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版权纠纷案
1、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此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经常关注社会新闻的小伙伴们应该了解到了这样一则信息,之前爆火的《我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因为侵权而被法院判处罚款2万元,众所周知,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那么这个案件究竟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首先《我不是药神》作为一部优秀电影受到观众的极大喜爱,在这部电影播出以后也是受到了观众以及专业人士的极高评价,但是这部电影中也涉嫌了一些侵犯版权问题,在电影中出现的印度新德里的一些建筑物照片涉嫌侵权,因为这些照片并没有经过拍摄者的同意就在电影上进行播放了,所以这种行为涉嫌了版权侵犯,法院于是也判处制片方赔偿照片的所有者经济损失2万元,并且还要进行道歉,这也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于版权的保护,其实维护专利权以及保护版权都是我国法律尊重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一些表现,正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才会激发社会上更多的人进行创新。这也给其他影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对于一些没有获得允许的素材来讲一定不能擅自使用,因为这就有可能涉及侵权,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权利,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是非常重要的,这也维护了社会对于知识的尊重,只有社会对知识进行尊重,才能够让艺术工作者更有创作的欲望。保护知识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
不论如何,触犯了法律,侵犯了权利,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给出版权费后,《我不是药神》作为一部极其经典且有名的电影也会继续在电影史上发挥着影响不论是艺术从事者还是普通人都要对知识产权报以敬畏。
2、于正琼瑶版权纠纷案件的结果是怎样?
长达8个月之久的琼瑶、于正著作权纠纷案,昨天有了结论。市三中院一审判决于正等五被告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刊登致歉声明,并停止传播、发行和复制《宫锁连城》。
宣判后,琼瑶激动不已,发微博称“泪在眼眶”、“只想大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于正则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将提起上诉。
看点
1、琼瑶是否有权告?
庭审中,于正等五被告都就著作权一事质疑琼瑶方,提出琼瑶并非《梅花烙》编剧,该电视剧版的编剧署名为林久愉,琼瑶仅是编剧指导而非作者。对此,琼瑶方反驳并递交编剧林久愉的声明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怡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著作权确认书》也已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而林久愉根据琼瑶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所以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所以《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琼瑶。
2、于正到底抄没抄?
于正是否抄袭是庭审中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次判决中最大的看点。
4月15日,琼瑶在微博贴出了一封写给广电总局领导的举报信,称自己作品《梅花烙》被于正编剧的《宫锁连城》抄袭,并一一列举其抄袭的几个部分。12月5日开庭时,琼瑶方还列举了21个桥段涉及抄袭,并当庭播放了节选。
相对的,于正曾在微博发文回应,称这只是“一次巧合和误伤”。在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在12月5日的庭审上,于正方称《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在人物数量和人物关系上存在实质性区别。
法院经过审理指出,21个桥段中有3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有9个桥段属于公知素材,琼瑶就这些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这些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剩余9个桥段,为琼瑶作品中的独创情节,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这些桥段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3、到底应该赔多少?
琼瑶的诉状中,被告不仅有于正,还包括了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琼瑶方表示,除电视台予以播出以外,《宫锁连城》还登陆了国内多家知名网络电视终端,已形成稳定收益,据此索赔2000万。
但于正方并不认同,认为琼瑶方面“滥用诉权,漫天要价,且通过个人身份、年龄、媒介片面进行舆论渲染”,并恳请法院驳回琼瑶诉讼请求。
法院在认定于正存在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指出,推定琼瑶在庭审中主张的于正编剧酬金标准及《宫锁连城》剧的发行价格具有可参考性。但琼瑶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的依据。因此,根据涉案作品的性质、类型、影响力、被告侵权使用的情况、侵权作品播出使用的范围以及被告方获利情况和琼瑶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判令于正及四家公司连带赔偿琼瑶500万元。
声音
琼瑶方 知识产权胜利了
昨天下午,案件刚刚宣判,琼瑶就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琼瑶在微博中写道:“正义终于发出了声音!谢谢三中院,谢谢宋鱼水法官,冯刚法官、张玲玲法官,谢谢内地的法律,让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此时此刻,激动不已,这个案子已经不是我和于正的个人争议,而是‘是’与‘非’之争,是‘正义’与‘非正义’之争!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知识产权胜利了!”
