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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

发布时间: 2023-04-22 03:20:49

1、著作权法2020年是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著作权法是第三次修改。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还对作品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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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2、我国著作权法经历了几次修订

法律分析: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该修正案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公民”修改为“自然人”。

四十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本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3、著作权法2020年是第几次修正

 著作权法2020年是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一共经历三次修改,2020年11月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2020年11月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2021年11月著作权法是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而且现在大家对于著作权的重视程度也已经越来越高了。
一、2021年11月著作权法是第几次修改?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所以2021年11月份的著作权法,已经是第三次修改了。
二、具体的分析
在这个决定中,主要是对著作权人以及著作权人的权利、著作权的归属、权力的保护期限和权力的限制等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叙述。大家如果对于相关的问题感兴趣,也可以选择在官方网站上查找有关的文件。在官方的文件上,对于修改的著作权的信息有了比较明确的展示。
三、结语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所以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应该重视起来,对于著作权是应该进行保护的,但是过了一定的期限大家的合法权益可能就没有办法进行维护。因此一定要注意时间限制,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所以就建议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5、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几次修正

3次,(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本法变迁史: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发布、1991年6月1日实施)
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修改
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2010年)》(2010年2月26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修改
4.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20年)》(2020年11月11日发布、2021年6月1日实施)修改
第一条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6、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修正。11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这是著作权法自某年通过以来迎来的第三次修改。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三、 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五、 将第七条、第二十八条中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将第七条中的“主管”修改为“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六、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修改为“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将“诉讼、仲裁活动”修改为“诉讼、仲裁、调解活动”。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八、 将第十一条第四款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九、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7、我国著作权法第几次修改

法律分析:2020年我国著作权法第3次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文。(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修正)》全文。(已被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全文。(已被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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