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案例
1、上海两干部因发放物资失职渎职被查,他们将会被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如何界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问题,理论界很少有深入的研究。有学者提出“情节特别严重,就结果而言,是指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所规定的应予立案情形的基本标准的3倍以上;就行为而言,是指滥用职权3次以上”, 但没有进一步明确量化标准以便实践操作,也没有阐述提出该标准的理由。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定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重特大案件标准》)来确定的,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特大案件”的标准确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重大案件”的标准确定森扮竖。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1、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虽缺桐然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重大刑事案件”的概念和范围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可以从其并列概念“轻微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来理解它。《法学辞海》对“轻微刑事案件”的解释是这样的:犯罪危害后果不严重、情节比较轻微的普通刑事案件。 在刑事立法中,一般认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属于轻刑。 判断是否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否适用轻刑是其中的一个必备条件,2006年12月28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就是将轻微刑事案件的刑期确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可见,与“轻微刑事案件”概念相并列的“重大刑事案件”,是指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恶劣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此大家利益的刑事犯罪案件,一般来说其法定刑应当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从现有的司法解释来看。虽然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均没有作出解释,但我们可以看到对有些特殊的滥用职权行为,最高司法机关还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七条分别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罪的“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作了具体规定,基本采用了《重特大案件标准》中“重大案件”的标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两种特殊的滥用职权罪,其中“致使国家和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也是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情形。由此可见,最高司法机关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滥用职权行为的标准掌握在“重大案件”的标准范围内,所以作为普通法条的滥用职权罪参照“重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化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3、从已有的地方标准来看。在最高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出台相关解释前,有些省级司法机关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已就滥用职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作出了规定。如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其中将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的经济标准规定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这和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重特大案件标准》中滥用职权案重大案件的标准是一致。上海的经济发达程度位居全国前列,其经济犯罪的标准也相对较高,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规定滥用职权 “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不宜超过上海,而以《重特大案件标准》中“特大案件”的标准来确定。
2、滥用职权案例
案例:滥用职权 村官获刑
门头沟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玩忽职守,导致他人骗取36万元拆迁费;滥用职权,开具假证明,导致他人获取拆迁款129万,法院判决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0年11月,门头沟永定镇政府启动“门头沟区S1线区域组团土地开发项目”,其中,北村“稻地”地块在此项目开发之列,北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协助政府开展征地拆迁的工作。
在北村“稻地”地块进行住宅拆迁过程中,周某某滥用职权,为原本不属于村民王某某的宅基地开具证明,证明该处宅基地为王某某所有,致使王某某获得拆迁补偿款129万余元,造成国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渎职侵权犯罪案例扩展资料
对滥用职权罪的法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行政执法渎职如何处理
一、行政执法渎职如何处理构成渎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返迹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渎职罪是什么镇世卖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收到重创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政协、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都不属国家机关范畴,司法实务中出现了协管、协警及治安联防人员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公务的现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了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体要件
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御逗。
(三)主观要件
渎职罪的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少数出于过失。故意与过失的具体内容因具体犯罪不同而不同。本章犯罪没有目的犯。
(四)客观要件
渎职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由此可见,行为人犯渎职罪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判处3年到7年的有期徒刑,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的公职人员,因为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这种情况是要依法接受法律惩罚的。
4、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务犯罪案例
职务犯罪解说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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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来宾:
大家好!
