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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ppt

发布时间: 2023-04-16 19:18:47

1、WTO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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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何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发展

人世7年多来,中国应诉的WTO争端案日益增加,案件涉及面广散睁。然而,中国投诉的案件却相当少,不仅不能与巴西、阿根廷、印度等发展中大国比,甚至比巴拿马、菲律宾等小国投诉的案件还要少,这与中国是贸易大国的身份不相称。可以说,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表现不容乐观。①如何改善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表现以维护我国利益,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WTO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它对于促进WTO目标的实现、保证各成员国的贸易利益,以及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面简称(谅解))第3条2款规定:WTO争端解决体制是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预测性的一个重要因素。各成员认识到该体制用于保护各成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依照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澄清这些协定的现有规定。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不能增加或减少该协定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并不仅仅如此。作为一个人为制定的国际制度,WTO贸易协定具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不完全性和自我执行。WTO是由120多个主权国家参与谈判达成的贸易协定,不免存在许多遗漏和模糊不清的语句,从而造成WTO协定的不完全性。这些遗漏与模糊的语句需要弥补与澄清。其次,由于各主权国家之外不存在第三方的强制执行机构,因而WTO协定需依靠各成员国的自觉遵守。用博弈的语言讲,就是只有当合作的收益大于违约的成本时,各国才选择合作。因而对那些违反协定者实施惩罚对维持合作至关重要。具体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促进各成员国间的经贸合作
WTO已拥有150多个会员,且主要贸易国皆参与WTO活动,因而它已成为名符其实的国际组织。然而,WTO法律体系是否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会员同意协定并遵守;2、会员清楚认识自身在WTO中的权利和义务;3、必须具备一套有效规范非法行为的制度。②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利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规则来阐明WTO条文,使成员国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并通过授权受害国中止减让等措施来制裁非法行为,从而成为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的关键制度。可以说,WTO争端解决机制对WTO体系的发展,对客观地实现WTO宗旨,以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及世界经济成长等方面,都有着重大贡献。

(二)迅速有效地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很多情况下WTO争端是因各国在解释WTO法律条文上的分歧造成的。通常一国的政策措施非常复杂,且对于这些政策措施是否符合WTO的规定,各国都有自己的理解。这是因为,一项政策措施可以同时实现多个目标,并且它还通常涉及WTO的多个条款或多个协定。而WTO协定并没有在非法措施与合法措施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许多政府的政策处于所察掘告谓的“灰色区域”地带,即政策措施既不存在明显违反WTO协定的地方,又不是明显地符合WTO协定。各国都是根据自身的利益来解释WTO法律义务。WTO透过争端解决机制来统一公正地解释WTO协定。这包括:1、审查当事国的贸易政策及政策意图;2、明确解释WTO相关协定的含义;3、澄清会员在适用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各国都同意遵守WTO争端解决程序及裁决,从而有助于贸易争端的迅速有效地解决。

(三)再谈判场所
WTO协定具有不完全性,存在许多许多遗漏和模糊不清的语句。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语句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楚造成WTO协定的模棱两可或不清晰;二是谈判方因为疏忽未把有关事项纳入协议中;三是因为谈判订立败明某一条款以解决某一特定事项的成本超过其收益而未考虑;四是因世界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致使现有协议出现漏洞。这些漏洞和模棱两可的语句需要弥补和澄清,不然会影响到WTO协定的有效执行。然而WTO对于直接处理正式解释条款这个问题,设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条件,即3/4以上的全体成员通过。由于经常有1/4的成员不出席重要会议,因此WTO正式解释条款很难被启用。于是,对漏洞和模棱语句解释的任务自然就落在争端解决机制身上。于是,一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程序可以了解并影响WTO协定的解释与应用,甚至影响WTO法的发展,并使自己在WTO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不过,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弥补现行协定的漏洞方面不能也不应该承担过多的任务,因为《谅解》第3条2款要求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不能增加或减少适用协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使成员国更好地履行其国际义务
在一个自我执行的制度中,受害国对违反WTO协定者的最后威胁是贸易报复。而小国的贸易报复不可信。因而从这个角度看,是否遵守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只是一个道德问题。不过,事实上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情况非常好。这是因为在WTO的重复博弈中,一个成员的信誉至关重要。国际经济关系中因各国主权的存在及国家利益的现实考虑,更需要各国的诚信合作来解决争端。国家不分大小,经济主权都是平等的,任何协议的达成,都需要各国的配合、妥协甚至让步。WTO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着违约信息收集与发布的作用,影响着一国的声誉。各国也从争端解决过程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增强了进一步改革和贸易自由化的努力,从而保证了WTO协定得到切实履行。