随后不久,琼瑶又借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会长王兴东的话表示,“琼瑶诉于正一案,比他们创作一部剧本更具有深远的影响力”,称此是这场官司最正确的评价。琼瑶还预告自己将在下周一发布长微博,“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琼瑶代理律师王军表示,从5月立案到宣判的8个月时间里,琼瑶本人经历了很大的精神煎熬,判决符合琼瑶的预期,也尊重了事实。
于正方曾谈和解,要上诉
于正则通过于正工作室发表了对判决的观点,称“于正与其他四方被告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支持,对此表示遗憾。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并期待法律公平公正的裁决”。
王军律师透露,于正曾私下向琼瑶求和解,但并未让人看到诚意。记者为此向负责处理此次诉讼事宜的公关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求证。对方表示,的确有过和解,但是不是与琼瑶律师谈和解。于正和解谈的是对琼瑶的敬意,不是歉意。
开庭时,王军曾提出,于正担任编剧的单集稿酬达20万,《宫锁连城》播放60多集,于正本人收益超过1000万。各电视台播放许可费过亿。对此,刘先生表示,收益问题不太好回答。
众编剧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琼瑶诉于正侵权案胜诉后,大陆众多编剧通过微博发声,支持琼瑶。
编剧汪海林发微博称,“我代表中国电影文学学会,表达对北京市三中院就于正《宫锁连城》侵权一案的判决的支持和肯定。裁决体现了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法律精神,这一裁决打击了抄袭剽窃非法改编的行为,是法制的胜利,体现了阳光下的公正”。
此外,《蜗居》《心术》等电视剧的编剧六六也发微博表示:“终于!中国版权保护拉开帷幕。”
相似桥段
琼瑶起诉列举了21个桥段,指证于正《宫锁连城》侵权,包括偷龙转凤、次子告状亲信遭殃、皇上赐婚多日不圆房、面圣陈情、公主求和遭误解等。最终法院认定其中9个桥段与《梅花烙》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
被认定实质性相似关联的桥段举例:
1.偷龙转凤。《梅花烙》中,福晋倩柔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皓祯,当做自己的儿子。而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白吟霜。《宫锁连城》中,王琳饰演的福晋无子,为保住地位,用女儿换来一个男孩,取名富察恒泰,被换出去的女儿被取名宋连城。
2.公主下嫁。《梅花烙》中,皓祯被皇帝许配了兰公主。《宫锁连城》中,富察恒泰被皇帝许配了醒黛和硕公主。
专家说法
500万赔偿并不算高
昨天晚上,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资深知识产权法律师许红亮,他曾代理很多知识产权类案件。
据许红亮分析,知识产权类案件,并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此类案件的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远比一般民商事案件复杂。以本案为例,一旦认定于正等多方侵权,确定赔偿数额时,就要综合考虑涉案剧的收益、传播度和影响力等因素。法院的判决里已经提及这些因素,确定500万的数额也是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500万的赔偿数额虽然绝对数字比较大,但在知产类案件里并不大。特别是《宫锁连城》这部剧,传播范围广泛,收视率高,在观众中的影响力大,其收益肯定也远远大于500万元。由于此类案件在具体的法律里没有统一和明确的补偿标准,因此没法说500万元是否是顶格判处。
许红亮说,从判决的意义而言,虽然于正一方已经上诉,判决还没有生效,但该案也具有标杆性意义,双方都是家喻户晓的编剧,其作品也具有极高关注度,该案体现了对著作权这一知识产权的尊重,对抄袭行为进行了打击和警示,有助于形成尊重原创的良好氛围。
(来源:京华时报)
3、影视类短视频总是侵权,如何做才能不侵权?为何会侵权?
