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推定过错
1、什么是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推定原则
侵权责任法采取过错原则,即侵权方如有过错,需向被侵权方填补损失。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此时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过错推定原则属于过错原则的特殊形式,需法律明文规定,常见情况有:(1)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承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之责任承担。动物园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3)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例如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
(4)除不动产倒塌和高空抛物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例如:a.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b.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c.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司法解释
第五十八条内容为: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过错的责任在医疗侵害里原则如何分配
法律主观: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大哪卖家是有必要对其进行了解的。一、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怎样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八)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二、医疗损害中患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医患关系。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2、损害后果。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医疗费等有效票据、误工证明、鉴定意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3、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患者应当承担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鉴于申请人是患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患者先行垫付。如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的三种情形,法院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此时,患者只需承担医疗机构存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即可完成举证。4、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于患者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往往很难举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实践中,患者一般也会通过司法鉴定来完成举证。5、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对病情及医疗措施的说明义务,对应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践中,关于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体现为病历中记载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患者只要提出病历中没有患者及其家属签字的《风险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即可完成举证。三、医疗损害缓山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有哪些1、针对患者的举证提供反正。对于患者提出的医患关系成立、具有损害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等事项,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患方的主张或诉讼请求。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诊疗行为确实没有过错,那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护理行为是否符合诊疗规范,包括对患者的病情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行为的执行、用药合理性、术后护理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承担举证责任。2、过错推定下的举证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采用的过错原则是“有条件下的过错推定”,当出现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法定三种情形: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扰缓中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此时,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其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形的证据,进行抗辩。3、提供完整病历。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的核心证据,且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病历是作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基础数据。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病历、或提供的病历不完整导致无法进行相关司法鉴定,那么医疗机构在诉讼中将会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由于妥善保管病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向法院提交完整病历的举证责任。4、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法定事由。《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虽然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第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第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因此,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时,医疗机构可以举证因出现上述三种法定事项才导致患者损害的证据,进行抗辩。
法律客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4、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塌游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团胡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其中,病历资料包括医疗机构保管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出院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租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5、《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医疗人身损害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主观: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特征和原则有哪些?往下看:侵权责任法医疗纠纷第一、体现了在民事法律轿岁关系中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新制订的侵权责任法当中,用专章11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这一章总的指导思想,体现了既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亦要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凸显了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合理平衡,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的特征。在当前医患纠纷案件呈现多发状态,医患关系面临诸多冲突的现状之下,这样的规定不仅有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及时化解医患矛盾,还将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第二、明确了医疗损害侵权的基本归责原则侵权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但的民事法律后果。通常可以认为,侵权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至少要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基本要件。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考量侵权行为人的过错。此即近现代民事侵权行为归责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当然,随着工业化的高速发展,现代科技的普遍使用,民事侵权事故频发,损害至重,且过错的举证极为困难。因此,过错责任原则逐渐客观化,直至发展出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鼎立。目前,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活动中,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依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1款第8项的规定。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换句话说,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这就意味着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原告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那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法官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话,那么因果关系推定成立。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原告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被告的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必须自己举证说明。如果言之凿凿,证明成立的话,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那么,在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应采何种归责原则呢?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表明,在确定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上,与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第41条、环境污染责任的第65条,明显采用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那么,在举证责任上,就应体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源于罗马法,是举证责任分担最古老的公式,这也符合现代法学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理。侵权责任法54条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医疗事故,既可以依法追究有关侵权者的责任,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又可以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当然,医疗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需要专业培训和实践的诊疗行为,其中医团帆咐患双方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因此,在医疗损害侵权中,各国都通过侵权责任的实体性或程序性规定,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以限制、变通和发展。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的第55条、第57条、第58条以及第59条的规定,即属此类。第三、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塌纯确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保障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引申以下几点: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的全过程都应尽说明告知义务;但是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需要特别征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如虽未尽说明义务或未得书面同意,但并未造成患者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下,虽已尽说明义务并征得书面同意,但并不一定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在有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有过错之情形下,书面同意的预先免责条款并不能阻却其侵权责任的承担。这里需要提及的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出现于20世纪,主要是基于尊重患者自主权的理念。这种理念在政策和法律的制度化过程中,保护医务人员的同时,必然扩大了医生的传统法律责任,因而在现实操作中容易被异化,反而加剧了医患矛盾。现代社会的医患关系本应是一种伙伴关系:病人是医疗行为最终的决定者,医生的职能是向病人解释疾病情况。医务人员解释疾病情况时,说话态度应当总是和颜悦色的,设身处地为患者考虑,提出并分析各种医疗方案,帮助病人作出最佳方案的选择。其实,医患双方的目标应是一致的,目标就是打败共同的“敌人”—疾病,知情同意书只是手段,而不是目标,但是在很大程度上目标与手段混淆了。尽管在侵权责任法律中规定了知情同意权,但法律并非万能,只有医患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才能收到医生尽责,患者去病两全其美、皆大欢喜的社会效果。