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侵权摘要
1、产品责任属于什么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在责任保险领域内,产品责任保险是发展较为迅速的险种。零售商、批发商和制造商对由离开销售和生产场所的商品的使用或消费引起的伤害被认为是负有法律责任的。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即产品缺陷的存在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的过错一般包括积极作为和不积极作为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销售者有过错,未能严格把好进货关,销售的是不能明确生产者的产品,因此其承担的是因不能确定缺陷产品生产者的赔偿责任。销售者是指生产者外的产品经销商。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责任中的销售者应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以经营该产品为业的人,例如,私车转让人不是销售者;第二,此种经营应是长期的,而不是临时或偶尔的;第三,不要求该致害产品是其主营业或唯一的营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关于产品侵权
3、产品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法律主观:产品侵权责任 的认定为: 1.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 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顷塌消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客观: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雀知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衫逗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4、产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1、构成产品责任侵权须有缺陷产品存在。2、因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事实。3、产品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5、简述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这不是说对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但是,产品责任确定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其立意是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考察过错,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在所不论,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芦液兄者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性,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及其缺陷在产品责任构成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前面已对缺陷作了专门论述,下面主要对产品概念进行阐释。《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该法第2条第2款第一次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陪袭于销售的产品”。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1)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2)用于销售,埋雀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制造该产品的目的,而不是已经进入流通。上述产品存在缺陷,就构成本要件。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受害人应对损失的存在及其范围负举证责任。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给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和感情创伤。对于产品责任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法律未有明文规定。学者认为《产品质量法》第44条关于“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是指精神损害。因为从逻辑结构分析,该条规定的“其他重大损失”显然不是指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也不是指财产损失,应指人身方面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损害。
3、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件,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呈结果。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证明的内容是,损害是由于使用或消费有缺陷的产品所致。使用,是对可以多次利用的产品的利用;消费,是对只能一次性利用的产品的利用。这两者在构成侵权责任时无原则性区别,因此一般称作使用也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
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
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产品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产品缺陷更多是由生产者造成的,将销售者作为责任主体,是因为销售者和受害者往往同属某辖区管辖,双方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方便案件的审理。另外,当生产者因解散、撤销、破产或提供的厂名及厂址系伪造等情况无法承担责任时,销售者作为产品责任主体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但《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没有对销售者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7、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的产品、出售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枝悔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梁让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猛渣正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8、产品侵权责任包括哪些?
1.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不合格即该产品存在缺陷。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等。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9、产品侵权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产品侵权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造成产品以外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迅余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纳昌扮间的护理费、因旷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洞灶侵权责任。
10、简述药品侵权责任如何认定?由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承担?
《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三部法律、法规对于药品侵权行为的认定没有协调一致。有关方面很有必要就药品侵权责任进一步研究,应充分考虑到药品的特殊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药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款,或者就药品侵权责任专门立法,进一步将药品不良反应、因过错的医疗行为等造成的药品损害及其救济一并纳入法制进行规范。”
药品侵权行为的概念为:按照民法学关于侵权行为的基本原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
应建立完善的药品侵权责任法律条款
药品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拟定关于药品损害适用于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属于无过错责任,非因药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害不属于侵权责任。而《药品管理法》则将违法作为承担药品损害的前提,属于过错责任,将药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甚至药品研究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了责任范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将药品造成的人身损害列入调整范围,规定凡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依条例处理,属于过失责任。但是,齐二药”案件的司法实践否定了医疗机构因过失而赔偿的原则。显然,三部法律、法规存在原则上的冲突,并没有协调一致。或者可以按照因药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属于无过错责任,而因过失造成的损害属于过错责任。
药品属于商品是不争的事实,但也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商品所要求的安全性较高,但是有的药品则允许存在一定的不良反应,或者一定的毒性,有可能甚至一定会对人身造成损害,例如抗肿瘤药。一般商品可以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和购买,而药品一般是由医师选用,患者的选择权较小,责任主体更为宽泛。由此看来,《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需要就药品侵权责任进一步研究,充分考虑到药品的特殊性,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药品侵权责任的法律条款,或者就药品侵权责任专门立法,进一步将药品不良反应、因过错的医疗行为等造成的药品损害及其救济一并纳入法制进行规范。
药品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其因果关系的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指各种侵权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共同具有的因素。一般民事侵权认定需要具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特殊侵权则只需要具备后3个要件,即不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一般来说药品侵权应该属于特殊侵权,但也不是绝对的。凡是因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者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或者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的,原则上可以认定为违法,除非具备违法阻却事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侵权行为以损害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包括了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精神损害。关于因果关系问题,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以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但对它的认定却是人们主观活动的结果。各国采相当因果关系的通说,但是药品侵权是复杂的,没有成熟的药品侵权因果关系认定体系,而往往药品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直接诉讼值得商榷,是否可以采认定医疗事故的鉴定委员会的方式,成立药品损害鉴定委员会进行认定,以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提高效率。我国的台湾地区《药害救济法》即设药害救济审议委员会,办理药害救济及给付金额的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