影视类短视频总是侵权,如何做才能不侵权?为何会侵权?视频不能有水印,这是非常基本的。平台不能接受它。编辑时必须删除水印。如果你不能直接使用它,你可以把它变成解释视频和好的电影推荐视频,剪掉电影和电视材料中间的琐碎情节,重新拼接精彩的部分,并添加一些声音效果。配音基本上是你的原创。在互联网上,一些人经常说电影和电视剪辑是无法完成的。事实上,它们不能纯粹为了运输。解释和建议仍然很有味道.除了物质版权问题,还要注意音乐的版权问题。有些音乐不能直接用作背景音乐。有版权限制。你可以在使用前在这里检查。您也可以直接使用平台中的音乐作为背景音乐,这样就不会有版权问题。
一批自媒体博主通过对影视剧素材的整理和解读,吸引了大批粉丝,甚至进行了商业运作。然而,随着近年来全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这些博客和平台过去所依赖的编辑视频和截图的做法也面临着侵权的风险。就以涉嫌侵犯版权为由集体起诉顾阿摩,涉及釜山之旅、疯狂动物城和韩剧w-two World等13部影视作品。当古阿摩在台北与五大公司进行调解时,大陆首例“图形电影”案已经宣判。一款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的在线图形电影解读软件因使用了382张电视剧《三生III十里桃花》的截图而陷入版权纠纷。最近,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了中国首例“图形电影”案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何确定将影视剧分割成图片或短片评论是否构成侵权?不可否认,这样的电影剪辑本身往往是原创的。因此,这些作品中的大多数也可以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原创只是成果构成作品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判定成果是否侵权的标准。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是否合理使用是决定其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因素。
4、影视版权纠纷是否有诉讼时效
有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渣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薯念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如手运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5、影视版权权属纠纷案件诉讼时效有时限吗
影视版权纠纷有诉讼时效,影视版权也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法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6、如何看待电影《西虹市首富》被诉侵犯著作权?
首先《西红柿首富》侵权案的事情是这样的。在去年的时候,有一个编剧人王某创作一个剧本,名字叫做《财产继承人》,然后她自己描述这套剧本和《西红柿首富》的情节和细节都是十分雷同相似的,甚至具体到一个月花多少钱,和最后变成富翁的情节都极其相似。而她看到《西红柿首富》的时候,就觉得开心麻花抄袭了她的剧本。当时一审的时候,她因为证据不足败诉了,因为当时的电脑设备都换了,很多记录不存在。而时隔一年后,她又重新提交二审,2021年3月18日下午,电影《西虹市首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案件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央视《现场》栏目、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共同打造的“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公开审理,40余家媒体、平台全程参与,直播持续了两个多小时,1300余万网友在线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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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这起案件在二审阶段,主要就两大争议焦点展开辩论。王女士认为,该电影剽窃了其原创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的故事大纲,以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将电影编剧和开心麻花影业等制片方在内的六名被告诉至法院。王女士请求法院判决六被告道歉、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并立即在涉案电影及其他一切派生作品的片尾字幕显著位置说明本片改编自原告的涉案剧本。双方围绕着六被上诉人是否接触了王女士的作品以及《西虹市首富》是否与王女士的作品实质性相似两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和辩论。
然后就是开心麻花这边了,当然被人这样告,开心麻花不可能沉默寡言,抄袭现在真的是口诛笔伐,所以这顶帽子不摘下以后还怎么以新作品见人。开心麻花这边搬出一个强有力的证据,就是《西红柿首富》是改编年的美国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财产》,看了一下简介还真的很多地方都是借鉴情节,类似一大笔遗产从天而降,然后就是一个月内要花光多少钱才能继承。开心麻花也表示电影改编是经过原片的授权的,改编的内容也是为了贴合本土文化,让更多人通俗易懂,能get到笑点。 最后结果庭审并未当庭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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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看法是开心麻花的说法比较可靠,毕竟原片诞生于2018年,如果说《财产继承者》被开心麻花抄袭,那他本身不就是抄袭了《布鲁斯特的百万财产》。而且这么多年大家也见到开心麻花的实力,在欢乐喜剧人的时候,开心麻花的每一个小品都让人惊艳,所以这么有实力又何必去抄。大家对此怎么看呢?
