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文小说有著作权吗
1、有人未经作者许可,将已发表的小说译成盲文出版,这一行为违法吗?
不违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简纯燃。
一般每一个方块的点字是由六点组成,左侧从拦虚上到下为123,右侧为456,叫一方。 它是由法国盲人路易·布莱尔于1824年创造的,故国际上通称为“布莱尔(Braille)”。
(1)盲文小说有著作权吗扩展资料:
布莱尔盲文由63个编码字符组成,每一个字符由1~6个突起的点儿安排在一个有6个点位的长方形里 。为了确认63个不同的点式或盲文字符,数点位时是左起自上而下1—2—3,然后右起自上而下4—5—6。这些凸起在厚纸上的行行盲文,可以用手指轻轻摸读。
《布莱尔字符表》可以表明每个字符的构成及它的最简单的意义。手写盲文则首先要备一个金属或塑料制成的盲文字板和专用的椎笔。
把纸放在字板中间,用铁笔头把纸压到下层板上的小窝里或成凸点,或成浮雕状,按布莱尔字符从右向左写;把纸翻过来,点就朝上,从左往右裤仔读。布莱尔盲文也可用特制的机器造出。中国于1953年公布的新盲字,属拼音制,借鉴了布莱尔浮雕六点制。
2、未经作者允许 将已发表的小说译成盲文出版,这行为违法吗
不违法的,尽管法律规定了对公民著作权的保护,但同时也对著作权作了限制,闭则著作权法22条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其中包括:……(十一)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运乱出版。所以不违法。国家还鼓励这种行为呢。旁态档
3、盲文著作权有放进新的著作权法吗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依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4、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是否侵权
法律分析: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编成盲文不构成侵权。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睁乎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岁早枯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乎洞)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5、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侵权吗
法律分析: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不构成侵权,不追究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予以保障。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和盲文出版物的察颂碧出版发行。
国家对在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在农村发行出版物,实行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第十二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樱迅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败举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6、著作权保护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保护内容具体如下:
1、文伍胡字作品,指小说、论文、专著裂扒、教材等用文字表达的作品,这里的文字,可以是任何国家的文字,也可以是盲文等特别的文字;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这里的音乐作品,指的是乐曲本身;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曲艺作品,指的是相声、评书等曲艺作品的底本;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艺术编排;杂技,指的是有关的动作编排,如果通过演出者将这些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搬上舞台进行表演,则又将延伸产生有关的表演者权,而表演者权是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腔源拦邻接权利;
4、美术、摄影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照片均属于摄影作品,纯粹复制的照片,如证件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6、电视、电影、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指示图及其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7、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主观:在我国,有很多法律法规,针对不同领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学、艺术上面,为了保障这些作品独创性不被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汉文、少数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号不仅仅指文字,还指速记、电讯、数字、点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此类作品并没有形成虚缺州书面文字,是作者将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过一定的仪器设备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众进行口头语言表达所产生的作品。但平时生活中的闲谈、交流、会话等不够成口述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以旋律、节奏和声等进行组合,用乐谱或者歌词相结合的方式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戏剧作品受保护的是指该戏剧的剧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戏。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与戏剧作品相似,曲艺作品受保护的是该曲目说唱的脚本,而不是说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建筑物本身作为作品受保护,需要其在外观、装饰、设计等方面具有独创性,并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众性建筑。另外,建筑作品的保护还应包括建筑设计图、效果图和建筑模型等。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风景照片、艺术摄影等。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扮悉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
(十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四)计算机软件;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对象则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历差蔽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绍。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包括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8、将外文作品翻译成盲文是否属于《著作法》中的“合理使用?”
一、翻译权的行使
翻译,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翻译权属粗碰于著作权人。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并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因此,翻译已有作品,翻译人应当先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合理的报酬。如果翻译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翻译人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此外,翻译人还应在翻译作品中指名原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翻译他人作品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二帆乎)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四)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态凳悉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翻译是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对它进行再创作、发表以及出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书面授权。以防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没有公开联系方式的作者,可以对他发表作品的网站和出版社进行联系。
9、把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版权算侵权吗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一般是不侵权的。但损害著作权人权利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姿迅定,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宽册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迹巧此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10、不经著作全人的许可 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属于侵权行为吗?
不经著作全人的许可 将已发表的作品改为盲文出版不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行为人侵害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