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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

发布时间: 2023-04-18 00:10:10

1、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规定一些公共场所需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受到人身损害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那么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由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什么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败友。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含义及外延
      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或者哗胡其他有关人员应负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旅店、车站、商店、餐馆、茶馆、公共浴室(包括桑拿浴)、歌舞厅等场所;邮电、通讯部门的经营场所、体育馆(场)、动物园、公园向公众开放的场所;银行、证券公司等营业厅;营运中的交通工具之内部空间以及其他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均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如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法律、行政法规等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属于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2]。
      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往往比进入这些场所的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能力,他们更了解这些场所的服务设施、设备性能、场地的实际情况,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因此,法律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活动的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之侵权责任应该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多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
      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经营者、活动组织者有无过错是关键。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察芦槐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管理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衡量过错的标准因安全保障义务的多样性而有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经营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如在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下发出警告或告知,要求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在地面滑的场所不单树立警示地滑的指示牌而要涂上防滑剂。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举证责任
      经营者或者活动组织者应对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侵权人是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的,经营者或者集体活动的组织者应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要证明被告的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禅和因果关系。同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让袭消不适用于过错原则的。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什么?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理由是:
      第一,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具有客观事实的依据。推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有过错的依据,是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客观行为。既然行为人已经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他在主观上应当有过错,推定其有过错是合理的。
      第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是特殊侵权行为,而不是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基本区别在于,首先就是归责原则的不同,前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次是举证责任不同,如上所说。再次,是侵权责任形态不同,前者是替代责任,后者是坦知为自己负责的直接责任。这些区别,在《民法典》第1382条与1384条中就已经明确,无须再加以阐明。
      第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害人遭受侵害,能够证明行为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已属不易,再令其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过错,实在是强人所难,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既不使行为人遭受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的刁难,又能够使受害人得到较好的保护,是一个很好的决策。
二、常见的侵权行为有什么?
      侵权行为的类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权行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权行为。
      3、侵害身份权的侵权行为。
      4、侵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
      5、侵害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三、侵权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侵权一般这样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过错推定原则是适用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的,常见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损害人身的侵权行为及损坏财产的侵权行为等。如果是侵害了他人的身体的应该要按照损失进行民事赔偿的,如果是犯罪的话应该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3、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内涵是什么
      1、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蠢掘皮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1)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对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并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类是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这两种类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也分为两类:
      (1)义务人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即原《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
      (2)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时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
      2、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1)因自身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散源     (2)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3)在这里需要注意,
      受害人的损害是由第三人的加害导致的,而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疏于安全保障的过错的,构成第三人单独侵权,安保义务人不承担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对“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带差

4、民法典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一、宾馆、商场、超市、酒店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
安全保障义务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之下基于公平、正义的需要而得出的,是一种法定义务,义务人必须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积极作为的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规责原则上,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规责原则,由受害方承担义务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是以从事社会会动的特定场所的所有者、经营者以及其他对进入该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宾馆、商场、超市、酒店、银行、车站、娱缺大老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此类主体的共同特点是对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且不易交易关系为必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内的保护义务而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责任人是仿数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成为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承担的判断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存在过错仍较为模糊。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有两种,即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伏升任。第一,直接责任,是由于行为人自身未尽保护关照义务,致使其行为导致相对人造成损害而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如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在没有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管理人和组织者本能够合理予以控制,但是没有予以合理控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第二,补充责任。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对一个被侵权人实施加害行为,或者不同的行为人基于不同的行为而致使被侵权人的权利受到同一损害,各个行为人产生同一内容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享有的数个请求权有顺序的区别,先行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再行使其他请求权的侵权责任形态。
法律依据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5、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

法律主观: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范围如下:,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派棚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具有该义务;,2.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该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在于避免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所以安全保障义务也可以界定为避免他人遭受损害的义务。尽管理论上可以将部分安全保障义务解释为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但是从中国立法的实践来看,法律、行政法规大量地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民法典却没有(也不可能)对此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因此将中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困芦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经营者利用经营场地、设施和环境是为了获取利益和实现一定的社会目的,当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公众在进入由经营者控制的经营场所时,对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抱有依赖感和合理的安全感。

法律客观: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汪羡带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6、安全保障义务的特征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含义概述(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多不同的称法,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称法虽然不同,但是内涵基本上一致。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是来自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
      【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含义概述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很多不同的称法,包括安全保障义务、安全关照义务、 公共安全注意义务等,称法虽然不同,但是内涵基本上一致。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这一概念,是来自于德国的社会活动安全注意义务或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安全保障义务在国内被定义为行为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对与其有特殊关系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负有的在一定范围内保护相对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特征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来保护相对人的安全,义务主体应当凭借自己基本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通过自己乎凯的能力或者借助一些手段有效地防止危险的发生,或者缩小危险的范围。在行为人应当作为而没有作为的情况下,就必须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第二,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定性。经营者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义务在时间、空间和对象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因其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而与他人存在密切关系的存续时间是对时间的要求;在空间上的要求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场所;对象上的要求是,在特定的时间内进入安全保障义务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场所的相对人。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因为违反义务,直接或间接损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益,应当或顷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行为就是我们所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衫宏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征是:第一,行为人是对相对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相对人指的是进入到行为人的经营场所或者参与到行为人组织的群众性活动之中的人。第二,行为人对于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第三,受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的相对人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损害。第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7、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法律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违反该义务,因而直接或者间接地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敏搜肆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桥轿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漏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8、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什么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该案由包括以下四级案由:(1)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2)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时,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此处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按扮闷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义务。
      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中,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责任承担上存在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情形。在没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遭受损害的,承担直接责任,由其自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有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规定》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设为第三级案由,并依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同,下设公共场厅塌弯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和群众衫冲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

9、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是,对于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只要违反了约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就需要承担侵权的责任;而对于因第三人造成他人损害的,那么同样需要由约定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来进行承担,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根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山兄空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是怎么样的?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尘液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逗瞎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属于有此义务的人违反了规定,因而直接或者是间接造成他人的损失,对于此行为是会承担法律的责任,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据,如果造成他人的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被害人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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