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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马拉雅版权纠纷

发布时间: 2023-04-18 04:02:52

1、喜马拉雅录书版权问题是什么?

喜马拉雅录书版权问题是录制的有声书的版权授权问题。

在喜马拉雅上面,因为录制的作品都需要作者或者版权方授权,如果没有授权就侵犯了版权,所以大概率会下架。所以就由此延伸了喜马拉雅的录制有声书的版权问题。所以录制时,建议先获得授权再进行录制。

简介:

喜马拉雅,中国领先的音频分享平台。用声音分享人类智慧,用声音服务美好生活,做一家人一辈子的精神食粮,是平台的使命和初心。

喜马拉雅拥有丰富的音频内容生态。包括最头部的PGC专业内容、 PUGC及UGC内容;涵盖泛知识领域的金融、文化、历史类专辑,泛娱乐领域的小说和娱乐类专辑;适合少儿的教育内容,适合中老年的经典内容;内容上既有音频播客的形式,也有音频直播的形式。

2、在喜马拉雅上传歌曲被下架,说因版权投诉 未通过审核,是怎么回事?侵权了?

因版权投诉 未通过审核是因为触犯了《音乐著作权》。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

(1)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2)复制权;

(3)广播权;

(4)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

(5)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2)喜马拉雅版权纠纷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

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网络-侵权行为

参考资料:网络-音乐著作权

3、喜马拉雅山上面读一个作家的文章属于侵权吧

如果你在喜马拉雅山上读别人的书,这种行为是不算侵权的行为的。因为既然你能看到别人的书,说明他的书已经把版权收给喜马拉雅删了然后喜马拉雅山又是全部开放的。
所以说当你读别人的书不是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因为这个版权已经归喜马拉雅山了。
如果你没有拿到这本小说的授权,那么你在喜马拉雅上面读小说的话,那就是属于侵权的,版权方追究责任的话,那么你就是要负侵权责任的,所以你还是不要去读的好,除非你联系到了作者,可以拿到小说的授权,这样的话你就可以放心去读这小说了。
仅是在平台读他人的作品,不会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是未经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上传到平台供他人欣赏,那就会构成侵权。

4、如果想在喜马拉雅上发表一些有声读物,并开通打赏,版权问题怎么办?

需要获得对方授权,也看你的作品,有些书籍是不存在版权纠纷的,比如法律法规解读,都可以做,也不会存在侵权。

5、朗读著作涉及侵权问题,频发频繁的版权纠纷,如:喜马拉雅FM。但关于如:全名K歌,却从未听闻。求解

1、公开朗读、歌唱他人的作品(著作或歌曲)均涉嫌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专作品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他属人的作品需要著作权人同意。
2、喜马拉雅版权纠纷更多是因为使用该软件的人更多,关注的人更多,侵权人有获益,权利人维权可以获得赔偿,所以权利人维权动机更强;全民K歌名气较小,大家关注的较少。
都侵权,这个毋庸置疑。

6、被喜马拉雅侵权了怎么办?

发律师函却没有得到回应,可以亲自派人上门;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著作权法》

1、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3、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4、第五十一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5、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6、第五十三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7、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8、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9、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7、喜马拉雅侵权乱象,这样的平台能走远吗?

我觉得看到这么个问题非常兴奋,因为终于有人对自媒体侵权现象有一个深度剖析了。

自媒体在这几年蓬勃发展,然而随着用户的不断涌入,也逐渐造成侵权现象产生,鱼龙混杂。

创作者要时时提防自己的作品不被别人给盗取,他们一边需要忍受着创作带来的痛苦,同时还要防止自媒体作者莫名其妙的抄袭行为。

这样不良的行业发展状态是时候需要一个降温剂过来缓解一下。如果任凭它肆虐,最终则会导致整个自媒体行业的覆灭。

其实喜马拉雅侵权现象,从它这个平台创建开始就一直存在着争议。

目前我们国家并没有对著作权版权有一个明确的条款,也就是说自媒体用户在抄袭的时候,我们不能够界定他到底有没有抄袭,这无疑给那些自媒体用户打了一记强心针。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于正抄袭琼瑶阿姨影视剧作品的那个案子,官司打了好几年才胜诉,为什么会这么麻烦呢?

主要就是目前我们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条文,可以清晰的指出怎样的作品才算抄袭,到底如何才能够被判定为抄袭,它是一个模糊的界限,这也让整个从业人员会产生侥幸的心理。

其实视频行业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区分,因为他们可以依照剧情的逻辑,人物的设定,台词变化这几个方面进行比对,相似率达到了一定程度就能够被判定为抄袭。

但喜马拉雅平台则不同,它是一个音频自媒体,他们主要对文字作品进行一个艺术形式上的转换,将它进行有声化。

首先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就有了一个全新的转变,其次,喜马拉雅的音频内容主要集中在一些有声书上面,网络小说居多,版权比较模糊,侵权的空间比较大。

如此一来,要想真正的判定音频内容属于侵权,难度无疑很大。

我相信喜马拉雅肯定重视到了这方面的原因,现在也逐渐对版权有了一个很好的保护意识。

他们只有继续在这条路走下去,才能够健康发展,否则的话将会自断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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