(五)使国际经贸关系朝“规则导向”方向发展
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建立一种“规则导向”的国际经贸关系。WTO已建立一个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除了保留了传统的GATT协商方法外,同时也大大强化了争端解决专家组的“司法”性质。争端解决机构(简称DSB)对专家组报告采取“反向协商一致”决策模式,即除非DSB成员一致反对,否则有关决议视为通过。此决策模式意味着专家组报告将自动通过。“反向协商一致”因此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走向“规则导向”之重要设计,排除了有关成员对专家组报告的“政治审查”或不当干扰。另外还成立了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法律审查”,避免专家组报告可能出现的严重法律错误。由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组成的DSB“两级终审制”,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浓厚的司法程序及强制性色彩。WTO作为国际贸易关系方面的最高法律,对其成员国来说,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秩序”。各国贸易法规与政策必须遵守WTO,尤其在对

外贸易关系方面,才会进一步取得“合法性”。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

人世7年多以来,涉及中国的WTO争端案件共16件,排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总量的第11位。从发生时间来看,2002年和2004年各1件,2006年3件,2007年5件,2008年6件,涉及中国的WTO争端案增长非常迅速。中国被其他成员诉诸WTO的次数不少,共13件,排在应诉排行榜的第7位,它们分别是2004年1件,2006年3件,2007年和2008年分别是4和5件(表1)。其中,2007和2008年中国应诉案件分别占当年WTO争端案总量的30.8%、26.3%,高达1/4以上。在中国13件应诉案中,发达国家的投诉最多,共11件,其中美国的投诉7件;欧盟和加拿大各2件。相反,中国投诉的案件为3件,排在投诉排行榜的第13位,不仅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如墨西哥(20件)、巴西(24件)、阿根廷(14件)和印度(18件),而且也低于菲律宾(5件)、哥斯达黎加(4件)、巴拿马(5件)和印尼(4件)。虽说中国入世的时间不长,投诉的案件自然少些,但从相对量看也是很少的。中国申诉量与100亿出口量之比为0.02(即申诉密度),这一比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最多的12个国家中是最低的;而且中国申诉密度与应诉密度之比仅为0.19,在上述12国中也是最低的(表2)。可见,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表现不容乐观。因而如何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在WTO中的权益是一个紧迫的课题。

中国更多地是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共62次,排在第五位,仅次于美国、欧盟、加拿大和日本。毫无疑问,以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本较低,同时可以学习并积累诉讼经验,还可享受起诉方胜诉后带来的利益。但是,第三方参与WTO案件也有不利的一面。第三方不能参加专家组召开的实质性会议,这极大地限制了第三方对案件信息的知情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表达自己的观点与诉求。

三、中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因素分析

在中国达成入世协议之际,许多学者曾预言中国的加入可能导致WTO案件急剧增加,将使WTO争端解决机制不堪重负。这是因为,一方面,中国可能不断求助于争端解决机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中国的贸易伙伴也会要求中国履行人世承诺而向WTO投诉。甚至有学者指出,DSB应成立专门部门来处理有关中国的贸易争端案件。③中国常驻世贸组织孙振宇大使也表示,中国加入WTO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纠纷,制约贸易保护主义。但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在有效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中的原因不禁让人深思。下文对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

