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
1、怎样才算侵权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一般民事侵权构成要件:行为违法,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有仔链带过错。
一、行为违法所谓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
二、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导致的人身或财产的不利益。
这种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与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状态和不良后果。
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唤咐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
过错类型有故意与过失两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念芦。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侵犯著作权怎么处理
侵犯著作权的处理方式:一般由纠纷当事人自行协商,也可以申请第三方居中调解,或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
有关侵犯著作权的解决方法: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都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能予以强制执行。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不同意按调解协议执行的,调解协议即失去效力,当事人可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依照一定的仲裁程序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著作权的仲裁由著作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对著作权合同纠纷的解决,而且在著作权合同中必须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进行仲裁。著作权仲裁机关所作出的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的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利用诉讼程序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之间调解不成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著作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时效期间的起算日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著作权如果被侵犯的话,双方最开始应该是采取协商,也就是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相关问题。被侵犯者可以要求侵犯者对其进行经济或者名誉上面的补,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那么可以采取诉讼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可以向文化单位提起仲裁有文化单位来进行判断。
著作权怎样算侵权:
1、有侵权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这种使用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可能对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是过失导致的。区分过错的形式,对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有一定的意义。一般来说,故意核冲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改侍歼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谈培,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3、被侵权人过错与受害人故意之间的区别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过失判断客观化中的过失和故意在主观方面存在差异,过失的主观意愿很小,可以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故意的主观意愿非常大,行为人非常期盼损害结果的发生。一、侵权责任法过失判断客观化中过失和故意有什么区别?
《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被《民法典》所取代,故意和过失的区别在于:
1、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过失的主观恶意很明显的小于故意导致主观恶意;
2、二者的结果在定罪的时候所起的作用不一样,故意犯罪要负刑事责任,而过失犯罪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负责;
谨者悔 3、从处罚的角度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很明显的低于故意犯罪,对过失犯罪规定相较于故意犯罪来说比较轻。过失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故意是与过失相对祥正应的一种罪过形式。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处罚过失行为仍然被视为是处罚故意行为的例外和补充。
二、侵权责任中公平分担损失有哪些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意味着行为人不能进行有目的、有意识的民事活动,因此不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有过错,当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监护人分担损失。
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没有过错,但造成他人损害。比如:出租车司机不知道自己患有疾病,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受害人超出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出租车司机分担损失。
3、具体加害人不明,由可能加害的人分担损失。比如建筑物内抛出一烟灰缸砸破楼下路人的头,找不到行为人,为了减轻受害人的损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受害人补偿。
4、因意外情况造成损害。
5、为对方利益或者共同利益进行活动过程中受到损害。
过失和故意在主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需要根据实际情嫌贺况,由监护人分担侵权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失去控制的情况下,有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侵权责任。
4、视频侵权怎么处理
视频内容侵权的,应当立刻停止使用,改用不侵权的字体即可。
1、如果对方索要赔偿的,可以协商解决。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视频是涉嫌侵权的。
2、如果对方没有提起诉讼,立即删除更改视频,向方正公司进行道歉,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即可。
