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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网上隐私侵权律师

发布时间: 2023-04-21 10:21:29

1、名誉侵权咨询哪些律师

一、如何认定名誉侵权?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名誉侵权行为包括:
1、以暴力或者口头、文字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
2、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诽谤行为
3、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4、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二、名誉侵权可以告谁?
1、诽谤、侮辱的
诽谤、侮辱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的,受害人可以告侵权人要求其赔偿损失;
2、公布隐私的
受害人可以告实施公布隐私行为的人以及散布隐私的人;
3、新闻报道失实的
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1)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
(2)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
(3)对作者和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
(4)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的,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三、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和第134条的规定,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4、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5、因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可以按照确因侵权而造成客户退货、解除合同等损失程度来适当确定。
四、什么情况下法院不受理名誉权纠纷?
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条链接: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2、《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李子柒发布律师声明斥300余账号恶意侵权,这些账号涉嫌哪些违法事宜?

侵犯了她的肖像权、滥用其作品、诋毁其名誉、未支付版权费、发布不实信息等违法事宜,所以这些账号可能会被注销。

3、谁有“隐私权”“肖像权”侵权案例?

案情梗概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联手推出了“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网蛙公司负责撰写此次活动在网上发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银财宝”的名义介绍此次评选活动的主题、宗旨、评选方法,并在未告知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臧天朔、韦唯、赵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为 “十大丑星”候选人的照片、文字介绍以及评选结果和相关评论。网易公司对上述文章未进行删改。评选期间,上述文章分别在网蛙公司所属的三九网蛙音乐网站和被告网易公司所属的网易网站的音乐频道上以网络链接的方式发布。有近万网民参与了评选,选票为415363人次。还有以“方言”、“品味低下”的名义在网站上发表的对此次活动的评论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评选结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数名列“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举办上述评选活动时,没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之一,也未征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发布候选人名单中使用了三张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对照片的使用没有经过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对臧天朔的文字介绍是“有人说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啊!”文字介绍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乐生活报》上关于臧天朔的一篇报道的标题。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组织的“评丑”的行为,强行将其本人列入所谓“歌坛丑星”候选人的行列,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可以在网上随意发表针对臧天朔人身评论的平台,招致广大网民的随意攻击,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平等、独立的人格权利,也破坏了其健康向上的职业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为提高其网站知名度,谋取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加,未经同意使用其照片,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华社通稿》、《音乐生活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和网蛙、网易、新浪和搜狐网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被告网蛙公司认为,他们公司是专门从事音乐娱乐活动的网站,“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是一个带有网络时代轻松、幽默、诙谐语言特色的网上调查活动,目的是为了促进网民和歌手间的交流,没有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主观动机。“评丑”活动虽是网蛙公司作为一个经营性机构的自主经营行为,但网蛙公司在此次活动中没有获得商业利益,相反通过网民的参与,还提升了原告在社会中的知名度,获益者是原告本人。不存在侵害名誉权和人格权的问题。在评选过程中使用的照片都是原告在社会上公开的演出照片,使用公开的照片不构成对原告的肖像权的侵害。此外,原告所提的诉讼请求的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网易公司则认为这次活动仅只是客观地“评丑”而已。原告生理上的外貌特征是客观事实,不以他人的评说而改变。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决定了我们公司无法控制众多网民的行为。我公司对网民在活动过程中上网散发的网帖中的言论,不应承担责任。而且原告本人是国内较知名的歌手,是公众人物。无论是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国外的法学理论,对公众人物的保护都呈弱化趋势。我公司的行为仅带有一些调侃的味道。所以,我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歌手臧天朔与被告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名誉权、人格权和肖像权一案,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网蛙公司和被告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臧天朔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天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中网蛙公司赔偿1125元,网易公司赔偿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权赔偿臧天朔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权赔偿臧天朔人民币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原告臧天朔认为二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

4、哪位高手知道我国网络侵犯隐私权第一案?