(一)人才及资金的约束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司法化”的争端处理程序,这使得在WTO打官司是一件高度技术化和专业化的事情。这要求一国政府不仅要有一支通晓WTO法律的专家队伍,而且具备足够的资金与实力。向WTO申诉需要一支通晓WTO协定及案例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来分析案情并跟踪案情的发展,包括审核申诉的论点、问题和各种可能性,以及对经验和结果进行分析,探讨新的法律观点和在经济贸易方面的影响等。然而,我国非常缺乏胜任WTO案件的法律专家。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WTO的官方语言是英语、法语和西班牙语,存在语言上的障碍。二是我国的传统文化与WTO法律体系与法律习惯相冲突。我国儒家思想强调伦理道德,“和为贵”,追求无讼之结果;且长期王权至上的封建社会使百姓厌讼甚至惧讼,迷信“青天”,不信法律。三是我国法律教育起步晚,改革开放后我国法律教育才得到恢复与重视。四是与国际法律界的交流与联系少。
WTO成立以来,国际贸易规则越来越详细、具体,WTO诉讼的成本开支也随之不断上涨,具体包括:1、WTO建立了相当完备的贸易法体系,还有许多“谅解”与“议定书”,管辖领域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到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内容大大增加,合计达26000页。这些包括着WTO有约束力的实体法和单独的司法程序,必须熟悉。2、这些法律规定中包含着大量的遗漏与模糊不清的内容,需要运用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加以解释,这属于高难度的专业化工作。3、随着越来越多的WTO案件的解决,出现了大量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这些裁决通常长达100-500页。这些裁决累计起来高达3万多页。这些裁决经常被后来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引用,申诉方必须熟悉。4、DSB本身不做任何调查,对如何进行诉讼也不会给出建议。专家组的裁决主要依据双方的证据、证词及数据来进行判断,这对申诉方的实力是一个考验。因此,一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其专业人才需求要增加好几倍,成本也急剧增加。
尽管向WTO申诉不必交诉讼费用,但我国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成本更高,政府面临更大的资金约束。这不仅体现在绝对量上,还体现在相对量上。首先,相对于我国的经济实力和政府预算来说,进行WTO申诉的相对成本很高。其次,我国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机会成本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2007年中国农村尚未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达1487万,政府更愿意把有限的资源用于经济发展与其他社会事务上,而不愿花费在WTO诉讼方面。因此,如果把这些稀缺的资源用于WTO诉讼上,则其机会成本非常高。最后,我国无法享受WTO诉讼中的规模经济。由于我国参与WTO诉讼的次数必然比欧美等发达国家少,那么法律资源使用次数少,因而无法达到这些资源利用的规模经济。于是,对单个诉讼案件来说,其平均成本自然要比发达国家的高。

(二)国内相关制度建设的缺失
一国的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不合法的贸易壁垒时,只能通过本国政府向WTO申诉,以达到消除或降低出口壁垒之目的。因为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只有政府才有资格提起WTO诉讼。但是,一国政府是否就其它成员的政策与做法向WTO申诉,是一项重大的决策,首先需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权衡,判断WTO申诉在经济方面是否可行。这需要多方面的知识、信息与能力。先要了解一国政府的政策与做法是否违反了WTO的规则,这项政策与做法对我国的贸易利益造成多大损失,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能否达成一项满意的解决方法等。其次,在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后,首先应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专家组处理,专家组作出报告。如果当事方对专家组报告有异议可以向上诉机构上诉。在这种司法化的机制下,争端解决的重点不再仅是外交和贸易官员的协商谈判,而代之以辩论和举证。争端当事方需要根据协定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观点、证据和法律解释,而且每一项主张或反驳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材料。这方面的工作是外交官员

和贸易官员所不擅长的,需要律师及企业的参与。律师来配合政府官员分析案情,分析适用协定条文,提出对我国有利的法律意见等。企业应提供有关的数据、资料等证据,甚至提供资金与人员的协助等。
然而,中国政府与企业、律师界的沟通不顺畅,许多企业及律师把WTO诉讼看成是政府的工作。政府很难准确评估外国保护主义政策的影响,同时缺乏相关的数据与证据支持等,从而影响政府的判断与决策,政府官员对值不值得申诉缺乏信心。此外,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贸易纠纷,耗时长。而司法事务只是官员行政事务的一部分,如果诉讼占据官员大量时间,而使其政绩无法完成,从而不利于升迁。因此,贸易官员提起WTO诉讼的意愿就更低了。

(三)法律文化传统与观念的制约
中国文化传统和“和平崛起”战略降低了中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积极性。中国与西方在法律文化传统方面差异很大。在西方,法治观念源远流长,其发端于古希腊城邦民主制。到了近代,卢梭、康德形成的人权思想,以及孟德斯鸠、杰斐逊逐步确立的三权分立学说,有力地促进了西方传统法治思想体系的建立。现代西方的法治已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法成为正义与非正义事物之间的界限。诉讼是人民实现正义的方法和手段,人们都愿意通过诉讼来解决纷争。然而中国传统文化认为争诉是社会的一种恶和不道德的行为,应越少越好。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裁断纠纷,而是为了实现“无讼”。百姓厌讼、惧讼;官员劝讼、止讼。人们法律观念淡漠,“以情代法”现象在历史上比比皆是甚至受到表彰,人们普遍不信任诉讼。④
文化的冲突带来社会经济生活的冲突。我国企业出口遇到不公正的待遇,通常采取回避的态度,不向政府投诉;政府官员遇到贸易纠纷时,习惯于通过外交途径来处理。观念上的差异造成行为上的差异,从而错失诉讼的有利时机。

