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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渣机侵权

发布时间: 2023-04-21 22:43:53

1、除渣机故障

除渣机运行中受物料冲击常会出现磨损问题,如传动部位的轴承室磨损等。传统的修复方法有堆焊和刷镀,但堆焊产生的高温热应力易造成材质损伤,导致部件变形或断裂;刷镀再机加工的方法往往需要外协,修复周期长、费用高。
  随着技术的发展,目前针对除渣脊如机磨损问题可以采用高分子复合材料解决,其中应用较为成熟的有美嘉华技术体系。  材料具有较好的粘着力、抗压强度及耐磨性,可以现场迟派免拆卸修复,既无补焊热应力影响,修复厚度也不受限制,同时由樱旦启于其具有金属欠缺的退让性,可以很好的吸收除渣机的冲击震动,避免二次磨损。
  除渣机是清除炉料的设备,它主要由渣斗、底盖、纵梁、重锤架、配重锤、主轴及轴承、缓冲制动器、喷水器、溢水器、限位器等部分组成。  

2、重庆大学201103次考试试题经济法 A 卷 您做出来了吗?

经济法 A 卷
一、1-5 DABBD 6-10 AABDA
二、1、ABCE 2、ABCDE 3、ABCDE 4、ACD 5、CDE 6、BDE 7、ACE
8、ABC 9、ABCDE 10、ABCDE
三、错 对 错 错 错
四、1、(1、公共事业 2、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 3、具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共享的基本特征的,服务于城市生产、流通和居民生活的各项事业的总称。4、经营 5、地域)
2、(1、《美国联邦储备法》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发行人为使已公开发行的证券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公开挂牌交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而实施的旨谈源在取得证券上市资格之目标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动态)
4、(1、统一立法模式 2、分别立法模式 3、统一立法模式 4、分别立法模式 5、分别立法 6、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范 7、反垄断法律规范)
5、(1、企业专职法律顾问2、聘请的法律顾问3、企业一级法律顾问4、企业二级法律顾问5、企业三级法律顾问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7、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8、企业总法律顾问 9、法律事务机构 10、法律事务机构)
五、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或者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非营利组织是指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它的目标通常是支持或处理个人关心或者公众关注的议题或事件。非营利组织的运作并不是为了产生利益,这一点通常被视为这类组织的主要特性。
3、广告审查制度是指广告审查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项制度。
六、简答题
1、国债,是国家公债的简称,它是一种财政收人形式。国债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有其明显的形式特征。
(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模侍物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21世纪以后,尤其是近几年,学者们由于对经济法主体的认识更为深化,赞成宏观管理主体(国家)、中观自律主体(行业协会)和微观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三层次划分,提出了深层次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突破早期单一权利、义务层次,提出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和权利与义务两者均有的多层次法律关系模型。其理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多重的,因而法律关系也是多重的,不会像民商法律关系那样,只存在权利与义务的单一对应。如国家作为管理主体,它就不对应权利与义务,而是对应职旦液权与职责;而中观主体,如行业协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它们的法律关系则是双重关系,既有权利与义务的对应,又有职权与职责的对应。只有微观的市场主体是标准的权利与义务模式。有的学者更激进地提出,现在的经济法律关系模型的建立是落了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窠臼,应当推翻重建或者在经济法中不予讨论。因为,不用这个关系模型,也能解释经济法律现象。
七、案例分析题
1、
2、正确。因为:《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200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5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3、因为本案双方间劳动关系的性质是非法劳动关系,劳动法不保护非法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北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外来人员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京就业的合法凭证,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取得《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地人员。沈某某系外地来京务工人员,根据规定,应在原籍办理外出就业登记卡后,携带来京务工。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录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亦应办理相应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手续。沈某某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沈某某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务工,属非法务工。
4、赵某的主张合理。因为,赵某私人购买汽车作为代步工具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因该买卖发生的索赔纠纷是消费者权益纠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畴。某汽贸公司将假冒北京吉普车有限公司生产的伪劣汽车出售给赵某,并提供伪造的合格证及与车不符的临时牌照,售车发票也违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未加盖“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侵害了消费者赵某的合法权益。虽然某汽贸公司已将车款退还赵某,但某汽贸公司与赵某之间因买卖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索赔权利义务关系并未终结,某汽贸公司应承担赔偿赵某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某汽贸公司应当给付赵某赔偿金55200元,并赔偿赵某赴京鉴定的差旅费1200元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5、应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因为:原告徐州某漆厂生产的水性漆先后获得国家有关部门的认定及众多用户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被告某装饰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把原告所取得的荣誉作为其业绩,在网上作虚假宣传,客观上产生了截留客户的后果,属为自己谋利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该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毁损,使其产品销售量明显降低,2002年全年销售利润比2001年减少了100000余元。结合公证过的被告网上宣传内容可以认定:被告利用原告的产品和所获荣誉,宣传自己的产品,其宣传的商品和服务与真实性不相符,含有虚假的内容,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其目的是为了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和服务范围,从而在客观上既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对原告提供相同、类似产品和服务范围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徐州市某装饰公司停止虚假宣传,在搜狐网上登载(经法院审查后)向原告徐州某漆厂的赔礼道歉书;赔偿原告损失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3、名声因为一个人渣给毁了怎么办

