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解决机制
1、如何建设知识产权强国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纲要》),9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介绍奋力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相关情况。
将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
《纲要》提出要健全运行高效顺畅、价值充分实现的知识产权运用机制。对此,科技部科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司负责人黄圣彪表示,科技创新是知识产权的重要来源,近些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把支持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作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重要任务。2020年,全国技术市场共签订技术合同54.9万项,成交额2.8万亿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8.6万项,成交额1.1万亿元,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39.8%。
黄圣彪具体介绍道,第一,从科技创新供给侧大力支持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对科技活动在选题、研发、评估等环节,提出明确的知识产权要求;建立科研活动知识产权清单制度,将知识产权融入科技成果转化与科技创新创业活动中,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
第二,成果转化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改革取得新突破。科技部会同知识产权局等八部门联合开展40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试点,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和转化积极性,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
第三,加快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目前,全国已建有全国性或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40余家,400多家专业性和区域性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36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基本形成覆盖全国县级及以上地区的技术转移服务网络。
第四,面向应用场景,支持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其中,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实施百城百园成果转化行动,面向基层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稳就业等应用场景,开展针对性的示范推广。同时,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与财政部联合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与国开行联合设立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工程专项债,引导更多资源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
黄圣彪表示, “十四五”期间,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安排,科技部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重点是两方面:第一,下功夫促进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与转化。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支持不涉及秘密和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把技术交易合同额作为主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下功夫推进市场化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推动技术要素市场发展,加强科技成果转移服务网络建设,完善技术交易与监管体系,有序推进区域性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支持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中心建设。
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审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审判如何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正高效、管辖科学、权界清晰、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这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林广海说。
他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布服务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有关意见,就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效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依法公正高效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依法严格保护各类知识产权,依法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加大农业、中医药等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互联网领域和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需求。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发布典型案例,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大中小型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法治环境。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依法保护科研人员享有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力度和惩治力度,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于知识产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规制力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推进知识产权诉讼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依当事人申请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三是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强高水平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建设,推动健全完善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研究制定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诉讼规范,完善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培养、遴选和交流机制,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培养和职业化选拔。加强“智慧法院”建设,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
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
针对“全红婵”等奥运冠军姓名遭遇商标抢注的现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介绍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此类行为坚决反对,及时打击。8月19日,该局已经发布通告,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恶意抢注商标,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予以快速驳回,并曝光了申请人和代理机构名单,在全社会营造了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的高压态势,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
“目前,有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已经约谈了相关代理机构,并作出了行政处罚。未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继续保持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的高压态势。”申长雨说。