第四、规定了医务人员应尽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尽到义务将是过错责任认定时需要考量的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是否尽到注意和诊疗义务,依何标准而定?是依具体行为人的主观能力来判断其是否已尽诊疗义务?还是以所谓“善良管理人”(在医疗纠纷中,即指一个合理的标准的医生应该有的诊断能力)的客观标准来判断?这个标准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过错的成立与否,不仅仅是个单纯的事实判断问题,还更是个公共选择问题。侵权责任法将“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为认定侵权行为过错的客观标准,着重强调的是诊疗行为在当时条件下的应有水准,是过错责任原则在医疗侵权责任中的客观化,有利于受害人的举证,有利于过错责任的独立判断,也同样有利于促进医务人员能力及医学科学的发展。第五、明确了过错推定的情形所谓过错推定,是指损害发生时,因某种客观事实或条件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减轻或免除被害人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加害人负责无过错的证明责任,在法理学上被称为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的第58条明确规定了可以适用过错推定的情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就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2、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以及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在现有的医疗侵权案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经常采取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方式做“文章”,阻止患方获取有关证据。人而无信,不知其可,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形象,加剧了医患关系的对立,也在相当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程序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侵权责任法规定在此情形下,法官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第六、规定了医疗机构使用缺陷产品所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结合侵权责任法第二章有关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规定,这一条的规定表明,医疗机构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有缺陷,以及血液不合格的情况下,与生产者和血液提供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此项规定,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这里毋庸赘述。第七、加强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保护因为医务工作风险大,技术难度高,如果不对医务人员的权利的保护进一步规定,就有可能使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瞻前顾后,从而限制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一些疑难病症望而却步,采取上推外转的策略,结果会造成一些本来有抢救可能的患者出现病情加重甚至死亡,或给治疗带来困难,最终导致许多患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1、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法定条件。侵权责任法的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上述情形中,即使存在患者受损害的后果,医疗机构也可免责。这些规定有利于发挥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和对业务技术精益求精的追求。2、进一步规定了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权利的保护。侵权责任法第64条还进一步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是在侵权责任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强化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法律保护。第八、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和应尽的义务一是,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患者亲属的签字才能实施抢救,以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此规定不明。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法律赋予了医疗机构履行必要程序后的单方行医权,也排除了医疗机构非经患方签字而拒绝抢救的理由,医疗机构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这样的规定,法律既授权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医疗处置权,但同时也必然承担不作为的法律后果。这里的规定与执业医师法的第24条的规定衔接了起来,是对执业医师法的发展。二是,妥善保管病历等资料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61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所有病历等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三是,隐私保密义务和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的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四是,不得实施违规检查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第九、为了更好实施侵权责任法,避免与化解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都应做好相应的各项工作。一是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抓紧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是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修改和完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督促医疗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63条的规定,制订医疗规范;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设,可以研究借鉴有关交通事故处理的办法建立起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基金制度。三是建议医疗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加强与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握好医疗工作的六个主要方面:(1)认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侵权责任等有关法律,增强对医疗纠纷的认识,使每一位医务人员认识到医疗纠纷对医院及其本人的声誉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2)重视病历等资料的书写与管理;(3)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4)遵守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恪守医疗规范和常规;(5)提高全院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使每位职工时刻警惕医疗过失行为;(6)加强医疗工作制度建设,构建诚信医疗机构。
6、侵权责任法中共有9个无过错责任和8个过错推定责任,麻烦列举下~
1、侵权责任法中个无过错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提供个人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6)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条,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8)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9)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8个过错推定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4)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6)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7、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碰梁旁病例资料。
本律师认为应当从一下几方面来理解该规定:
1,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笑橡因此,本条规定这种情形下推定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一个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机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对此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2, 本条第二和第三项规渣亏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已不合理。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8、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种重要侵权形式,侵权责任法为之列定了四个构成要件。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如下: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不得侵犯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法定义务,譬如,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二、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或者身体权等遭受侵害;患者因此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以及患者或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譬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医疗行为与患者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譬如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应该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与诊疗行为发生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三种情形: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医疗机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对此,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9、最高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主观:发生医疗损昌销害,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责任的一个划分问题,医疗机构要承担责任是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来的。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过错责任原则-----推定有过错----完全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实行的是过睁迅游错责任原则,也就是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以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前提。
2、但是在实践中患者证明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比较困难,由于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掌握相关的证据材料,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患者则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明确规定:“一、医疗机构悉销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列》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
诊疗行为是医疗侵权责任产生的前提。诊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2、患者的损害
只有有损害才可能赔偿,没有损害则无赔偿。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归责原则,过错是指加害人的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在医疗侵权中,主要指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判断的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7条之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就构成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患者有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在哪些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在哪些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医疗机构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等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有损害,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等情况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衡贺)隐匿或者拒绝提供激态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侵权责任法58条规定的推定过错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明拦源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