欢迎您来参观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主办、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展览。本次展览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增强反对腐败和职务犯罪的决心和信心。本次展览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 内容丰富,共有209块展板,展出133个案件,六万两千字中包含大量预防职务犯罪的要点。第二,针对性强,分为机关篇、国企篇、金融篇、乡镇篇和预防篇五个部分,便于不同行业和群体的同志前来参观。下面由我向大家介绍第一部分《机关篇》。
根据涉案行业的不同,我将从7个方面来介绍这一篇章:
一、第一部分讲的是一把手权力失控,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
1、原湖南省郴州市副市长雷渊利,在极度享乐心理的支配下,成为“三玩干部”,他曾为七位情妇买过七套商品房,为非婚生子女建立了700万元的“贝贝生活基金”。极度享乐的后果是他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本案警示我们:那些行陵有极度享乐心理的人,一定不要忘了乐极生悲的必然结果。
2、王道生犯受贿罪,不仅自己被判处无期徒刑,儿子王健也被拉下了水,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王道生在法庭上忏悔道:“我辜负了党和人民的培养和重托,我的行为不仅害了自己,也害了儿子。他才26岁……受过良好的高等教育,刚走上社会就被我带错了路,真是上梁不正下梁歪,是我让他步入了犯罪的漩涡……”
3、原湖北省襄樊市市委书记孙楚寅因卖官而走向犯罪的深渊。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要杜绝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要堵住现行干部制度和体制存在的漏洞,只有让任用干部的每一道程序都变得真正严肃起来,才能使买官卖官找不到市场。
4、马玉伦案,给我们展示了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的斡旋形式,这里有具体的法条规定,请大家注意观看。
从以上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和制约,是遏制腐败的重要环节。
二、接下来我们来看发生在党政机关不同部门的职务犯罪案件。
1、先来看杨哲信,身为组织部副部长,两年中经他的手提拔大小干部有69人之多。为了卖官,他还指使别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私刻国家机关印章,情节相当恶劣。杨哲信视国法于不顾,最终受到国法的审判。
2、他叫张小川,出生在山东革命根据地的革命家庭。在忏悔中他说:“是革命的摇篮和乳汁哺育了我,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没想到,我却背叛了党和人民。落到今天这个地步,都是我咎由自取的结果!”
3、发送文函是每个单位都有的工作,但这项工作又很不起眼,往往算不上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风险岗位。但张国顺等11人竟利用这一小漏洞,伙同邮局工作人员,以加大邮资费用的手段贪污140余万元。由此可见,预防职务犯罪,不仅要找出风险岗位、易发环节和重点监督的人员,同样不能放松对其他业务制度的建设和人员的监督。要做到哪里有公共财产,哪里就有规范的制度和防皮银范流失的机制。哪燃带宴里有国家工作人员,哪里就有有效的教育和监督。
4、李有灿,原河北省外贸厅副厅长。他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就受贿4700多万,受贿的时间与数额之比,可谓是创出了全国贪官之最。
5、被人们称为“阳光采购”的政府采购机制,因集约财力、抑制腐败等多种作用而被世界各国普遍推行。我国也不例外。郑大水能够在抑制腐败的政府采购中大搞腐败,说明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漏洞,还不完善。另外,制度是靠人去执行的,如果人出了问题,再好的制度也难落到实处。所以反对和防止腐败,还是要靠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体系,综合治理,才能收到最好的效果。
6、朱同球是一名总会计师,在监狱里也为自己算了一下犯罪的成本,他说:“贪到最后我又得到了什么?不仅赃款全部退赔了,而且还换来11年牢狱加身。腐败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如果能早点把这笔帐算清楚,也就不做这‘赔本’的买卖了。”
7、同样,白春根给我们求证了一下29+1=0的等式。他说:“我参加工作29年,一直清清白白,在分管煤矿工作的一年半时间内,我就弄了100多万。自己的人生经历就是29+1=0。我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开玩笑,真是太糊涂了。”
8、近年来,国有资产的流失日益严重。而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徐少华却挪用公款,比起其他挪用者而言,更加令人愤恨。
9、肖占武是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局长。犯罪后也得到了惨痛的教训。他说:“说实在的,收人家钱的时候,我表面上看起来很坦然,其实心里却一直忐忑不安,因为毕竟这钱不是自己的劳动所得。作为父母,我想的就是给孩子们多留下点东西。在不知不觉中,把孩子们也牵连了进来……”和王道生一样,他们都连累了自己的孩子。对孩子负责,并不是给他们留下多少财产的问题,而是要带孩子走正道。