申长雨同时强调,对2022年北京冬奥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始终高度重视。自冬奥会成功申办以来,已经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包括推动修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立体化保护,对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吉祥物等奥林匹克标志实施专门保护。同时,指导北京市、河北省开展跨地区、跨部门的冬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申长雨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为创新之都,深圳将立法建立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或者个人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处罚的额度或将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草案)》昨天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知识产权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程度是体现一个创新型城市国际竞争力的最重要指标,也是我市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速的根本保障。我市知识产权的创新活力以及其在国内外市场的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深圳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深圳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突破2万件大关,连续14年高居全国榜首,国内发明申请量破6万件大关,位居全国第二。
但与这种创新实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严重挫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并阻碍了企业的海外市场拓展能力,给深圳的经济发展和创新动力都带来负面影响。此次启动《深圳经济特区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立法,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层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尝试,解决目前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亮点一:建立纠纷快速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纠纷解决中的首要目标是快速停止侵权,快速恢复其商业优势,保障其经济利益,因此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有一种快速、有效、执行力强的解决方式。而目前知识产权诉讼或行政处理因诸多因素存在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
《条例(草案)》总结提炼实践中具体做法,建立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具体来说:一是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后可以进行调解,立案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或者应投诉人请求撤销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可以分别在知识产权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确认或者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仲裁机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者调解书。
亮点二:网站知晓用户侵权要及时删除内容
互联网技术创新日新月异,利用网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新型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很多网络侵权案件数额巨大、情节隐蔽、认定困难、后果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草案)》对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的细化和完善,明确了认定网络侵权和网络教唆、帮助侵权的具体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网络注意义务的,就权利人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亮点三: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条例(草案)》开展知识产权信用惩戒,让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具体来说,在政府投资项目、政府采购和资金扶持等方面,对知识产权失信违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三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不得申请政府扶持资金和表彰奖励。
《条例(草案)》还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失信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监管体系,公布特殊监管名单,接受社会监督;政府部门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务时,应当查询了解相关对象的知识产权公共信用状况,并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亮点四:赔偿金额大幅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现其应有的价值,就必须在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数额上,体现出知识产权“值钱”。针对赔偿金额低这一知识产权企业维权的主要痛点,《条例(草案)》突破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大幅提升民事赔偿数额,按侵权情节,专利权在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商标权在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著作权在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予以确定,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还可超过五百万。
《条例(草案)》还设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明知属于他人知识产权、五年内侵犯他人同一知识产权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权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规定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三倍于赔偿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赔偿的上限之外,条例也规定了罚款的下限——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业界评论,此举对于打击侵权的小商家有重要意义,此前,这些侵权商家并不害怕被维权,因为很多法院对轻微的侵权案件只是罚几千元而已。这个条例一旦实施,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
本文来源:澎湃新闻
3、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什么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建立知识产权的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此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法院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惩罚性赔偿制度也是一个理论上存在许多分歧的制度。
法律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审查效率。
4、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机制
为什么要在wto下建立一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机制
在“乌拉圭回合”开始以前,并未涉足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经济全球化及日益加强的国际贸易联系,发达国家及我国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仍然很不力,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国内方面。虽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确立数百年,但至20世纪80年代,仍有一些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健全。即使在建立了知识产权法的国家里,也存在着相当多问题。有许多国家对外国人在本国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施加许多限制,要求履行一些复杂的手续,使得外国人的知识产权很难在本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各国在立法上相差甚大,也妨碍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是国际方面。从《巴黎公约》于1883年缔结,到乌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在一个多世纪的时间里,出现了一系列国际条约,形成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就这一体系的状况而言,虽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许多不足,需要不断完善。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多边国际条约的影响范围太小。除几个主要公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以及《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缔约国较多以外,其他许多国际条约的缔约国数目太少,如《商标注册条约》只有几个缔约国,很难发挥作用。