(四)经济实力与报复能力的影响
WTO争端解决机制较差的救济措施进一步降低了我国利用它的积极性。WTO争端解决机构只是政府间的组织,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依靠争端双方的协商解决,并由成员国自觉遵守。如果败诉政府拒不执行,最后的救济措施是贸易制裁。但是,通常发展中国家的报复能力差,贸易制裁不具有威慑力,况且贸易制裁又是一种“两败俱伤”的手段。因此发展中国家通常不会采取这一手段。以“香蕉案”为例,虽然厄瓜多尔获得授权对欧盟实施2.016亿美元的报复措施,但它放弃了。
许多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和报复能力对一国提起诉讼的意愿起着重要影响。Horn et al(1999)⑤发现两国GDP差异会影响一国对另一国提起WTO诉讼。Bown(2005)⑥以一国进口中另一出口国的出口比重越大,以及该出口国获得的双边援助越多,则该国对这一出口国的投诉可能性越大,表明报复能力对一国的投诉起着决定性作用。Zejan和Barrels(2006)的计量分析⑦发现,一国接受另一国的援助越少、GDP值越高、贸易依存度越低,以及法律能力越大,该国对另一国提起WTO诉讼的可能性越大。Francois et al(2008)的实证分析⑧发现,出口国的GDP值越高,接受的援助越少,提起WTO诉讼的次数越多。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GDP值相对比欧美发达国家的低,对美欧的贸易依存度高,这也制约了我国申诉的意愿。
由于受到这些因素的制约,我国即使确信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其他成员国未履行义务,也很难将争端诉诸争端解决机构。这一问题大大影响了我国在该体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甚至助长了发达国家对我国滥用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

四、中国积极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选择

(一)转变观念,重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
要充分认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一方面,随着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不断上升,我国不可避免地与他国发生贸易争端。另一方面,将贸易争端的解决依赖于准司法机构的DSB是国际贸易环境改善的重要表现,是其法治化的巨大进步。WTO争端解决机制是维护各国特别是弱国小国权益的最好工具。虽然不能断言DSB能否做到百分百的公平,但至少可以避免强国单方面挑起贸易战这样的极端情况,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中国已成为最大反倾销受害国,其面临的反补贴及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贸易摩擦的高发给我国的企业及国外消费者都带来不利影响。中国本着解决问题的务实精神,以友善态度来处理贸易争端,不能简单地束缚于“和为贵”、“息讼”的传统观念。中国应努力为中国经贸开拓良好的发展空间,不惧怕纠纷,重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国只有坚持在WTO框架下解决争端,方能确保贸易争端非政治化,以多边主义对抗他国的单边行为,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更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倾向于投诉方的机制。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投诉方胜诉的概率非常高,约占90%左右。因此,我国应多充当投诉方,而不是应诉方。

(二)建立专门的协调管理机构
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扩展至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领域,还涉及劳工标准、环保等领域,这几乎涉及国内所有经济部门。而各方面、各部门的利益往往相互影响或相互冲突。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国内建立一个权威机构统一协调有关WTO法律事务,或明确授权某一政府部门进行统一协调与管理。这样做的好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用于WTO诉讼,包括企业和社会的资源,为开拓我国的出口市场而努力。二是在中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中央政府和国内企业界建立长期制度化的联系,便利它们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包括收集资料、接受国内受影响的企业或行业组织的投诉、举行听证会等。三是有利于培养自己的WTO法律人才。该机构可以长期从事WTO法律的研究,并与国内外WTO法律研究机构及大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及资助国内大学从事WTO法律研究与国际交流等。巴西就在其首都建立了一个管WTO争端解决事务的专门机构,并与其驻日内瓦代表团合作,同时又与国内企业界联系,形成一个处 WTO法律事务的“三足鼎立”的组织机制。这对巴西活跃于WTO争端解决机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
前面提到,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每一项主张或反驳都必须有充分可靠的材料,而这些材料的取得单靠政府部门是极难办到的。尤其是当外国政府采取某项措施时,其是否对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只有代表该产业利益的行业组织才能够作出准确的判断。许多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行业组织是政府调查的法定申诉人,他们具有法定的职能,也有能力提供准确而全面的信息。然而,我国的行业组织大多是政府有关部门的附属机构,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得不到企

