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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由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 2023-04-17 00:07:12

1、一般侵权免责和减责事由有哪些

一、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在具备某些条件时,可以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责任。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7、《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的相关依据
      (1)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5)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6)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或如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纠纷的情形有哪些
      1、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上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在我国《民法典》中,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情况都有具体的条文明确加以规定:
      (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4)产品责任纠纷;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10)动物稿漏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衫敬启     (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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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法律分析:侵权责任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由被侵权人承担,但如果侵权行为所涉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则由侵权人承担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有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侵权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过错实施的,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和一般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的构成要件。不同于一般侵权的行为,应适用民法特别责任条款的致人损害的行为。两者的特点和区别如下:
(一)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施工单位或者人员,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二)主观构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也就是厅型故意或者过失。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他构成要件具备,都构成特殊侵权;过错推定也就是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除非行为人可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承担,即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都由被害人一方证明,如果有一个证明要件无法证明,则被告方不构成侵权行为。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例如上述主观构成要件,如果法律还有具体规定,则其他构成要件也需要被告方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扮明猜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槐拍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侵权需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侵权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一、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责任与契约责任
侵权行为法调整的是一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一般保护义务”),与契约法调整的是特定的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特别保护义务”)不同,因此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的发展过程中,比起适用范围不断膨胀的契约责任(例如缔约过失责任、保护第三人效力契约、附随义务与积极侵害债权理论),侵权责任做为一般保护义务一直以来都被严格限缩。
侵权行为法中义务人承担的多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而契约法中由于当事人的接触因而其所承担的往往是积极的义务。另外契约法中通常需要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利益,而侵权法则无。从现有的中国法律实践来看,二者的区别还在于,契约法所引起的违约责任是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侵权可能会承担精神赔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征
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
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
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
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三、承担分类
构成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4.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5.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7.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8.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9.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 【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侵权、帮助侵权】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5、一般侵权行为采取什么归责原则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它既是认定侵权构成,处理侵权纠纷的基本依据,也是指皮世族导侵权损害赔偿的准则。我国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燃弊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返梁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6、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一般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有返还财产、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7、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等等。
一、哪些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的不真正连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具有过错的,承担最终责任;销售者无过错的,生产者承担最终责任(《民法典》第41-43条)。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6、贺亮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5—68条)。
      7、高度危险责任悔拍缺中,从事高度碧辩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69-77条)。
      8、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动物园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民法典》第78-80条;第82-84条)。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10、医疗机构违反告知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11、因医疗产品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12、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
二、无过错责任具有什么特征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罪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有;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正确区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过错责任原则是行为人基于自身的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8、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有:
1、过错责任原则,即以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来认定责任;
2、过错推定原则,即对于某些领域和主体,因其特殊职责推定其有过错,要担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是否有过错,都需担责。
二、归责原则的定义:
1、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理由、标准或根据。
2、归责原则是由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为基础的法律上用以确定行为人责任的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古代社会奉行加害原则,只要有损害发生,受害人即可要求加害人赔偿,而不考虑后者的主观因素。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则完全奉行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便无责任。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以后又出现了无过错责任,即在某些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归责事由。
3、中国学者多数将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三种。前者为一般归责原则,如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后两者是特殊归责原则,是对前者的补充和修正,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同时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锋好。”
三、侵权责任构成的条件: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这是构成这一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只有当行为人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害,从广义上讲,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人身上的损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财产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确定因果关系就是要从客观现象中去寻找揭示他们之间存在的不依照我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违法行为人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存在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银戚铅心理状态,他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仔慧,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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