三、医药卫生领域职务犯罪是导致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重要原因,百姓对此深恶痛绝,此类案件也一直是我们检察机关查处的重点。
1、李建国只是一名小小的出纳员,但他贪污的医药经费竟达687万余元。大家想想,687万元人民币能够减轻多少病人的经济负担!能够挽救多少病人的生命!李建国居然打起了贪污医疗经费的坏主意,真实丧尽天良。
2、马郸杰是原北京协和医院门诊收费处收费员。在5年的时间里,作案915次,最少一次只有27元。她对检察官说:“我拿钱上瘾了,越拿越多真的害怕了,但没法控制。谢谢你们,否则我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3、广东省率先在国内建立起预防制品集中采购的制度。但由于缺乏对此制度的监督,使罗耀星等人钻了空子。本案提示我们,制度出台后,还要配备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
4、这是一对夫妻,李知文是原福建省南平市卫生局局长,他自己不好意思直接收钱,便由他的妻子危香莲在家里收受医药代表和设备代理商的贿赂。在李知文走向犯罪深渊的过程中,妻子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可见,腐败这颗毒瘤一旦长到了“贤内助”身上,则可能加快配偶和整个家庭的毁灭。同时本案是夫妻犯罪的类型之一,即利用一方的职权进行犯罪。
5、有钱了,就能过舒心日子吗?我看未必,如果拿的是不义之财,那就必然不会有好日子过。看看陆粤平是怎么说的。他说:“自从收了钱以后,我一直处在担惊受怕之中,有钱不敢用,对外不敢张扬,不敢抛头露面,天天胆战心惊。守住这收来的几百万不义之财,就像坐在一个能量巨大的定时炸弹上,说不定哪天就会把自己炸的粉身碎骨。”本案中,陆粤平产生了“别人能收,我也能收”的从众心理,原因有二:第一,他没有认清当今反腐败的严峻形势,第二,没有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四、接下来,我给大家介绍两个发生在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案件。
1、有这样一个场景,住在收费仅10元的通铺,饿了在路边摊点随便吃点东西,病了也只能自己扛过去。大家一定觉得他很可怜,其实一点也不。因为他身上有的是钱,他只是不敢住、不敢吃、不敢看病罢了,他就是杨善德。作为教育系统工作人员,获得种种荣誉称号后,仍没有抵制住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走向犯罪的道路。随着检察机关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大,杨善德寝食难安,最终选择了逃亡,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活。潜逃4个月后被抓获时他说:“要是再晚抓我几天,我就死在外头了。”
2、原海南省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兼成教部负责人方少云被绳之以法后坦言:“当了成教部负责人后我就想:当有实权的官没几年了,不如先捞点钱再说。当时只想捞上几万元。谁料,鬼使神差,一发不可收拾。”量变到一定程度就要发生质变。为了避免向方少云那样“积少成多”,“一发不可收”,还是应当“勿以恶小而为之”。
五、第五部分我来介绍一下发生在基本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
1、近年来,在全国交通系统经常发生交通基本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如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犯罪的数额高达5000多万,从而被判处死刑。
2、他叫陈秋峰, 1984年从建筑学院毕业后,就开始规划着自己的人生,不仅要在职位上有所发展,而且要在财路上有所“发迹”。他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人际资源”,在仕途和“钱途”上都朝着自己预期的目标发展。经营生意有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的风险,但违反法律去规划人生,所面临的风险则是身败名裂,到头来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3、在江苏省丹阳市的局长行列中,张阿兴是有名的“专业型、学习型”局长。大部分业余时间都用于学习,能熟练地用英语、日语与外宾交谈。但他的聪明才智也放在了为自己敛取那些不义之财上。张阿兴不学习法律知识,不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提高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看来这位“学习型”的局长,没有学好人生中最重要的内容。
4、大家可能都听说过“59现象”,说的是有些人临近退休时,或许是对未来的经济生活感到没有保障而产生不安心理,或许是回顾一生觉得自己贡献挺大而产生失衡心理,从而开始走上贪利型职务犯罪的道路,本案就是这类案件的典型。贪污时王桂洪已到退休年龄,程重阳已近退休年龄,他们晚节不保,没有站好最后一班岗,退休后不但不能颐养天年,反而被判刑入狱。其实只要多想想自己已经得到了什么,并明白犯罪可能使人失去最宝贵的生命和自由,那么还能去动那贪欲之心吗?