业的认可。这不利于行业协会在协调社会与国家、企业与政府关系方面发挥作用,不利于协会在全球化经济竞争形势下为企业利益、行业利益服务。为此,我国应当明确现有的各行业组织的独立法律地位,尽快完善其功能,明确其在WTO争端解决中的职能,使行业组织有能力对本行业情况实行调查、能够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研究国外的产业政策以掌握充分论据,为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投诉和应诉方面的服务。

(四)加快培养本国的专业人才
WTO争端解决机制涉及面广泛,内容非常复杂,有学者称其为“迷宫”。从WTO已受理的争端看,有关案件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日趋复杂,这需要越来越多的WTO法律与政策专家。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从国外律师事务所聘请人才,二是自己培养人才。从国外聘请人才对于具体争端案件的解决虽有立竿见影之效,但却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这些外国律师对于我国政策的细微差别及现实情况不甚明了,而且成本高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培养出一批自己的精通国际贸易法律与实务的律师队伍。这批精通业务的律师将来可以受雇于政府,也可以成为政府律师,从而积极地参与到有关WTO的国际经贸纠纷案中来,充分利用法律专业技术来争取对本国最有利的裁决。

(五)重视与有关国家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自己培养有关WTO法律与政策的专业人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它不仅要过语言关,还要精通各国法律政策及WTO法律,同时还应具备诉讼经验与技巧等,这需要长期的培养与积累。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取长补短。首先是与国外私营律师事务所合作,来增强我国的法律能力,暂时弥补人才的匮乏,这是现实之举。在许多争端案中,发展中国家都花重金聘请发达国家的律师。许多欧美的律师多次参与WYO争端案,具有丰富的经验与策略,我们可以借助他们的优势来弥补我们的不足。其次,我们可与WTO法律顾问中心合作。WTO法律顾问中心的职能就是,就WTO的特定问题向发展中国成员提供法律意见,向发展中成员参加争端解决活动提供支持;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研讨班、人员进修等方式,向发展中成员的政府官员提供WTO法律培训。最后是与其他国际进行联合起诉。在许多情况下,某一成员国的不合理措施会损害到众多成员的利益,我们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共同起诉,特别是对欧美等发达国家。这时若发达国家不遵守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和裁决,我们还可以集体报复,从而使本国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2002年,中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国一起共同起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就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3、阐述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及执行

1、磋商

DSU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

2、成立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的成立申请在被提出后,最迟应在该申请被首次列入DSB议程后的会议上设立。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3、上诉

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应在发出后30天内经DSB通过,除非经协商一致不通过。

4、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

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清碧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

5、报复

DSU制定了报复和交叉报复的程序。如果被诉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或争端各方没有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

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差正桐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虚坦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3)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ppt扩展资料

中国加入WTO已经17年,中国企业应进一步熟悉WTO争端的解决机制并熟练掌握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则,为抑制贸易战、打赢贸易战做好准备。具体而言,发生贸易争端时,解决贸易争端、平息贸易摩擦的办法之一就是拿起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这个武器,争取以磋商方式解决争端。

而大力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企业竞争力,从提高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的个性化竞争优势入手,打造产品国际品牌,这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根本途径。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不仅可以使东道国对进口的保护措施失去原有的威力,而且还可以打开新的市场,将发生贸易摩擦的风险降至最低。

4、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DSU协议运用司法管辖和外交磋商相结合的平衡体制。DSU考虑到了1947年GATT充分磋商的做法,也考虑到了运用司法解决争端的重要性和必要性。DSU鼓励各方通过外交途径的友好磋商解决争议。在适用司法手段解决争端时,也保证是在政治和外交的框架内进行。 DSU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来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这是WTO的一个创新,可以说是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石。DSB由135个成员方参加,实际上与总理事会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它受总秘书处的领导。DSB的主席通常与总理事会的主席不是同一个人,DSB的主席采用轮值制,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代表每年轮流担任。该机构负责DSU和各有关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定的执行,它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小组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检查被裁决的国家知派做用多长时间和何种方式执行裁决和建议,以及授权暂停适用协议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即实施报复)。羡银 应争端一方的请求,DSB可以成立专家组(Panel),对成员国的某一违法行为进行裁决,承担具体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解散。专家组一般由3名或5名独立的人员组成。秘书处持有一份可担任专家组成员的名单,并负责任命专家组组成人员。专家组根据被授予的职权范围,在规定时间内,形成专家组报告,交DSB会议批准。 DSB建立了常设的上诉机构(Appellate Body),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常设上诉机构有7名成员,任期为4年,对某一案件由其中的3名进行审议。上诉机构有自己搭衡的工作人员,其秘书处在机构上不同于WTO秘书处。上诉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判例的和谐性,负责处理争端各方对专家组报告的上诉,但上诉仅限于专家组报告中有关法律问题和专家组详述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而且上诉机构的报告一经DSB通过,争端各方就必须无条件接受。