7、影视版权纠纷是否有诉讼时效
法律分析: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8、《战狼2》吴京公司发布重大声明
《战狼2》吴京公司到底是否构成侵权?电影电视剧续集拍摄如何防范版权法律风险?
《战狼2》吴京公司发布重大声明,到底侵不侵权?
原创 2017-05-24影视律师张春杰影视娱乐法
根据“登峰国际文化”声明所称,“武汉传奇人影视”不享有《战狼》及《战狼2》的版权,“登峰国际文化”不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武汉传奇人影视”方面是怎么说的呢?
根据网络新闻资料,2015年吴京自导自演的据说投资仅几千万的特种兵电影《战狼》票房最终5.4亿,成为2015年第一季度国产电影最大的黑马。万众期待的《战狼》的续集电影《战狼2》定档7月28日。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武汉传奇人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对吴京旗下的北京登峰国际文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起诉,该诉讼包括高达人民币1000万元的经济赔偿,以及在影院、电视台、视频网站停止播放《战狼2》的多项请求。该诉讼可能会影响到《战狼2》的如期上映。
吴京公司到底是否构成侵权呢?
如果如“武汉传奇人影视”所称,“武汉传奇人影视”拥有《战狼》版权的话,“登峰国际文化”如果未经“武汉传奇人影视”同意,擅自进行《战狼2》的剧本改编及拍摄的话,涉嫌构成版权侵权。
如果如“登峰国际文化”声明所称,“登峰国际文化”拥有《战狼》剧本及影片的全部版权,“武汉传奇人影视”不享有《战狼》剧本及影片的版权,则“登峰国际文化”拍摄《战狼2》,不存在对“武汉传奇人影视”的版权侵权。
如果“武汉传奇人影视”仅享有《战狼》的投资收益权,其对“战狼”的名称使用也无权利,“登峰国际文化”使用“战狼2”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目前各投资方之间的合同情况及相关资料尚未公开,尚无法判断吴京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至于哪方所称是真实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我们还需要拭目以待。
影片投资方、出品方难道不是版权方?
影片的投资方、署名的出品方,难道不是影片的版权方?这个还真不一定,不是说参与了电影投资或者在影片中署名了出品方就一定是影片的版权方。具体还要看各投资方的合同约定。
本文张春杰律师就借此案例,来和影视圈的朋友聊聊影视剧的续集的版权纠纷问题,探讨下如何防范此类法律风险。
什么是影视剧的续集?
续集,指电视剧或电影播出每一部之后,再开拍或翻拍的后续作品。续集一般称第几部,还有的名称是续集、前传、后传、翻拍的。
成熟的电影市场催生成熟的电影续集生产体系,好莱坞靠续集打天下,比如速度与激情8、星球大战7、变形金刚5、加勒比海盗5、碟中谍5、侏罗纪公园4、金刚狼3、指环王3、银河护卫队2等。
一部影片或电视剧、综艺节目大火之后,趁热打铁,推出续集,也是降低影视投资风险的重要措施之一。
影视剧拍摄续集时为什么会发生版权纠纷?
影视剧拍摄涉及的主体众多,时间跨度大,特别容易发生纠纷。由于以下原因影视剧拍摄续集时可能会发生版权纠纷:
1、投资方更换,之前的投资方由于资金问题或不再看好后续项目,不再参与投资。
2、之前的投资方由于之前的合作不愉快,发生纠纷,有些投资方被主控方踢掉。
3、八竿子打不着的投资方拍了续集或者名称搭顺风车。
4、剧本或原著小说的版权方提出影视续集侵犯其版权。
影视剧续集的版权纠纷一般如何处理?