(2)许多国际条约本身缺陷严重。依目前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起作用最大的三个国际公约——《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而言,它们本身就有很大欠缺。第一,各公约均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保证其实施。虽然主要公约大部分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来负责管理,但该组织也没有建立起一套强有力的保证体系来确保各公约在所有缔约国都能得到遵守。其二,各公约均未规定某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时应给予的惩罚,致使一国违反自己的义务时其他缔约国束手无策,缺少有力的报复或惩罚措施。第三,许多公约允许缔约国保留的范围太宽,致使公约的规定名存实亡。第四,许多公约规定过于笼统,为缔约国逃避自己的义务留下很大的余地。
(3)各公约缺少相互协调机制,不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4)现存的国际保护体系不适应新技术革命的要求。现存体系主要对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邻接权提供保护,对于一些新技术革命的成果,如生命工程、微电子技术等等,尚未纳入这一体系当中。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不力已经对国际贸易构成严重的障碍。
首先,随着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尤其是由发达国家输往发展中国家的货物的技术含量较高,经常含有许多专利技术;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很高,对这些高新技术产品的法律保护不力,影响了高新技术产品向这些国家的出口。
其次,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份额不断上升,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影响了技术贸易和版权贸易的正常发展。
最后,随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对商标、商号、商业秘密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而在这些方面尚未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构成障碍。
(二)知识产权谈判的原则和目标
部长宣言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包括冒牌货贸易问题”部分指出,
“为了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促进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并保证实施知识产权的措施和程序本身不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谈判应旨在澄清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并视情况制订新的规则和纪律。
谈判应旨在拟订处理国际冒牌货贸易的多边原则、规则和纪律的框架,同时应考虑到总协定已进行的工作。
这些谈判不得有碍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其他机构在处理这些问题方面可能采取的其他补充行动。”
对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协议序言第4段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知识产权是私权。
.知识产权应受民法保护
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各领域目前尚很少使用“私权”一词。与“私权”含义相等的应当是“民事权利”。因此,我国民法学界和知识产权研究领域普遍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TRIPS协议有关知识产权性质的表述,更加明确了这样一个结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既然是民事权利,自然应受民法的规范与保护。这与我国的民事立法实践也是相吻合的。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受民法通则的保护,但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法也是民法的一种分支。现在学术界有不少人将知识产权法纳入到民法体系中,从权利的性质的角度来看是正确的,但从法律部门的角度来看就很值得商榷了。对于知识产权法到底属于哪个部门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在对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进行分类的基础上才能得出结论。
知识产权法,不论版权法、商标法还是专利法,其基本规范不外乎两大类:关于权利人所享有权利及其保护的规范与关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和程序的规范。
关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保护的规范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实体规范”的范畴,从其部门归类的角度来看,由于这些规范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的内容、行使、保护等问题,而知识产权又属于民事权利,所以这些规范在性质上应与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的内容、行使及保护的规范是相同的。因此,就这部分“实体规范”而言,它们应属于民法的一部分。
关于权利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及程序的规范属于人们通常所说的“程序规范”的范畴。这部分规范主要涉及权利人取得知识产权的手续和程序以及履行手续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由于取得知识产权所需要履行的有关手续和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程序,这部分规范应被纳入行政法的范围。
所有知识产权法都至少由这两种基本规范构成。不过,通过对比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地位,我们就会发现,除了那些实行自动保护制度的国家的版权法外,在知识产权法中占主导地位并不是那些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及其保护的实体规范,而是关于权利人如何取得权利的程序规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笼统地将知识产权法划入民法是错误的。实际上,知识产权法从其主要规范的性质上来看倒更应该被纳入行政法。然而,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规范,到底应当纳入民法、行政法,或者独成一系,在实践中似乎并无太大意义既然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其保护也应与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样。就知识产权而言,其保护主要是通过制止其他人的侵权行为而实现的。从我们在本书有关知识产权的具体类型所包含的权利内容中可以发现,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基本权利是禁止或制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实施有关行为。
。但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知识产权法应当划入经济法,但凡知识产权其必备的要件就是能够体现出客观的市场价值。即所谓知识产权可用具体的货币衡量,否则不会有人去申请专利从而获利。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政府监管不力和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以及国家所谓的试点工程导致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保护有了天壤之别。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更加恶劣的是我国为了单纯追求经济效应而放纵民间企业大量复制和侵犯他国知识产权。比较知名的有山寨苹果手机,998元。山寨愤怒小鸟主题公园;甚至是山寨的纽约城。一片山寨风气甚嚣尘上。而我国对于对于这类山寨侵权居然持认同意见。这明显是一种倒退,也难怪wto或美国总找我国麻烦。这一民族的认知错误无法改变,中国就永远只能是望其他国家项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综上所述,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有其合理及必要性。
(牺牲了我不少积分,希望采纳答案哦)
5、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怎么处理?
如果你有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纠纷,可以向国际知识产权仲裁组织提出上诉,但是一定要自己收集好证据,具体就是你认为侵权的厂家的信息与证据。要详细越好,但是由于跨国审理时间会比较长,采取时间也会比较慢,需要有一定耐心和实践经历,这个组织的总部设在美国,不可以接受网上投诉,只能去现场接受申请投诉。
6、知识产权侵权的救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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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WTO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害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