5、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什么?停罢后对哪些国家影响最大?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什么?停罢后对哪些国家影响最大?这个问题需要分开给大家进行全面分析,由于机制复前裤杂,因此朋友们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一、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是什么?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外交方面的相互协商,通过相互的妥协达成一致。另外一个解决争端的方法是通过司法,进行全面的裁决。通过这两种机制就能够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一些贸易方面的争端,外交方面来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谈判,这方面局悔羡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有详细的规定,分别对于谈判的时间和具体的谈判细节,做出了一些规定,力求能够短期内解决问题。另外一个司法方面的裁决,这方面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里面的一个重要解决方法,主要是相关的一些法律人员,进行全面的细节审核,从而判定双方的贸易情况,然后给出一个裁决,这个裁决具有强制性,贸易国必须要尊重结果。所以WTO的争端解决机制非常重要,得到很多国家的支持和认可。

二、停罢后对哪些国家影响最大?

WTO的争端解决桐拍机制现在停止下来后,很多国家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最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国家,比如非洲的一些国家,他们由于经济方面有很多的困难,一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能够正常的话,那么他们的一些贸易问题就会突显出来,这就导致很多国家,产生了贸易壁垒,非洲这些国家的贸易,自然受到冲击。

以上就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情况,随着全球贸易越来越繁荣,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变得十分重要,未来何去何从将会影响深远。

6、wto如何解决纷争

WTO争端解决机制
一、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 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双方接受。这个原则是经全体WTO的成员同意,如果他们认为其他成员正在违反贸易规则,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将使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这意味着所有WTO的成员将遵守议定的程序和尊重裁决,不管是受到贸易侵害的成员还是违反议定的成员。 在关贸总协定及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方面与法庭有一定的相似的地方,但最大的区别在于首先在引起贸易争端的成员国之间进行磋商,并自行解决贸易争端。因此,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第一阶段是由国家政府之间进行贸易磋商,甚至当案件已经发展到其他阶段时仍然可以进行磋商和调解。
二、争端解决机制的机构 争端解决机制机构是由“专家组”组成的。专家组由3名(有时是5名)来自不同国家的专家组成,负责审查证据并决定谁是谁戚汪察非。专家组报告提交给争端解决机构,该机构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否决这一报告。每一个案件的专家组成员可以从一份常备的符合资格的候选人名单中选择,或从其他地方选择。他们以个人身份任职,不能接受任何政府的指示。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基本程序 1、磋商 这一阶段最长的时间为60天。发生贸易争端后,在采取措施之前,争端各方面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贸易磨擦的办法。如果双方磋商失败,他们也可以要求WTO总干事进行调解。 2、专家组 如果磋商失败,起诉方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在贸易争端双方提交仲裁申请后,专家组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被起诉方可以对专家组的成立提出异议,但这种异议的提出只有一次机会。在争端解决机构召开第二次会议后,对专家组的任命异议就不能再提出和阻止。除非各方协商一致,向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更换专家组。 专家组的报告通常应在6个月内提交争端各方,在紧急案件中高茄,包括那些与易腐货物有关的案件,期限缩短3个月。 3、上诉 任何一方就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均可提出上诉,上诉必须根据有关法律的问题及与上诉有关的事由提起上诉,上诉不审理现有的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 上诉案由常设上诉机构中的3名成员组成审理合议庭。 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和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天,因特殊原因可以延长到90天。 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在30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而否决决定必须是协商一致才能做出。 4、裁决的执行 裁决以后,败诉方应立即纠正,如果不按裁决执行,那将做出补偿或者承担对它的处罚。 在处理案件上,贸易争端解决机构负责裁决的实施。任何未决案件都将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陵缓日程上,直到问题得到解决。 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下的WTO争端解决分为不同的阶段,WTO争端解决的特点是所有的阶段、争端各方均可以进行调解和磋商,以便“庭外”调解解决争端。在争端解决过程中,WTO总干事均可以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7、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是什么?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
“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指出“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的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世贸组织成员承诺,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在多边争端解决制度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
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dsb)召集会议,以处理根据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任何协议提起的争端。这样,争端解决机构具有独断的权利以建立专家小组,通过专家小组作出上诉报告,保持对裁决和建议的执行的监督,在建议得不到执行时授权采取报复措施。
“谅解”强调,争端的迅速解协对于世贸组织有效的运作是基本的要求。因此,它非常详细的规定了解决争端所应遵循的程序和时间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目的在于“为争端寻求积极的解决办法”。因此,对于成员之间的问题,它鼓励寻求与世贸组织规定相一致、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通过有关的政府之间的对边磋商,找到解决办法。因此,争端解决的第一阶段要求进行这样的磋商。如果磋商失败了,并经双方同意,在这个阶段的案件可以提交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
2、争端解决的程序
世贸组织成员如有争端,应先行协商,在一方提出要求后的30天内,必须开始协商。如60天后未获解决,一方可申请成立专家小组(panel)。争端的解决机构(dsb)在接到申请后的第袜销二次会议上必须做出决定,即同意或不同意成立专家小组,只有争端解决机构全体反对,专家小组才不能成立,这意味着在世贸组织体制下比1947年关贸总协定更容易成立专家小组.这说明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的机制在加强.因为在原关税贸易总协告好游定多边贸易体制下,可以袜旅“协商未完”为借口拖延专家小组的成立。

