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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片段版权

发布时间: 2023-04-15 06:45:08

1、使用别人的视频片段算侵权

法律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2、如若商用,使用他人视频前应当征求视频原主的授权许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选用别人的视频片段做自己视频素材侵权吗?

是的,如果对方追究确实要负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在使用洞森或者引用别人的素材时最好和对方沟通一下,或者注祥闹明素材来源,纳宴亩而不是拿来就用。

3、短视频版权侵权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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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传电视剧片段是侵权吗?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应当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禅此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般来说,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剧的剪辑片段上传到网络共享平台,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此同时,网民一般会将精彩或非常糟糕的电视剧片段放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如果用户基于分享的心态把单个精彩片段放到网络上,一定程度上会对影视剧起到很好的推广和普及作用。如果用户基于吐槽的心态,将单个或少量非常不好的片段放在网络上,并附上一些批判性的文字,可能会被视为合法的艺术评论。

网络平台可能间接侵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贺中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其客户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如果短视频分享网站未经授权直接上传侵权视频,无疑构成直接侵权,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现在绝大多数的短视频分享网站都是扮演着为用户存储和传播视频信息的工具角色,网站上所有的视频信息上传、浏览、下载都是用户直接操作的。所以考虑到侵权来自用户,短视频分享网站几乎不会直接侵权。但在实践中,由于难以找到侵权用户,用户个人赔偿能力较弱,权利人一般不会起诉直接侵权用户,而会寻找经济实力相对较强的网络平台维权,要求网络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同时,为避免肩负过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阻碍网络的发展空间,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引入了“避风港”规则。所谓“避风港”规则,是指在著作权侵权案件发生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空间服务,未被告知应当删除哪些内容的情况下,主观上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权利人告知网络平台存在侵权内容时,网络平台应当及时删除侵权内容。

但现实中,针对用户频繁反复上传,网络平台只履行通知删除环节的现象,权利人只能在通知删除规则下不断调解,这对权利人权益的维护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立法和司法对这种情况进行更严格的限制。鉴于用户多次上传大量侵权内容,甚至更换不同账号上传,网络平台应当有义务关闭此类账号;对于同一作品的多次投诉,网络平台有义务屏蔽该作品的所有片段,阻止其上传。目前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针对用户上传侵权作品。权利人要求网络平台提供侵权用户实名信息时,网络平台应当有义务提供侵权用户实名信息,否则承担连带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回归“避风港”政策的立法本意和本质,而不是让“避风港”成为一种纯粹的形式和逃避责任的“挡箭牌”,权利人也不再总是在“通知删除”之间苦恼培态和斡旋。

5、剪辑电视剧片段发抖音算侵权吗

属于侵权行为。1、电视剧的版权归属于制作方,在市场上进行出售。而在抖音上发布的剪辑的电视剧,如果用于进行商业宣传和做广告这样的商业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这是侵权行为,即便没有用于商业用途,也属于侵权行为。之前,有知名电影解说人就被电视镇数晌剧版权所有方,起诉到法院诉其制作的内容侵权了。这也是现在加强法律对作品原创版权的保护趋势。
2、短视频因具有时长短、制作周期短、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更能适应当今互联网时代碎片化表达与碎片时间观看的需求,从而赢得了市场的广泛青睐。短视频因此也被赋予了全新的生命,往往能为短视频运营网站平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益。
3、然而,对于影视作品权利人来说,短视频平台上未经许可而大量存在的、反复出现的直接切割的影视作品片段或者经二次加工的片段与集锦,则成为了影视剧作品权利人的维权难点及困境,也极大损害了影视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于版权明确的影视、音频作品,原创作者御锋具有保持作品完整性权利等人身权利,在征得版权人的授权前,任何人不得非法剪辑,否则属于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毕拆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6、如何界定剪辑视频侵权?

根据以下的条例,如果是第一二条的使用情况,那么就不会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7、什么样的短视频可以申请版权

第一类:短视频片段。短视频片段是影视剧作品的一部分悉兆。



第二类:片花,即影视剧的预告片、花絮。片花的侵权保护在业内是没有争枝吵议的。



第三类:戏仿类短视频,例如影视作品素材制作搞笑视频,几分钟带你看完电影或者是某某说电影。此类视频均以他人视频作为素材。无论是从作品的质量还是比例,大部分都符合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使用要求,因此是构成著作权侵权的。



第四类:具有独创性的二次创作作品。对于二次创作形成的短视频,猛陆侍最主要看它是不是具有独创性,看它相较于原作品是否有可识别的差异性。这种差异不是指思想、意图或者是创作过程的差异,而更多体现在最终的形态与现有或者同时产生的表达之中,拍摄手法和技术手段均与创作性无关,最终看它的画面以及表达是不是产生了个性化的表达,是不是有可识别的差异。

8、怎么申请视频短片版权

视频短片版权的申请办法:首先,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人提出登记申请。其次,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并予以受理。然后,登记机构进行一个月的审查。最后,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
【法律依据】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
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
第八条
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第九条
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9、发布剪辑视频算侵权吗

私自剪辑别人视频发布的,不合法。当事人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向著作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剪辑的视频进行删除。
一、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认定规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
过滤
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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