六、下面这些是发生政法系统职务犯罪的案例。
1、赵振义是原北京市监狱副监狱长,不料自己却被关进了监狱。在刘某与周凯东的行受贿犯罪中,赵振义起到了引见、沟通、交付贿赂款的作用,使这起行受贿案件得以完成,为此自己犯下了介绍贿赂罪。本案提醒我们,有热心肠的人可千万别干这事。
2、刚才我们介绍了李知文夫妻犯罪的类型一,下面这个案子是夫妻犯罪的第二种类型,即双方都有权力。韩健、卢晓萍在交通学校上学时相识。后来卢晓萍当上了财务处长,但韩健的升迁并不顺利。卢晓萍就帮助丈夫打通关系,行贿买官。最终夫妇二人顺利升迁,同时也共同走入犯罪的深渊。
3、贾永祥曾是一个老政法干部,如今却成为一个不齿于人民的罪犯,他在忏悔中说到:“监狱生活,已经使我深深懂得了自由对一个人来说是多么宝贵,能为党和人民工作是多么幸福,能很有体面地做人是多么值得珍惜。但,这都毁之已晚。”
七、上述介绍的六个部分均是贪利型职务犯罪,简单来说,就是往兜里装钱。职务犯罪还有两个类型,渎职犯罪和侵权犯罪。下面我来介绍几个渎职犯罪案件:
1、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身为昌平区质量监督局局长的付金祥,本应把好产品质量关,但他却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使制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得不到处罚,让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因而受到法律的惩处,实在是罪有应得。
2、俗话说:逆风行走的人挑战的是天气,逆水行舟的人挑战的是波涛,而顶风作案的人挑战的却是这国法。原北京市公安局崇文分局的预审员靳建明却偏要挑战这国法。他从事司法工作多年,却知法犯法,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人情的考验,私放在押人员,最终自毁于这场罪恶的交易。
3、大家看,这是多么幸福美满的三口之家。而一家之主孙兵却在担任昌平区国税局干部期间徇却私舞弊收受贿赂,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不仅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也毁了自己的家庭。
4、这是原四川省工商局局长李太银,他不但写过《碑魂》、《梦魇》等长篇反腐小说,而且还经常告诫下属:“权力与腐败与生俱来,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亲君子远小人,防微杜渐。”正是这样一副清官模样的李太银却因腐败而被判刑,看来他不是没有理解腐败的真正含义,而是一个戴着清廉面具的伪君子。
5、随着城市发展的必然,拆迁已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人民群众本想抓住这个契机解决住房问题。但负有拆迁管理职责东城区房屋拆迁管理中心的王龙泉、钟山雨,却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激怒了百姓,甚至激化了社会矛盾,使广大人民群众要求查处此类犯罪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案也是也是北京地区的拆迁领域第一案。
国家机关部分职务犯罪我就给大家讲解到这,请继续参观。
5、监狱警察失职案例
安徽一监狱民警涉嫌损害司法公正被直接立案侦查
日前,由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阜阳监狱民警何联江涉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减刑一案,由颍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徽省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第一起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今年56岁的何联江一直在阜阳监狱工作,曾因私自为罪犯传递物品被阜阳监狱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018年11月14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何联江被颍东区监察委立案调查。
同年12月11日,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罪被阜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调查和侦查终结后,经阜阳市检察院指定,由颍东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颍东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7年,何联江在担任阜阳监狱第十三监区民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收本监区及其他监区服刑人员亲友汇款或现金共计14.69万元,为24名服刑人员捎带现金及物品在监狱内使用,并从中截留约2.9万元占为己有,构成滥用职权罪。
后在本监区呈报罪犯减刑工作过程中,何联江故意隐瞒多名罪犯私藏、使用违禁品、违规品的违纪事实,并同意呈报减刑,致使11名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被顺利减刑,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作为一名老党员、一名工作了30多年的老干警,从执法者变为被执法者,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希望能通过我的事例警醒还在做这些事的人赶快收手,希望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庭审中,被告人何联江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当地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阜阳监狱、九龙监狱管教民警旁听了庭审。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5)渎职侵权犯罪案例扩展资料:
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滥用职权罪②本罪的客观方面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一起规定在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对滥用职权的理解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
通常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
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
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
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与“情节特别严重”的理解
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时,才构成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配派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培瞎贺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3、有关“经济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神笑〔2012〕18号第八条,“经济损失”,是指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渎职犯罪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立案后至提起公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一并计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