发视频侵权的条件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颂培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般在日常生活当中在发视频的时候需要注意是否有侵权的扮清行为,如果有侵权行为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情节不严重的时候主要是删除侵权的作品并进行澄清,如果造成损失的话还需要进行赔偿,同时还需要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野缺唯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5、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律主观:一、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侵权行为的客体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
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权益,可分为三种情况来认族神携定:一种是,侵害的客体是属于法律绝对保护的权益。这种权益具有对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其义务人具有不特定性。无论是什么人,凡是侵害了这种权益的,都属于侵权行为。另一种情况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相对保护”的客体。三是侵害的客体属于“法律不予确认和保护的客体”。2、对侵权主体的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应当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区分开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其行为可以构成侵权行为,而与其是否具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必然关联。
3、对于侵权的“行为”的认定
生活实践证明存在两种侵权:一种主观无过失侵权,包括无行为能力人侵权和“好心办坏事”的侵权;另一种是过错侵权,即有故意或过失的侵权。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强制性规定,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但执行职务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行为,紧急避险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因其不具有违法性,故不为侵权行为。
2、损害事实。既包括对财产权利的损害,也包括对非财产权利的损害。对财产的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减。
3、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
4、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
三、侵权责任的特点
1、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
民事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
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4、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
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定也是无效的。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侵权?”这个问题的简单解答。侵权行为应界定为:行为人侵害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的专业律师。
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15种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但是根据本条规定,只有下列四种侵权行为可以构成本罪: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瞎升、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本罪行为特征。当然不同行为人事先通谋而分别实施复制、发行的,属于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构成本兆伏罪。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这是一种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著作邻接权的行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这是一种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主要是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同时这种行为还欺骗了社会公众,对我国文化市场秩序具有相当的危害,因此应予以惩治。值得探讨的是,本条把“制作”与“出售”以顿号分开作并列规定是否意味着有其中之一行为即可构成本罪?我们认为,结合构成本罪的前面三种行为方式,此处应理解为“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构成本罪,这样其与“复制发行”和“出版”一样作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才有其合理性。从主观上看,也只有既制作并出售或为出售而制作才能表明行为人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上述四种情形还必须是违法所得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桩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支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上内容就是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侵权行为,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朋友。
6、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
专缺瞎利是否侵权主要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判定:1、专利权必须是有效的,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2、必须是有违法行为的实施;3、行为人主观上是明知并故意侵权或者过失侵权;4、侵权的目的是为了生产经营;5、行为人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包括明示和默示。对于侵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相关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裂粗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肆扮镇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7、过失侵权和故意侵权和严格责任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出处】《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一)构造不同:“知”、“欲”上的差异
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实质性二分的理由之一,首先在于侵权故意与侵权过失二者的内部构造不同。就内部构造而言,可从“知”和“欲”两点来界分故意和过失。在故意,行为人“明知”、“预见”或“确信”损害结果或危险性会或基本上会发生;且对结果“欲求”、“默许”、或“接受”。如梅迪库斯曾指出,故意系指明知(Wissen)并想要(Wol-len)发生依法定构成要件(Tatbestand)为决定性的事态。[2]150英美法上的界定亦相仿。而在(一般)过失,当它作为主观心理状态时,意指行为人对损害结果或危险无认识也不欲求且不希望发生。这种构造上的不同,是二者最基本、最重要的差异;同时,也构成其他方面重要区别的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重大过失。笔者认为重大过失是:行为人认识到损害或危险的可能(非必定)发生,或有意不去了解(willful blindness);同时,行为人也不希望结果发生。由此可明了,重大过失为何在法律上常与故意同等处理,因为它在认识因素上与故意同,而民法更重视对不当行为的防范(而非对意志的惩罚)(关于重大过失的界定与性质,参见叶名怡:《重大过失理论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第77页及以下。)。