8、WTO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也涉及了知识产权问题。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第3条)、最愚国待遇(第1条)、透明度(第10条)及利益的丧失或损害(第23条),都可以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一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关贸总协定中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假冒商品贸易。关于这个问题的谈判在东京回合时就开始了,美国曾就此提出过一个守则草案,但未能害成协议。假冒商品贸易的议题就在1982年11月首次列入关贸总协定的议程,部长们要求理事会决定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对假冒商品贸易采取联合行动是否合适;如果合适,应采取怎样的行动。1985年,理事会设立的专家组得出结论:假冒商品贸易越来越严重,应当采取多边行动。但对关贸总协定是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适当场所,各方争议很大,为此形成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截然相反的两个阵营。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应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必须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9、WTO与GATT的区别与联系

一、WTO与GATT的区别主要不同在于:

(1)两者的组织基础不同。关贸总协定作为一套规则、一个多边协议,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而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组织与法律健全的国际法人组织,拥有自己完备的秘书处。

(2)承诺的期限不同。关贸总协定是建立在《临时适用议定书》这一临时性基础之上的;而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这一基础上,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因此其承诺是完整的、永久性的。

(3)规则范围不同。关贸总协定的规则范围局限在货物贸易方面,而且是不包括农产品、纺织品服装方面的部分货物贸易方面;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范围不仅涉及货物贸易,还涉及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内容,是一个完整的多边贸易体系。

(4)适用范围不同。关贸总协定中“诸边性和独立性并存,即缩约方可以选择加入,对没有签馨的不具有约束力;而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除2个诸边协议外都是多边的,作为“一揽子”协议对所有成员方均有约束力。

(5)争端解决机制的不同。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程序属于调解,同时程序又没有明确的时间表,致使案件久拖不决,影响了国际纠纷解决的效率;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是可碰商可裁决,并且具有明确具体的时间表,执行措施的有效性,使得其不易受到争端当事方的影响,争端解决裁决的实施更容易得到保证。

二、WTO和GATT组织上的关系(组织机构)

GATT是WTO的前身,WTO和GATT之间是替代关系,但WTO具有不同于GATT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上的鲜明特点。

WTO成立之后GATT作为独立的组织机构已不存在,但这个实体并没有解散,而是转变成WTO的下属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

三、WTO和GATT在法律地位上的关系(成员性质)

·关贸总协定(GATT)是个临时性的非正式组织,或者说是个调整缔约国权利义务的多边条约,从正式角度上讲,GATT只是一个法律文本。而WTO是一个永久性的正式的国际组织,它依法成立,是如同主权国家一样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法律人格。

拓展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英语: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称WTO),中文简称是世贸组织,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 ,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 拥有164个成员,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目标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的,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使之可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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