债务人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或者因行为人的责任超过诉讼时效等,致使债权已经无法实现的,无法实现的债权部分应当认定为渎职犯罪的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相关联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高检发〔2001〕13号),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是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构成要件的。
其中,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渎职行为已经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
(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
(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
(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
(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一、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
7、求公务员渎职案例
案1、“瘦肉精”案 16公务员涉嫌渎职
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在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目前,检察部门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最高检方面透露,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最高检派出由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赴河南督促查办“瘦肉精”事件背后的有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
最高检渎职侵权检察厅负责人介绍,发生在河南的“瘦肉精”事件,是一起严重的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据了解,有关部门已对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72名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对涉嫌工作失职的53名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截至目前,河南省检察部门已对孟州市畜牧局赵和镇畜牧防疫中心站检疫员李正福、动物防疫中心防疫员田伟斌等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部门日前也已对“瘦肉精”事件中涉嫌渎职犯罪的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农办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岳邦超等4人立案侦查。
案2、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 郑州37名公务员因渎职被查办
前日,因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农田的土被人挖走卖给窑场牟利,中牟县雁鸣湖乡国土资源所副所长王艳刚被法院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昨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记者通报,为严惩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自去年以来,郑州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案件18件37人,其中有罪判决11件20人。
据了解,2008年3月至6月期间,中牟县雁鸣湖乡农民李秋生、杜建设、岳红波(此三人已另案处理)为牟取经济利益,购买了雁鸣湖乡太平庄村杨某等农户位于该村南边的耕地10余亩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挖掘机在耕地内取土卖给狼城岗窑场。
检察机关认为,王艳刚在主持雁鸣湖乡国土资源所工作期间,没有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打击李秋生等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基本农田被严重毁坏。据此,检察机关于2009年5月14日依法对王艳刚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王艳刚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案3、为企业造假出力 一公务员渎职致使企业损失117万
中广网珠海9月23日消息 近日,金湾区检察院与反渎职部门互相配合,成功立案侦查了金湾区某局公务员张某勤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使广东一家建筑工程公司117余万元工程款无法收回,并导致数十万元农民工工资无力发放的渎职犯罪案件。
今年5月,金湾区检察院在审查批捕一宗涉嫌伪造、变造公文案件时,发现张某勤可能存在渎职行为,随后及时与反渎职部门沟通了有关案情。经查,2004年5月至2008年5月,张某勤在金湾区建设局服务窗口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报建和竣工备案资料的审查等工作。2003年,广东省一家建筑工程公司承建了珠海某机械模具有限公司的厂房和综合楼工程,该工程于2005年完工,但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而不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能取得房地产权登记。为了达到竣工验收备案,取得房产证的目的,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委派办公室主任张某富(另案处理)多次找到张某勤,请其帮忙办理,并请其吃喝和送礼。2007年7月,张某勤违反规定,将另一已经签署了“同意竣工验收备案”审批意见和加盖有建设局备案业务专用章的一份文件提供给张某富。该机械模具有限公司在2008年4月8日用此虚假备案文件顺利取得了房产证,随后将此厂房和综合楼转卖。
8、渎职犯罪有哪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刑
利用影拦橡响力受贿罪案例有:甘肃白银市安监局原局长李砚田贪污受贿被判16年案;安徽马鞍山国土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1700余万被诉案;浙江台州国土局路桥分局原副局长受贿被判11年案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乎猛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简顷旁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9、渎职罪案例
您好!渎职罪案例如下:
1.张某,国税局局长。国税局决定新建办公楼。三家企业的价格差不多,另有一家农民承包队要价很低。张为省钱,不顾该队没有建筑等级资格和施工条件差的事实和其他领导的反对,擅自作主。办公楼建成后,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
2.被告:郑某,乡长。张某,乡党委书记。二人不执行森林法和有关封山育林的规定,致使集体林业资源受严重破坏。县人大代表视察时提出批评,二人仍放任不管。
3.被告:于某,科某干部。于某和大学同学聚会时,为炫耀而说起有关海军、空军当前发展及活动等秘密情况。其同学向别人炫耀时被外国记者知悉后在外国报纸上报道,给国防声誉造成很坏影响。
谢谢阅读!