(二)性质有别:主观过错与客观过错
在侵权法的语境下,过失越来越有所谓的“客观化”的倾向。所谓过失客观化,指的是在概念界定上、而不仅仅是在判断标准上,将过失等同于一种违反法定义务或注意义务、从而偏离一般理性人标准的(侵权)行为。英美法上negligence,其主要含义之一指的就是这种“过失侵权形式”,而非主观心态上的疏忽大意。另外,法国法也基本走向了过失客观化的道路。[3]302
这种过失客观化的倾向很多时候甚至被称作“过错的客观化”,对应的词语是相对于“主观过错”的“客观过错”(代表性的论述参见张民安著《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部分。)。但始终要注意的是:当说到过错之客观化时,这里的过错只能指“过失”,而不可能涵盖“故意”。因为任何一个激进的“过错客观论”的支持者都无法将故意界定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在判断标准上,过失有一般理性人的标准,故意则没有,也不可能有。归根结底,主客观性的差异还是来源于二者基本构造的不同。
(三)特征各异:可避免性与可预防性上的差异
由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的构造不同,性质也有差异,因而,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与否即可预防和避免性也完全不同。在过失侵权,诚然,存在若干提高注意程度、加强预防措施便能有效减少事故发生的情形;但是必须承认,对于由于天生驽钝而反应慢,或粗心大意、性情急躁或愚笨而导致的过失侵权,实际上是无法通过后天努力而得到真正抑制的。正是在此意义上,这种侵权的发生的确是一种“命中注定的悲剧”。另外,从经济分析的角度看,提高预防措施还涉及到成本的支出是否有效率、是否值得的问题。简言之,过失侵权的可预防和避免性是较有限的。
但故意侵权可以说完全两样。故意侵权是一种“计划”行为。既有认识要素,又有意志因素。除了极其罕见的“不可遏制的冲动”所致故意侵权外,故意侵权行为的发生与否,完全操之在己(行为人)。因此,从纯粹技术意义上说,故意侵权的可避免性、可预防性是很高的。过失侵权在可避免、可预防性上的这种差异,也为二者救济制度设计的不同提供了理论依据。
(四)有责性的差异:明显的道德可责难性vs.逐渐发展的道德无涉性
“勿害他人”乃“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在侵权法中,此黄金法则所蕴含的道德价值、公平正义思想是首要的价值目标,而效用或效率(efficiency)虽然也是侵权法的价值目标之一,但“必须在道德正当的框架之内寻求;因此,我们必须问、并首先就要问,在施加侵权责任时什么样的目标是道德可欲的、正当的”。[4]74
过失侵权,由于日益客观化的倾向,其道德可责性也越来越弱。一个人只要没有达到一般理性人的注意程度,哪怕他完全是因为天生性急、笨拙或反应迟钝的原因,他也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正是在此意义上,Honoré说,“尽管名义上该责任是过错责任,但那实际上被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489故意侵权则不同。当某人打算(intend)给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时——哪怕他不情愿但只要计划中包含此种效果,用最直截了当的方式表达,就是在“剥削或压榨(exploit)别人”;“无论行为人的动机是自利、报复或怨恨、政治目的,其效果都是:受害人的现实和实现(reality and fulfillment)都在根本上受制于行为人的现实和实现”。[5]244仅此而言,故意侵权便显然违背了上述最低限度的道德戒律。这种反道德性深层次地体现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上:对“恶”的认识是基础,意志上的追求或纵容“恶”是根本。
有学者坚持认为,(主观)过错也不具有道德的责难性,“因为,如果过错责任真的有这样的作用的话,则许多同类的侵权案件不会惊人重复地发生”。[6]243这种反驳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按此逻辑,刑事案件的发案率也总是维持在一定的水准,难道可以进一步认定,刑事犯罪构成中的过错认定也不具有道德的责难性吗?该学者的问题在于将“行为的道德定性”与“不当行为的预防和降低发生率”两个不同的问题缠绕在一起,并且强行要求二者发生因果联系所致。
(五)归责根据的差异:意志瑕疵vs.行为瑕疵
由于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二者所具有的道德可责性有根本不同,这也导致二者的归责根据有别。
故意侵权的归责根据在于故意侵权人意志的瑕疵。黑格尔对“故意和责任”曾有过精辟的论述:“在行为的直接性中的主观意志的有限性……行动使目前的定在发生某种变化……所以意志一般说来对其行动是有责任的。”[7]118这表明主观意志对于客观事态改变的作用力,使得责任成立。他补充说,“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这是认识的法”。[7]119这句话清楚地揭示,意志(故意)和归责的关系。在故意侵权中,归责根据恰恰在于行为人意志的瑕疵。
在过失侵权,如今情形已有所不同(这里的不同仅限于实行过失客观化的区域。如普通法、法国法以及很大程度上的德国法。德国侵权法已基本实现了过失(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唯一的例外是《德国民法典》第828条第3款规定的未成年人之过失判断。)。侵权责任的存在已经不再依赖于道德上的可责难性;其唯一的归责理由是:行为人没有尽到一般理性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至于是何原因,则在所不问。从最宽泛的意义上说,虽然外在的、客观的过失侵权行为有时也是行为人内在的“意志”实施的,但由于其主观意志并不具有道德可责性,因而,过失侵权的归责依据必须从主观意志的瑕疵转移到“未合一般理性人注意标准”的外部行为上来。
8、一般侵权责任具有四个构成要件,其中指一定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一般侵权责任所必需具备的条件。它包括: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侵权是在我们的生活中是经常出现的法律话题。侵权责任构成,则是指行为人因为侵权行为而造成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构成有四个要件。那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都是什么呢?我为您解答。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不过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是实行推定的,首先不要受害人自己举证证明,其次要实习举证责任倒置,即加害人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能够证明的,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的,推定过错成立,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则只须具备前三个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不必具备第四个要件即主观过错的要件。
一、违法行为
关于行为的违法性,德国法规定了检验违法性的三个法定标准:即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加害于他人。特定的法定作为义务的来源,为以下三种:一是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来自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三是来自行为人先前的行为。