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幕后之谜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29日 14:08 电脑报2008年7月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案件三审难断——原告缺席,双方律师各持己见,争执不下,法官唯有宣布择日再审。随后,54名高级法官就此案件展开热烈讨论,但仍然难以决断。同时,网络上对此案的讨论达到一个新的高潮。这是一起什么样的特殊案件?隐藏了什么秘密?这件案件为何难以决断、矛盾重重?为何吸引从网络到媒体的热烈讨论?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人肉搜索第一案”始末一切都要从“死亡博客”说起,这个名为“北飞的候鸟”的博客承载了本案所有的秘密。博客主人姜岩是某公司售后部的员工,31岁。去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MSN SPACE公共浏览权限,两个月后突然打开。空间里记载了丈夫王菲的出轨及自己内心欲挽回而不得、欲弃之而不舍的煎熬,隐晦地表达了轻生的念头。2007年12月29日,在试图挽回丈夫无果后,姜岩从自家24层一跃而下,“死亡博客”由此得名。“从姜岩的朋友那里听说了这件事,我就把这个事情发到了天涯”。这位名为“撒加的橡皮鸭”的网友告诉记者,她是姜岩事件最早的爆料者,动机简单而又明确,但她没有料到事情会朝难以控制的方向发展。这篇题为《哀莫大于心死,北京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的帖子,几个小时内回复破千,浏览无数。网友群情激奋,认为是王菲和第三者“逼死”了姜岩。不久,大旗网刊载专题报道,天涯等社区出现了更多的贴文。为了替“姜岩讨回公道”,网友们展开了规模浩大的人肉搜索。王菲及第三者的电话、地址、公司被一一曝光,王家每天接到莫名其妙的骚扰电话。随着“人肉搜索”入侵现实生活,王菲从此过上了“惊弓之鸟”般的生活。王菲就职的公司也迫于网民压力,辞退了他。2008年3月,王菲将大旗网、天涯网、北飞的候鸟(姜岩朋友张乐奕所设祭奠网站,内有部分王菲信息)三家网站告上法庭,首次将“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推向司法领域,催生出“反网络暴力”中国第一案。尽管此前有“铜须门事件”、“虐猫事件”等网络暴力事件,但真正进入司法程序的,这在中国还是第一例。随后,本报记者多次试图联系上王菲,但均未果。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王菲自从被“人肉搜索”引来就深居简出,拒绝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每天都有许多人在屋外晃荡,我分不清谁是好人谁是坏人,是不是想害我!”王菲曾对该知情人士如此说。直击第一案庭审现场2008年7月9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大早,就有很多网友专门赶到这里旁听,本报记者也伪装成普通网友,“混入”了旁听席。对于此案,到场的网友们议论纷纷。前来旁听的网友多是“倒王派”的,他们不相信“人肉搜索”触犯了法律。一位网友对甚至笑着对记者说“如果王菲胜诉,将是今年听到最大的笑话”。此案曾在今年4月17日和5月4日两次开庭审理,未能定案。这次,原告王菲仍未露面,天涯网也未派代表出席。开庭前,原告王菲的代理律师张雁峰与被告之一“北飞的候鸟”网站代理律师李春谊相视一笑。几个月前,两人曾在这里展开了一场唇枪舌战。今天,双方将为人肉搜索是否触及法律底线的问题再次展开交锋。法官宣布开庭,现场的气氛顿时紧张起来。到场的网友们保持了绝对的肃静,他们知道,审判结果将为“人肉搜索”书写浓墨重彩的一笔。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律师张雁峰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以被告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该律师认为,三被告属于网络暴力的协同者,是“以键盘为武器,砍下他的头,给死者作祭品”。第三次审判开庭前,被告方“北飞的候鸟”网站负责人张乐奕提交了新的资料,证明北飞的候鸟网站提到的有关王菲的信息,别的网站之前已经披露过。“属于转载性质,报道公共事件并不构成侵权”。张雁峰立即回敬,“其他网站泄露的主要是王菲商业交流方面的信息,而王菲的家庭信息则是在‘北飞的候鸟’中首次泄露,张乐奕难辞其咎”。另外,原告方认为几家网站在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过程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来只有100个人知道的私人信息,你转载后200个人知道了,可以因为你是转载就不构成侵犯隐私权?笑话!”张雁峰律师在事后接受采访时对此举证表示匪夷所思。在辩论阶段,法庭上的气氛也到了一个高潮,双方亮出了自己的观点。原告律师认为,网民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发表具有攻击性、煽动性和侮辱性的失实言论,对王菲及其家人名誉造成严重损害。被告律师李春谊辩称,“名誉不等同于美誉,王菲因婚外情这种不道德的行为给他带来了负面的社会评价,不能称之为名誉受损”。另外,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并不在隐私信息之列,披露这些信息并不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辩论阶段出现了一个小插曲,一位旁听的网友坚持要进行笔录,声称要“还原一个真实的现场”,经法官劝阻无效后被强制离场。在法官主持调解阶段,原告方同意和解,但遭到被告方的拒绝。在经过近2个小时的审理之后,法官宣布审理结果将由合议庭合议之后择日宣判。百家争鸣的“人肉搜索”日前,北京朝阳法院召开高级法官联席会议,54名高级法官就“人肉搜索第一案”展开热烈讨论。会上关于“人肉搜索”的三个关键问题被提出:一是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二是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三是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如果这三个问题得以顺利解决,不仅对本案审判有帮助,也将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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