记录你对自己的看法。如果你听说你最近的风评不太好,不妨扪心自问:你是不是做了什么不该做的,还是该做什么却没有做?从这件事以后,你的态度是否发生了转变?你现在对自己有什么看法?写下你对自己言行和性格的喜恶,认真思考一下,如何增加自信,进一步突出自身性格或穿衣风格等你比较喜欢的方面。
举个例子,如果人们不喜欢你穿衣服的风格,但是你自己喜欢这种风格,那么这没什么。你只是按照自己的意愿展示自我,这并没有错。其实,学会坚定自己的想法也是一种很重要的生活方式。你可以向他人解释你的着装风格,不论是出于宗教信仰,还是对于某种时尚风格的偏爱都无不可。比如你喜欢朋克音乐,着装也就偏向朋克风等等。不畏周遭人的压力也许做起来比说起来难,但是这么一来你坚持了自我,起初承受一定的压力也是值得的。
如何补救坏名声
向家人和朋友寻求意见和帮助。你关心的人可以就你的性格、名声问题提供很有价值的建议。他们听过关于你的不利言论吗?这些事情属实吗?如果事情属实,就要向他们寻求建议,以改善、修补已经造成的名誉伤害。
你也许会发现,你的名誉遭受的损害没有你想象的那么严重。但是,自我反省仍然非常重要。
如何补救坏名声
要知道,你的名声受到损害,可能并不是你的问题。有时候,人们会传播不实言论或者说你的坏话,这并不是你的错。他们这么做可能出于嫉妒,也可能出于自身的不安全感。
还有一种所谓的“荡妇羞辱”,也是女孩子或者成年女性常常用来贬低他人的不当方式,通常用来议论他人的穿着或者举止。例如,也许你最喜欢的那条牛仔裤比较紧,或者你喜欢穿领口开一些的衣服,然后就会扒消有人背地里用“脏话”之类的词形容你,哪怕你愿意穿什么衣服是自己的喜好,本身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研究表明,不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有可能用这种方式贬低他人。这种行为植根于传统文化,和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性别歧视,总有人认为自己可以肆意对女性的身体发表不尊重的评价。而作为受害者,尽管事实并非如此,桥伍但你有时也难免觉得受到不公正评价是因为自己做错了什么。
这类名誉受损可能会很难处理,因为它既不公正又很伤人。你需要做的是想好自己对固有的社会成见愿意妥协到哪种程度,而对于表达自我,又要坚持到什么程度。必要时,可以向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寻求帮助。
如何补救坏名声
重新审视你的人际关系,重新审视你的朋友圈。你所谓的朋友们,有谁是真心会帮助你,而又有谁是会损害你的名誉?如果你的某些朋友会损害你的名声,那么就是该交新朋友的时候了。你可以加入新的俱乐部、活动小组、义工小组等,敏此或参与一些积极的、对你有帮助的活动。这么一来,你周围就会多出许多你尊重、敬佩的人。你也可以鼓励那些真心对你的老朋友们和你一同进步。
人们往往会不自觉地受到周围人的情绪影响。如果你的朋友总是负能量满满,那么即便你本来感觉良好,也会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你常常结伴的朋友都非常友好,心态健康积极,那么他们的行为和情绪也会感染到你。
如何补救坏名声
重新审视你的网络形象。在数字时代,保持良好的网络形象非常重要。你的雇主、高校招生人员等等都会在选择你之前查看你在网络上的表现。你可以用搜索引擎搜索你的名字,看看会找到什么。置顶的几条是不是比较正面、专业的信息(比如你的Linkedin页面)。你的网络形象代表了你在真实生活中的形象,因此保持网络形象积极健康也非常重要。
删掉社交网络上不利于你形象的内容。考虑多发表一些积极的内容。如果你的社交网络信息显示你这个人比较靠谱,那么看到的人就不会轻信有关你的流言蜚语,想要污蔑你也不那么容易了。
要知道,你留下的网络评论也会影响你的形象。如果你针对某家店的服务之类的问题在网上留下恶意评论,那么你自己的形象也会受损。如果你的确有负面意见需要反馈,也要注意方法,尽量采取具有建设性的方式。例如,恶意评论看上去可能是这样的:“这家星巴克烂透了,服务员也都很渣。”这种评论就没有建设性,只会让人觉得写这种评论的人恶意满满,戾气太重。如果你写“上次我来这家店买咖啡的时候,前后三次这家店的雇员才把我点的咖啡弄对,而且态度也不好,很让人失望。下次我大概不会再去了”,虽然仍然是抱怨的内容,但显得成熟很多。

4、铣刨机和清渣机那个好

铣刨机和清渣机都很好。
1、铣刨机是沥青路面养护施工机械的主要机种之一,沥青轮裤型混凝土路面养护施工的主要设备之一。
2、清渣机是各大钢纯敬厂清渣的专用设备。在该机上安装不同的作业工具可腊猜以完成转炉、钢包、隧道窑等内衬砖的拆除。

5、环境保护法法规有哪些?

主要包括: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五大方面。

6、环境保护法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颂拿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瞎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野神搭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二十九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三十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三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十二条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污染源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五条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和再生产品,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条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条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四十四条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处置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六条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第五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

7、2012有多少人死于建筑安全事故

今天刚刚是2013年1月11日,统计数据还没有出来。键纳
楼主再耐心等待一段时间吧。

统稿洞没计需要时间,这个……楼主应该能理解。

根据我手头的资料:
2012年,发生在建筑工地的事故中,共造成88人死亡、2人失踪、89人受伤。
其中最严重的一次事故,是2012年9月13日发生颤银在武汉一建筑工地的升降机坠落事故,造成19人死亡!

当然,我手头的资料肯定是不完全的。

8、森林法处罚条例细则52条

目前没有关于被命名为“森林法处罚条例”的法规,在《森林法》中有相关处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敏态碧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义务、未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开展森林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桥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需要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内容是什么?
(一)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闭银关规定;
(二)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依法行使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总结: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0条的规定制定和发布。它对森林资源的范围、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方法、占有国有林地的管理办法、护林组织的建立、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山区、丘陵区、平原区一般应分别达到70%、40%、10%以上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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