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并存
1、版权与物权的区别
版权 :
bǎn quán
即著作权。出版单位可以根据出版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获得作品的使用权。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例如,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支配权利。物权是特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和阶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与债权相比较,物权的特点为:
(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的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绝对权和" 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二)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一方面,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其权利或加以干涉。另一方面,物权人对物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也可以在无须他人的意思和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就可以直接支配其物并实现其权利,如所有人使用其财产,并在其财产之上获取收益,不需要借助于任何人的行为便可以实现。物权的义务主体的义务是不作为,只要不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了义务。
2、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是什么?
一、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委托人、受托人和第三人三方面构成。他们之间又可以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一)内部关系
所谓内部关系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委托人是将自己的著作权财产权利部分甚至全部授予给他人的人,包括作者等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受托人则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为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的人,即集体管理组织。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以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基础。
(二)外部关系
所谓外部关系是指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得到委托人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就利用著作权、邻接权的相关事宜进行活动。委托人在进行活动中,必须限定在委托人的授权或者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必须以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为目的。
二、集体自理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法学理论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的性质,尤其是对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何种性质的问题,颇有争议。在学说上主要有“代理说”和 “信托说”。两种不同的学说。
“代理说”。主张集体管理组织是作为委托人 (作者和其他权利人)的代理人进行活动,故其活动的基础是委托代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
“信托说”。则主张,作者等委托人将其权利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而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的要求,在信托合同的约定范围内为作者的利益进行活动,其活动的基础是信托。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说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著作权和邻接权行使活动的基础是什么。本网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作者等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是代理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集体管理组织根据作者等委托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进行活动。虽然在名义上,集体管理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的规定,其行为依然是代理性质。因为代理行为包括不披露委托人的代理。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agency of disclosed principal)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 (agency of undisclosed principal)是英美法上的分类。而未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类似于大陆法中的间接代理。在我国合同法中借鉴了国外的理论,确认了末披露委托人的代理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代理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视为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除法律规定的限制情形外,委托人可以就该合同向第三人起诉及被起诉,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
三、集体管理组织与委托人之间的合意
如前所述,委托合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该合同的缔结和形式应当遵循民法有关合同的规则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应当 考虑:作品集体管理的方式;授权的方式;支付报酬的方式;权利性质是专有性或者是非专有性等。
在委托合同中,需要考虑如下问题:
(一)著作权财产权的授权方式
著作权中财产权利的授权方式通常有两种:转让和许可授权。
(二)作品的范围
在授权作品的范围上,也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就既存作品、或者既存作品和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作品进行“一揽子”授权;二是就既存作品、未来作品分别进行授权。
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当存在作者在人会或者同意授权之前已经将权利交给第三人使用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因为在先存在的合意不应当被在后产生的约定所阻却。
此外,当事人可以通过总协议与分协议并存的方式缔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是在一个总协议的框架下有若干个分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任何国家均允许就未来作品进行转让,如法国即禁止转让未来作品的著作权。
此外,作者等权利人在将自已的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时,还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1)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应当是尚在法律保护期间内的财产权利;
(2)明确集体组织管理的范围,如出版权、改编权、广播权、表演权、网络传播权等;
(3)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以语言、形象、声音、网络等一切手段和复制方式对其作品进行广告性和商业性使用;
(4)适用的地区。
3、民法典规定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有
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这些智力成果分别体现为发明创造、作品、商业秘密、数据库。若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研究,会发现知识产权客体就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2、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也被统称为工业产权。
3、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二、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1、作品;
2、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3、商标;
4、地理标志;
5、商业秘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7、植物新品种;
8、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具有非物质性的作品、创造发明和商誉等,它具有无体性,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物质载体而存在。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物质载体所承载或体现的非物质成果。这就意味着,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其次,转让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转让了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最后,侵犯物质载体的所有权不等于同时侵犯其所承载的知识产权。
2、特定的专有性。专有性又称排他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构成侵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物权的专有性存在诸多差异。
3、时间性。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创造成果将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资源;商标的注册也有法定的时间效力,期限届满权利人不续展注册的,也进入公有领域。
4、地域性。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其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是法定权利,同时也是一国公共政策的产物,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规定才能存在,其权利的范围和内容也完全取决于本国法律的规定,而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获得和保护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权外,一国的知识产权在他国不能自动获得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4、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怎么解释 ?著作权具有权利双重性的特点,即人身权与财产权并存,这也就是著作权中的某些权利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客观基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可以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著作人身权应当同公民一样受到同样的保护。
此在著作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对作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已经适用了精神损害赔偿。如对某起为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而引起的侵权纠纷案中,最高法院在答复上海市高级法院的请示函中表示:“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实践证明,只有在充分保护著作人身权,在作者精神权益受到侵害能够得到精神赔偿的情况下,著作权的保护才能称为完整的保护。
然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受侵害权利类型、权利受侵害程度、行为人主观状态、其他民事责任形式适用情况等条件的限制。实际上,其他一些国家对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的。因此,对著作权中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有所限制。这些限制表现为:1、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只能适用于对侵害著作权中人身权精神利益的保护,不应任意扩大适用范围;2、对侵权情节一般的,首先应当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而不适用赔偿;3、侵害著作权中的人身权益情节虽然一般,但造成财产损失的,可以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形式。4、对精神损害情节较重,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不足以使受害人的权益受到保护的,应当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5、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主要内容有
法律解析:知识产权 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知识产品是与物质产品(即民法意义上的物)相并存的一种民事权利客体。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一般分为三大类,有 专利权 还有 著作权 最后还有就是 商标权 。
法律依据:《知识产权》和《 著作权 》的规定 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 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 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 专利权 、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 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权等各种权利。
6、电影或电视剧的知识产权包括哪些?
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包括了其中的:
1、文字作品;
2、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3、美术、建筑作品;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6)著作权并存扩展资料:
归属原则
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6、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