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亦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两种行为方式,均可构成侵权行为的客观表现方式。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作为义务而为之,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反之,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而不履行之,即为不作为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样态:第一种是自己的行为。自己的行为是直接行为,是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的违法行为样态。行为人自己实施行为,无论作为还是不作为,均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即直接责任。第二种是自己监护、隶属、管理下的人所实施的行为。这是间接行为,构成特殊侵权行为,应由行为人承担的侵权责任,称为替代责任。第三种是自己管理物件的不当行为。对于自己管理、控制的物件,应妥善处置,管理不当,物件致辞人损害,虽然不是自己的直接行为,却为间接行为。此种间接行为,亦构成特殊侵权责任,行为人应为自己的物件管理不当行为承担其责任。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客观后果的要件,这是产生赔偿责任的基础。
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相关利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灭失的客观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三大类:一是人身损害事实,二是财产损害事实,三是精神损害事实。
人身损害事实是侵害物质性人格权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侵害自然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其人格利益的损害为有形损害。
财产损害事实,是对财产权利的侵害所造成的财产利益的损失。包括侵害所有权、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事实是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所造成的人格利益损害,是无形的人禅漏格利益损害。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宽亏,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
关于因果关系,有些情况下是无需证明,只需推定。
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案件中,对其因果关系的确定,多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即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确定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在另一些特定的场合,也可以有条件的适用因果关系推定。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中,就规定在医疗侵权纠纷使用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因果关系推定的具体方法是:第一,分清行为与损害事实的时间顺序。第二区分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客观的、合乎规律的(盖然性)联系。第三,由于这种因果关系是推定的,因而,还应当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之间排除其他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的可能性。当确定这种损害事实没有任何其他原因所致辞的可能时,即可断定该种行为是损害事实的原因,即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慎袭神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是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加害人实施这种行为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四、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要件是一个主观的要件,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时候的主观上的心理状态,而不是客观表现。
主观过错分别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故意,是行为人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仍然希望它发生或者听任它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或者预见到行为的结果,同时又希望或听任其发生。
过失,包括疏忽和懈怠。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过失,都是受害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
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即对自己注意义务的违反。
区分故意与过失,一般情况下,对于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行为人故意造成他人伤害与过失造成他人伤害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是完全一样的。
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和共同侵权、与有过失及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程度的轻重对于决定民事责任具有决定的作用。
第一,在侵害债权、分割姓名权等场合,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有故意,只有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才能够构成侵权责任。不具有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在分割精神性人格权的场合,行为人的过错轻重,对于决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决定作用。故意侵权的,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过失侵权的,责任较轻。
第三,在共同侵权行为、与有过失和第三人过错(第三人的过错与加害人的过错为共同原因的)中,过错程度与侵权责任有重要关系。这种侵权责任应由共同侵权人、受害人和加害人、加害人与第三人分担责任份额,衡量标准,一是过错轻重,二是原因力大小。其中过错轻重对于共同责任的分担,起主要作用。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是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是责任也是有限制条件的,不同责任类型构建的数量和顺序是不同的。过错推定责任中主观过错是首推的。无过错责任只需要前三个条件,不需要主观过错的要件。
9、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如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侵犯著作权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0、侵权如何判定
在侵权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那么侵权如何判定呢?如果有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了解的,不知道怎么做的时候,以下就是我整理的相关内容,听听给出的具体意见。侵权如何判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构成著作侵权的,需要符合以下的要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权的作品,或者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