方便、快捷地取证,以便迅速结案;
3) 配合政府机构实施管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企业亦可享受免税待遇;销售自有知识十三、软件盗版
任何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软件进行复制、传播的行为,或以其它方式超出许可范围传播、销售和使用软件的行为,都是软件盗版行为。盗版是侵犯受相关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软件著作权人的财产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性质决定了软件的易复制性,每一个最终用户,哪怕是初学者都可以准确无误地将软件从一台计算机拷贝并安装到另一台计算机上,这一过程非常简单,但不一定合法。备份以外都任何软件复制行为都是违反版权法的。 十三、软件盗版的主要形式
(1) 最终用户盗版
当企业或机构("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或未经授权而复制软件时,便是最终用户软件盗版行为,并构成侵权。
最终用户软件盗版有以下形式:
* 未经软件许可协议许可,在一台或多台计算机上运行他人软件;
* 拷贝磁盘不是为了存档的目的,而是进行再次安装和分发;
* 不具有可进行升级的合法版本,但却利用升级机会;
* 利用取得的教育用或其它限制使用的非零售版软件,其许可协议规定不能向单位出售或由单位使用;
* 在工作场所内外交换软件磁盘。
请注意,用户购买了一套正版软件,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在两台或多台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该软件,这取决于软件许可协议授予他的权限;一般情况下,正版软件的一个使用许可,是只可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
(2) 购买硬件预装软件
计算机硬件经销商为了使其所售的计算机硬件更具有吸引力,往往在计算机上预先安装未经授权的软件,即为"硬件预装"。"硬盘预装"的行为,一般出现在硬件销售商中,但目前在某些计算机生产商、系统集成商和独立软件开发商中也存在"硬盘预装"的情况。
如果计算机销售商为吸引顾客购买其计算机产品,在未经正版软件厂商授权的情况下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硬盘中,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对软件版权拥有人的侵权。这种情况用户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用户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购买硬件时也购买了合法的软件。所以,如果计算机销售所销售计算机中已经预装了软件,那么用户应该向计算机销售商索要软件许可协议、原始光盘、用户手册等相关文件和收据。
(3) 客户机-服务器连接导致的软件"滥用"
通过客户机-服务器的形式连接多台计算机,用户可以调用存在局域网内的软件。服务器软件的使用许可一般对服务器用户的数量有明确的限定,或者要求用户取得单独调用的许可。由于客户机的终端用户在形式上并不是直接复制软件,而是一种超越许可范围的使用,这种侵权形式更需要引起单位用户的警惕,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4) 盗版软件光盘
仿制是通过模仿享有版权的软件作品,并进行非法复制和销售。
对于套装软件,常常可以发现装有该软件程序的仿冒版光盘或磁盘,以及相关的包装、手册、特许协议、标贴、登记卡和防盗密码等。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通过注意以下几点来防止误购仿冒产品:
* 购买时仔细检查产品的真伪;
* 到诚实守信的经销商处购买;
* 在购买时确认软件包括有全部用户材料和特许协议。
授权采购软件的部门应该知道有以下有关情况的常常是仿冒软件:
* 软件价格大打折扣,低得让人难以置信;
* 软件以光盘大全的形式经销,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材料和包装;
* 软件无生产厂家的标准防伪标识;
* 软件无一般合法产品所附带的原始使用许可协议或其它材料(如用户登记卡或手册);
* 软件的包装或所附的材料为复印件或印刷质量很差;
* 光盘呈黄金色(由可复制光盘刻录而成),而正版软件光盘的特点是呈现银白色(系只读光盘);
* 光盘包含不只一个生产商的软件,或者含有一般不"成套"出售的程序;
* 软件由不能提供合法产品正当担保的经销商通过邮购或在线方式经销等。
(5)互联网在线软件盗版
随着互联网络的普及,在线软件剽窃变得更加流行。不法之徒经常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刊登广告,出售仿冒软件。另外,他们还经常将未经授权的软件上载到网络上,供网络用户从网上下载。用户下载并使用这类软件也属于违法。
一些共享软件允许下载试用,但在使用一定时间或次数后,应该付费。十四、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用户如果有侵权行为,将依情节轻重承担下列责任:
1、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行政责任:包括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没收非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处以最高为10万元人民币或者总定价的5倍的罚款等;
3、刑事责任:复制或销售侵权产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或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有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十五、如何避免使用盗版软件
1、向员工提供正版软件
单位首先要给员工提供正版软件,这是问题的关键,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估计单位的软件需求;
.对每台计算机建立对应的软件统计表,列出机器中已经存在和未来需要的软件;
.提供正版软件来满足每台机器统计表的要求;
.对软件作出合理的预算;
.及时向员工提供所需软件;
.合理估计员工的需求,提前制定计划加以满足。
2、防止复制及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
单位还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防止员工使用盗版软件,以免给单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确保及时提供正版软件;
.坚持使用正版软件并广泛教育员工;
.指定专人负责软件的合理使用;
.对软件的购置进行登记;
.定期检查单位所有计算机的硬盘,确保所有程序为正版;
.对员工的盗版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十五、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处理
1、调解:
(1)侵权和被侵权人之间相互协商;
(2)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不成的纠纷,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判决。十六、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软件与其它有价资产一样,为了达到其潜在的效益,必须在整个寿命期内加以管理。通过在单位内部采取一系列系统、有效的步骤和措施,将软件纳入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过程中,从而确保所使用软件的合法性,使软件的使用符合软件许可协议条款的规定;合理控制与软件资产有关的费用支出;改善和提高对软件资产的利用以及单位的整体效益。
加强软件资产管理的必要性在于:
1.确保守法
2.费用控制
2.1.控制软件获取费用
2.2.免除不必要的硬件费用
2.3.控制软件支持费用
2.4.避免应诉、处罚和罚金
3.改进绩效
3.1.保证软件质量和可靠性
3.2.最大限度提高IT资源的兼容性
3.3.预测并利用变革
3.4.提高员工的生产能力

8、体现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策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手档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悔薯团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政府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第一部政策法规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碧橘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1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订。该《条例》分总则、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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