1、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分出个青红皂白来。
如果最终被判令没有侵权,则继续正常上映。如果被判令侵权,可能影响正常上映或支付巨额赔偿。
2、通过谈判交涉,达成和解或者调解。
如果涉嫌存在侵权时,续集的出品方可能会花钱买平安,适当让渡利益,取得相应的版权授权;或者原作品的版权方加入续集项目继续投资出品。
3、各方打来打去,纠缠不清,长时间未决胜负,两败俱伤。
那么作为出品方该如何防范影视剧续集的版权纠纷法律风险呢?
如何防范影视剧续集的版权纠纷法律风险?
曾担任几十家影视公司法律顾问的张春杰律师在此建议:
1、集中全部版权,如果能把原著、剧本版权和影视剧版权都集中到一家手里,那就最好不过了,权利集中了就不容易发生扯皮。原著、剧本版权和影视剧版权都在自己手里,续集的版权自然也在自己手里了。
2、续集版权集中,如果剧本版权和影视剧版权属于各出品方共享的,主控方可以考虑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续集剧本版权及续集版权及名称的特有使用权归自己所有。或者除了本合作项目之外的所有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剧、游戏、动漫、衍生品等改编作品的版权及其他权利都归主控方所有。
3、出品方尽可能取得剧本及原著小说的版权,如果不能取得全部版权也应取得除了本项目之外的所有的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剧、游戏、动漫、衍生品等改编作品的版权及其他权利。防止项目火了,再开发其他形式的项目时,受制于剧本或原著小说的版权方。
4、如果是另行拍摄,另起炉灶的,就要少有牵扯了。无论是故事内容、人物角色名称、影片名称都要与前部划清界限。
如果影片内容是有相似或有一定的关联性,就涉嫌侵犯版权。如果故事内容毫不相干,但人物角色名称或影片名称存在相似性,则涉嫌不正当竞争。
5、另外出品方还可以通过注册商标进行影片名称保护,防止不正当竞争。
更多影视法律实务文章,可以关注本公众号“影视娱乐法“后,查看历史文章。如有问题,可以联系张春杰律师或关注后在留言区留言。
影视娱乐法
9、影视版权纠纷的处罚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影视版权纠纷的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罚款,没收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对于已给予行政处罚的侵权行为,权利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0、韩国MBC电视台起诉B站,涉侵权纠纷,具体是什么情况?
最近,韩国文化放送株式会社也就是韩国MBC电视台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起诉哔哩哔哩动画(B站),这一个涉及到侵权的纠纷案件,这一个案件的具体原因并没有说明清楚,但是很有可能是因为哔哩哔哩动画(B站)平台上面的一些短视频还有二次解说的视频侵权,虽然哔哩哔哩动画(B站)现在已经有不少正版的影视作品都是买下版权可以供用户在线观看,但是因为哔哩哔哩动画(B站)对于个人创作者的支持,有一些个人的原创视频以及二次创作的视频涉及引用一些视频、音频素材可能导致的侵权,这也是哔哩哔哩动画(B站)现在比较关注的一点。
我个人觉得可能是哔哩哔哩动画(B站)上面的一些个人创作者剪辑上传的一些韩国热门的影视剧、综艺节目涉及到侵权,作为视频上传已经传播的平台——哔哩哔哩动画(B站)也被起诉。浅显可见,这些市场短、“精炼”剪辑出一段视频的笑点或者是高潮部分,很容易吸引观众,这就分走了原视频流量,严重损害到原视频所有者的利益。之前哔哩哔哩动画(B站)也因为类似的原因被其他视频平台发声明谴责,但是不得不说的是,发声明谴责哔哩哔哩动画(B站)的平台,也同样存在在侵权行为。现在一些影视解说类的视频创作者看到国内影视作品不好做解说,有些就开始解说国外的影视作品,可能这也导致了这次案件的发生。
这一个韩国MBC电视台起诉B站的案件将会在今年11月19号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