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释义版本
1、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规定。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可以在许可人和被许可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通常表现为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人利用许可使用合同可以将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许可他人使用,同时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著作权使用费,以保障实现著作财产收益。这种情况被称为著作权许可证贸易,也是最常见的著作权贸易。许可使用合同是著作权合同中应用广泛,意义重大的一类合同,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为了更好的维护著作权人利益,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但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此处所谓“除外”情况是指本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
2、著作权法第三条释义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释义:本法是关于著作权客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视为创作。”可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是自己的创作;2、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范围内的创作;3、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4、不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在本章第四条提到)。由于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解释并不明确,通常认为,作品的独创性只要求作品是作者自己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并不要求作品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其与创作水平没有关系。
本次修改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增加和改动,如增加了杂技艺术作品、建筑作品等。对本条所规定的作品表现形式逐一解释如下:
1、文字作品。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同样根据实施条例,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此外还有杂技艺术作品。因为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艺美术,只保护工艺美术品中具有创造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不保护生产过程中的那一部分工艺;只保护实用艺术品中所具有创造性的造型艺术,不保护日常生活使用中的那一部分实用功能。首创的新工艺,首创的具有实用功能的实用品,可以受到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在与旧《著作权法》配套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建筑”被作为美术作品定义中列举的一个分类,但其相应的表述模糊不清: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法把建筑物本身作为美术作品给以保护,而工程设计图、模型与产品设计图作为单独著作权客体给以保护。此次修改本法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仍然作为单独客体给以保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仅指建筑物本身。应当指出,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那么它们就不能成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放在一起,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一类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在修改本法时,将摄影作品单独作为一项。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这一项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取消了原著作权中的“电视、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及其说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后者的使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就是说该计算机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地固定在某种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指除了上述八项著作权的客体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的其他客体。
3、新著作权法第45条释义
法律主观:根据规定 著作权法 46条规庆咐定:有下列 侵权行为 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 (一)未经 著作权 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 侵犯著作权 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法律客宏差谨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犯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具体是指: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蔽基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注:1、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2、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扣押、查封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4、什么叫著作权,我国最新的《著作权法》是什么?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版权最初的含义right(版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一种法律制度。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三百多年前源于西方,促进知识的积累与已交流,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为社会进步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著作权保护不仅仅能够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同时版权产业也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动力。《著作权法》是一种无形的权利,同时是用有形物体现的,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因此著作权也是人权,又是一种财产。侵犯他人著作权如同偷盗他人钱财。盗版就是盗窃。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保护著作权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的发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梁颤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橡搏败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银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6、著作权法的解释
著作权法的解释也称“版权法”。 国家 关于确认和 保护 著作 人和其他著作权所有者的著作权 权利 的法律。是因创作、 传播 和使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内容包括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客体、著作权内容、著作权 限制 、著作权继承和转让、 侵犯 著作权的处罚等。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是 英国 于1710年颁布的 《安妮女王法令》 。纳拦 《中华人民 共和 国著作权法》 于1990年9月7日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词语分解
著作的解释 ∶撰述。古代专指 撰写 诗洞册胡文,包括文学与学术作品 ∶运用 创造 才能或 经过 创造性 努力 而产生的作品详细解释 .用文字表达意见﹑ 知识 ﹑ 思想 ﹑感情等。 .著作的姿老成品。 .见"著作郎"。 法的解释 法 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 必须 遵守的行为 规则 :法办。法典。法官。法规。法律。法令。法定。法场。法理。法纪。法盲。法人(“ 自然 人”的 对称 。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 参与 民事活动
7、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法律主观:著作权法就是指对某一轮穗项自己发明的专利或者某一本自己编辑书籍拥有使用、贩卖的权利就称为著作权。
一、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释义
是关于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时对作品著作权人应尽义务的规定。
三、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解释
严格的讲,表演是一种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行为。通常是把文学作品转化为表演的艺术。表演需要相关的表演技术和技巧,能够体现表演者的独创性,所以,表演与其说是传播,不如说是演绎创作。在表演者的外延上各国立法并不统一。罗马公约认为表演者是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或表演、歌唱、演讲、朗诵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指挥这种表演的人。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的表演者不仅包括自然人的表演者,而且还包括演出单位,即剧团、歌舞团等表演法人及其他组织。
按1990年著作权法的规定,区分被表演作品的发表与否,表演者同作品著慎桐答作权人之间存在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990年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宽慧,并支付报酬。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作品作者的利益,因此,不再作作品是否发表的区分,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演出的,必须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本条第一款还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的,可以由该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从原理上讲应是谁表演作品谁应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这里主要是考虑到了实际通行的做法,故规定可由演出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源于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与原作作品的著作权人都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故使用演绎作品表演,必须取得原作著作权人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双层许可,这一点同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在出版演绎作品时需尽的义务,其原理一致。根据本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无论该作品是作者未发表的还是已发表的,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都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者在表演作品时,除去对作品著作权人应尽的财产权上的义务外,还需充分尊重作品作者的人身权。表演者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在表演中忠实地再现作品,不得歪曲、篡改作品。为了演出的需要,如果要修改作品,应当征求著作权人的意见,不得擅自修改。但仅有文字变动的应当例外。
8、著作权法第23条的内容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23条的内容是: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9、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法律主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信息产业部关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经营者应具备条件法律适用解释的通告》、解说《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 保护条列》、《中国互谨碰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歼兆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祥改谈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1991年6月2日起施行。
10、著作权法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 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第四条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